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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式起重机械使用现状调研及改进管理思考

2023-03-21张健

科学与信息化 2023年3期
关键词:起重机械特种设备起重机

张健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事务中心 广东 深圳 518000

1 基本概念

流动式起重机械指能够移动,并且具有起重功能的起重机械,一般分为履带式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全地面起重机、随车起重机,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有关规定,流动式起重机械中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的只有履带式起重机、轮胎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和铁路起重机,其中涉及建设工程领域使用较多的是履带式和轮胎式起重机,而现在工地普遍使用的汽车式起重机已不再属于特种设备的管理范畴,但根据多省市做法,依然将其参照特种设备进行管理[1]。

2 流动式起重机械使用基本要求

2.1 完善技术档案

①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③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④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⑤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⑥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2.2 登记

流动式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3 检测

流动式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4 日常维护及报废

流动式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流动式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2.5 异常情况处理

流动式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3 流动式起重机械使用现状调研

3.1 流动式起重机械的选用

在建工程根据工程施工需求,选择不同吨位、不同型号的流动式起重机械进行起重吊装作业,一般分为三种情形:

3.1.1 总包单位进行租赁,这种情况是由总承包单位根据施工需要,设定选取的起重机械的型号和设置采购条件,根据自身建立的起重机械租赁库,选取合适的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由总包单位负责对流动式起重机械的统一管理。

3.1.2 分包单位选择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与租赁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主要由分包单位对流动式起重机械进行管理,总包单位主要对分包单位选取的租赁公司资质和特种人员资格进行核查,将分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行备案管理。

3.1.3 施工单位自行购买设备,并按规定完成备案手续,施工单位自身既是使用方又是产权方(很少见)。

3.2 流动式起重机械的租用现状

3.2.1 对于场地受限或者从经济性方面考虑不在现场安装塔式起重机的工程项目,需要长期使用流动式起重机械的,一般会以和流动式起重机械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进行管理,定期维护保养一般由出租单位负责,对于流动式起重机械的定期检测也由出租单位负责,当然,施工单位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维护保养单位对流动式起重机械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

3.2.2 对于仅将流动式起重机械作业辅助起重吊装机械使用的工程项目,一般是通过私人关系租用流动式起重机械,很少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大多采用口头形式进行约定,在完成约定任务后直接支付相关使用费用,特别对于规模较小的施工企业或者工程,这种情况较为普遍[2]。对于这种使用期限较短,仅短暂使用的起重机械其不需要由施工单位负责定期的维护保养,一般由产权单位具体负责。因此,维护保养资料难以在现场核查。

3.3 流动式起重机械的问题分析

对于流动式起重机械的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3.3.1 使用单位往往根据施工需求,临时寻找起重机械,未经慎重选择的情况下,很容易寻找到存在安全隐患的流动式起重机械(主要是汽车吊),为后续的施工作业埋下安全隐患。

3.3.2 使用单位为了尽快完成既定的施工任务,大多存在对流动式起重机械进场把关不严的情况,在未审查车辆安全状况及检测报告和人员资格的情况下,就允许直接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作业的问题;部分使用单位在现场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对起重吊装作业缺乏统一的协调指挥,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应急措施不完善,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等。

3.3.3 监理单位对流动式起重机械的监理存在不足,特别是临时进场使用的流动式起重机械重视程度不够,部分监理单位甚至对临时进场的流动式起重机械不知情,未履行作业令制度,未核查车辆资质及人员资格等是否满足要求。

4 流动式起重机械改进管理思考

4.1 严格准入验收(作业令)

严格执行流动式起重机械进场申请、进场验收制度,项目安全总监组织(责任、专业、安全、机械工程师)安全验收,如实填写验收记录。

4.2 入场检查要点

4.2.1 安全保证资料。具体包括购销合同(或租赁合同,若是租赁,需要产权方有出租资质)、产品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历次使用履历手册和运行记录、起重吊装安全施工方案、建筑起重机械运行记录、设备定期自检记录、流动式起重机械使用验收表、流动式起重机械吊装作业安全条件审核表(即作业令)等。

4.2.2 车辆及人员资格。车辆应具有行驶证,操作司机应具有市场监管局考核颁发的合法证件,其实际驾驶流动式起重机车型要与准驾车型要求一致,操作司机不得驾驶超越准驾范围的流动式起重机械;信号司索工要取得特种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4.3 现场安全管理

4.3.1 起重吊装作业前,应编制吊装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起重吊装作业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应履行各项审批手续。

4.3.2 应严格遵照起重机械“十不吊”原则。

4.3.3 起重吊装作业前,施工单位应首先对车辆及起重回转装置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吊钩、支腿、车辆轮胎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支腿是否全部展开,枕木或钢板是否垫实和其他支撑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4.3.4 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车辆作业处地面承载力进行安全确认,严禁在松软地基或承载力不满足要求的位置(包括下坡、弯道等存在溜车、翻车的隐患点)停放车辆开展起重吊装作业。

4.3.5 车辆不得距离基坑、沟槽过近(应大于2m),若流动起重机械支腿必须放置于基坑边时,要确保基坑边荷载限制(荷载位置和荷载大小)和地耐力符合要求,必要时应经有关单位计算复核,保证基坑及沟槽的安全性。

4.3.6 进行作业前,应全面检查起重机械周边环境是否安全,在流动式起重机械车辆起重臂旋转半径范围内不得有影响起重吊装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并与架空输电线路保持安全防护距离。

4.3.7 重点注意与施工现场已安装塔吊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在作业过程中和塔吊塔身发生碰撞,引发事故。

4.3.8 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划定危险作业区域,设置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域。

4.3.9 施工单位应安排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协调管理,如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违章作业应及时纠正并制止,发现安全隐患时,应暂停作业,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作业。

4.3.10 监理单位应履行监理职责,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旁站监理,对吊装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4.3.11 涉及钢结构吊装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在安装作业面下方设置安全平网,作业人员严禁在安装中的构件或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

4.3.12 已安装固定好的钢结构构件作为临时通道使用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设施。

4.3.13 起重吊装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对起重机械与回转装置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检修、维护和保养等工作,如需实施上述作业,应停止机械运转并将起吊中的重物落地。

4.3.14 起重吊装涉及钢结构、索膜结构、网架等安装作业时,应严禁进行垂直交叉作业。

4.3.15 吊运路线不得从人员、设备上方通过,空车行走时,吊钩应离地面2m以上。

4.4 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

4.4.1 如今是科学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为了能够保障施工作业顺利开展,施工单位应完信息化系统,进一步加强对流动式起重机使用的监督和管理[3]。人员可以通过信息化平台及时掌握启动机的使用情况,针对存在故障的设备能够及时发现并及时维修,管理人员也要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可以从源头上避免安全事故。同时在施工时应强化施工人员监督和管理,利用信息化技术对施工现场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各级人员各司其职,能够按时完工及保证施工的质量。

4.4.2 对于流动式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可以统一要求由出租单位负责,对于邻近检验合格有效期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均由出租单位提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检测(市场监督管理局),超出有效期严禁继续使用。另外,最新检测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做退场处理。

4.4.3 参照全国多省市做法,对于汽车式起重机(汽车吊)按特种设备进行管理。车辆每年必须到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检测,检查车辆安全状况,取得检测合格报告。

4.4.4 在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可以将信息技术应用在工程各个环节,加强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成本进行监督管理,这可以极大地保障工程施工规范性,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为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奠定基础。

4.5 聚焦重点 综合施策

4.5.1 鉴于流动式起重机械在采购完成后要进行备案登记,该事项一般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可以考虑和市场监管局对接,准确掌握设备登记具体信息,建立全区流动式起重机械台账。

4.5.2 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建筑施工项目规范流动式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流程,要求对使用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全部签订租赁合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5.3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流动式起重机械检测报告的核查,对于无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者超出检测期未检测的流动式起重机械严禁进入施工现场,已经进场的,立即做退场处理。

4.5.4 严格核查流动式起重机械的驾驶人员及操作人员资格证,对于未取得合法证件的人员严禁进行作业,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起重机是施工作业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设备,其是否处于规范操作关乎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故而在实际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加大对流动式起重机使用的监督管理,也要提高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在作业中能够按照相关要求去操作设备,同时也要定期对起重机进行维修和保养,以便于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当然在实际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要物尽其用,根据工程建设需求科学选择起重机并投入使用,从而得以实现高质量施工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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