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
2023-03-24民生周刊张兵
□ 《民生周刊》记者 张兵
醉驾犯罪标签化的附随后果远远超过刑罚本身惩罚的严厉性。
“建议修改刑法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将刑法第133条第二项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说,“必须充分考量醉驾入刑现实操作的可行性和司法资源投入情况,适当提高入罪门槛,降低犯罪发生率。”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收到了良好的法律社会效果,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死伤结果的发生。
然而,皮剑龙注意到,10多年的实践证明,醉驾入刑对于抑制交通肇事犯罪虽有一定效果,但非常有限,以醉驾入刑的方式,防范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立法初衷未有效实现。
2022年两高报告显示:2021年被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罪35.0852万人,占全部被公诉人的20%。2021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危险驾驶罪案件34.8万件,占全部刑案的27.7%。
2022年全国起诉以醉驾为主的危险驾驶案件仍超过30万人,自2019年来,危险驾驶罪连续4年超过盗窃罪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
皮剑龙建议,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并非醉酒后驾车,而是醉酒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使得被告人“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现实危险”。换言之,只有醉酒导致被告人无法安全驾驶的,才能构成犯罪。
“另外,适度提高醉驾入刑标准。对无交通违法、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醉驾行为,建议将驾驶人员定罪入刑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由原来的80毫克/100毫升以上,提高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皮剑龙说,“但是,对交通违法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无证驾驶、再犯、追逐竞驶、在高速公路驾车等驾驶人员,仍执行醉驾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
“醉驾犯罪标签化的附随后果远远超过刑罚本身惩罚的严厉性,不仅阻碍行为人回归社会,诱发行为人再次实施犯罪,更影响其家庭的正常运转及子女的就业、生活,不利于社会稳定。”皮剑龙说。
皮剑龙解释,醉驾虽是微罪,最高刑仅为拘役,但行为人一旦被定罪就会被标签化,需承担除刑罚外的犯罪附随后果,如不得从事军人、公务员等多种职业,其子女也会因此受到牵连,在参军入伍、从事公务员等职业时受到影响。
“进一步降低醉驾实刑率,明确缓刑适用条件,提高缓刑适用率,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扩大醉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也有助于兼顾法律和社会效果。”
“进一步降低醉驾实刑率,明确缓刑适用条件,提高缓刑适用率,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扩大醉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也有助于兼顾法律和社会效果。”皮剑龙认为。
缓刑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行为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比其他大多数犯罪更适合适用缓刑制度。经过调研,皮剑龙发现,尽管各地法院逐渐有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同时适用缓刑的倾向,但醉驾的实刑占比仍显过高。
据此,皮剑龙建议,在办理醉驾案件中可依法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在各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增设检察室和速裁法庭,快速办理该类案件,构建一站式、全要素、即时性的执法新模式。
“办理醉驾案件,需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行为人酒精含量以及有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车辆的种类、行驶道路的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是否曾经因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等情节,精准打击、及时惩治犯罪,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皮剑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