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体系
2023-03-20施春风
文 / 施春风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既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和基础保障,也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2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聚焦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难点热点,明主线、抓关键、补短板,压紧压实地方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制度作了重要完善和创新,意义重大。其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依法推动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等相结合的社会共治新机制,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保障,也是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自我管理能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首先是产出来的。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多而分散、生产经营方式和规模差异很大,仅农户就有2亿多,必须把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收储运商贩等全部纳入监管视野,落实好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新法明确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具体为: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鼓励和支持上述主体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继续压实经营者自我管理责任,要求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规定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食品生产者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时应当依法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总之,通过明确生产过程、收储运输、消费加工等环节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义务,全链条强化内部质量控制,全过程压实自我管理责任。
明确属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责任
安全农产品和食品,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需要建立更为严格的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新法明确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进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加强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按计划随机开展监督抽查等具体职责,并规定了责任约谈制度和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同时,在强化基层监管队伍建设的基础上,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接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最初一公里”。
强化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培训服务义务
发展农业一靠政策、二靠科学、三靠投入,最终要靠科学技术解决问题。近年来,我国农业科技创新蓬勃发展,为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提供了新支撑。早在1993年,我国就出台了农业技术推广法,新法进一步强调,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2013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农户不清楚或者不在意农药的毒性、化肥的养分以及用量,导致误用、过量使用而污染农产品,这在农村是比较常见的现象。要广泛开展环保知识和法规宣传教育,推广农民一看就懂、一学就会、一用就见效的简单易学技术,引导农民科学合理施肥、用药、用料。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负有依法履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等公益性职责。考虑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是验证农产品是否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主要手段,也是农产品生产者实施质量安全管控的重要措施,而农户等小规模主体面临着没有条件自己配备检测设备,委托专业机构检测存在一定困难等问题,本法明确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应当为农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产品检测技术服务,充分利用其优势条件。
发挥经济组织与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既有千家万户的小农户,也有规模较大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光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是管不住的,亦应发挥经济组织与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可以通过不同的形式将成员组织起来,能够把一家一户的生产纳入标准化轨道,增加一道安全防线,其作用不可忽视。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可以成为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连接的纽带,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管理的重要依托和保障,成员之间可以实现相互监督,小规模生产也可以有组织、有管理、有监督。行业协会则是通过协会章程、行规行约等,引导和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同时为本协会的会员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技术、知识等服务。新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及时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的路径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事关人民生活、社会稳定的大事,新法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安全治理的有效途径。一是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贴近人民群众、熟悉人民群众需求、了解人民群众意愿,在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宣传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知识,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等方面具有特殊优势。二是发挥新闻媒体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浓厚氛围。同时,为避免不客观报道误伤一个产业、损害全行业大多数生产者合法利益,特别规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三是鼓励消费者协会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安全治理有渠道、有效果。
健全社会共治体系有效落地实施的保障机制
针对人民群众十分担心的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超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问题,新法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注重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治理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一是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记录,记载处罚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记录共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生产经营主体诚信自律。二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尤其是提高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的罚款额度。三是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实践,积极促进行政机关发挥主动纠错机制作用,以磋商、检察建议等非诉方式和诉讼方式督促协同行政机关开展前段治理和依法履职,及时纠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守好最后一道防线。
悠悠万事,吃饭为大。随着城乡居民食物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对农产品的需求已经从“有没有”“够不够”转向“好不好”“优不优”。但是,农产品和食品安全是底线要求,始终没有变,越是形势好的时候,越不能麻痹松懈。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明确了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有力法治支撑。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要加快构建政府、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各主体良性互动的社会共治体系,真正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