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律体系的发展和补充建议探讨
2023-03-23中共大竹县委党校范泽仙
中共大竹县委党校 范泽仙
在当下,互联网已经全面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并对创新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规范网络行为,减少网络违法事件的出现概率,我国也推出了较多针对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但由于社会形势变化较快,再加上科学技术的更新较快,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当下我国现行的网络法律体系还存在较大的上升和补充空间,在具体应用的过程中也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需结合实际情况对当下的网络法律体系进行补充,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
一、网络法律体系的发展
(一)网络法律体系结构上存在上升空间
随着互联网在当下的不断发展,网络法律也应运而生,旨在规范用户行为,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概率。但从当下网络法律体系的发展现状来看,尽管我国出台了较多的网络法律,但由于互联网的发展呈现日新月异态势,但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更新速度与社会发展之间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也使得网络法律体系整体存在较大的上升空间,尤其是在结构上,更应对其进行补充。从具体来看,我国的网络法律体系覆盖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并且许多网络法律中的条款仅在规章制度层面上进行体现,没有全面贯彻落实到网络法律的完整体系中。同时,许多网络法律均由公安部以及国务院等机构进行颁布,由人代会所通过的网络法律所占比重较低,这也使得网络法律体系无法完全反映当下的社会现状,涉及的范围极为狭窄。并且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网络法律体系起步较晚,尚未形成集中各项基本法律的完整系统,仅仅是对一些相关法律或者地方性质上的法规进行补充而成,地方性质的法规由于以行政法规为主,这也使得其在执法力度上显得不足,限制了其应用范围的拓宽[1]。
而这种网络法律体系的补充空间还集中体现在其结构的补充上,当下,我国的网络法律体系结构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从具体表现来看,许多网络法律体系的内容并不详细,经常出现同一网络违法行为但有多条法律条文来对其进行规定的情况,这也使得在具体应用的过程中极为繁琐,部分条款甚至存在互相矛盾情况,也导致在具体执法的过程中出现了较大的混乱。从整体的角度来看,我国网络法律体系中的部分法律条款内容并不完整,一些常见的网络违法行为在条款中没有得到体现,导致即使该名网民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律条款中没有详细规定,导致无法对其进行处理。最后,我国的网络法律体系没有将权利和义务进行有机结合,结构上存在较大的失衡,也使得权利和义务无法在功能上实现互补[2]。
(二)体系内容存在补充空间
从我国当下的网络法律体系发展现状来看,我国在立法时的基准为利益方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而利益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构成整个网络法律体系的关键内容,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需保证主体的权利以及义务均体现在法律条款中,才能使得网络法律体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在当下的网络法律体系中,内容上存在一定的补充空间,条款内容通常以网络安全以及网络系统为主,对于由于涉及网络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缺乏明确规定,这也使得一旦出现网络安全层面上的问题,无法在网络体系中找到相关规定,给解决问题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也极为容易使得一些较小的问题被扩大,给正常使用网络造成较大的影响。并且这种内容上的缺失使得网络法律体系的失衡性不断加剧,不利于网络的持续性发展[3]。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由于在制定网络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大多以一些部门的规章制度作为制定法律的基础,结合不同领域或者行业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作为参考。这种立法方式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网络环境以及网络行为进行了科学引导以及规范,对于减少不良网络行为的出现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对于消除由于网络步伐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也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从整体来看,这种立法方式由于以地方或者部门的规章制度为主,导致其在具体应用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执法力度不足,且处罚程度较轻,不足以产生威慑作用。并且当下大部分的网络法律法规中均立足于整体宏观的角度来进行制定,针对具体问题以及细节问题的分析较少,也缺乏详细的规定。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网络违法行为一旦发生,其涉及的内容较多,且网络违法行为的隐蔽性较强,调查难度较大,需要各个部门进行配合才能实现。但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由于法律内容中缺乏对于各个部门职责的详细规定,导致部门之间的沟通较少,且沟通效率较低,也给开展正常工作造成较大的影响[4]。
二、网络法律体系的补充建议
(一)健全网络法律体系结构
当下,由于我国的网络法律体系并不健全,约束网络行为许多依靠行政法规进行,在执法力度上不足,也影响了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随着互联网技术在当下的不断提高,其在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影响力也在不断加大,这也为构建健全的网络法律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我国当下在网络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结构不健全情况,需提升重视程度,健全网络法律体系结构,并提升其规范性。但在这一过程中,也需注意相关问题,由于我国已经存在一些有关于网络的法律法规,若重新制定一些相关法律法规,需做好新旧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在构建健全的网络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客观评价原有体系,针对其中的不足之处或者可能存在的一些对稳定造成影响的因素需进行删除,或者利用各种方式来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影响。另一方面,在制定新的网络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需将网络发展规律以及其中所涉及的经济行为等特点和规律进行反应,提升网络法律体系的规范性以及合理性。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片面将现实的法律法规运用到虚拟的网络环境中可导致网络发展受阻。针对此,需在健全网络法律结构的过程中结合当下社会发展态势进行,确保网络法律体系满足社会和网络发展所需[5]。
(二)补充网络法律内容
在十九大召开之后,互联网立法的重要性被进一步确认。对于立法机构来说,也需认知到当下的互联网法律体系所存在的内容缺失情况,例如其在立法的重心上通常围绕网络安全以及防范网络犯罪上,对于用户权利的保障、政府治理转型、网络司法以及网络知识产权的涉及较少,需在立法中进行补充。在具体的实践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补充有关于网络权利的内容
在网络中,权利保护是其中的重要内容,由于当下我国网络法律体系中该项内容存在缺失,需在网络法律体系中进行补充。可成立单独的《网络权利保护法》,对用户在网络中的各项行为进行规范。在具体的内容中,需将互联网的接入权利、网络信息获取权利、网络信息发布权利以及网络交易权利等纳入其中。同时,针对一些偏远地区或者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其在经济发展上较为落后,在互联网的普及上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需将促进这类地区的互联网发展也纳入到网络权利的保护中,实现社会公平。而在保护网络权利的过程中,需在司法的层面上进行,可构建审查机制,保障公民的网络权利[6]。
2.补充有关于行为规范的内容
网民的行为对于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也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需在网络法律体系中对该项内容进行补充,使得网民在从事网络行为的过程中得以实现约束,以此来净化网络空间。可颁布《网络行为规范法》,将用户在使用互联网时所需遵循的道德规范内容纳入其中,例如语言需文明,不得随意侮辱他人,不得传播一些不良信息,不得随意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或者传播病毒等。而在这一过程中,也需规范网络行为的组织结构,引导网民利用自我管理、自我检视以及自我组织等方式来构建出网络中的社会。在约束机制上,对于不遵守行为规范的行为,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程度的处理方式,如法律制裁、教育等[7]。
3.补充有关于网络信息管理的内容
由于网络具有较大的开放性,这也使得网络中的信息较多,部分信息在内容上属于不良信息,无法弘扬社会正能量,对于社会秩序也可能造成较大的影响。针对这类情况,需在补充网络法律体系内容的过程中补充关于互联网信息管理的内容。在具体的实施中,需健全信息管理机制,由于当下的网络管理极为分散,由多个部门共同承担,缺乏统一的领导,这也使得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极易出现混乱情况。可在法律体系中规定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并配套补充和健全工作机制以及管理机制,保障网络信息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在管理模式上,可利用用户自我管理以及政府机构管理进行有机结合的方式进行;在信息管理的范围上,需构建识别机制,一旦过滤到不良信息,需及时采取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方式来进行处理。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较强,出现突发事件的概率也较大,也需在法律体系中加入有关的应对机制,提升突发事件的处理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由突发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8]。
4.补充有关于电子商务的内容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推进,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当下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相较于实体商务来说,电子商务在模式上更为便捷,用户可实现足不出户即可选购商品,并且可选择的范围也较多。但电子商务涉及的内容更多,如交易主体、合同、支付以及物流等,再加上由于交易利用平台进行,这也使得消费者与商户之间可能并不了解,也使得电子商务的纠纷出现概率较大。而在网络法律体系的补充中,也需将电子商务的内容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补充,打造健全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将电子商务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内容均在法律中进行体现,来正确处理消费者权益保障以及电商平台责任之间的关系。而在补充法律内容的过程中,需区分电子商务与实体商务之间的差别,在规定上需结合市场规律进行,寻求法律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平衡[9]。
5.补充有关于电子政务的内容
随着政府转型的快速推进,政府在服务方式上也发生了较大变化,线上服务在当下的普及范围不断拓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由于电子政务自身的特殊性,为保障其正常发展,也需在网络法律体系的内容中对其进行规定。可将电子政务的服务范围进行规定,如政府所建立的公共网站、微信、政务平台以及数据中心等。在服务水平的规定上,需将放管服的理念渗透其中,利用开展电子政府来提升公众办事效率,更降低公众的办事成本。在保障措施上,可成立管理机制,来对行政机关的履职以及网络安全进行规定[10]。
6.补充有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在知识时代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出来。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已经出台了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但在网络上的知识产权保护仍旧处于空白。随着网络上的知识传播不断增加,亟须在网络法律体系中补充有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在保护体制上,需构建合作机制,在出现知识产权受到破坏时各个部门及时进行配合并有效进行处理。在执法方式上,由于网络上的信息传播速度较快,这也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一旦受到侵害,其存在较大的隐蔽性,并且其影响和后果也极为严重。在执法上,需联合专业人员并结合专业的技术来进行处理,提升处理效果。在管辖上,需规定关系人、属地以及侵权事件发生地共同开展管辖。在跨国运作上,我国需加强与各个国家的合作,利用行政执法以及司法执法的方式来共同开展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11]。
7.补充有关于网络法院的内容
网络法院是提升互联网治理水平的一种创新模式,可有效对网络司法体制进行补充。在补充网络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也需将网络法院的内容纳入其中。在设置网络法院时,需依照当地在网络经济上的发展水平进行;在管辖范围上,网络法院有权处理与互联网相关的各类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在网络法院的构成人员上,需选择兼具法律知识以互联网知识的人充当。在保障机制上,由于网络法院属于新生事物,可借鉴的经验较少,需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来补充管理机制[12]。
8.补充有关于网络犯罪防范的内容
网络犯罪在近年来发生频次较高,给人们造成较大的损失。在补充网络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也需将网络犯罪防范的内容纳入其中。可成立《反网络犯罪法》,规定出网络犯罪所包括的类型,可参考欧盟的网络犯罪公约进行,并将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网络犯罪内容也在该部法律中进行明确。在管辖上,可依照便于打击的原则进行,结合实际情况明确管辖内容。在治理手段上,可结合法律以及技术来进行。由于网络犯罪中跨国犯罪也极为常见,可在法律体系中加入有关于跨国合作的内容。
三、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的关注度也在不断提升,构建健全的网络法律体系对于保障用户的合法权利可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当下的网络法律体系尚且存在较大的上升空间以及补充空间,在结构和内容上均存在缺失,给具体应用造成了较大的影响。针对此,需健全网络法律体系结构,并补充其中缺失的内容,将网络权利、网络行为、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网络知识产权、网络法院以及防范网络犯罪等内容均纳入其中,构建健全的网络法律体系,推动我国法制社会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