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碎片治理国际法问题研究
2023-03-22田永丰
田永丰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870
一、空间碎片国际法背景
人类对宇宙的探索欲愈发浓烈,人类的求知欲在带来新发现的同时也引发了如何保护外层空间环境这一问题。对于外层空间环境保护而言,国际社会就其中如何解决空间碎片这一问题迟迟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眼下全球数家航天商业公司都设有大规模的星座计划,以美国S公司为例,该公司在2022年3月初向近地轨道发射了48颗Starlink卫星,这是S公司总发射次数中的第10次发射,以及在2022年的第7次Starlink发射任务。到2022年3月为止,S公司已经发射超2200颗卫星。试想一下,数量如此庞大的卫星若发生碰撞会产生多少空间碎片。即使安全地将卫星的使用寿命消耗殆尽,其仍然会作为新的空间碎片继续存在于外层空间当中。国际社会缺乏新鲜的国际条约对空间碎片造成的损害后果加以规制,尽管仍然可以适用外层空间五大条约,即《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但是由于五大条约制定的时间到今天跨度较长,从法理学的角度上讲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无法很好地应对眼前空间碎片带来的法律问题。
二、空间碎片致损分析
(一)空间碎片对环境损害的特殊性
空间碎片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有以下几个特殊性:
1.损害后果的特殊性。与传统的环境损害后果表现形态不同,空间碎片会导致静止轨道或近地轨道的组成成分发生改变,阻碍其正常使用[1]。另外,空间碎片的损害主体恰恰是世界上那些外空活动能力发展较为领先的国家;
2.损害对象的特殊性。近地轨道或者静止轨道及其以外的外层空间往往作为空间碎片所造成的环境损害的对象,这些区域的共同之处是,其均为人类共同的财产,不隶属任何国家;
3.侵权责任主体的不确定性。现存国际公约有关规定模棱两可,极可能导致国家之间对于空间物体的所有权划分不明,进而使得空间物体所属国躲避本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空间碎片造成的空间损害
如果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空间碎片的发展,那么其在近地轨道上的数量会不断增加,从而对外层空间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的损害,近地轨道最终也只能被人类放弃使用。同时,空间碎片也威胁着宇航员的人身安全,哪怕如颗粒一般大小的空间碎片也具有足够的杀伤力。
(三)空间碎片造成的地面损害
处于低轨道上的空间碎片在穿越大气层时体积较小的会燃烧殆尽,未燃烧的部分会坠落至地表。经过专业人士的计算,大多数的空间碎片会坠入荒无人烟的地带或者是海洋里,但受科技的局限性影响难免会出现偏差,所造成的将会是严重且不可逆的后果。当依赖核能为动力的航天器坠落时,由于其具备放射性这一特征,导致的后果只会更加严重。
由此可见,空间碎片的治理并非单独面临技术上的难题,同样面临着治理路径和法律层面的困境。
三、空间碎片适用国际软法治理路径分析
(一)国际软法的内在含义
自国际软法概念提出以来发展至今仍没有官方释义,不难看出国际软法概念本身的灵活性。但国际软法并非徒有其表,其身上具备一定程度的法律效果,只是国际软法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这便使得某些国家在不遵守规则时不会产生国际责任或诉诸司法裁判机构[2]。国际软法文件蕴含着一国对某一具体国际问题可为或不可为的行为承诺和准则,并通过国家诚信等因素进行“软约束”。国际软法通常在国际活动中被视为参考对象或参考标准,有鉴于此,在实践中往往不断“硬化”国际软法,从而使之成为国际习惯或成为国际条约签订的基础[3]。
(二)适用国际软法的可行性
1.国际软法在弥补国际法缺位上具有实践性
国际法在应对当今瞬息万变的国际局势和发展迅速的国际社会的实践中难免会暴露出它的滞后性,很可能导致新难题在短时间内无法可依。
在《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以下简称《登记公约》)生效前,外层空间国际法律体系中并无专门对空间物体登记行为加以规制的国际条约。但在《联合国安理会第1961号决议》(以下简称《1961年决议》)通过后,至《登记公约》生效前的时间里,许多具备空间活动能力的国家纷纷自愿依照《1961年决议》的规定进行了登记,尽管该决议并无强制约束力。但仍有18个国家先后依据《1961年决议》进行了登记,其中苏联登记了101次,美国的登记次数则达到了223次。值得一提的是,《登记公约》生效以后,许多《登记公约》的非缔约国依旧自愿依照《1961年决议》对该国空间物体进行了登记,这里面主要包括埃及、以色列和卢森堡等国家[4]。由此可见,在《登记公约》生效前,联合国大会决议已经充分发挥了其作为国际软法的作用。联合国大会《1961年决议》引领了各国对本国空间物体登记的行为,填补了彼时国际法律体系当中有关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的缺位。同时在《登记公约》生效之后,为非缔约国在空间物体登记法律制度方面提供了准据。
空间碎片治理同规范空间物体登记行为一样,二者均为外层空间法领域内的历史性热点问题。现实中,各空间活动主体利益差距表现明显,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一些国家或地区会抗拒有关外层空间环境保护方面的硬法,硬法也因此久久不能制定出来,这时便可以把解决问题的目光聚焦在软法上,这为应对和解决问题带来了可能性。
2.国际软法在推动国际法确立上具有积极性
在外层空间法范畴内,联合国大会《1961年决议》和联合国大会1963年发布的《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两项软法文件,均积极有效促进了外层空间法律体系的建设。数项有关外层空间活动的基本原则由上述两项软法文件首次提出,其提出的各项基本原则几近囊括了有关外层空间活动的各个方面,且两项软法文件当中所提及的基本原则都被纳入到日后生效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当中,并且进一步明确了将从上述两项决议中提出的基本原则作为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故而上述两项软法文件在指导外层空间活动实践和外层空间国际法律体系的构建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也就此筑牢了外层空间国际法律体系的根基。综上,国际软法能够有效推进国际硬法的制定,现如今推进有关太空碎片治理国际对话诚需以此助力。
3.国际软法在解决国际性问题上具有凝聚性
在某些国际性问题当中,国际软法凝聚了全球性的共识。在人权保护方面和国际环境法当中这一特点被体现得淋漓尽致,如为了解决全球环境、人权等领域的各种国际问题许多国际组织或者多边外交会议制定的包括宣言、协议、指南在内的各种国际软法[5]。
我们可以看到这两类领域有一个共同点,即都属于人类共同利益的范畴以内,通常都经过了严丝合缝的论证,反映出人类对于国际上某种问题的基本认识和共同价值观点。国内有学者认为,环境法中具体的细节和指标带有高度技术性的标签。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环境治理效果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现行环境条约因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而无法应对国际环境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难题,但国际软法可以及时调整姿态,为实施相关条约提供具体的规则和技术标准[6]。而空间碎片治理问题恰恰是外层空间环境保护领域内一项涉及众多技术的难题,外层空间环境保护实然属于国际环境保护的大框架之下。基于以上分析,通过国际软法来协调解决空间碎片治理问题乃至整个外层空间环境保护问题完全符合国际软法能够凝聚人类保护共同利益之力量这个大前提,进而可以更好地延续人权保护、环境保护领域内国际软法体系高质量发展的传统,发展属于外层空间活动自己的软法体系。
(三)适用国际软法的必要性
首先,空间碎片从外层空间陨落的事实每天都在发生,由此带来的危险堪忧。这一部分前文已论述不再展开;其次,在法律规制层面,现存有关空间碎片治理的国际硬法无法应对外层空间当前的紧张情况,外层空间五大条约仅仅顺应彼时世界的航天科研能力,何况在五大条约问世的时代下各国的航天科研水平各有千秋,发展至今日更加不同以往。五大条约在空间碎片方面的规定与其说是规定更不如说是仅仅提供了法律框架,当具体问题来临时更多的是无所适从;最后,我们都知道空间碎片的治理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需要各国积极参与其中,但是从国际条约迟迟不肯推进的局面中可以看出其中涉及航天大国之间的博弈,例如共同清除空间碎片涉及到的对于空间碎片科研技术信息保密的问题等。而国际软法更多的是具有共识、道德、灵活等特点的“软约束”,更容易被接受。
四、“软法解题”的建议
(一)坚持软法辅助硬法
国际软法具有较为灵活,适应力强的优点自不待言。但是我们熟知软法并无强制约束力,若在未来的外层空间环境保护争端司法实践中反复援引国际软法则会破坏国际法的权威,动摇国际法的地位。国际软法本身便是在国际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的属性之一是填补法律漏洞充当补充性文件加以适用。故此,必须坚持硬法地位不动摇,明确国际软法仅仅扮演着辅助硬法的制订、辅助解释现有五大条约体系的角色。
(二)加强空间碎片主动清除法律机制研究
《IADC空间碎片减缓指南》仅从事前预防的角度出发提出减缓空间碎片的要求,对于提到如何主动清除空间碎片并未占用很大篇幅。空间碎片主动清除与减缓措施不同的是,主动清除是将外层空间中既存的空间碎片从其占有的频轨中移除,这对于现阶段处理外层空间过剩的“太空垃圾”而言无疑是更好的解决方式。当今世界科研技术愈加发达,航天大国在主动清除技术领域的研究已经成功完成了实验验证,但国际社会目前还没有出台针对空间碎片主动清除行为的法律机制。对此,急需国际社会出台同《IADC空间碎片减缓指南》配套的关于空间碎片主动清除的软法文件。
(三)形成多主体的合作机制
随着人类不断加快太空探索的进程,众多商业公司也跃跃欲试,商业航天成为航天领域的新生力量。例如前文所述的美国S公司现已发射的卫星数量之庞大令人咋舌。商业公司或个人等非政府主体跻身航天行业带来了许多好处,多种类主体共同推动航天科研技术不断向前发展。但是,赋予商业公司等非政府主体权利的同时必须规范其自身的义务,发射行为必须在规范框架下进行,绝不能逃避空间碎片的治理义务。令人棘手的是,现阶段国际法当中并没有出现对于此类非政府主体在空间碎片治理方面的规制。这里给出一点建议,确有必要将非政府主体纳入空间碎片治理的责任主体当中,国际社会需要思考制定相关国际软法文件促进非政府主体间或非政府主体与政府主体之间的合作。究其原因,非政府主体单独承担清除义务难免负担过重以至于消耗科研热情,而国际软法因其具备“软约束”的特征所以有着独一无二的优势。
五、结束语
运用国际软法去解决空间碎片治理方面的问题大有裨益。国际软法可以更紧密地凝聚各空间活动大国的共识,吸引多元主体加入空间碎片治理行列,丰富国际合作机制。空间碎片的治理刻不容缓,在没有更有效的解决对策前不能停滞不前,国际软法自身的优越性可以打破当前国际条约无法向前迈进的僵局。但首先我们一定要明确一点,坚持软法辅助硬法,软法为硬法服务。外层空间是人类共同的环境,我们生长在同一片天空下,保护外层空间环境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每一个空间大国都应当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条约的制定,为外层空间环境保护国际法律体系的建立献计献策,共同维护我们的同一片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