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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蓝”守护“半边天”全链条保护“她权益”

2023-03-23梁景明

检察风云 2023年5期
关键词:检察权益检察机关

文/梁景明

妇女的权益保障与家庭秩序、社会结构的关系紧密,许多妇女权益保障问题需要在社会制度中加以解决。在多层次、多方面、多元主体的保障网中,检察机关一直是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历了三次修正或修订,从全面修改、局部调整到大幅修订,构建起了检察机关对妇女权益的阶梯式、渐进式保护模式。

通过刑事检察筑牢保护屏障

妇女权益的救济有公法渠道和私法渠道,其中刑事打击是较为传统的、主要的公法救济手段。在对妇女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方面,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至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了五种罪名,分别是: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在对妇女性的决定权的保护方面,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了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以及强迫卖淫罪。在对妇女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方面,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以及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属于亲告罪,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遭受虐待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则可不经告诉而处理。除了前述危害妇女身体和心理健康的犯罪,还有以妇女为犯罪对象的抢劫、伤害、绑架等严重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可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程序履职,以严厉打击犯罪、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应注重严把证据和事实关,依法客观认定犯罪行为及所造成的危害。在办理强奸等涉及隐私的案件过程中,严肃办案纪律,注重办案细节,在办案过程中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侵害,杜绝对被害妇女的不良社会影响。对于自维权不当而涉案的女性犯罪案件,实行人性化司法,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理性平和的人性化讯问、询问模式和取证方法,坚持不嘲讽、不刺激、不训斥、不挖苦,消除抵触情绪,使其真正认罪服法。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对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依法从宽处理。对入所(监所)女性通过个别谈话,了解其是否明确自身诉讼权利,在监所中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了侵害,履行疏导、引导以及教育职责。对在社会上服刑的女性实施跟踪帮教,随时掌握她们的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在发现不良倾向后及时批评教育,防止她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通过检察公益诉讼促进全链条治理

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新法”)聚焦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人身和人格、财产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在第七十七条前段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并在后段明确列举了五项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从而形成了对妇女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第一项:涉及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诸如:“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宅基地申请审批、土地征收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集体产权股份化、村民待遇等方面往往受到区别对待,农村妇女的失地和土地收益问题突出,村规民约侵犯、剥夺妇女权益现象较为普遍。检察公益诉讼介入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维护,有助于使《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纸面上的法律规定“活”起来,推动实现系统性改变的溢出效应。

第二项:涉及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益。根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就业领域,性别歧视如因性别而不录用或提拔,因结婚、怀孕、生育而被解雇的情形层出不穷、形态各异。女性受害个体因遭受就业性别歧视寻求私益救济,往往面临着立案难、举证难、救济不充分等问题,需要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对劳动保障部门等加以监督和督促。此外,针对在不属于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设置性别限制(如岗位要求中“男士优先”“限男性”等性别歧视性内容),在营业性娱乐场所违法招用未成年女性等问题,检察公益诉讼予以介入,可以发挥对普遍、系统的歧视性做法的纠偏改造功能,促进建立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长效机制。

第三项:涉及反性骚扰。对性骚扰、性侵害等有着严重污名化受害人传统的侵害行为,受害妇女囿于社会观念不愿宣扬而选择隐忍,又因为举证难、耗时长、收益小,甚至多数难以通过诉讼实现维权,结果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不仅被放纵而且被效仿。在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将提高通过诉讼维权的案件比例,产生引领和示范效应,进而带动社会风气转变。

第四项:涉及妇女人格权益保障。新法的一个修订亮点,是对侵害妇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进行规范,保护妇女的隐私权、名誉权,聚焦妇女隐私权、名誉权等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新法将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限定在“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比如,在商品详情页面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低俗、恶俗、媚俗用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就属于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的范围。

第五项:将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的兜底条款。比如家庭暴力,往往表现为针对妇女的基于性别的暴力,构成对妇女的歧视,影响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有关责任主体推诿塞责、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责,应当报告未报告、应当告诫未告诫、应当救助未救助、应当援助未援助、应当保护未保护等,应当受到监督纠正。实务中,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反家暴检察公益诉讼,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激活现有的反家暴治理机制。根据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机理,对不履行报告、告诫、救助、保护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责,侵害不特定多数妇女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当然,大多数行政公益诉讼会以行政机关回复执行检察建议的方式结案,而很少走到向法院起诉的阶段。检察建议的作用范围比较广泛,检察建议不仅仅要让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履职或者不作为等违法行为,更应注重以个案带动长效机制的建立与实施,促进系统性、制度性扭转侵害妇女权益的局面。

通过民事支持起诉,弥补社会治理缺漏

根据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机理,众多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和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为履职要件。不过,个体的妇女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也需要必要的、有效的保护。由于她们往往不敢、不会或者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在依法维护权益过程中需要必要的支持。根据新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保障妇女权益。

检察机关的民事支持起诉,不仅契合妇女权益保障的立法目的,而且也可以通过能动司法的“我管”实现社会治理的“都管”,让法律规定不会沦为“沉睡的法律条款”。

实务中,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支持起诉,主要涉及财产损害赔偿、追索赡养费、追索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障等方面。在支持起诉程序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价值在于保障特殊群体诉权的实质平等,消弭个案中的诉权行使不平等,从程序上保障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更现实地获得和感受到公平正义,促进新法保护妇女依法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目标的实现。

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虽然形式上表现为对特定女性个体的诉权保护,但其本质上在于对妇女中特殊群体的利益保护,同时在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履职不到位时及时补位,通过能动履职弥补社会治理中的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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