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不容“狸猫换太子”
2023-03-21赵竺安
赵竺安
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贵刊忠实读者,今有一件急事咨询,请务必解答。
我是一名服装销售员,前年被一家服装公司聘任为销售经理后,公司方提出:双方算合作关系,签订劳务协议。我当时也答应了,并就合作谈妥了股份、红利等条件。不日,这家企业与我签订劳务协议,却非但没有把股份、红利等合作的条件一一列入,反而规定我必须遵守上下班制度,每月领取基本工资,如果业绩出色,根据业绩按比例提成。
2022 年,由于客观原因,服装销售出现滑坡,公司竟然解除了我的合同。我很不服气:我才40 岁,完全符合劳动关系适格主体身份,企业与我签订的明明也是劳动合同内容,只是披了一层劳务合同的外衣,我可以打劳动争议官司吗?
龙啸
龙啸:
您好。随着劳动用工关系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企业明目张胆的侵权,现在是越来越少,代之而起的,却是各种各样花式翻新的隐性侵权。把建立劳动关系适格主体双方应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各种手段改为劳务合同,就是隐性侵权之一。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是一字之别,但双方的权力、义务、责任完全不一。企业将原本应该聘用的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改为劳务协议,其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应尽的法律责任。
评判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一般而言,首先就是查看当事双方之间签订的是哪一类合同,这是最重要的书面证据,但并非是唯一证据。因为劳务合同既可以签订书面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建立劳动关系一般都要求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但小时工也可以订立口头合同。
在双方执有劳动(劳务)合同的情况下,法律部门会对照合同内容与劳动者实际履约情况进行评判。一般而言,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为名订立劳务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就你的情况来说,企业与你之间签订的劳务协议系自愿签订,并不违反强制法律、法规规定,属有效合同,但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所设立的权利义务来进行认定。企业与你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聘任你为销售经理,“聘任”一词一般表明当事人有雇佣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之意;该份协议约定了你的基本工资和取得业绩工资的条件,与合作经营收益分配明显不符,合作经营合同的典型特征是共同出资,共担风险。从劳动者履行过程来看,您不仅要接受企业的领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企业的“上下班“管理,且所发工资与出勤天数密切相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关系,更符合劳动合同中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而且,从企业解除合同的方式来看,也具有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我们更倾向于你与企业之间名为劳务关系,实为劳动关系。企业与你签订的劳务协议,就是“狸猫换太子”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逃避社会责任。
当然,最终的评判权,在于法律部门对你与企业之间的用工关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