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收入分配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2023-03-21谢志华
谢志华
(北京工商大学 商学院, 北京 100048)
党的二十大指出,“要完善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1]。一方面,收入分配与公平密切联系,实现机会公平、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财富积累机制,正是上述联系的集中反映;另一方面,收入分配与效率直接相关,按劳分配、多种分配方式同时存在、多劳多得、勤劳致富就是上述关系的体现。收入分配最终要体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但长期以来,学界就什么是公平和效率、收入分配与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是什么以及如何通过收入分配实现公平和效率,认识并不一致,本文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索。
一、收入分配公平和效率的关系争论
在长期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中,对收入分配中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存在不同的认识,形成了对立观、并重观、互促观等观点。
(一)对立观
最具代表性的对立观是基于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解释,一般认为公平和效率是对立的,强调市场机制对收入分配作用,反对在市场机制之外进行的收入再分配,认为通过收入再分配政策所实现的公平会影响市场机制的作用,无法使社会生产效率最大化,社会福利的帕累托目标难以达成[2];只有不受干预的自由市场,才可能实现最优的资源配置,使社会生产效率最大,同时也能实现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推进。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只是强调了市场机制对效率的作用,以及效率提高对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影响,但没有看到自由市场机制的作用具有两面性,既有提高效率的积极一面,也有造成贫富差别的消极一面;同时,自由市场机制离开了公平也不可能充分地发挥作用。
不可否认,西方国家的自由市场经济确实对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也使得社会贫富差别日益拉大。20世纪90年代,典型美国公司中总经理比普通员工的收入高160倍[3]。其实,自由市场机制的作用,所形成的收入分配并不一定公平,有必要通过适当的收入再分配以提高社会公平的整体水平。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性也会对整个社会生产效率产生不利的影响。西方国家贫富差别拉大既形成了富人与穷人的社会对立,还造成了政党政治的选边站,使得社会极不稳定,从而影响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
(二)并重观
并重观源于我国收入分配的实践,通过对实践的理论总结得以形成。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收入主要采取低工资标准且具有平均主义倾向的按劳分配[4]。这种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式的分配制度带来的最大问题是社会生产效率的低下,造成的实际结果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5]。
改革开放通过收入分配体制的变革提高社会生产效率。理论上说,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在宏观上要解决资源有效配置的问题,在微观上要解决人们收入分配的激励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就是要真正实现按要素分配,特别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具体的实现形式是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国有企业建立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4]。
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必然会导致收入分配的差距,甚至引起贫富差别。理论界开始讨论在坚持“先富”的理念下,如何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总的结论就是,要在提高社会生产效率的前提下,同时体现社会公平[6-7]。相应的收入分配方式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方式作为补充;同时,收入差距持续拉大产生了某些不利的社会影响,有必要通过收入再分配制度的不断完善,协调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初次分配着重效率,主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再分配强调公平,发挥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以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21世纪初,我国理论和实践都相应形成了收入分配要实现效率与公平并重的理论认识,并认为要通过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紧密配合的收入分配制度得以实现,各种收入再分配政策要不断完善、协调,最终实现共同富裕[5]。
(三)互促观
互促观认为,要实现共同富裕在于公平和效率的互促,更形象地说就是要在做大蛋糕和分配蛋糕之间进行合理的协调。如果出现两者的不协调甚至对立时,就有可能出现社会分化,甚至引发共同贫困。这显然是针对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中将公平和效率对立起来的观点而提出的,并认为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反对市场机制之外的收入再分配政策,确信市场机制所形成的分配是最为有效”的看法是不正确的,有必要通过再分配来促进效率[8]。一些学者进一步指出,效率和分配无法分开,分配影响效率,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和流动,以及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和福利水平[9]。2014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公布的一项实证研究发现,更平等的分配状况都与后续更快的中期增长相关,这些看法都说明分配直接影响效率。至于分配是如何影响效率的,有的学者认为收入结构较为平均时会提高人们的公平感,从而激发人们努力工作;相反则会心理失衡,从而懈怠工作。在互促观中也论及了效率对公平的影响。正是效率的提升为社会提供公平的物质基础,或者使社会富足,从而使人人都能体面地生活在社会的大家庭之中。
由上可见,学界关于收入分配中公平和效率关系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由两者对立到两者兼顾,再由两者兼顾到两者互促,应该说这是一个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党的二十大提出,要进一步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共同富裕必须要实现收入分配的效率性,也就是夯实其物质基础;共同富裕也要求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使得人们能够公平地分享社会收入。在这里,仍然需要进一步厘清收入分配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特别要注意防止论及公平往往会自觉和不自觉地偏向平均,只要平均就必然会影响效率,从而陷入效率与公平对立的怪圈。
二、收入分配效率和公平的统一性
收入分配是否既能够实现效率的显著提高,又能够促进公平的有效实现,这是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
效率是指通过社会资源的最有效分配和使用,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特别应当发挥作为社会资源构成要素之一的人的潜能和主观能动性,以实现效率的持续提升。而公平则是指参与社会合作的每个人承担着应承担的责任,并得到应得的利益。从法律意义上说,公平包括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机会的公平、过程的公平和结果分配的公平。由此可见,收入分配与公平和效率直接相关,一方面收入分配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对效率的提高发挥直接作用,从而为公平创造物质前提;另一方面收入分配的结果会直接决定公平,从而为效率的改善提供前提。它们两者是互为前提和互为结果的统一关系[10]。问题在于,怎样的收入分配才能真正实现这两者的统一关系。
(一)收入分配必须体现责任履行与利益分享的对称性:结果公平
人们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然要参与到社会生活当中。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目的就是通过自身履行责任,分享利益,而利益的分享又使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得以维系,这正是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的根本所在。收入分配必须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且必须防止不劳而获,甚至非法获取收入,这正是责任履行与利益分享的对称性内核。只有这样,才能既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又实现收入分配的激励性,最终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生产效率。
从历史的角度看,原始社会也被称为原始共产主义,并没有形成与现代收入分配意义相适应的收入分配体系和分配机制。从奴隶社会开始,与人类社会运行体系相适应的收入分配体系和机制才应运而生。
奴隶社会的基本经济特征是奴隶主完全占有奴隶。奴隶对奴隶主是一种完全的人身依附关系,奴隶完全没有人身自由,奴隶可以被奴隶主作为商品买卖。在这样的社会运行体系下,收入分配完全没有公平可言,奴隶的内在潜能和主观能动性不仅不会被调动,反而对奴隶主充满了憎恨,并不断进行反抗,从而使得整个社会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封建社会的基本经济特征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广大的农民只拥有极少的土地。在农业经济为主的封建社会,土地作为农业的根本命脉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农民要想实现自给自足,就必须租赁地主的土地,并在这一土地上耕作生息,从而形成了对特定土地的依附关系。封建地主通过出租土地获取高额租金,或者雇佣农民进行土地的耕作并付给农民很少的收入。这样的收入分配也不可能实现责任履行与利益分享对称的公平性要求,它同样导致了农民对地主的愤懑,从而不断引发农民起义,造成社会的动荡,难以谈及生产效率的提高。
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特征是市场经济与资本相结合。市场经济使得社会的一切要素都可以在市场中流动和买卖,人力资源要素也是如此。人力资源一旦进入市场,就形成了相应的供求关系,并通过市场博弈形成劳动力价格,也就是工资。工人通过自组织形成工会,而与资方进行整体博弈。这种市场机制和工会相结合的方式,就能够较好地保证工人利益的实现,工人的潜能和主观能动性得以发挥的可能性明显提高,这必然带来社会生产率的提高。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离不开资本的存在,资本的存在是以两权分离的公司制企业为基础的,资本家对公司进行出资形成资本,并聘请职业经理人进行经营,相应也形成了经理人市场。正是通过这一市场,实现了职业经理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市场博弈,能够较好地保证经营者利益的实现,从而使得经营者责任的履行与利益分享对称的公平性要求有了实现的可能,经营者潜能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就有了机制前提。在公司制企业内部,经营者和工人进行了持续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改进,使每个经营者或工人的收入分配与其贡献大小尽可能地匹配。资本的出现也使得资本市场得以产生,通过资本在不同公司之间的流动,实现资源的宏观配置。资本主义的这些特征为提高社会生产效率提供了基础。正因如此,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仅仅用一百多年的时间所创造的社会财富大大超过了我国近两千年封建社会创造的财富。
尽管如此,资本要素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具有天生的优势,这不仅表现在资本所有者作为雇主拥有巨大的权力优势,而且也表现在工业化时期资本作为市场要素是一种相对稀缺的资源,使得资本在参与收入分配中占尽其利。其结果使得资本和劳动的责任履行和利益分享对称的公平性要求难以充分实现,资本家与工人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造成了社会贫富的对立,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诱因,自然会对社会生产率的提高造成不利的影响[11]。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始终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以及多劳多得的收入分配原则。在初次分配层面,企业创造和实现价值必须要依赖四个主体所提供的四种要素组合,它们分别是政府提供的环境要素、所有者提供的物质要素、经营者提供的决策要素和员工提供的执行要素。政府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持公共秩序,为企业经营提供良好的环境要素,没有这一环境要素,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特别是进行有效率的生产经营是不可想象的;有了政府提供的环境要素,所有者通过向企业出资形成物质要素,也就是通过出资购买生产经营的手段和对象。经营者根据环境和市场需求确定企业进入什么样的领域,生产经营什么产品,以此确定购买相应的生产经营的手段和对象,并决定怎样进行生产经营。员工执行经营者的决策,确保各项决策的最终实现,最终创造企业价值。不难看出,企业的价值创造离不开这四种要素,正是这种不可或缺性决定了企业价值的共生性,四种要素的共生价值决定了它们要共享价值。对于经营者和员工而言,要发挥其潜能和主观能动性,就必须要实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而对于所有者所提供的物质要素和政府所提供的环境要素而言,这些要素对于企业价值创造和实现不可或缺,也需要分享企业创造和实现的价值。特别是在新技术条件下,技术等各种要素对企业价值创造和实现更为重要,同样需要分享企业价值,由此必然形成多种分配形式。各种要素在参与企业价值分配时,由于它们并不是同质的,就不可能按照某种统一标准对创造价值进行初次分配。各种要素参与企业价值的分配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达成帕累托最优。可见,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始终就是要贯彻责任履行与利益分享的对称性公平,通过这一公平极大地提高社会生产效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持续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构建了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这一体系不仅使得初次分配的结果能够越来越好地实现责任履行与利益分享的对称性,也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更好地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不仅能够更加充分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内在潜能和主观能动性,而且有助于实现社会稳定有序的发展。我国收入分配的整体结构越来越趋向于橄榄型结构,低收入者的收入在不断地增加,能够较好地保证其体面地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在不断扩大,最终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社会生产效率的迅速提高不能不说是收入分配的这一公平性所带来的必然结果,我国仅用四十多年的时间就超越了西方发达国家用一百多年的时间才达到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就是其力证。
总而言之,作为结果公平的收入分配会直接影响社会生产效率能否提高。从根本上说,这里的公平就是责任履行与利益分享的对称性,如果不能实现这一要求,人们内在潜能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就会受到掣肘,进而阻碍社会生产效率的持续提高。
(二)收入分配必须体现竞争的公平性:过程公平
收入分配除了在结果上由于责任履行与利益分享的非对称性而导致的不公平以外,也可能由于在价值创造和实现的过程中,因竞争地位的不平等而带来不公平,从而影响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非法经营
非法经营实际上就是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如未经许可经营国家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国家许可证或者相关批文,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从上述系列经营行为可以看出,从事非法经营的主体,其所获取的收益并不具有合法性,而且由于未经过行政许可就开始经营有很大可能获得超额收益,甚至通过扰乱市场从中牟取暴利。由于这些超额收益或暴利并不是多劳多得的结果,破坏了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使得守法者不能多得,违法者反而多得,极容易诱发市场主体的非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甚至使市场运行陷入困境。此时,社会生产效率不仅不能提高,反而必然下降。
2.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指出,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不正当的。这些行为破坏了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市场原则,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商业道德。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必然会获得不正当收入,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主体则有可能发生损失。市场竞争中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带来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性,守规矩者不能多得,不守规矩者反而多得。如果不正当竞争的获利无法被抑制,就会诱发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泛滥,破坏市场公平公正,降低市场效率。此时,社会生产效率不仅不能提高,甚至可能下降。
3.垄断
垄断是某一特定行业或某一行业的特定企业为了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实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碍其他行业或企业参与竞争的行为。垄断可以分为市场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市场垄断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自然垄断通常是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行业或者企业有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市场无序。而行政垄断则是借助行政权力而形成的垄断行为。行政垄断又分为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行业垄断是政府及其部门为维护特定行业的企业及其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碍其他行业参与竞争的行为;地区垄断则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通过行政权力建立市场壁垒的行为。无论哪种垄断行为,都会使得垄断主体获得超额垄断收益,而获得这些超额垄断收益所付出的代价则较小。垄断会损害其他竞争者的权益,使得其他竞争者即使付出较大的努力也只能获得较小的收益,甚至发生亏损而被淘汰出局。垄断直接导致了市场不能优胜劣汰,甚至保护落后,资源利用的边际效率难以最大化。相应地,社会生产效率也不可能达到最优。
4.寻租和创租
寻租是指,在没有从事生产的情况下,为垄断社会资源、维持垄断地位获取垄断利润(经济租)而从事的一种非生产性寻利活动,其结果会为被寻租的主体获取不正当收益;而创租则是政府官员利用行政干预的办法增加或减少某些行业或企业的利润,人为制造租金,诱使寻租主体向其提供不正当收益。无论寻租还是创租,都与政府权力相关,是权钱交易、不劳而获的行为,这必然会破坏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各种要素分配的公平性原则。当社会出现不劳而获、权力腐败的风气时,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氛围必然被弱化,甚至存在异化的可能,这必然导致人们的潜能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受到负面的影响,阻碍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
5.灰色收入
一般认为,灰色收入是指来路不明、无记录、没纳税、处在申报之外的个人隐性收入。也有专家将其分为三类,一是违章不犯法的“正灰色”收入;二是名为“灰”实为“黑”的变相受贿收入;三是渠道正当但缺乏税务监管的“浅灰色”收入①。这里所说的灰色收入主要是指第一种和第三种收入,也就是说灰色收入所覆盖的收入主体并非特指,而是所有人群都有可能。而第二种收入显然是与权力寻租和创租相关,已经在前文提及,此处不再赘述。灰色收入是处于“合法收入”与“ 非法收入 ”之间的一种隐性收入,主要在“制度外”获得,也俗称为“钻空子”收入;它不同于贪污盗窃、走私贩毒等非法收入,也不是完全合法的劳动所得和按要素分配所得。整体上说,一个社会中,中低收入阶层的隐性收入少之又少,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它主要存在于由富人组成的高收入群体。并且,在一些富人的总收入中,灰色收入所占比重较大,这必然会拉大低收入群体与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由于这种差距并不是依靠劳动所得或者贡献大小依法获得,而是通过“钻政策的空子”“打擦边球”获得,很可能诱导人们走入歪门邪道,不再诚实劳作、辛勤耕耘,最终必将阻碍社会生产效率的真正提高。
如果将经济按照白色、灰色和黑色分类的话,相应的收入也分为白色收入(合法收入)、灰色收入(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收入)和黑色收入(非法收入)。上述影响收入分配公平性的五项内容也可以据此进行归类,其中非法经营、不正当竞争、市场垄断和寻租创租所获得的收入大体可归入黑色收入,这种收入不仅严重地影响收入分配的公平性,还会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安定,其结果在微观上难以使每个人的潜能和主观能动性得以充分发挥;在宏观上,社会资源的配置可能严重错位,甚至造成社会的根本对立从而引发安全危机。在这种情形下,社会生产效率不仅不会提高,反而会面临下降,甚至存在引发整个社会经济衰退的风险。第五项直接就是灰色收入,这种收入不是从正道获得,而是通过歪门邪道、巧取豪夺的方式取得,这在微观上会诱发人们不能自主充分地发挥自身的潜能和主观能动性,在宏观上也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下降,这会严重地阻碍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特别地,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所获得的收入虽归入白色收入,但其收入的主体是针对行业和地区而言的,当这些行业和地区的收入分配到个人手中时会形成收入差距,而这种差距显然会造成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性,即少劳者多得,这对社会是一种负面的效应,最终同样会阻碍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
(三)收入分配必须体现机会的平等性:机会公平
收入分配不公不仅表现在结果分配不公或过程竞争的不平等两个方面,还可能表现在机会不平等上,机会不平等是起点的不平等,是权利的不平等。
机会公平并不能保证人们获得相同的利益,只是提供了一种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这是一种主观条件的公平。本质上说,机会公平是指,社会不能对人们实现自身发展的努力设置障碍,一旦社会形成了这种障碍,就意味着人们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不再平等,即人们失去了通过自身的能力和努力获得某种利益的机会,这实质上就是一种权利不平等。社会生产效率要想持续提高,就必须实现人尽其才、各尽所能,而做到这一点必须以机会公平为前提。社会必须要确保或者提供这一前提,这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权利的公平。权利公平是前提,低于这一水平,就不能实现最起码的人的社会平等。实际上,权利公平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但无论怎样,一定社会阶段总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权利不公平问题,主要体现在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不公平两个方面,这种权利不公平就会导致机会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生存权与机会不公平
生存权是指,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中,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它既包含了生理意义上的个人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也包含了社会意义上人们的生存环境得到保证的权利。就前者而言,就是要保证每个活在这个社会中的人能够体面地生存下去;就后者而言,任何他人不得损害人们体面生存的权利,包括对生命和维持生命的财产的保护。如果社会不能做到这一点,生理意义上的个人生命的延续也就难以实现。因此,后者为前者提供条件,两者须臾不可分离。如果人们的生存权得不到保证,就不可能有在社会中谋求发展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生存权是发展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人们寻找和获得机会的前提和基础。所以,机会公平理应包括生存机会和发展机会两个方面的公平。
生存权与个人天赋和出生时社会给定的条件以及所处的环境密切相关。人的天赋并不相同,它与个人的自然属性和遗传因素相关,例如人们存在种族、智力、体力、性别等方面的差异;而人们出生时所处的环境也不尽相同,例如出生于城市或乡村、内陆或沿海、闭塞或通达地区、经济发达或不发达地区等方面的差异;人们出生时社会给定的条件同样会存在差异,例如父母的地位、家庭的经济条件、社会关系网络等。整体上说,生存权是与个人自身及其相关因素有关的,这些因素在人们出生时就已经客观存在,并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而转变,所谓天赋人权的第一权利就是天生的生存权。如果生存权利得不到保证,一方面,作为社会生产效率构成的最基本要素的人或者不存在,或者不能健康地存在,又何以谈及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如果人们仅仅由于先天差异因素而导致生存权受到影响,不能融合到社会发展之中,就必然会造成社会不公和愤懑,引发社会的不稳定,进而阻碍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
2.发展权与机会不公平
生存和发展既是人类的共同命题,也是个人的基本需要,发展权涉及发展机会的公平和发展所带来的利益分享公平。发展权的核心在于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如果说生存权关注的是机会平等的前提,那么发展权则是聚焦机会平等的过程和结果。也就是说,在发展的过程中人人机会平等,在发展的结果上人人共享成果。机会平等的本质在于否定制度排斥而要求社会体系向所有人开放,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还要根据人们的贡献程度分享发展成果。现实中,由于制度安排的缺陷以及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人们实现自己发展的努力有可能会遇到制度陷阱,从而造成了社会体系的开放并非对所有公民都处于公平的状态。就我国社会而言,议论最多的机会不平等就是教育、医疗卫生、就业、地域差异和城乡二元结构等。正是这种发展机会的不平等,一方面会使人们的潜能和主观能动性难以得到最大的发挥,另一方面也会造成人们的不满情绪,并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最终会使得社会生产效率难以实现最大化。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收入分配中的公平与效率并不是对立的,通过收入的公平分配能够为效率的提高创造前提,或者说基于公平的收入分配本身就是为了提高效率,这种公平的收入分配不仅涉及结果公平,而且也包括过程公平和机会公平。社会之所以出现各式各样的效率缺陷,往往都是由于收入分配不公的结果。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即便是缺乏基本生存能力的人,只要来到这个人世间,就应该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天赋人权要求对这些人提供基本的收入保障。而要想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提高社会生产效率。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不仅为这部分群体的收入保障提供基础,也为社会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提供前提,没有效率的平均只会带来社会整体的贫困。问题的关键在于,为了提高效率必须要突破上述造成不公平收入分配的瓶颈。
三、实现收入分配效率与公平统一的路径
既然收入分配越公平效率就越高,越不公平越会影响效率的提升,那么就必须要对收入分配中的不公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其基本路径如下。
(一)收入分配必须保障底线,放开高线
正如前文所述,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涉及两个不同的方面。一是为了提高效率必须要坚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的原则。社会必须要无限地调动人们的内在潜能和主观能动性,实现不断地超越,只有这样社会生产效率才能不断提高。由于不同公民内在潜能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程度有所不同,劳动所得必然会有高有低,收入分配差距将会是一个客观存在。社会既不可能也没必要消灭这种差别,否则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就会缺乏内生动力,这或许将导致社会停滞不前。请注意一定不能把收入分配的平均主义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混为一谈,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而完全平分是平均主义,最后只能导致社会的整体贫困。
二是为了保证人们的基本生存权,必须使那些没有生存能力的公民也可以体面地生活在这个社会,只要来到人世间,人人便具有平等生存的权利。社会只有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才能处于稳定状态,也才能动员社会一切可用的力量投入到社会生产中去。由于保障了这一底线,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就不会受到社会不利因素的干扰,而每一个人都能体面地生活在人世间,社会就会保持稳定。保障底线包含了两个基本的内涵,既需要保障现在,也需要保障未来,使人们现在能够体面地生活,也能确知未来能够体面地生活;同时,随着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保障底线的水平和内容也会不断调整变化。
不难看出,所谓收入分配差距的问题不能简单理解为高收入人群与低收入人群的绝对差距,如果要缩小这种差距自然就会陷入平均主义的陷阱。收入分配就是要通过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等机制,鼓励每个人无限地发挥自身的内在潜能和主观能动性,其结果就会形成收入差别。再加之其他按要素分配的存在必然会拉大这种差距。所以,社会贫富差别的问题就不是指这样一种天然的差距,只要社会持续不断地提高效率,这个差异就是客观存在的。实际上,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的收入分配差距的根本问题是,没有生存能力和生存能力相对弱的群体是否也能够体面地生活在这个社会当中,这显然是收入分配中的底线保障的问题。一个社会为了提高效率必须要放开高线,同时为了社会稳定而有序地发展也必须保障底线。这样,既能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从而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又能使每一个人的生存权得到保证,体面地生活在同一个社会当中。当然,后者又会正面地影响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
(二)收入分配必须坚持一次分配促效率,一二三次分配兜底线
保障底线、放开高线就必须要实现一二三次分配的有机融合。毋庸置疑,在企业的初次分配中,主要遵循按要素分配特别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一次分配的目标自然就是要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尽管如此,由于在企业初次分配中四个主体所提供的四种要素并不是同质的,所以无法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政府提供的环境要素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分配以外,其他各种要素提供主体参与初次分配,主要是按照市场法则进行的,也就是按照各种要素在市场中的供求地位通过讨价还价形成的[12]。通常由于种种原因,物质要素的提供者(所有者)相对于执行要素的提供者(员工)更具有市场优势,所以有必要保证员工基本收入的获得。在世界各国,通常是通过政府规定最低工资保障标准的方式得以实现,这一保障标准首先要确保员工能够维持其基本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且随着社会生产效率的不断提高,其增长速度应该更高,其结果使得员工在初次分配中所获得的份额也相应提高。实际上,西方发达国家人工成本持续上升,在单位产品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就是其表征。与最低工资保障标准相关的初次分配还涉及基本社会保障,包括失业、医疗和退休保障,这也是必须在企业初次分配中设定的底线保障。
除了初次分配的底线保障之外,还要通过第二次分配给予人们体面生存需要的基本保障。首先,是对没有基本生存能力的人群必须要通过政府二次分配确保其基本需要,这一部分需要是稳定的、长期的,整体而言主要通过政府的第二次分配予以解决,为此政府必须要有稳定的、长期的税收收入作为保证。其次,对于具有一定生存能力的贫困人群,政府除了对其力所能及的就业机会提供强制性政策保证之外,还要提供必要的扶贫资助,既可以通过国家补助的形式进行资助,也可以通过产业扶贫的方式予以资助。在产业扶贫的资助中,国家既要为产业的进入提供良好的环境,也要对产业的主体也就是企业以及扶贫对象提供税收的豁免。如果能通过产业扶贫的方式最终解决脱困问题,就可以逐渐减少直接补助的形式,这样可以更好地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从而提高社会生产效率。最后,国家要在企业初次分配所形成的个人失业、医疗和退休的社会保障收入之外,通过再分配确保所有地区的所有人群都能够享有同等的待遇,这与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初次分配所形成的社会保障收入并不相同,通过国家二次分配填平补齐,有助于实现全社会待遇的平等性。
在贫富差别问题的讨论中,确实存在富人炫富的问题,过度消费的结果不仅浪费了社会资源,还造成了社会不良影响。因此,在认可由于公平所带来的效率提高形成的收入差距的前提下,必须要让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不会无效甚至奢靡地用于消费,确保其更多地留在社会再生产领域,使其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为此,必须要在第二次分配中通过奢侈消费税的形式减少相应的消费,通过所得减免税的形式使其留在社会再生产领域,服务于整个社会,提高整个社会的收入水平。同时,通过第三次分配的慈善捐赠减免税使一部分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回馈社会,既可以补充解决最低保障的问题,也可以形成社会的良好风尚。可见,放开高线也并不是完全放任,关键要在宏观上管住分配后收入的基本去向。
(三)收入分配必须促使低收入人群升水平,高收入人群强影响
对于低收入人群而言,不仅要通过收入分配实现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而且要通过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其进入中产阶级的队伍当中,这是实现中产阶级比重扩大的基本源泉。而且,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分配的边际效应要比富裕人群高得多,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边际效应。对于高收入人群的收入边际效应不仅相对较小,甚至可能下降。正如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所说的那样,对于富裕人群而言,尊重和自我实现可能是一种最高和最必要的需求,显然这种需求不是由收入激励所带来的,而是要通过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非收入激励的方式实现。从收入分配的视角来看就是如何通过第三次分配,让富裕人群的捐助是基于自身获得社会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尊重和自我实现通常与个人的社会认可和地位密切相关,社会应该建立荣誉职位系列和体系,使得人们既有尊重和自我实现的目标载体,也能通过这一载体得到社会的认可。这一荣誉职位系列和体系可以是政府的,也可以是社会的;可以是全国的,也可以是地方的;可以是综合的,也可以是专项的。荣誉职位的获取过程应该成为一个广泛的社会动员和社会宣传的过程,让获得者有受到社会尊重和自我实现的强烈感受,让社会大众能够产生强烈的共鸣。
同时,要按照富裕人群捐助目的多样化的需求,设立各种捐助项目和捐助渠道,使捐助过程变得简洁阳光,使捐助管理变得专业高质,使捐助用途变得透明高效。在此基础上,要建立捐助结果的社会评价和考核机制,以及相应的披露体系。借助捐助可以减免税收,借助捐助可以获得荣誉职位,借助捐助可以获得社会认可,以至于捐助人受到社会尊敬,受捐助人受到激励,其他人受到鼓舞,形成一种社会捐助文化。
(四)收入分配必须确保实现机会面前人人平等
机会不平等是收入分配不公平的重要因素之一。机会不平等,一方面会使得人们发展的起点不平等,另一方面也使得人们发展的机会不平等。其结果就是,不可能使得每一个人的内在潜能和主观能动性得以充分发挥,甚至可能埋没优秀人才,这可能会影响甚至阻碍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达尔文指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虽然讲的是生物进化的历史,但可以延展到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中。人类社会要发展就必须要通过人们平等公开的竞争才得以实现,而这种竞争是否存在、是否全面则是由人的自由流动所决定的。人的自由流动包括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一定时期的经济社会条件下,社会必将为每一个人提供未来发展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以及实现这一基本条件的各种路径。人的自由流动首先是对每一个人在社会中为实现这一基本条件,都有平等的机会按照自身的需要进行自由选择。除了选择的自愿性以外,社会不能由于其他非自愿的因素,如权力、金钱和关系等排斥这种自愿性,而且必须在制度上尽可能地限制这些因素对这种自愿选择的排斥,当然绝不能从制度上对这种自愿选择进行限制。
二是必须充分地允许人们在时空上的自由流动,时空上的自由流动既意味着人们拥有进行竞争性选择的机会,也意味着拥有通过竞争找回、发现和提升自身价值的可能。只要这种时空上的自由流动是合法的,并与人们已经作出的承诺不相违背,任何制度就不应该对此设限。任何在制度上设限的结果都有可能导致社会资源中最重要的人力资源的不合理布局,以及人的内在潜能和主观能动性发挥的制约。
三是人人都应该拥有自身发展的通道,社会不仅应该提供这些通道,而且要给予人们自行选择的权力。这种流动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社会不能让人无路可走,要给予人们条条大路通罗马的机会;其二是在每一条发展的通道上,人们只有通过不懈的努力才可以一步步达到不同的发展层级,这实质上是指人们上升通道的流动性。实现这种流动性就是要有透明的晋升标准和晋升机制,并平等地作用于通道上的所有人们。
由此可见,流动性是与起点公平、选择公平、发展公平相一致的,前者是前提,后者是结果。现存制度中凡是对人的流动性形成阻碍的,就应该逐步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五)收入分配必须落实一次分配由市场主导,二次分配由政府主导
上述各项要求的实现必须依赖于有效的机制作用,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一方面,必须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也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以有效弥补市场失灵。在收入分配上也别无二致,初次分配主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得以实现,但也需要政府进行必要的调节;在二三次分配上主要通过政府的作用得以实现,但也有必要借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首先,在企业初次收入分配中,尽可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也应该发挥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初次分配中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就是要通过经理人市场实现,经营者整体和各个经营者与所有者的讨价还价形成经营者收入分配;通过劳动力市场,员工整体与所有者、员工与经营者的讨价还价形成员工的总收入和每个员工的收入。但是由于市场失灵,特别是所有者和经营者在劳动力市场相对处于优势的条件下,如何确保员工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潜能和主观能动性就必须依靠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要通过政策规范劳动力市场劳资双方的行为;二是要通过政府的市场监管维护劳动力市场公平公正的秩序;三是要促进劳资双方在讨价还价过程中平等地位的形成,特别要通过政策强化企业工会组织在维护员工收入分配中的权益;四是要通过最低工资保障标准来调节初次分配相关各方的收入比重。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通过最低工资标准的调高直接影响员工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通过这一标准为员工或者工会与资方和经营者进行收入分配的讨价还价提供基础依据,不同地区的同一企业、同一地区的不同企业、同一企业的不同员工都可以以最低工资保障标准为基础,讨价还价实际的收入分配份额;政府还可以利用这一标准的调整逐步实现橄榄型的收入分配结构,也就是为中等收入人群的增加提供参照系。
其次,二次分配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的二次分配与公民的生存权密切相关,现实中政府的扶贫脱困支出就与此高度关联。扶贫脱困显然是要使人们最终能够体面地生活在社会主义大家庭之中,作为第二次分配手段,主要通过政府的扶贫脱困补贴得以实现,但也可以通过产业扶贫的方式达到目标。将扶贫脱困资金补贴到相关产业的发展中,再由相关产业吸纳扶贫脱困的人群,这些人群通过在这些扶贫脱困产业中工作机会的获得,就可以持续稳定地改变其贫困的状态。而这种扶贫脱困显然是把二次分配的政府补贴作用与市场机制对企业生产经营作用有效融合,最终通过企业解决扶贫脱困的问题;政府的二次分配也与最低工资保障标准相关,这一保障标准既要满足人们基本生活的需要,也要满足人们基本发展的需要。一方面,政府通过制定这一标准发挥政策调控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无法实现这一标准的人群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助,特别是对于失业、医疗和退休保障,本着个人掏一部分、企业支付一部分、政府保障一部分相结合的原则,使得整个社会每个人都能够公平享有这一社会福利,政府在其中应起到兜底的作用。
在这里必须注意,最低工资保障和社会福利兜底的最终目的是要保证人们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是要尽可能地实现中等收入人群的扩大,但绝不能因社会的高福利使得人们不愿意工作而导致社会生产效率下降。目前,英国就业岗位的空缺处于接近创纪录的高位,达到120万个,但福利申领者的总数却达到了520万个,失业和劳动力短缺并存②,失业水平大大超过劳动力短缺,这是一种反常的现象,这当然与英国的社会福利制度直接相关。对于社会保障,需要充分地发挥市场机制在分配中的作用,政府主要解决兜底问题。为了满足不同人群对不同社会保障水平的需要,还可以通过商业性保险和个人养老金制度等市场方式实现不同收入人群的差别需要,政府可以对此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最后,三次分配必须要发挥政府政策鼓励和引导的作用,也可以通过政府建立引导基金的方式吸引慈善捐赠。但设立的各项慈善基金要尽可能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运营。
(六)收入分配必须坚决管住非法,维护和彰显合法
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最终可能被非法经营、不正当竞争、垄断、寻租和创租以及灰色收入所破坏,这不仅会阻碍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也会造成好人不得好报、坏人反得好报的环境,败坏社会风气,造成社会动荡不安,最终还会阻碍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甚至引发生产效率下降。对于这些获取非法收入的行为必须要坚决打击和取缔,其收入必须要全部没收,其当事人必须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任何非法行为和非法收入的存在都会对合法行为和收入的主体造成负面影响,并构成全社会的系统性风险。既然涉及非法和合法,这显然必须要由政府进行管制。
世界各国对于非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对于市场垄断则是通过反垄断法予以规制;对于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因为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不能由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对于这两种垄断所导致的分配不公平主要从分配方式上予以解决。对于自然垄断可以从分配的两个方面解决收入不公的问题,一是征收资源税以确保其盈利水平是其自身努力的结果;二是通过收入分配管制使这类企业员工的收入水平以市场平均工资作为中位线,根据其业绩的好坏进行适当浮动,但不能超过市场中的最高工资水平。原因在于,整体上,这类企业员工的付出相对市场竞争企业要小一些。对于行政垄断也可以从两个方面解决收入不公问题,一是逐渐地将行政垄断的企业按照市场法则进行变革,由于行政垄断企业主要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其通常需要政府进行补贴才能维持运行,如热力、粮食储备等,这些企业应采取逐渐走向市场的改革方式,实现市场化经营,其关键是要将政府的补贴由补给企业转化成补给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受益对象。以此为基础,这些垄断企业就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收费,实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二是暂不能走向市场化经营的企业,其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也应该按照自然垄断的办法予以确定。对于寻租和创租中出现的行贿受贿是通过《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对于灰色收入,一方面要不断地完善现有的相关法规制度,减少漏洞,防止钻空子行为,对于其中确实认定为非法的行为,应该在相关法规中得以明确,另一方面应将符合未来发展方向的相关行为所形成的收入转化为阳光收入,形成法规明确可以获得的收入。
现实当中,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漏洞需要完善,执法的过程存在疏漏需要严谨,行为的处罚存在弹性甚至软化需要严厉,如何使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是我们在收入分配法治中需要深化解决的问题。一个社会只要存在非法收入就一定会对收入分配的公平性造成冲击,就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进而对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形成掣肘,在这一问题上没有任何调和的余地。从某种意义上说,管住非法就是维护合法、就是维护公平。
总而言之,收入分配中的公平与效率是统一的、互为前提的,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决定了效率的高低,而效率的高低不仅为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提供了物质基础,更为收入分配公平性的质量提供了前提,这种基础和前提相互作用的结果又进一步促进了效率的提高;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不是收入的平均分配,并不否定不同人群的收入差距,正是承认这种差距才能推动效率的提高,通过效率的提高才能增加社会财富,而社会财富的增加为我们整个社会的共同富裕奠定了基础。
注 释:
①“灰色收入”不等于非法收入为谁辩护(http:∥cpc.people.com.cn/n/2014/0708/c241220-25254641.html)。
②苏纳克的药方能挽救英国经济吗(https:∥www.cankaoxiaoxi.com/culture/20221126/249668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