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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核心驱动力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比较研究

2023-03-30朱冰妍曾志敏柴茂昌

科技管理研究 2023年4期
关键词:科研机构科技成果成果

朱冰妍,曾志敏,柴茂昌

(1.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2.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广东研究院,广东广州 510640;3.电子科技大学(深圳)高等研究院,广东深圳 518000)

1 研究背景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科技成果转化是打通创新链和产业链的关键环节,能够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为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提供不竭发展动力。放眼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加速演进,科技成果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和经济效益的周期逐渐缩短;与此同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对技术创新成果应用的需求日益迫切。国内外科技创新发展趋势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更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提供了重大机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把科技成果充分应用到现代化事业中去[1]。当前,科技成果转化成为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随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新修订,《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相继颁布,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正式形成[2]。在党中央政策的引导和推动下,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出台配套法规、政策措施及实施细则,探索形成不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分类管理是提高科技政策效果的重要路径,研究型大学、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都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有必要根据各类机构的使命职责、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3]。研究表明,合适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能够显著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与落地实施[4]。因此,对国内外常见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进行系统性分类,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转化模式,是现阶段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那么,科技成果转化可以分成哪些模式?比较不同的转化模式,它们各自具有哪些优势,在我国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不同转化模式的有效运行依托于哪些关键条件?为了更好地回答以上问题,本研究基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和过程双重理论视角,在细致梳理国家政策、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基础上,构建基于科技成果转化核心驱动力和转化渠道的分类框架,并对不同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的特征、优势、问题以及适用条件进行深入分析。

2 文献回顾

现有相关研究主要依据过程视角和动力视角对科技成果转化模式进行分类。其中:

过程视角的研究主要围绕科技成果转化的流程与环节展开讨论,例如,杨栩等[5]认为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是指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运作模式,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归纳为自行投产、技术转让、委托开发和联合开发4 种模式;黄平等[6]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流程,提出基于成果导向、供需衔接、中试孵化和产业化等关键环节分类组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常旭华等[7]依据科技成果转化路径和收益形式,总结出技术许可、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3 类成果转化模式;此外,根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意愿、科技成果价值以及科研人员行为决策,常旭华等[8]提炼出“技术超市”、重大攻关、技术秘密转让和体外循环4 种转化模式;靳瑞杰等[9]基于过程性视角,依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渠道,总结了大学衍生企业、技术许可、技术入股、产学研合作和学术参与5 种转化模式。

动力视角的研究主要围绕动力因素和动力机制进行探讨,如马松尧[10]认为,科技成果转化是内在动力与外在动力共同驱动的结果,其中企业的技术创新意识、对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追求、科研机构的转化意愿以及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追求构成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驱动力,而相关政策法规、成果转化的资金来源和收益分配方式则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外在动力;胡振亚[11]依据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起到推动与主导的核心作用的主体类型,将科技成果转化区分为自主直接转化模式、市场间接转化模式、推广转化模式以及联合转化模式;戚湧等[12]参照科技成果类别认为,基础公益类科技成果应匹配政府主导转化模式,专有技术类科技成果应匹配市场转化模式,共性技术类科技成果应匹配介于政府主导与市场转化之间的混合转化模式;程燕林等[13]聚焦于微观的科研人员行为动力,根据科研人员从事转化工作的动力来源和动力强弱两个维度,将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分为内驱模式、推动模式、牵引模式、鼓励模式4 种类型。然而,个体的行为错综复杂,有时难以区分行为动力的来源和强度,而且科技成果转化最终遵循科技创新的内在规律,其成功与否并不完全以人的意志为转移[13]。因此,本研究将综合考虑科研机构层面的动力以及科研人员个体层面的动力。

现有相关研究多通过典型案例来介绍不同模式的成功经验,很少整合动力与过程这两类不同的理论视角来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的分类框架,然而,任何模式在实践过程中都可能遇到一系列问题,且各类模式通常有着不同的适用条件,需要因地制宜加以应用,如果不能辩证地分析各类模式的优缺点和适用条件,既不利于系统性认识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也不利于更加有效地将各类模式应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实践。综上分析,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实践经验以及我国党中央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改革精神的基础上,本研究从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驱动力出发,结合科技成果转化渠道,分析比较不同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的优缺点以及适用条件。

3 基于核心驱动力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分类

3.1 分类框架

科技成果从源头创新到产业化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一些基础研究以知识创造为目的而并非以产业转化为目的,因此需要借助一定力量的驱动才能够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驱动力是指对科技成果转化起核心驱动作用的主体,分为科研机构和科学家个人两类。研究型大学的使命和职责主要是教学、科学研究、知识传播等,科技成果转化并不是其核心职责与考核重点,因此,研究型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缺乏机构层面的驱动力,更多依赖科学家个人的动力。偏应用型的科研机构及新型研发机构以技术攻关为目标,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通常会针对机构及其科学家设置有关成果转化的考核指标,在机构层面的驱动作用下,科技成果转化的氛围更加浓厚、机制也更加健全。

科技成果转化渠道是指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具体运行机制[9],即一项科技成果从供给方转移到需求方的空间和通道[11],可分为机构渠道、个人渠道和市场渠道。其中,高校科研机构普遍设立了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或部门,负责管理本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渠道是指科学家通过私人关系或社会网络直接与有意向的企业对接并实施转化;市场渠道是指科学家借助市场化的科技中介机构进行转化。由于个人渠道和市场渠道都不依赖于科学家所在科研机构,因此本研究将二者合并。

基于上述分析,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核心驱动力、科技成果转化渠道两大维度,使用二维四象限分析法将科技成果转化分为3 种模式:个人委托转化型、个人直接转化型和机构驱动转化型(如图1 所示)。

图1 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3.2 个人委托转化型模式

3.2.1 核心特征

个人委托转化型模式是指科学家取得科技成果后,向所在科研机构的成果转化机构进行披露,委托其开展专利申请、成果转化等事宜。由于研究型大学或传统科研机构以教学或基础研究为主要任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并非硬性要求,因此在这种模式下的科技成果转化主要依靠科学家个人的动力来推动。个人委托转化型模式是当前最普遍的转化模式,基本流程如下:首先,科研人员将科技成果披露给所在科研机构的成果转化机构;而后成果转化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是否为其申请专利;专利授权后,科研机构拥有专利所有权,成果转化机构负责寻找该专利的潜在需求方;成果转化机构与需求方进行谈判,签订转化合同,并负责专利许可费用的收取和利益分配。

3.2.2 代表性案例: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

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OTL)设立于1970 年,专门负责本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OTL 在收到教职工和学生的发明披露后,评估这些发明的商业潜力,为有潜力的发明申请发明专利并推动其商业化。在OTL 运行的50多年里,共收到11 407 件发明披露,申请了4 832件专利,签署了5 261 项专利许可协议,累计获得超过21 亿美元的专利许可收入[14]。斯坦福大学首创的OTL 模式是个人委托转化型模式的经典模板,已成为美国乃至全世界高校的学习对象。我国研究型大学普遍参照借鉴这种模式。

3.3 个人直接转化型模式

3.3.1 核心特征

个人直接转化型模式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实施转化。科研人员通过关系网络、市场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来协助推动成果转化,或者直接联系有关企业签订协议进行转化。在过去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不太健全的情况下,个人直接转化型模式表现为科研人员绕过所在科研机构直接与企业对接并实施转化,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贪污腐败等风险;在当前法律法规比较健全的情况下,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归科研单位所有,个人无权直接联系企业进行转化。根据我国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精神与实践,以及美国技术转移的政策实践,科学家个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在成果转化机构不提供转化支持的情况下,个人可以自行申请专利并实施转化。2020 年1 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与本单位依法签订协议实施转化;单位自职务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 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斯坦福大学[15]也有类似规定,如果OTL 拒绝为某项发明申请专利,发明人可以申请自行开展成果转化[16]。

二是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科技部等九部门2020 年5 月印发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提出,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2022 年发布的《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提出,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参考纳入国家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的经验,制定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职务科技成果将所有权或10年以上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

3.3.2 代表性案例:西南交通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以明确科技成果权属为突破口,在全国率先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小岗村实验”,改革的核心是“3 个转变”,一是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由纯粹国有制转变为混合所有制,二是由先转化后确权转变为先确权后转化,三是由奖励性利益转变为可转化权利,旨在解决职务发明人有动力转化、没有权力转化,单位有权力转化、没有动力转化的问题[17]。2016 年1 月出台的《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学校和科研人员按照3 ∶7 的比例共享专利所有权[18],西南交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实践效果与理论研究成果推动了我国《专利法》和《科技进步法》的修订。

3.4 机构驱动转化型模式

3.4.1 核心特征

机构驱动转化型模式是指科研机构本身就以科技成果转化为核心使命,精准对接科学研究与产业转化,科学识别和部署面向产业的科学研究工作,积极推动科学家开展面向市场的研究并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机构驱动转化型模式中的机构主要是指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科技部印发的《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与传统科研机构的主要区别如表1 所示。

表1 新型研发机构与传统科研机构主要区别

机构驱动转化型模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流程与个人委托转化型模式大体一致,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传统科研机构以科研和教学为主要职能,科技成果转化可能只是副产品;新型研发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产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为核心使命,因此驱动科技成果转化向前和向后延伸,提供更加丰富的转化服务。其中,向前延伸是指新型研发机构通过与科技成果供给方(高校、科研院所)或科技成果需求方(企业)等多主体共建,在选题阶段就吸收多方意见,增强对供给方技术信息和需求方市场信息的把握和理解,识别具有市场价值的研究方向和内容;向后延伸是指新型研发机构比传统科研机构更注重成果的深度应用,通过为现有技术接收方提供支撑服务以及培育新的接收方,进一步推动技术产业化进程[19]。

3.4.2 代表性案例: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

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深圳先进院”)是由中国科学院、深圳市人民政府及香港中文大学于2006 年2 月共同建立的,实行理事会管理,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深圳先进院由9 家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大学深圳先进技术学院、多个特色产业育成基地、多支产业发展基金、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新型专业科研机构等组成,打通了“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深圳先进院采取科研与产业化结合的双螺旋战略,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等知名企业签订工业委托开发及成果转化合同超过700 个,合作开展产学研项目申报超过800 个,累计孵化企业1 186 家,持股301 家先进院,成为我国新型研发机构驱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典范[20]。

4 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的优势、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适用条件

4.1 个人委托转化型模式

4.1.1 优势

(1)专业化机构和人才提供全链条服务。个人委托转化型模式依靠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链条综合性服务。以斯坦福大学OTL为例,该机构的使命是帮助斯坦福大学的师生将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发展所需要的产品。专业化人才队伍是OTL 高效运行的保障:OTL 的工作人员是连接技术供给方和需求方的中介型服务人才,能够为一项科技成果的成功转化提供“一站式”服务;OTL 的技术许可人员拥有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背景,通晓法律、财务、市场、金融、经营与管理相关知识,不仅具有丰富的技术转移工作经验,还具备较强的商务谈判能力。个人委托转化型模式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充分发挥技术经理人的优势,为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专业便捷的服务。

(2)规范化制度流程提升转化效率。个人委托转化型模式遵循规范的转化流程。例如,斯坦福大学OTL 的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可以归纳为发明与技术披露、发明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商业化3 个阶段(如图2 所示)。OTL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予以明确规定,并通过官方网站、发明者手册等形式公开说明各个环节的流程规范与关键要点。该模式下科技成果转化流程的规范化和透明化一方面保障了科研人员、企业等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图2 斯坦福大学OTL 的科技成果转化流程

(3)合理化收益分配激发各方转化动力。个人委托转化型模式在收益分配方面兼顾各方利益,一方面保证发明人及其所在院系能够分享专利许可收入,激发科研人员的转化动力;另一方面保障技术转移机构可以获取一定收益用于日常运营,赋予技术转移机构及工作人员更大动力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例如,斯坦福大学的OTL从成立之初就自负盈亏,拥有基本独立的财务预决算系统,负责专利许可费用的收取和分配,主要有现金分配和股权分配两种方式。其中,现金分配采用“三三三”制,将总收益的15%作为OTL 的运营经费,其余平均分配给技术发明人及其所在院系——1/3 给发明人、1/3 给发明人所在系、1/3 给发明人所在学院[21]。OTL 接受股权代替现金作为专利许可费用的一部分,技术转让所获总股本的15%归OTL 作为行政股份,剩余股权将由发明人(1/3)和OTL 研究基金(2/3)共同分享[21]。

4.1.2 面临的问题

(1)高校科研机构专利数量多但转化率较低。2019 年全国(未含港澳台地区。下同)2 032 所高校及其附属医院专利申请数为330 375 件,专利授权数为206 036 件,专利出售合同数为9 229 项[22]。2020 年我国科研单位和高校的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分别只有11.3%和3.8%[23]。与之形成对比的是,2020 年美国大学收到发明披露数量为27 112 件,新增发明专利数量为17 738 件,专利许可数量为10 050 项[24]。由此可见,尽管我国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利申请数量较多,但是产业转化率较低,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实施的问题。

(2)专业化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薄弱。《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19(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显示,全国高校院所中仅有30.1%的单位设立了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已设立机构在职能定位、专业人才、服务水平等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25]。其他未设立专门转化机构的高校院所,则主要由科技管理部门(如科研处、科技处等)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校下设的科技管理部门本质上是行政单位,缺乏市场化运行机制,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在人才队伍方面,我国高校转化机构平均仅有6.6 名工作人员,而斯坦福大学OTL 的员工数量在50 人左右,且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工作人员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和成果转化工作经验,大多仅承担资料审核、登记与归档等行政事务工作,很少参与需求对接、市场营销等核心环节[26]。

(3)部分制度和政策制约科技成果转化有效开展。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是事业单位,根据2019 年修订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下达给事业单位的科研经费、事业单位所创造的科技成果以及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都是国有资产。科技成果转化收入除去研发成本和人员奖励后的剩余部分,需要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如果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单位或个人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一些高校担心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为规避领导决策风险,采用稳妥但繁琐的做法,严重制约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4.1.3 适用条件

(1)法律法规提供制度保障。个人委托转化型模式需要完备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激励和制约作用,营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环境。以美国为例,一方面,美国自1945年起就颁布了一系列推进科技创新与技术转移的法律,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政策支持;另一方面,各大高校也不断完善配套政策,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流程与管理办法,明确科学家、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的收益分配方式,激发相关主体的转化热情。

(2)技术市场环境不断优化。技术市场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是现代市场体系和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类技术交易场所、服务机构和技术商品生产、交换、流通关系的总和。美国的技术市场十分发达,技术市场在美国高校个人委托转化型模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美国高校与企业之间保持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使得高校技术转移机构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寻找到合适的技术需求方。此外,美国的科技中介和风险投资等要素较为活跃,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一个功能逐步完善、环境不断优化的技术市场环境。

(3)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专业高效。在个人委托转化型模式中,科学家将研究成果委托给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予以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在供给方和需求方之间搭建起一座“桥梁”,因此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专业化程度和服务水平是影响该模式成功与否的关键。根据本机构转化需要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并且配备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的工作人员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良好成效的关键[27]。由此可知,要想使个人委托转化型模式高效运行,就需要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以及人才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4.2 个人直接转化型模式

4.2.1 优势

(1)更大限度保护成果完成人的利益。如果科技成果转化部门经评估后决定不为某项科技成果申请专利,或者长时间未能推动某项科技成果成功转化,并不代表对此项科技成果“判死刑”。由于科技创新的前沿性、未知性,一些科技成果的创新价值和应用价值很难在不同群体之间达成共识,但这并不意味着该项成果不具备转化价值。科技成果完成人有权自行实施成果转化,并且有可能获得科技成果所有权(具体参照单位规定),这在最大限度上保障了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利益,也避免因成果转化部门的判断失误而造成损失。

(2)激发成果完成人的转化积极性。在个人直接转化型模式中,科技成果完成人将自行承担转化的风险和收益。当科技成果所有权转移至成果完成人后,成果完成人将获得更高的转化收益,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将大大超越其他主体(包括成果转化部门)。

(3)弥补个人委托转化型模式的流程缺口。美国《拜杜法案》并未强制规定科研人员必须向高校递交发明披露,因此在现实中,向学校提交发明披露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科研人员的主动性。如果将判断科技成果是否转化的权力完全交给技术转移机构,但缺乏技术转移机构放弃转化后的流程规定,就容易导致成果完成人对技术转移机构的不信任,反而降低了科研人员主动披露科技成果信息的可能性。数据表明,在美国高校中,科研人员向技术转移机构披露的发明数量占其全部发明数量的比例不足五成,在获得专利的科研人员中,大约42%未通过高校技术转移机构的转化渠道[28]。个人直接转化型模式通过赋权个人直接转化,对传统科技成果转化流程中容易忽略的末端环节进行补充完善。

4.2.2 面临的问题

(1)科学家面临“单打独斗”的困难局面。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包含众多环节,涉及市场、企业、客户等科技创新之外的诸多因素,如果科技成果转化部门经评估后放弃对某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可能意味着这项科技成果的市场前景不是非常乐观;同时,科技成果完成人尽管对成果本身非常熟悉,但其不一定了解市场情况,可能存在对成果的市场价值过度乐观的问题;此外,科学家的本职工作是进行科技创新活动,不一定擅长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商务谈判、投资等事宜,在没有专业机构帮助的情况下无疑增加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困难。

(2)规则不清晰的情况下容易导致腐败。在我国早期科技成果转化规则不清晰的情况下,科学家通过个人利益关联公司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容易滋生国有资产流失等风险问题,例如,清华大学教授付林将科技成果与其亲属成立的公司进行合作,致使其面临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多项指控;此外,时任浙江大学工程中心副主任的褚健,被指控在担任浙江大学先进控制研究所所长和项目负责人时利用职务便利涉嫌侵吞国有资产,该时期浙江大学股权转让大多未履行国有资产评估程序,往往暗含着转化经费被挪用、成果转化失败等巨大隐患。

4.2.3 适用条件

(1)科技成果权属清晰且规定明确。明确成果完成人的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规范成果完成人可自行实施转化的条件和流程,有助于规避可能产生的内部交易等腐败风险。

(2)科技中介服务业市场活跃。在个人直接转化型模式下,高校科研机构的成果转化部门所能提供的帮助有限,科研人员需要自行寻求市场帮助。如果科技中介服务业市场较为活跃,科研人员就能比较便捷地找到合适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机构的助力下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4.3 机构驱动转化型模式

4.3.1 优势

(1)机构层面具有强大驱动力。机构驱动转化型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机构层面具有强大的驱动力,使得科技成果转化不仅仅依靠个人动力。首先,新型研发机构的目标定位就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使命决定了其从创新源头就要考虑如何解决成果转化问题,促成科技与经济的对接。其次,新型研发机构的市场化运营属性决定其必须走向市场,新型研发机构设立为市场化运行、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必须通过自我“造血”以谋求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最后,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发展的目标定位,新型研发机构不只专注于原始创新、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中的某一个环节,而是采取多元业务布局构建全过程创新生态链,使得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有效衔接,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2)多方共建汇聚优势资源。新型研发机构采用多方共建模式,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都可以担任投资主体。高校在技术和人才方面具有优势,但缺乏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管理经验;科研机构能做好技术,但未必能做好产品和市场;企业有灵活的运营机制,但是在风险抵御和人才吸引上存在短板。新型研发机构将政府的政策引导、资金支持、配套设施,高校科研机构的人才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市场信息、产品生产线与经营管理体制等优势资源进行汇聚与整合,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共担与利益共享[29]。

(3)市场化运作克服行政体制弊端。新型研发机构是具有决策权的独立法人,一般采取自负盈亏的市场化运行机制,遵循企业化管理模式。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是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治理模式,这种模式能够避免原有管理体制下组织运作僵化的困境,提高机构运作效率以及对市场需求的反应速度。传统科研机构侧重考核论文、专利,对于成果转化的激励较弱;新型研发机构重视考核科技成果转化绩效,采取合同制、匿薪制、动态考核、末位淘汰等市场化管理方式,以打破传统科研机构“铁饭碗”薪酬制度[30]。例如,深圳先进院的考核指标包括专利申请数量与质量、孵化企业个数、产业合作金额等,在全员聘用制基础上实行末位淘汰制,保持年均15%的人员流动率[31]。

4.3.2 面临的问题

(1)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体系不完善。2021年12 月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将新型研发机构作为一类法定创新主体写入法律,明确国家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完善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发展模式,引导新型创新主体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解决了制约新型研发机构后续发展的“身份”问题[32]。不过,国家层面对于新型研发机构尚缺乏统一、具体的认定标准,各地建设标准参差不齐,普遍较为宽泛和模糊。同时,新型研发机构缺乏完善的政策体系支撑,相关政策优惠难以针对新型研发机构自身性质进行精准施策[29]。

(2)部分机构的自我“造血”能力不强。不同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情况存在较大的个体差异[33]44-46。部分机构经过发展与沉淀,已经可以独立健康运行并取得了突出成绩,但仍有大量机构自我“造血”的能力较弱,过度依赖政府财政资金的补贴和奖励以及一些税收类、人才类扶持政策,尚未形成多元灵活的投入模式,例如,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收入中,来源于政府的高达77%,而来源于市场化的仅为23%[34];部分机构甚至在市场竞争中难以维持生存与发展,例如,截至2021 年3 月,广东省科技厅通过“飞行调研”的考察制度共淘汰了46 家不符合要求的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原因在于这些机构的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较弱[35]。

(3)容易产生多头管理的问题。新型研发机构具有多元投资主体的特点,各类主体之间异质性较强,尚未形成高效协同机制,容易产生多头管理问题[33]44-46。一方面,新型研发机构直接受投资主体(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的管理;另一方面,作为共建方的地方政府也需要对其进行监管,因此出现部分机构在经费支出、采购、工程建设、薪酬制度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既要满足高校、科研院所的管理要求也要满足地方政府管理要求的状况,从而导致管理程序和制度较为复杂,影响各项工作的推进效率。

4.3.3 适用条件

(1)适用于跨区域的产学研深度合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等政策,党中央从严控制异地办学、新申报设置事项的学校,本着平稳有序原则对现存高校异地校区进行逐步清理和规范,因此,对跨区域引进普通高等院校设立新校区的政策空间非常有限(港澳台地区高校除外)。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引进优势高校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成为更加可行的选择,有助于整合多方资源促成产学研深度合作。

(2)法律保障与政策支持精准到位。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新型研发机构实现良性运作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也是机构驱动转化型模式良好运行的基础,因此需推进新型研发机构立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新型研发机构的性质、职能、认定标准以及权利义务关系。此外,政府支持的力度、强度和精准度是新型研发机构高效运行与长效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需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落实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简政放权,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3)经济发展和创新生态环境优良。我国新型研发机构区域发展不均衡的问题较为突出,截至2020 年年底,全国共有2 140 家新型研发机构,其中江苏、湖北、山东、广东、重庆5 个省市的新型研发机构数量占全国总量超六成[36]。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我国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新型研发机构在自主创新、收入规模、运行效益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37]。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技术、人才等创新要素资源丰富,资本市场活跃,科技金融和中介服务体系相对完善,为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机构驱动转化型模式的良好运转[33]44-46。

(4)新型研发机构的组织能力较强。机构驱动转化型模式能否有效运行,关键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组织能力,新型研发机构需要在组织内部对各类创新要素进行优化组合和高效配置,打造“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的微创新生态,实现科研、教育、投资、孵化“样样精通”,这对机构的组织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具体而言,要想使机构驱动转化型模式有效运行,新型研发机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雄厚的科研基础,包括先进的仪器设备和高层次技术人才;二是足够的研发经费投入;三是具有较高研发水平与经营管理能力的专业复合型人才;四是去行政化的体制机制和较强的市场运营能力[38]。

综上,3 种转化模式的比较如表2 所示。

表2 主要常见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的比较

5 结论与展望

本研究基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驱动力和转化渠道,总结出3 种科技成果转化的常见模式,即个人委托转化型模式、个人直接转化型模式和机构驱动转化型模式,各种模式有各自的优势,在我国现阶段的实践中也都面临着一些问题,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模式的优势、面临的问题及适用条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合适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并且为提升不同模式的转化成效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对于研究型大学和传统科研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引进和培育专业的成果转化人才;制定清晰明确的科技成果转化流程与实施方案;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或也可根据自身情况与政府、企业等主体联合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对于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研发体系,大力推广技术商业化发展模式;加大对创新人才和复合型人才的引育力度;实施市场化运行机制和企业化管理模式;强化新型研发机构的自我“造血”能力。此外,针对新型研发机构这类新型创新主体,应尽快出台完善相关法律规范,进一步提升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强度和精准度,激发新型研发机构的创新活力并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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