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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者的“镇痛药”

2023-03-20郭红敏

检察风云 2023年4期
关键词:贩卖毒品镇痛药美玲

文/郭红敏

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间,程吉东在他人的帮助下通过淘宝、微信向张某等20人贩卖“泰勒宁”600余次,合计6500余盒,贩卖金额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2022年11月15日,犯贩卖毒品罪的程吉东被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获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他的妻子、女儿等被告人也分别获刑。近年来,临床上常见的镇痛药品“泰勒宁”,成了吸毒人员眼中的毒品,案件呈多发态势。

家族团伙贩卖“泰勒宁”

1963年4月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的程吉东,大专文化,2002年1月17日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间,没有职业的程吉东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通过淘宝、微信以每盒58元至70元不等的价格向张某、刘某、苏某等20人贩卖“泰勒宁”。

2020年6月,程吉东拉外甥女于美玲和她朋友李晓芹入伙。于美玲,女,1974年3月出生于山东省招远市,高中文化,无职业;李晓芹,1977年2月出生,和于美玲是老乡,大专文化,招远市某卫生室医生。程吉东和于美玲看重的是李晓芹的卫生室资质。程吉东在于美玲的帮助下,2020年6月至12月,借用招远市某卫生室的资质向山东泰岳医药有限公司购买“泰勒宁”16次,共计27箱,合计8100盒,价值人民币24.3万元。其间,程吉东给予于美玲好处费合计人民币2.8万元。

尝到甜头的程吉东还把女儿程飞和妻子李支娟拉下水。程飞,1988年4月出生于烟台市,大学文化,无职业;李支娟,1963年11月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高中文化,无职业。二人均住烟台市莱山区。2020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18日,程吉东安排女儿及妻子帮助其以每盒65元至7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微信向孙某、麦某等人贩卖“泰勒宁”10余次,合计100余盒,贩卖金额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

2020年12月22日,程吉东、程飞、李支娟被抓获到案,于美玲、李晓芹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日,办案人员在程吉东住处扣押“泰勒宁”3盒及散装“泰勒宁”3900多片,在于美玲处扣押“泰勒宁”500多盒。经鉴定,扣押的“泰勒宁”中检测出羟考酮成分。

大部分人易忽视“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认清危害。

程吉东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21年2月6日被逮捕;李晓芹于2020年12月23日被刑拘,2021年1月28日被逮捕;程飞于2020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9日被刑拘,同年1月28日被逮捕;李支娟于2020年12月23日被刑拘,2021年1月28日被逮捕。

程吉东、于美玲、李晓芹、程飞、李支娟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侦查终结后,经指定管辖,由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向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6月8日,台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程吉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于美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李晓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程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李支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扣押的手机、电脑、打印机等作案工具,按物证保存。

一审宣判后,李晓芹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1月15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隐秘销售逃避监管

通常情况下,“泰勒宁”需要凭医生处方购买,并且由医疗机构在用量上进行严格把控。但是,沈阳某大药房的实际经营者李某、欧某通过隐秘的非开架销售,逃避实体监管。李某,1979年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大学文化;欧某,女,1982出生于重庆市滦平县,专科文化;单某,女,1980年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中专文化,是奉天堂大药房的营业员。

2021年7月,杨某微信联系欧某问是否还有“泰勒宁”,李某将“泰勒宁”带到药房交给单,告知有人来取就将其卖掉。7月26日,唐某到奉天堂大药房从单某手中购买一盒10片的“泰勒宁”。2021年10月20日,李某、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2年1月4日,新民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欧某作为药店的实际经营者,均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单某帮助两名主犯销售违禁精神管制类药品,系从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在案件审理期间,三名被告人均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积极预缴罚金,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2022年5月9日,新民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欧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非法买卖“泰勒宁”入刑

“泰勒宁”又名“氨酚羟考酮片”,是临床上常见的镇痛药品之一,适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中重度急慢性疼痛,常用于术后剧痛或者中度乃至重度镇痛,镇痛作用和成瘾的核心成分都是“羟考酮”。“泰勒宁”成瘾的机理与海洛因相似,如果不控制剂量长期服用,人体产生耐受性,药量会不断上升,令人逐步上瘾。

2004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泰勒宁”被调整为普通处方药进行管理,可以在药店等零售渠道销售,但须凭处方购买。2009年,国内第一例“泰勒宁”成瘾临床病例引起了社会关注。此后,该药物的成瘾问题逐渐步入公众视野。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2014年1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泰勒宁”在该品种目录里。

“泰勒宁”是临床上常见的镇痛药品之一

近年来,“泰勒宁”逐渐成为药物成瘾者的“新宠”,2019年8月,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制品列入管理的公告》,决定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国家管制的一级、二级精神药品。紧接着国家药监局、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加强氨酚羟考酮片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购进氨酚羟考酮片。此后,“泰勒宁”由三级止痛药转归“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即我国《刑法》第357条所规定的“毒品”范畴。

《刑法》第357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357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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