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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法治保障作用 完善市场准入专门立法

2023-03-30文/权

上海人大月刊 2023年4期
关键词:市场准入议案负面

文/权 衡

今年我第一次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如何形成一份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是我当选人大代表后一直思考的问题之一。

作为一名从事社科研究的工作者,我平时习惯和擅长于理论思考和研究,但人大议案和建议不是一般性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思维,必须立足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要发挥好理论研究优势和专业研究特长,形成符合人大工作要求、体现人大工作特点的议案和建议,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需要在全面、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后,摸清实际情况、了解现实需求、梳理存在问题,形成建议和方案。这些履职能力需要平时下功夫琢磨、认真提升,这也是我从担任市人大代表开始,通过参加培训、交流和学习后得到的一点体会。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由我领衔提交的议案中,有一份是关于制定市场准入法的议案。这个问题实际上和我的研究专业有一定关系。

这些年,我们在推动营商环境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以及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方面作出了丰富且巨大的实践探索,特别是围绕市场准入制度改革作出大量的实践创新,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从理论上来说,如果缺乏从专门立法角度明确负面清单管理实践和做法,加以法定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就容易造成市场主体对未来发展预期不稳的问题。但是,在前期准备和调研过程中,一个较令人困惑的问题是,如果进行这方面的立法,那么该立法和2015 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以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了5 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其中

2016 年版、2017 年版为试点版)等政策之间是什么关系?条款内容是否会重复或交叉?

带着这些问题,我专门和我所在的法学研究所的有关研究团队多次开展闭门讨论;同时也和政府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征求他们的意见;也多次和市人大代表工作部门领导商讨研究,并请他们和全国人大有关部门进行了积极沟通和酝酿。最终得到的普遍共识认为,市场准入法应该成为市场规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十分有必要解决上位立法依据缺位的问题,并制定一个非政策性指导的专门立法。

事实上,经过深入调研和研讨,我们进一步发现了多个问题。例如,在现行有效法规对于许可准入之外的领域,尚处于禁止准入的状态,而这与负面清单“禁止、限制领域之外均可准入”形成矛盾,亟待通过立法予以协调解决。还发现,尽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条也有“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等规定,但这些规定基本属于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并没有具体可操作的细则或统一的专门规定。

为此,我和我的研究团队提出建议,应该对市场准入进行专门立法,以法律形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则进行确立和健全完善,巩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改革成果,对于法治化方式保障和促进我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此次参会还有一个特别的感受:媒体特别关注两会,也特别关注代表的一言一行,除了关心代表的议案建议之外,还非常关注整个会议过程中的审议、发言、交流等等。参会期间,我接受媒体采访达50 多次。通过与媒体的互动,我对很多问题的思考更深入了,对其他社会热点和老百姓关心的问题也更密切关注了。由此感受,代表要和媒体形成良性互动,要积极回应媒体关切,但不要因“雷人雷语”引起炒作或者不良舆论。基于对言论负责的态度,代表要客观全面讲道理、实事求是讲观点、认真负责提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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