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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转化的实现路径与完善对策

2023-03-30郑方媛宋蒙蒙

科技管理研究 2023年4期
关键词:作价职务科研人员

余 峰,何 莹,陈 婧,郑方媛,宋蒙蒙

(1.景德镇陶瓷大学,江西景德镇 333403;2.广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广东佛山 528200)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具有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采用转让、许可、作价入股以及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实施产业化等方式,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高质量的新型产品与服务的过程。近年来,随着国家创新发展战略进一步实施,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根据《2021 全国技术市场统计年报》统计数据,我国2020 年共签订科技成果转化类技术合同185 993 项,成交金额达11 253.8 亿元,其中高校签订技术合同为90 823 项,成交金额为561.0 亿元,分别占签订合同总数和成交总额的比例为48.83%和4.98%[1]。由此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环境的持续优化,法律法规激励政策、技术转化服务体系的加速完善,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高校所拥有的创新资源优势以及科技成果所具有的无形资产价值正与日俱增;但同时也可以看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成交数量与成交金额存在明显悖论现象的原因在于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以转让或许可为主。近年来虽然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引导高校以作价入股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但由于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操过程中会涉及不同体制机制相互交融以及复杂的经济、法律关系等问题,高校大多数科研人员对作价入股的转化方式望而却步,只得以转让或许可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导致科技成果的实际价值被严重低估。因此,研究高校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方式转移转化的模式,给出具有实操性的路径,对高校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转化体系,促进并规范科研人员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行为具有现实意义。

1 高校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的优点

高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是指高校以科技成果出资,与投资人共同发起设立新企业,在企业运作成功后,通过股权分红或股权出让获得收益的一种成果转化方式。近年来,因成果作价入股与转让或许可相比具有诸多优点,越发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重视,成为了研究热点,如美国霍普金斯大学学者Feldman[2]调查发现,随着20 世纪80 年代美国联邦政府一系列鼓励技术转移政策法规的出台,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开始受到关注和重视,1992 年美国有42%的技术进行了股权交易,到2000 年有70%的技术进行了股权的交易;杨凯[3]认为作价入股采用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既激发了高校科研科人员的积极性又符合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郜秀菊等[4]认为,高校科技成果完成人通过作价入股取得企业股东地位,既有利于更好地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及技术服务,同时也便于更好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郭婷玉等[5]认为通过作价入股将高校科研人员的收益同企业效益相结合,既减少了企业前期经营的现金压力,又有利于提升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赵捷等[6]认为作价入股的企业如果发展顺利,未来成果完成人持有股权的收益将远远高于一次性转让所获得的收益。由此可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模式不仅可以大幅提升高校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和收益,而且对企业形象、声誉的提高以及获取政策支持、开拓市场等方面都有好处,因此高校应积极鼓励科研人员采用该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2 高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转化的激励政策

近年来,国家为鼓励高校科研人员以作价入股的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先后在高校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激励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成果转化收益税收优惠等方面出台了诸多政策(见表1),进一步完善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转化的相关机制,为高校科研人员选择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如陈宇学等[7]、常旭华等[8]、章熙春等[9]、宋河发等[10]、常静等[11]的研究结果均证实这一情况。

表1 我国关于高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转化的主要激励政策

2.1 高校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政策

2005 年之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行的是“高校→企业”模式,从2005 年开始,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我国高校科技成果对外投资模式修改为“高校→划拨资产经营公司→企业”;2016 年,教育部、科技部出台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提出,高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该股权和出资比例应由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由此,我国高校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呈现出“高校→划拨资产经营公司→企业”和“高校→企业→资产经营公司代管”两种模式共存的状态。在两种模式中,高校资产管理公司不仅起到了高校参与市场经营活动“防火墙”的作用,还承担了高校对外投资股权的管理和运营职能。

2.2 激励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

目前高校激励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分为“先投后奖”和“先奖后投”两类。其中“先投后奖”是2015 年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修订时提出的,主要是指成果完成单位可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一种激励模式;“先奖后投”是2020 年科技部等九部门印发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提出的,主要是指成果完成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之前可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的一种激励模式。两种模式相互配合,进一步激发了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热情和积极性,打破了科技研发和转化应用“两张皮”的现状,解决了因科技成果闲置而造成国有资产静态流失的问题。

2.3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

除了技术和市场因素以外,税收制度已成为高校和科研人员选择成果转化模式时考虑的重要因素。高校科技成果对外作价投资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采用不同投资主体、投资类型和激励方式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区别较大,具体说明如下:

(1)增值税优惠政策,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提出,转让技术成果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中的转让技术业务活动,免征增值税,因此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和成果完成人(团队)以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使用权对外作价投资可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科研人员在高校科技成果对外投资过程中所获的收益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表2 所示。

表2 我国关于科技成果对外投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校或资产管理公司在科技成果对外投资过程中所获的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如表3所示。

表3 科技成果对外投资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 高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转化路径

3.1 “先投后奖”模式

(1)以高校自身名义作价入股并给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现金奖励。第一步:高校以自身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协议,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免征所获股权的增值税。第二步:高校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确认的股权依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中有关规定划拨给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步: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新办企业的股东进行工商注册,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享受所得税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递延至取得按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资产管理公司将税后收益上缴高校。第四步:高校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从收益中向成果完成人(团队)发放现金奖励,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可减按50%计入成果完成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成果完成人员按3%~4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路径符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要求科技成果转让取得收益后应给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奖励和《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中要求由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高校参与市场经营活动“防火墙”的规定,同时对于成果完人(团队)而言,不仅不用参与新办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还可以享受现金奖励减半计税的优惠政策,是目前高校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较为成熟的方式。

(2)以高校自身名义作价入股并奖励成果完成人(团队)显性股权。第一步:高校以自身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协议,并免征所获股权的增值税。第二步:高校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的股权进行二次分配,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四和四十五条规定将一部分股权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团队),同时将另一部分股权划拨给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步:成果完成人(团队)和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作为新办企业的股东进行工商注册,工商注册后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享受所得税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允许递延至取得按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按财产转让所得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资产管理公司按《企业所得税法》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且可递延至取得按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缴纳。

该路径符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要求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应给予该成果完成人(团队)股权奖励和《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中要求由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高校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防火墙”的规定,并且成果完成人(团队)和资产管理公司都可以享受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纳所得税的政策,被认为是目前高校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较佳的方式之一。例如,上海理工大学以4 件“太赫兹”技术专利权作价2 879 万元以及上海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现金出资321 万元,于2016 年3 月28 日共同成立了上海上理太赫兹科技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完成科技成果从实验室到产品的小试、中试开发的工程化过程,其中上海理工大学占股90%,上海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占股10%[4]。2016 年10 月28 日,上海理工大学将占股中的80%股权(约占公司股权的72%)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将占股中的20% 股权(约占公司股权的18%)划拨给上海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4]。通过天眼查软件查询到,上海上理太赫兹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结构为:朱亦鸣43.185 00%、庄松林17.99375%、倪争技10.79625%、上海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8.025 00%。近年来,上海上理太赫兹科技有限公司以“太赫兹”技术为基础,相继推出了太赫兹人体安检仪、太赫兹肿瘤细胞诊断仪等多项产品,公司和成果完成人(团队)都获得了可观的市场收益。

(3)以资产管理公司名义作价入股并赠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显性股权。第一步:高校将科技成果所有权划拨给资产管理公司。第二步:资产管理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协议,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免征所获股权的增值税。第三步:资产管理公司将所获股权的一部分赠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第四步:成果完成人(团队)和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作为新办企业的股东进行工商注册,工商注册后成果完成人(团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按财产转让所得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资产管理公司按《企业所得税法》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且可递延至取得按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缴纳。

该路径与“先投后奖”模式下上述第2 条路径的不同点在于,给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股权的对象不同,分别为高校和资产管理公司。由于高校作为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所以高校可以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股权奖励,同时基于成果完成人(团队)与高校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成果完成人(团队)获得高校的股权奖励属于劳动报酬,可享受所得税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但由于资产管理公司既不属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与之间也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此成果完成人(团队)所获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属于赠予,并不能享受所得税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同时由于成果作价投资产生的是期待利益而非实际收益,因此成果完成人(团队)在纳税后有经济损失的风险。例如,2017 年景德镇陶瓷大学独资企业景德镇陶瓷大学科技开发中心以“陶瓷膜”专利技术作价投资的方式与某公司签订共同新办企业的协议,新办企业注册资本为1880 万元,其中合作公司出资1000 万元,占新办企业注册资本的53.19%;景德镇陶瓷大学科技开发中心以景德镇陶瓷大学划拨的“陶瓷膜”专利技术作价880万元,占新办企业注册资本的46.8%[12]。合作协议签订后,景德镇陶瓷大学科技开发中心将其所占新办企业90%的股权赠予给了成果完成人(团队)[12]。通过天眼查软件查询到,2018 年6 月14 日,景德镇陶瓷大学科技开发中心和成果完成人(团队)分别作为新办企业的股东进行了工商注册,各占新办企业4.68%和42.12%的股权。

3.2 “先奖后投”模式

(1)以资产管理公司和成果完成人(团队)名义作价入股。第一步:高校将符合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一部分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团队),同时将所有权的另一部分划拨给资产管理公司。第二步:成果完成人(团队)和资产管理公司共同与他人签订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协议,并免征所获股权的增值税。第三步:成果完成人(团队)和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作为新办企业的股东进行工商注册,工商注册后成果完成人(团队)和资产管理公司可享受所得税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允许递延至取得按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法》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该路径符合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要求由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高校参与市场经营活动“防火墙”的规定,并且成果完成人(团队)和资产管理公司都可以享受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的政策,是目前高校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较为热门的方式,已在试点地域和单位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如李静[13]、郝佳佳等[14]、丁明磊[15]、吴寿仁[16]的研究结果。近年来,为了贯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四川、山东、江西、河北等省份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各具特色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方案。以江西为例,2021 年11 月3 日江西省科学技术厅等九部门[17]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的工作方案》,不仅在国内首次提出区、校、院的试点布局,还在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完善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激励机制、成果转化全链条协同保障方面提出了诸多创新举措,充分调动了省内高校科研人员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成功推动了多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成果完成人(团队)以成果使用权作价入股。第一步:高校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签订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协议。第二步:成果完成人(团队)以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许可费对等作价入股的方式,与他人共同作为新办企业的股东进行工商注册。第三步:成果完成人(团队)所获股权分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按其与高校的协议约定向高校缴纳科技成果使用费,高校可依据相关政策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该路径符合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科研人员得到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与“先奖后投”模式下上述第一种路径相比,成果完成人(团队)拥有科技成果自主经营的决策权,同时解决了科研人员以职务科技成果自主创业需要进行对价出资的问题,因此是目前高校科研人员以职务科技成果自主创业较佳的方式之一。

4 高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转化存在的问题

4.1 “先投后奖”模式下成果完成人(团队)现金奖励机制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明确规定了高校应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团队),但尚未就净收入的计算方式作出规定或给予指导性意见。聂常虹等[18]提出,虽然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规定的转化收益分配的基准是转化净收益,但是在实践当中,以成果转化净收益为分配基准很难实施,一方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并未就转化净收益作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如果将研发成本计入扣减项目,由于科技成果的研发成本大部分都很高,若按扣减研发成本后的转化收益为基准奖励,科研人员获得的收益也不会高。由此可知,在成果转化实操路径中,如果将科技成果的研发投入、转化投入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费用都计为前期成本,在给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现金奖励时进行扣除的话,将会大幅降低成果完成人(团队)的奖励金额,影响其今后进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但如果不进行扣除的话,高校又存在财政审计的风险,这往往使得高校科技管理部门处于两难的境地。

4.2 “先投后奖”模式下资产管理公司自主经营决策机制不够完善

虽然《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已经赋予了资产管理公司独立经营的权利,然而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操路径中,由于高校派出的董事、监事大都缺乏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及其所具有的事业单位身份,在涉及对外投资企业有融资、贷款、上市等重大经营行为时不能及时作出决策,使得对外投资企业错过最佳的经营决策时机。李元兵等[19]分析认为,高校资产公司存在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校企不分、监管缺位、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资本运营效率不高等体制机制问题。由此可知,由于目前高校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其只是名义上代表学校持有无形资产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并不能完全独立地履行股东职能并确保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3 “先奖后投”模式下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分割机制不够完善

虽然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允许高校将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但并未对赋权比例作出明确规定或提出指导性意见。郜秀菊等[4]认为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过程中,高校为科研人员提供了技术、设备、资金等条件支持和科研管理服务,因此如何界定高校和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之间的分配比例是科技成果激励制度改革的重要工作。马波[20]认为高校与成果完成人之间的权属份额划分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双方应参照权责对等原则和贡献率协商确定权属份额比例,按权属份额分享收益与承担风险,防止出现“一刀切”固化标准的现象;同时,试点单位持有的权属份额应当以覆盖成果转化成本为最低标准,即弥补转化成本和知识产权维持等费用。在成果转化实操路径中,部分赋权改革试点地域或单位采取绝对或相对比例的方式对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进行分割。如《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中,规定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按科研人员与学校以7 ∶3 的比例共有[21];成都市科技局[22]出台的《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蓉转移转化若干政策措施》、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3]印发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持创新创业发展新经济的政策清单》中,规定科研人员可享有不低于70%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做法虽然操作简便,但未考虑到在科技成果开发过程中脑力劳动和物质要素的贡献比例,既不利于对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工作的激励,又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4.4 “先奖后投”模式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对象遴选机制不够完善

黄晓赟[24]认为高校无论与有能力的大企业合作,还是与中小企业合作,都具有很高的潜在风险,要不就是合作企业没有能力,要么合作企业有能力却不愿合作,致使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较少,作价入股更是难上加难。由此可知,高校将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和资产管理公司后,双方容易在成果转化对象遴选的问题上出现分歧,不仅不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开展,同时还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4.5 “先奖后投”模式下成果完成人(团队)内部收益分配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尚未对收益分配契约的制定规则作出相关规定或提供指导性意见。肖宝等[25]认为科学合理的收益分配方案能调动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减少事后道德风险,使职务科技成果的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一同转化,提高转化效率;章熙春等[9]认为,有效的产权激励机制的建立是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的根本保证,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顺利实施和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必须充分重视利益这一原生动力,使得参与转化的各方均感到有利可图且分配合理,才能使科技成果转化持久化、紧密化。由此可知,在“先奖后投”模式下,虽然高校将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赋予了成果完成人(团队),但成果能否真正实现转化以及获得收益,还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后续的努力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成果完成人(团队)内部收益分配比例是否公平合理将会直接影响到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

5 完善高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转化机制的建议

5.1 进一步完善高校给予科研人员现金奖励的机制

为了更好地让科研人员享受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给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现金奖励的激励政策,有关管理部门应该完善对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基数的规定,明确成果转化前期成本所包括的费用类型和追溯的时期,给出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的计算公式,消除科研人员对国家激励政策执行力的顾虑。2020 年3 月新修订的《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第三十二条规定,净收入是指技术合同的实际成交额扣除交易的直接成本和税金等后的余值,同时也明确了成果转化前期成本的费用种类和开始计算的时间,可为国内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基数的确定提供参考。

5.2 进一步完善 高校资产管理公司自主经营决策机制

为了协助对外投资企业取得较好的经营效益,实现高校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建议资产管理公司应构建谨慎、科学的经营决策机制。首先,定期对派驻到企业的 股东代表进行经营管理和党风廉政知识培训,要求股东代表恪尽职守、依法履职,积极做好对所在企业的监控工作;其次,应通过制定重大事项审议清单和建立项目前期预审机制等方式,细化各级管理机构的决策权限,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审贷、上市等 项目的审核流程,有效实现企业经营风险的规避和经营效益的提升。

5.3 进一步完善高校 科技成果所有权分割机制

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分割不应该简单地划分一个绝对或相对比例,而是应该依据科研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对科技成果完成的贡献来建立一个动态的分割机制。建议借鉴德国《雇员发明法》依据成果 完成贡献率来确定奖励数额的做法,将科研人员的所有权比例设定为其对成果完成的贡献率A,贡献率A 由指标得分决定(见表4),指标得分由科研人员与其所在单位的贡献因子指标权重值决定(如表5)[26]。具体而言,假设一项科技成果属于科研人员所在单位发布的任务并提供了研究方向,同时科研人员在研究过程中对所在单位的资源依赖度较低,通过邀请专家进行研判后对照表5 可得,科研人员的贡献因子指标权重值为6,所在单位的贡献因子指标权重值为8,经计算得出其指标得分为14 分;依据表4 所示指标得分14 分对应的贡献率A为70%,由此可以得出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中可占有70%的比例。

表4 高校科技成果完成贡献率评价标准

表5 高校科技成果完成贡献因子评价指标体系

5.4 进一步完善高校科技成果 转化对象遴选机制

为实现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快速成功转化,减少成果完成人(团队)与资产管理公司在成果转化对象遴选上的分歧,建议从企业的财务管理、经济效益、人员素质、行业影响、技术水平、生产设备、法律纠纷等方面对拟转化对象进行综合分析;同时为提升分析的科学性和直观性,可通过层次分析法(AHP)来构建拟转化对象的遴选模型(见图1)。其中,转化对象的承接能力、转化能力评判指标的关系表达形式如下:

图1 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对象遴选模型

式(1)中:M为权重指标值。

5.5 进一步完善成果完成人(团队)内部收益分配机制

为更好地发挥“先奖后投”模式对科研人员产权激励的效果,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建议采取“虚实结合”的奖励方式来进一步完善成果完成人(团队)内部的收益分配机制。具体做法如下:首先,将高校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划分为虚拟产权和现实产权两部分(现实产权的份额应不低于总产权的 50%),其中虚拟产权的持有人只拥有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权,现实产权的持有人拥有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权、决策权、监督权等;其次,依据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的开发贡献程度、转化贡献程度、工作重要程度、工作难易程度、工作效益程度来构建产权比例分配体系;最后根据产权比例分配体系的评估结果,在成果转化开始前将现实产权按比例分配给成果完成人(团队)中的核心成员,在成果转化获得收益以后,将虚拟产权按比例分配给成果完成人(团队)中为科技成果开发和转化提供配套或辅助的人员。这样做既保证了参与成果开发和转化的所有科研人员的自身利益,又尽可能地避免了成果完成人(团队)内部因产权比例分配而出现的道德风险。同时为了保证科研人员工作量记录的公平公正,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以追溯等特征来构建团队工作量存储数据库。

6 结论

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的方式转化,可以把高校与企业及成果完成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牢固有效的技术联盟,通过三方的通力合作来获得各自持有股权的最大收益,不仅提高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效能,还有利于助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提升,因此具有重要应用价值。本研究基于对高校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模式的整理分析,针对转化过程中的现金奖励、股权管理、产权分割、收益分配等实操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和改进措施。

现实中,我国高校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的推广应用还面临诸多挑战,如相关法律、激励政策需要完善,转化路径还不够明确、不具体、操作性不强等,因此,有关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明确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的适用主体、对象和方式,并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创新和优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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