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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名录列入机制的挑战与治理选择
—— 以全球专家线上调查问卷为考察对象

2023-03-22唐璐璐

民间文化论坛 2023年6期
关键词:缔约国名录公约

唐璐璐

引言: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列入机制的全面反思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于2003 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目前在全球最具影响力的遗产保护公约。截至2023 年7 月,该公约在全球已有181 个缔约国①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s://ich.unesco.org/en/states-parties-00024,浏览日期:2023 年8 月7 日。,在教科文组织的会员国中接近全面批约。在《公约》的全球实践中,由《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以下简称“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下简称“急需保护名录”)和《优秀实践名册》(以下简称“优秀名册”)构成的名录列入机制,无疑是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影响、提高人们对于非遗重要意义的认识以及促进文化多样性对话的重要工具。其中,代表作名录与急需保护名录的设立分别在《公约》第十六条与第十七条有明文规定;而优秀名册则是根据第十八条相关内容设立的。②参见第十八条“在缔约国提名的基础上,委员会根据其制定的、大会批准的标准,兼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定期遴选并宣传其认为最能体现本公约原则和目标的国家、分地区或地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部门活态遗产处:《基本文件·2003 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22 年版本》,巴黎:教科文组织,2022 年,https://ich.unesco.org/doc/src/2003_Convention_Basic_Texts-_2022_version-ZH.pdf,浏览日期:2023 年8 月7 日。下文对《公约》基本文件的引用均为此版本,不再一一注明。同时,根据《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在该公约生效前所宣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也全部纳入代表作名录。名录列入机制(以下简称“列入机制”)自2008 年运行至今,全球共有140 个国家的676 个非遗项目列入其中。③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名录》数据库(ich.unesco.org/en/lists),浏览日期:2023 年8 月7 日。

虽然列入机制对于非遗在全球的保护与传承功不可没,也增进了全球各地对于文化多样性的认知;但近年来随着遗产实践的发展,列入机制也逐渐暴露了不少问题。以2017 年越南申请将富寿省唱春项目从急需保护名录转入代表作名录为契机,《公约》框架下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首次明确表示,需要对列入机制的目的与意义进行全面反思。整体的反思行动于2018 年正式启动,已有研究者对系列行动进行了过程性研究。①参见沈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面反思〈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列入机制的过程性研究》,《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2022 年第1 期。受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1 年开始,该系列行动才得到较为迅速的推进,开展了包括线上专家问卷调查、第六类专家会议、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会议(第一部分、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②需要说明的是,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会议(第三部分)是于2022 年4 月25 日至26 日召开的,相关成果不体现在委员会第16 届常会。)等行动。相关讨论与报告在2021 年12 月召开的委员会第十六届常会上提交审议,并于2022 年在第九届缔约国大会审议通过;成果主要体现于2022年版本的《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中。本文聚焦于2021 年3 月26 日至4 月11 日进行的专家调查问卷③原定于2020 年3 月举行专家会议,因受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改为此次专家调查问卷和之后召开的第六类专家会议。,以NVivo 软件进行编码分析,从学理角度探析列入机制目前存在的问题与教科文组织选择的治理路径。

作为列入机制的全球反思行动之一,对专家进行问卷调查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目的是确定当前列入机制存在的主要挑战及解决方案。秘书处一共邀请了201 名专家参与线上问卷,包括缔约国在一次电话会议中提名的专家、审查机构的现任成员和前成员(共157 名)以及秘书处确定的专家。最终有54 名专家完成问卷,其中包括31 名审查机构成员。专家的选择体现了多样性,专业知识覆盖面较为广泛。有的专家积极参与了《公约》文本的起草和/或不同版本《业务指南》的修订工作;有的则是在《公约》实践的不同层面具有丰富经验,例如清单编制、制定保护计划和起草提名文件等。(LHE/21/EXP/5,para2)④UNESCO,Summary results of the expert survey,Expert meeting in the framework of the global reflection on the listing mechanisms under the 2003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按国际文化政策研究领域的通行做法,本文举凡引述的教科文组织相关工作文件(grey documents,即非正式出版物)可按文中括注的文件代码从教科文组织数字图书馆(unesdoc.unesco.org)获取。若非必要,行文中不再另作说明。依据问卷设计,此次调查44个问题主要涉及四个主题,分别是“列入机制的总体方法”“列入标准相关问题”“已列入项目后续相关问题”“申报项目的审查方法”。下文将根据问卷答案,分析列入机制在这四个维度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一、非遗主体参与不足:“自下而上”保护方式落地难

《公约》的遗产保护范式相较于教科文组织之前通过的其他遗产公约,有一处重要的理念更新,即将非遗保护赋权其主体——“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⑤为行文便捷,下文统一简称为“社区”。原文见《基本文件·2003 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22 年版本》。。但就列入机制的总体方法而言,目前存在的最重要问题就是在遗产实践中非遗主体的参与度仍然不够,《公约》理念所希望实现的赋权社区尚未充分实现。

这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由于能力建设不足,很多社区对于《公约》知之甚少,对非遗本身缺乏认识。有专家指出,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许多非遗实践者不知道什么是非遗,更不知道非遗的价值。因此必须有机制帮助社区识别自身的非遗并制定保护计划。⑥根据问卷调查整理,参见UNESCO, Results online survey,Consultation with experts in the field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safeguarding in the framework of the global reflection on the listing mechanisms of the 2003 Convention, https://ich.unesco.org/doc/src/LHE-21-EXP-INF.1.pdf,浏览日期:2023 年8 月7 日。下文关于列入机制相关问题的分析,全部根据此调查问卷整理,后文不再一一说明。第二,《公约》所期望的“自下而上”的非遗保护模式在现实中很难落实。就申报名录而言,多位专家提到,许多国家广泛采用的仍是自上而下的行政主导方式,社区同意通常是一种形式主义,并未真正反映社区参与的广度及实际保护的优先事项。而且,由于提名项目数量限制等因素,导致缔约国一级也存在甄选机制,不利于社区获得公平的参与过程;进而导致提名文件与非遗社区意愿之间存在巨大鸿沟。有研究指出,名录申报中的官方主导倾向使非遗持有者在申报过程中缺席,其文化话语权并无制度化保障,由“主位”变成了“客位”。这造成了非遗持有者的“参与虚无化”,其文化权利和文化意志并不能真正被表达。①谭宏:《冲突与协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的人类学反思》,《文化遗产》,2016 年第4 期。未来,需要缔约国对社区的作用给予更多重视,也需要确立机制,使社区能更直接地参与非遗名录列入过程。第三,列入机制涉及多方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但现实中各利益相关方通常不在一起开展工作,所以欠缺沟通。《公约》秘书处一般是通过委员会会议、缔约国大会等政府间会议与缔约国沟通,也缺乏一些公众沟通的机制。专家们提供了诸多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尤其强调了独立学者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他们可承担重要的文化经纪人的角色,听取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声音并尝试做出评估;也可通过能力建设计划推动社区的保护行动,监督已列入项目的保护。当然,也有专家建议应促进社区与教科文组织或秘书处的直接沟通,比如在委员会、秘书处、缔约国、社区等各利益相关方之间建立理事会,平衡力量,对缔约国的权限加以限制。

二、三项名录失衡:缺乏转入和移除程序

除了列入机制总体方法面临的困境外,此次问卷调查也凸显了在具体的操作环节,列入标准存在的问题。首先,最突出的就是三项名录在数量、受重视程度、操作难易等多方面的不平衡。就当前的现状而言,大多数缔约国首先希望将非遗项目列入代表作名录,其次是急需保护名录,最后才是优秀名册。在这三者中,急需保护名录是最能体现《公约》目的和作用的,优秀名册对非遗优秀保护经验的传播也有重要作用,但目前二者都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第一,许多缔约国对于这三者的设立目的和相对重要性仍缺乏了解。许多人甚至认为急需保护名录等同于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框架中《世界遗产名录》制度中的《濒危世界遗产名录》。当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和/或自然遗产受到确定或潜在威胁时,将被列入“濒危”名录。这是一种“黄牌”警告,濒危名录中的世界遗产受损情况若未得到改善,或者缔约国未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那该遗产项目会被《世界遗产名录》彻底除名。②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2019 年版),https://whc.unesco.org/en/guidelines/,浏览日期:2023 年8 月7 日。因此,许多缔约国也将急需保护名录视为类似的“黑名单”,是保护不力的体现,是惩罚性制度,对非遗项目列入此名录持谨慎态度。第二,名录申报数量的限制加剧了名录间的不平衡性。由于每个周期可申报项目的数量有限,各国需要在名录间进行选择。相对于急需保护名录,代表作名录的意义是更“积极”的,因此对各缔约国也更具吸引力。当前的列入机制在国际层面经常被用作提升民族自豪感的工具,代表作名录多被视为一种荣誉,展示的是成功案例;相比之下,急需保护名录被视为在保护非遗方面的无能或未履行职责,对于国家展示来说是一种“耻辱”。实际上,《公约》三种名录是相互关联、互为补充的,列入机制的变革,也应以重新定位三种名录为要;帮助缔约国、社区认识这三者的关系在今后的列入机制执行过程中尤为必要。如此,列入机制也才能更好地反映社区的意愿,实现《公约》的精神。第三,政治层面的“竞争”使得列入机制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被扭曲。《公约》原本是为了纠正20 世纪全球遗产保护范式过于重视“有形”遗产的这种不平衡,希望为非西方/非北方文化创建一种等效的表达和“认证”平台。但当前的列入机制潜在又更利于具有更强管理能力和技术支持的缔约国。有专家就指出,申报项目的审查过程相当严格且以欧洲为中心,申报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以正确方式填写表格的能力。同时,列入名录更多被作为一种媒体机制,以彰显缔约国在非遗保护中的努力和成果,这对于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并不友好。由于《公约》是一项政府间协议,因此,未来如何使列入机制在“政治”和“技术”层面之间找到平衡,还需要寻找优化方案。

其次,这三项名录本身的列入标准也存在一定问题。就急需保护名录来说,专家们指出申请较少的原因还包括:其申请程序相当复杂,标准较难满足,需要比代表作名录更为严格的保障措施。保护计划包括预算必须是非常详细的,需要明确资金来源,明确保护计划的相关性、连续性以及目标、结果,明确相关社区的作用和责任。这导致缔约国在准备申报文件时,需要比代表作名录准备得更认真和充分,通常也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财力。同时,缔约国也担心因未达到要求而被拒绝列入名录。对于很多非遗社区来说,他们可能并没有意识到项目存在危机,不知道急需保护名录的机制,更缺乏编写申报文件的培训,此项申报的难度较大。因此有专家指出,在非遗项目面临困难时,教科文组织更多应该是提供帮助,而非“考验”。此外,急需保护名录也被视为“第三世界”国家的名录,有专家提出,自第三届委员会会议后,就没有任何发达国家申请将非遗项目列入此名录。但受到威胁的非遗项目其实在全球任何国家都可能存在,因此未来对急需保护名录的定位和功能需要进一步明确,消除这种偏见。

就代表作名录来说,多位专家反映了R.2 标准①R.2 标准内容为:“将该遗产项目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体现世界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参见《业务指南》2016 年版本,https://ich.unesco.org/en/directives,浏览日期:2023 年8 月7 日。需要说明的是,在这次全球反思行动之后,《业务指南》也有修订的2022 版本,本文采取的是反思行动之前采用的2016 年版本。的问题。原本设立代表作名录的初衷是尊重文化多样性,鼓励文化间对话;但遗产实践中,这个目标经常被围绕提名所形成的竞争所削弱,甚至常被用于强化国家/民族身份。列入名录成为目标,而其背后更重要的目标则被忽略。此外,该标准很难验证真实性,不一定能体现当地实际保护情况和措施;即使是符合标准的申报文件,所提供的信息通常也非常笼统。而由于在列入标准中并未涉及列入的预期风险,因此大部分缔约国在申报材料中都对旅游业、过度商业化和开发的风险避而不谈。

就优秀名册来说,也被诸多专家指出其申报程序过于复杂,要被认定为“最佳”或“良好”所需的所有9 项标准也过于严苛,这会导致缔约国对此项提名的兴趣下降。可以重新考虑这套标准,使其更加简洁。此外,对于P.9 标准②P.9 标准内容为:“该计划、项目或活动主要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定需要。”参见《业务指南》2016 年版本。,多位专家也提出异议,这一措辞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非遗实践区分,无意会形成新殖民主义的观点。毕竟,在截止到目前的优秀名册申请中,主要是由欧洲国家提交的,非洲国家没有申请,阿拉伯国家申请数量也非常有限。

再次,三项名录之间的转入缺乏明确的程序指导。在越南富寿省唱春项目在名录间转入之前,没有已列入项目在名录间转入的先例。2016 年版本的《业务指南》只提及“缔约国可申请将一个遗产项目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名录。此类申请必须证明该遗产项目符合申请转入名录的所有标准,同时,申请须按既定程序和申报期限提交”①参见《业务指南》2016 年版本。。但具体应如何执行,并没有清楚说明。因此,即使非遗项目的状态发生改变,如因保护措施不当,项目活力下降,处于危险之中;或与此相反,项目因保护得力而摆脱了急需保护的境地,都没有清晰的流程去执行名录转移。项目状态改变后是由相关社区还是缔约国提出转移申请,这种监测结果是否可信,又由谁进行这种评估等等情况都不甚明确。大多数专家认为,不再需要紧急保护的非遗项目也不一定或自动满足代表作名录的要求,因此需要在体现社区意愿的基础上,建立一种合乎规范的程序。社区意愿显然是非常重要的,并不是所有社区愿意非遗项目列入名录并承受随之而来的知名度和媒体、游客曝光率。比如荷兰,在申报名录上进展缓慢,但却更重视能力建设;注重交流非遗保护的优秀实践。政府更重视的是“自下而上”的方式,尊重社区,与社区合作,以确定他们需要何种支持,如何保护(LHE/21/16.COM/INF.14)。

最后,已列入项目的移除程序也有待完善。在比利时阿尔斯特狂欢节于2019 年被移除代表作名录之前,也没有确立名录移除的标准程序。2016 年版本的《业务指南》也有规定“如委员会对保护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之后,确认某一遗产项目不再符合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一项或多项列入标准,则应将该遗产项目从名录中除名。”“如委员会认为某一遗产项目不再符合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一项或多项列入标准,则应将该遗产项目从名录中除名。”②同上。同样,具体如何执行并无规定。根据专家调查问卷,如从代表作名录移除,需要满足一项或多项指征,比如相关社区希望移除,以便非遗项目得到更好的保护;该项目实践与《公约》精神、可持续发展原则或任何现有国际人权文书相冲突;未按申报的保护措施进行维护;非遗项目的社会和文化功能发生了显著变化,与申报时状态不一致等。在具体的程序上,专家提供了诸多建议,如在由相关社区向缔约国提出移除申请后,由审查机构评估后提交委员会审议;需要建立调解程序,相关专家和经纪人参与其中,有公正和透明的程序使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声音都能被听见等。

三、重申报、轻保护:缺乏动态监测机制

名录制度是为了扩大非遗的影响,提高对非遗重要意义的认识,但列入不是终极目标,而应该是非遗保护系统化、制度化建设的起点。对于已列入项目缺乏后续监测也是列入机制目前存在的较大问题。专家调查问卷结果显示,目前的列入项目虽要提交定期报告,但总体缺乏对列入项目的监测和跟进,定期报告还不能充分发挥这种功能。这造成的问题就是重申报、轻保护。缔约国试图让越来越多的项目被列入,但并不关心列入后的项目会发生什么变化。事实上,很多缔约国的申报文件提及了很多保护措施,但在列入之后这些计划都未实现。保护本应该是《公约》最重要的目标,但显然在列入名录之后,保护反而常被遗忘。专家认为,未来需要更多可行、合理的动态跟踪监测机制。只有建立监测机制,真正实现参与性的保护过程,确保涉及的利益相关者能参与其中,列入机制的目的也才能实现。建立动态监测机制也与前文提到的三项名录之间的转入、移除密切相关。

当前的后续监督机制,即定期报告存在的问题诸多。第一,提交定期报告的周期过长。急需保护名录的四年周期以及代表作名录的六年周期,并不能及时反映已列入项目的履约情况和任何可能存在的突发状况。当今使用的大多数评估都是以一个年度为周期的,这是有充分理由的。比如记录到任何重大进展或者倒退时,可以相对快速地确定原因并采取行动。如果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项目其承载社区经历了一些人口、空间、经济变化等情况,那在四年的报告周期之后有可能来不及采取纠正措施。第二,定期报告的内容并不能完全反映列入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从各国提交的定期报告中发现,他们中的大多数以笼统的语言完成,描述了一些令人满意的情况,但真正关于非遗项目的报告内容较少,无法达到《公约》定期报告的标准。而且,报告和实际情况常常是截然不同的。提交的报告没有专家或非政府组织进行评估,提出的问题一般也没有得到充分反馈;同样,缺少相关研究分析列入机制和不同保护策略对非遗项目的正面或负面影响。第三,许多缔约国经常延期提交定期报告。这一方面是因为约束机制不够;另一方面主要是因为提交定期报告的负担过重,随着每年列入项目的不断增加,完成定期报告的负担也会加重。对于定期报告,多位专家提出为代表作名录设置“日落条款”(Sunset Clause)。也就是说,在特定时间段之后,代表性名录将自动转入到数据库或具有纪念意义的清单系统。①敏承华、朱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趋势研究——以2003 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名录列入机制全球反思专家会为中心的考察》,《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2023 年第2 期。这种届满条款,一方面可以减轻教科文组织的监管压力,另一方面也可减轻缔约国履约报告的压力。

值得注意的是,列入项目的客观后果也造成了非遗项目的等级问题。虽然列入机制的初衷并不是要评判每个项目的优劣,但审查过程不可避免涉及价值评判,原本各具地方或民族特色的非遗内容和样式被纳入教科文组织统一的体系中进行筛选和评价,这就使得列入和未列入项目产生了不同的“命运”。民间并不像参与的专家或政府官员一样了解名录的“代表性”,只是将项目入选作为一种官方认证。例如,中国民间惯将“世界级”“国家级”“省级”等包含等级的定语置于非遗项目之前用作修饰。列入教科文组织名录的就是世界级非遗,列入国家名录的就是国家级非遗,以此类推。在普通民众和地方政府眼中,等级越高,意味着非遗的价值越大,这往往也会获得等多的人力、财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与此伴生的是,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也有了“高低”之分。非遗项目大多数为集体传承,因代表性传承人之争而导致的传承内部矛盾,有可能影响非遗的存续。虽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第六条提出了“各社区、群体或个人应评定其自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应受制于外部对其价值的判断”②见《基本文件·2003 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22 年版本》。,但显然《公约》价值体系显得过于欧洲中心主义。文化是相对的,文化的价值和意义也是相对和多元的,不同文化间没有“优劣”之分,很难用一个标准进行评判。将全球不同区域、民族、文化背景下的非遗项目置于统一的框架下进行评判,并通过《公约》影响各缔约国的非遗保护观念和态度,对于非西方国家未尝不是一种外部价值的影响。非遗的特性在于它往往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在本民族、本地区的发展历程中起到过重要作用,具有重要价值,如果统一用“他者”的眼光和标准去判定,有可能会影响非遗原本的发展轨迹。

四、申报文件的局限性:审查标准与方式有待完善

在本次问卷调查中,对于审查机构的审查标准和方法,专家也提出了质疑。

首先,最突出的问题是,仅仅审查申报文件所提供的文字信息对于非遗项目的了解是非常有限的,这相当于“纸上谈兵”。在许多情况下,申报文件并未提供充分的上下文信息。拥有更好资源,甚至是掌握了申报文本撰写技巧更会写作的缔约国,在申报中更容易通过审查。正因为申报文件常常是由缔约国“操作”的,有专家建议,在提名文件的陈述之外,审查机构应通过考察环节,比如通过ZOOM在线会议的形式,保持过程的透明度,以获得更多文本之外的有用信息。还可以请相关审查机构成员访问缔约国并观察该非遗项目的相关社区参与情况,需要将实地考察纳入审查过程。

其次,审查机构是按周期轮换的,因此审查标准也会发生变化。缔约国在准备申报文件时,并没有稳定的参照基础,每年对于相关标准及其特殊性的规定都有变化。毫无疑问,审查机构及相关专家的工作需要得到尊重,但审查机构的标准有必要进行深入的集体反思,通过明确的评估标准和既定的列入标准确保审查过程的透明度。通过确立标准,也有利于保证审查机构和成员的独立性不受外部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引入外部知识,尤其是审查机构成员的个人知识参与非遗申报的审查,也会带来新的问题。《世界遗产公约》是通过引入外部知识或专业知识对世界遗产进行评估的。依据其《操作指南》,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咨询机构包括国际文物保护和修复研究中心(ICCROM)、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以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其中,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世界自然联盟负责申请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审查,国际文物保护和修复研究中心负责审查由缔约国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2019 年版)。而按照《公约》精神,非遗是相关社区才能评判的,这与《世界遗产公约》评定遗产价值的方式是非常不同的。如果将审查机构的标准固定,则与《公约》的基本前提相矛盾。因此,审查机构的审查标准和方法也存在一些内部缺陷。

此外,对于审查机构目前的力量是否足够开展申报文件的审查工作,专家们提出了不同意见。有人认为目前的审查机构由专业组织和相关专家组成,在政治和技术层面都是平衡的,对于提名项目的审查非常有效。也有人认为当前审查机构的力量不够,还有众多申报没有机会得到评估,建议让“非政府组织论坛”(NGO Forum)发挥明确作用,以为委员会提供建议。也有专家建议,应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协助社区完成申报文件;同时,非政府组织的6 个名额可以扩大至12 个,以覆盖更多地区的不同群体,具备更多元的观点和专业知识。

五、列入机制的调整与留待完善的空间

专家问卷调查是列入机制全球反思行动的第一步,由于还未深入讨论和形成共识,专家的答案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列入机制当前存在的问题。此后的第六类专家会议和政府间工作组会议(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了列入机制在当前可以调整的方向和程度。以上讨论成果最终提交第九届缔约国大会进行审议,根据大会议程9“对《公约》列入机制的全面反思及对《业务指南》的拟议修订”(LHE/22/9.GA/9 Rev.),大会审议通过了对《业务指南》中涉及列入机制相关条目进行修订的建议(LHE/22/9.GA/Resolutions)。新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一是关于申报材料的提交,涉及对已列入名录遗产项目的扩展或缩减;申报表的调整;完成程序的时间表等。最重要的调整是原本用于申报急需保护名录的ICH-01 表新增了RL to USL 表,用于非遗项目从代表作名录转入急需保护名录,并包括同时申请国际援助的选项。附于定期报告表格ICH-11 的ICH-02 USL to RL 表则用于将非遗项目从急需保护名录转入代表作名录。在申请筹备性援助方面,原本是在编制急需保护名录的申报材料和优秀名册推荐材料时可申请;现拓展了两条,即编制名录间转入申请,对已列入项目扩展或缩减的申报材料时也可申请(LHE/22/9.GA/9 Rev.)。

二是关于名录间的转入或从名录中移除的进一步规定。关于缔约国申请将项目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名录,新增了“应在经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后由缔约国提出”(LHE/22/9.GA/9 Rev.)。同时,“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可直接向秘书处表示其希望将一个遗产项目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名录。此类申请将被转交至相关缔约国,并就此通知委员会”(LHE/22/9.GA/9 Rev.)。这意味着非遗社区的主体地位再次被强调,并且有直接向秘书处沟通意愿的可能。关于具体的转移程序,包括3 种情况:1.确认某项目符合急需保护名录的全部列入标准后,可使用ICH-01 RL to USL 表将代表作名录转入急需保护名录;2.确认某项目符合代表作名录的全部列入标准后,可使用ICH-02 USL to RL 表将急需保护名录转入代表作名录;3.审查机构在对转入申请进行审查后,还可建议委员会将成功的保护经验纳入优秀名册(LHE/22/9.GA/9 Rev.)。关于遗产项目从名录中移除,当委员会认为某一项目不再符合急需保护名录或代表作名录的规定标准时,可将项目从相应名录移除。较之前相比,进一步的规定是:“除名申请可由相关缔约国、社区、群体、有关个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提出”(LHE/22/9.GA/9 Rev.);同时,在此条目下也列出了此类申请的具体步骤,考虑了可能存在的不同情况。

三是关于审查机构的审查和委员会的审查,这一部分内容调整幅度不大。审查机构的定位和构成没有变化,审查的内容删除了之前的“10 万美元以上的国际援助申请”,变为审查与急需保护名录申报同时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或名录间转入情况下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LHE/22/9.GA/9 Rev.)。委员会对申报材料的评审在数量上有所限制,之前的规定只提及“委员会按照可用的资源和评审能力,提前两年确定下两个周期内可处理的申报材料数量”(LHE/22/9.GA/9 Rev.),现在进一步明确了“总数设定为不超过60 个”(LHE/22/9.GA/9 Rev.)。

从以上调整可见,问卷所显示的列入机制的诸多问题并未完全解决,《业务指南》只是通过“微调”,让一些遗产实践遇到的问题有程序可依。当然,问卷所呈现的复杂问题很难在短期内全部解决,各方的意见并不统一。针对列入机制应该全面变革还是微调的问题,各方都有争论。《公约》作为一种政府间达成的协议,只能在妥协中探求折中的结果,这不一定是最佳结果,只是能达成的结果。比如,针对非遗主体参与不足、社区缺位的问题,《业务指南》修订多处,强调了在申报名录或程序变动时,必须征得“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的知情同意,相关社区也有渠道直接与《公约》秘书处提交除名申请。但在具体遗产实践中,是否会维系之前主要由缔约国“操作”的情况,如何切实保障社区的知情同意,并不能形成更有针对性的措施。毕竟各国国情不同,也不能做统一规定。另外,关于提交申报数量有限、各国竞争激烈、审查机构不能承担更多数量的申请审查等情况,暂未给予较大调整。设置“日落条款”对于目前的列入机制挑战较大,各方未达成统一,而是限制了申报总量。总之,当前的调整策略可以帮助《公约》列入机制较为平稳地维系,三项名录的定位更清晰,名录的灵活性也得到加强。但列入机制仍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有待在今后的非遗实践中积累经验、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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