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名誉权纠纷
2023-03-20春华
文/春华
因公司未按规定配置押运员,导致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司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司机事后以公司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辽宁省大连市两级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名誉权纠纷案。
危险品运输车未配押运员
根据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司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置取得从业资格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一些从事危险品运输的单位为了节约成本,经常不配押运员,有些押运员还可能擅离职守,缺席行驶中的危险品运输专用车辆。按照《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未安排押运员随车,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罚款;司机单独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无押运员跟车,公安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这引发了一个问题:配置押运员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法定职责,若单位决定不派押运员跟车,司机因此受到处罚,能否向单位讨说法?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判决书,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何东是辽宁省大连市人,系大连某公司员工,在该公司操作服务岗位从事车辆驾驶工作。2018年3月31日,何东按照公司安排,驾驶危险品运输专用车辆(系空车,未装危险品)去盘锦。公司没有在这辆车上配置押运员。何东在驾驶途中被盘锦市辽东湾新区民警拦停。警方发现其违规事实,遂按照相关规定对何东行政拘留5日。受到处罚后,何东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一审法院驳回司机诉讼请求
何东事后表示,公司未为其驾驶的车辆配押运员,事后又未到公安机关协调处理,导致其被行政拘留且留有记录,给本人和家人造成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
经与公司交涉未果后,何东决定通过法律程序讨说法,于是一纸诉状将公司起诉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甘井子法院”),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头版连续30天声明,原告被拘留系公司的责任,并赔偿其名誉损失及财产损失共计120万元。
为证明公司存在过错,何东披露,公司共有80多辆油罐车,2013年至2016年,基本上每辆车都配置押运员。但2016年以后,公司的押运员只剩下十几人,到2019年仅剩几名押运员,“有几十辆车长期均只有司机,不配押运员”。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何东向法庭提供了公司经理仲国胜与司机刘治的通话录音一份,用以证明公司其他两名司机也曾因同样的原因被公安机关处罚,均要求公司协助撤销行政拘留决定,公司承诺会予以处理。但被告公司对该通话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法院认定,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配置押运员,可配合和监督司机做好危险品运输及行车安全工作,安全到达目的地。被告未为车辆配置押运员,其行为侵害的对象应是道路交通安全及生命财产安全,而非原告的个人名誉。
法院认为,原告虽为被告公司员工,但在被告未配置押运员的情况下,必须拒绝相应的工作安排,以避免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原告如果拒绝此项工作安排,就不会被行政拘留。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何东的诉讼请求。
危险品运输车辆须配置押运员
司机与公司二审法庭激辩
一审宣判后,何东不服,向大连中院提出上诉。二审庭审中,何东与其所在公司围绕其被拘留是否应由公司承担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何东指出,其在公司中只是一名普通的司机,没有多少话语权,在工作上必须听命于公司领导,并完成领导交代的工作任务,否则就无法继续工作。本案中,被上诉人运输危险品未配置押运员,应由其直接承担不利后果,应当处罚被上诉人及公司领导,而不应该处罚司机。一审法院认定其应拒绝完成领导交代的工作,属于强人所难,不具有现实可行性,且因公司的过错让司机“背锅”,不符合公平原则。
何东表示,其作为一名公民,为了谋求生计,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遭遇行政拘留处罚,在个人档案里留有不良记录,使其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给其本人及家庭带来了痛苦和压力,由此造成的后果,以及直接和间接损失难以估量。被上诉人理应就此公开道歉,并作出赔偿。
被告公司承认,应为危险品运输车辆配置押运员,但坚称这与侵犯名誉权并无关联。公司并未实施侵犯何东名誉权的行为,不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该公司还指出,何东被行政拘留发生在2018年3月,其在2022年向一审法院起诉时,已经过了三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何东作了回应:其被拘留后一直要求公司协助撤消行政拘留处罚,并向公司索赔,且其目前仍为该公司员工,故公司的侵权行为持续存在,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大连中院经审理认为:名誉侵权的认定标准,包括有损害名誉权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的发生、名誉权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本案中,上诉人驾驶的危险品运输车辆未配押运员,导致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即上诉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在先,自身行为存在过错,从而导致受到行政处罚的后果,因此不存在因行政处罚导致损害其名誉权的事实。
法院认为,上诉人虽系被上诉人的员工,但其明知案涉车辆未配押运员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却未予以拒绝,仍然违规驾驶车辆,其自身行为存在过错,因此其受到行政处罚的后果系自身原因所致。法院指出,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行政处罚对上诉人及其家庭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故其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亦缺乏法律依据。
2022年9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二审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
法官点评
名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的客观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的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本案中何东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固然会导致社会对其产生负面评价,且影响其及家人的工作、生活,但这一结果是由其自身过错导致,并非他人的侵权行为引发,故其名誉侵权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本案提醒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司机,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在所在单位安排工作出现类似本案这样未配押运员等瑕疵时,要主动提醒。如果单位坚持不予改正,那么司机应果断拒绝相应的工作安排,否则只能自己承担责任。
本案还提醒人们,危险品运输车辆即使在空车状态下,也存在安全隐患。这是因为运输过程中储存过危险物质的罐体等包装物或容器,也属于危险货物,其使用和发生事故时的处置措施,都须由押运员来操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押运员每次工作必须是“一辆运输车一来一回”,才算完成。因此,即便是在空车状态下,危险品运输车辆也必须配置押运员,否则其所在单位及驾驶车辆的司机都可能因此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