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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逻辑

2023-03-22

关键词:中国式范式依法治国

吴 欢

(南京师范大学a.法学院;b.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南京 210023)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重要内容,是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场深刻革命[1]。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心任务,深刻论述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明确要求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具体到行政法治领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长期探索和实践基础上,经过十八大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突破,我们党成功推进和拓展了通过法治政府建设的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创造了人类行政法治文明新形态[2]。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全面推进和深化拓展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需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上进一步厘清和阐释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逻辑。对此重大议题,本文概括认为,通过法治政府建设的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必须将其置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范式下进行理解和把握。循此认识,本文首先论述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对于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的总范式意义,进而阐述这一总范式引领下的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推进历程与创新成果,最后着眼于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新征程,总结展望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的成就、经验与新课题、新任务。

一、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范式意义

时代是思想之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从而创新发展了新时代中国的治国理政话语体系和战略布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全面总结党领导人民在我国国家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方面取得的成就、积累的经验、形成的原则,系统部署需要深化的重大体制机制改革、需要推进的重点工作任务,从而开辟拓展了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新境界。承此之绪,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擘画的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最新纲领蓝图,在开篇导语中深刻阐明“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3]40这些重大部署和重要论述深刻表明了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全面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变革历程,进而启发我们深入思考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的内在逻辑及其思想意义。

实践是理论之源。伴随着新时代十年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伟大变革,治理研究持续成为学术焦点,但是在正本清源的意义上,治理“指的是公共管理(包括治国理政)的方式、方法、途径、能力,而不是指任何特定的公共管理(治国理政)的方式、方法与途径”[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解决中国的问题只能在中国的大地上探寻适合自己的道路和办法。”[5]中国式治国理政话语体系中的“治理”并非舶来品,而是对古今治理经验智慧的总结,是对中西共同体优良秩序的期许,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应当而且必须建立在自己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与现实国情基础之上[6]。申言之,人类自有共同体生活以来,就面临着优化治理秩序的重大任务;进入民族国家阶段,国家治理现代化更加成为一项重大课题。近现代民族国家面临的诸多治理难题,均在深度和广度上刷新了前现代国家治理的经验,也考验着近现代治理者的智慧。特别是中国这样一个从专制帝国艰难走向民主共和的国家,治理秩序转型与国家建设任务更加艰巨,也更加强烈地要求治理者集团运用经验与智慧,完成历史性变革。1840年以来,洋务派、维新派、革命党,乃至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无论其是否存在自主自觉意识,都面临着建构现代国家治理秩序的历史重任,也都或多或少地为这一任务的实现提供了经验、智慧抑或教训。因此,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也是实现近代以来仁人志士孜孜以求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新时代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新中国史和改革开放史充分证明的正确战略抉择。

在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视域中,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改革总目标,又是改革方法论,还蕴含着改革辩证法,因而具有统领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全局性范式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7]两者相辅相成,单靠哪一个治理国家都不行。治理国家,制度是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作用的。不同时代的治理秩序建构侧重点不同,可资运用的治理资源、实际选用的治理方式和真实具有的治理能力也不同。建构现代治理秩序,有赖于治理者集团综合运用多种治理方式、资源和能力。在近代以来的民族复兴历程中,为推进国家治理秩序转型与重构,各方仁人志士依托各自不同的治理资源、条件和基础,选取了各具考量的治理方案、方式与方法,但在主客观因素制约下终究遗留未竟之业。直到有了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进程中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才有了科学理论武装和坚强领导核心,进而找到了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的正确道路。鉴古而知今,继往以开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8]6承此之绪,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点是政府治理现代化,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则是政府治理法治化。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既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和应有之义,又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必须将其置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体进程中进行理解和把握,以实现其理论—实践范式的转型升级。

实事求是地说,作为一种世界性法治潮流,行政法治现代化有其经典范式。但此种经典范式在提供认识框架和分析工具的同时,也会遮蔽乃至扼杀作为“他者”的行政法治发展主体性。从生成过程看,行政法治现代化的经典范式源于对前现代政府治理法制的反思。古典时代的中西方政府治理权力范围和运行方式,总体而言具有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和非理性,因而往往会与专制、极权、恣意、不公等负面词汇联系在一起,甚至经常被覆盖上神意、天威、君心、主权者的命令等神秘外衣。面对此种局面,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率先进行了理论反思,行政法治也因此被赋予有限、守法、公开、责任等内在规定性以及一系列制度要素。从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到洛克的《政府论》,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到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到潘恩的《常识》,一部部西方法政经典在建构近代西方国家治理理论形态的同时,也为近代西方行政法治描绘了制度蓝图。在西方行政法治理想图景中,法治政府是民主的政府,是有限的政府,是守法的政府,是民有的政府,是民治的政府,是民享的政府,是公开的政府,是透明的政府,是遵守程序的政府,等等。这些当代中国法律人耳熟能详的行政法治“常识”,几乎都来源于近代西方思想家、法学家的思考。与此同时,即便是在帝制时代的传统中国,也存在着有关政府治理应当如何是好的思想与实践,其中的“为民父母行政”治理者自觉和“明主治吏不治民”治理术提炼,以及传统律典体系中的行政法制,构建起了有关治民与牧民、治官与官治,乃至王治与治王的实定法框架与政府治理体系[9]。尽管这一框架体系在近代以来逐步瓦解,但其中的“真理颗粒”值得反复挖掘提炼,进而助力建构具有中国主体性的行政法治现代化叙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

追根溯源来看,行政法治现代化的理论范式并非一蹴而就,更不应一成不变。法治的西方源流本就莫衷一是,古希腊法治与古罗马法治气质迥异,中世纪法治存而不论,仅仅近代以来的西方行政法治就有英国模式、法国模式、德国模式、美国模式、日本模式乃至巴西模式等各具特色的理论—实践范式。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西方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某些深层次张力逐渐显现,法律实证主义大行其道,自然法思想黯淡无光。特别是在德国纳粹主义和日本军国主义统治下,所谓“法治国”理想,不过是用“恶法”替代“暴君”。再者,早期行政法治理论秉持“政府是必要之恶”的预设,信奉“管的最少的政府才是好政府”的理念,严守“依法律行政”的原则,尽可能减少行政权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和介入,这就为行政权的行使留下了广阔的自由裁量空间。此种局面导致传统政府治理中的行政权在合法性与合理性上均存在较为严重的缺失,无法有效应对后工业革命时代日益紧迫的规制需求。随着二战以后资本主义的自我调适,以及自然法思想的回归,加上新公共管理或曰新公共行政浪潮的兴起,域外行政法治经历了“管制—放松管制—再管制”的交替循环,以实现权利与权力、合法性与最佳性之动态平衡。反观中国,传统政府治理形态为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积淀了宝贵的本土资源,近代行政法制境遇为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提供了深刻经验教训,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及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政府治理体制为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设定了独具特色的精神气质,改革开放以来的治理转型与国家建构新任务已经并将继续孕育和催生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的范式转换。

正是基于对行政法治现代化经典范式的理论反思,同时基于对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国情特质的实践把握,我们认为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的理论—实践范式亟待转型升级,以充分彰显中国行政法治的主体性与自觉性,同时有效解释中国行政法治的历时性与共时性。因此,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的理论—实践总范式具有重要意义。主张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的理论—实践总范式和法治政府建设中国叙事的主体性基石与依托,并不意味着对行政法治现代化经典范式的架空或抛弃。正如实践反复证明的,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仍然需要坚持和落实行政法治的基本原理和价值要求,同时服从并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范式。也正因为如此,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到党的二十大,从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到《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均强调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

二、总范式引领的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总范式指引下,新时代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与实践创新成果高度彰显。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将“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新时代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由此进入全面加快阶段,与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在理念、逻辑与路径上同频共振,特别是在动力机制上呈现出坚持“摸着石头过河”和加强顶层设计相结合的“双线推进”模式[10]。这就鲜明地折射了国家治理现代化总范式的世界观与方法论,进而创新和拓展着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的实践样态与理论空间。

在加强顶层设计方面,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时代的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作出系列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系统部署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重申为人民服务的使命初心。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就全面从严治党作出重大制度安排,加强和改进了党对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的领导。这四次党的中央全会,是新时代“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逐步形成的重要节点,也为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总体进程中的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提供了总体战略目标、宏观制度方案、根本价值引领和政治生态保障。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为“十三五”时期的法治政府建设设定了时间表、任务书和路线图。党的十九大将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放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战略安排的高度加以强调,着重部署了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等重大任务。2018年全国“两会”上,现行宪法第五个修正案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总体方案获得审议通过,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进一步朝着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方向稳步前进。2018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明确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确立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之一。2019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进一步部署了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坚持全国一盘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集中力量办大事”概括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并从完善国家行政体制等四个方面系统部署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的重大任务。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国家行政体系更加完善,政府作用更好发挥,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显著提升”等确立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的重要内容,并为之明确具体任务和改革举措,还将“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确立为2035年远景目标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全面系统深刻总结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为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提供了宝贵的思想启迪,也为新时代新征程上的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十个明确”等至关重要的本质要求。特别是党的历史上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不仅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还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明确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重要内容,为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提供了具有重大原创性的行动指南。中共中央、国务院随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为新发展阶段的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明确了新的顶层设计和纲领蓝图。党的二十大报告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首次专节部署扎实推进依法行政,郑重重申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特别是部署了“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重点任务[3]41。这就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提供了最新战略指引。

在“摸着石头过河”方面,各地区各部门也在中央顶层设计框架下呈现出差异化竞争的发展态势。2012年以来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权力清单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等地方政府治理创新探索,在工作思路、组织形式、实施领域、推进方式、运行机制和保障体系等方面,积累了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改革经验,为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丰富了实践内涵,增强了动力机制,拓展了运行空间。特别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印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的总体要求,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推进,科学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积极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因地制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已经并将继续为新征程上的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提供强劲的内生动力。

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行政法治现代化,既有各国行政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除了“双线推进”的动力机制,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总范式的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还在政治方向、根本动力、价值皈依、目标任务和方式方法等方面有着质的规定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8]2因而在政治方向上,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推进和拓展通过法治政府建设的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8]3因而在根本动力上,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公共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的行政法治发展之间的矛盾,是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在行政法治领域的生动投影,正是人民美好公共生活需要这一社会发展原动力从根本上推动着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8]3因而在价值旨归上,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要始终坚持人民性这一马克思主义本质属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设法治政府,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8]6因而在目标任务上,要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为总体目标,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11]因而在方式方法上,国家治理现代化总范式也具有统摄性意义,政治与法治、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以及管制、管理与服务等,都是推进和拓展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可行可欲可用的方式,都是政府治理法治化工具箱中因时因事因地制宜的方法。这些方面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总范式引领下的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的显著特色,也是二者之间内在逻辑的集中体现,不仅指引和塑造着新时代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的实践样态,还呼唤和催生着迈向现代国家治理的中国行政法理转型升级。

三、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的成就与展望

在大历史长时段的整体视野中回顾行政法治现代化的中国历程,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的内在逻辑呈现出清晰的实践脉络。传统中国政府治理秩序中,基于“为民父母行政”的治理者自觉和“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治理术提炼,教民牧民色彩高度彰显,民治实践侧重于基层乡里;严以治吏被充分贯彻,以官治民更是运用娴熟;君主专制稳定延续,治王之法则隐而不彰[12]。清末民初帝制走向共和之际,民主自治话语虽然日渐兴起并局部试行,但民智未开和民力难用也是现实治理难题;官为公仆虽然是孙中山首倡,但行政为民始终由共产党践行;彼时国家治理的“贫困”,决定着“法治国”的“贫困”[1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真正当家作主,为人民服务从党宗成为国旨,党的领导始终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定海神针,依计划治国和依政策行政则形塑着彼时行政法制的基本样态[14]。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治理拨乱反正,民主法制恢复重建,人民群众首创精神重焕生机;制度笼子越扎越紧,政府效能日益提升;依宪执政成为党的庄严承诺,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进程中的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深入推进和深化拓展,行政法治现代化的中国叙事前所未有地迎来了行政为民的转型升级,法治政府建设的中国式新道路也前所未有地清晰与广阔。归根结底,新时代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总范式的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是以现代化国家建设任务为统率的行政法治现代化——新时代治国理政中心任务就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则是确保实现这一总任务的重要法治基石。

时至今日,新时代的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一是战略地位不断提升,顶层设计日益明确。通过法治政府建设的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并构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实施场域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关联领域,更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推进抓手和重要支撑保障。以2015年和2021年接连印发实施的两个法治政府建设五年实施纲要为代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的顶层设计层层压实、逐年推进、不断深入。二是体制机制不断革新,执法改革稳步推进。《立法法》《地方组织法》《行政处罚法》等重要立法先后修订,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顺利完成,“放管服”改革持续发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持续推进,政府机构职能全面深化改革。三是行政决策有法可依,权力行使更加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深入实施,行政决策程序立法日益健全,行政决策科学民主法治程度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权力行使日益走向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四是政务公开不断拓展,权力运行日益透明。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核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更加完备,并从政府信息公开拓展至包括党务、立法、司法等信息在内的全领域全流程全链条政务公开。五是监督制约不断完善,人民权益保障有力。权力清单制度改革从自发探索走向全面推行,面向现代国家治理的审计监督制度深化改革,作为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实施。六是“关键少数”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升,这尤其得益于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和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等新举措。特别是新冠疫情暴发以来,党和政府领导人民坚持依法抗疫取得重大战略成果,高度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的巨大优越性。概括而言,新时代的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总范式,以人民美好公共生活需要为原动力,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政府治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坚持依法控权打造制度笼子,坚持为民用权实现良法善治,从而清晰地呈现了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逻辑,鲜明地确证了以行政为民为核心内涵的新时代中国式行政法理,有力地助推了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体进程[15]。

展望未来,《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作为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最新纲领蓝图,集大成地规划部署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擘画的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的总体方案及其实践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的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进行凝练概括和升华部署,使之有机融入新征程上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奋斗目标和共同期待。立足新时代,面向新征程,深入对标党的二十大报告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部署安排,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亟待积极回应和深化落实一系列新课题新任务。一是深入完善行政组织法制体系,全面规范行政组织的结构体系、法律地位、职责权限、冲突解决等问题;二是深入完善行政行为法制体系,制定出台行政收费法,同时在《行政许可法》等既有立法的修订和实施中充分吸收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改革成果;三是深入完善行政程序法制体系,在吸收地方立法成果和总结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真正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理念的行政程序法;四是深入完善政务公开法制体系,制定较为系统全面且顺应时代潮流的政务公开法乃至政府数据法,以保障和促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五是深入完善行政监督与救济法制,妥善修订《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重要立法,加快推进行政裁决立法;六是深入加强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特别是要深化基于中国政府治理历史与现实的以行政为民为核心内涵的行政法理研究。总之,我们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为纲领蓝图,持续推进和拓展通过法治政府建设的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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