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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治理典型案例分析

2023-03-19张玉斌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2023年3期
关键词: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

张玉斌

(辽宁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杂志社,辽宁沈阳 110161)

1 引言

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1],超过排放标准限值或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而造成的噪声污染,不仅会让人心情烦躁,还会导致耳鸣、高血压、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妨碍人们的正常休息、学习和工作,是威胁人类健康的“隐形杀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型噪声源不断出现,其污染区域逐渐蔓延,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对安静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噪声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近年来,我国噪声投诉举报量持续居高,据不完全统计,2021 年我国有关部门共受理噪声投诉举报400 多万件[2],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刻不容缓。

2 噪声污染治理典型案例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领域的噪声源污染治理,有关部门相继查处了一批噪声违法违规案件,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噪声问题。通过对噪声污染治理领域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一方面可发挥典型案例的惩戒警示作用,威慑潜在的噪声违法行为,取得“查办一案、教育一片、警醒一方”的效果;另一方面可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增强全社会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共同维护安静和谐的生活环境。

2.1 工业企业噪声污染典型案例

工业的发展不断推动社会进步与人类生活水平提高,也导致了不可忽视的生态环境污染。除了常见的“三废”污染,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污染问题同样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案例一:2022 年7 月14 日夜间,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检查某食品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冷藏仓库的制冷机正常运行,外挂风机时停时运转,产噪明显。执法人员立即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厂界噪声进行监测。根据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该公司所在地属于2类声环境区,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西北侧厂界噪声值为58 dB(A),超过2 类功能区的噪声排放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规定:“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1]案例一中,该企业生产时造成了噪声污染,集美生态环境局对其进行了处罚。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者在机械设备的设计、建造、安装及日常运营过程中,应细化防控噪声举措,确保将噪声排放限制在标准范围内。

案例二:2022 年8 月,上海闵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公司主要从事一般密封零件和波纹管生产,属于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中要求其针对厂界噪声每季度开展一次自行监测,但该公司未能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提供2022 年第二季度厂界噪声检测报告。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时禁止排放工业噪声[1]。案例二中,该公司违反了“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1],因而受到处罚。噪声排放信息和噪声控制要求是排污许可证中的重要内容,企业应当根据要求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2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典型案例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1],近10 年来,我国建筑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问题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作息。

案例三:2022 年6 月15 日22 时,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接到某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投诉。经现场检查,该工地为某产业园二期工程,施工单位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并于6 月16 日对其立案调查。

我国目前还处在工业化阶段,城市基础建设规模较大,施工项目比较多,而《噪声法》明令禁止非特许的夜间施工作业[1]。案例三中,由于该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夜间施工证明,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法律规定责令其停止噪声扰民行为,并处以1 万元罚款。根据《噪声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如有特殊需要必须在午间、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1]。

案例四:2022 年6 月5 日夜间10 时后,永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建设工地正进行作业。该工地距离永泰县高考考点及备用考点不足千米,周边为学校和生活区域,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期间有明显噪声产生,且施工时间超过《噪声法》规定的夜间10 时。永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使用无人机远程视距航拍,固定证据,启动立案调查[3]。

建筑施工噪声多为临时性,通常在施工完毕后即会消失,案例四中,永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某建设工地违法行为后在第一时间固定了证据,避免了证据缺失无法弥补的情形。该建设工地除违反了《噪声法》“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之外[1],还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禁止在高考、中考期间考点周围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活动”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尽量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在高考、中考期间更应严格控制施工作业时间。

2.3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典型案例

交通运输噪声是指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1],如轮胎摩擦声、飞机轰鸣声、轮船汽笛声、汽车喇叭声等,其超过一定限度时将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五:2022 年10 月3 日凌晨,泉州市公安交警支队丰泽大队接到某路口附近有“炸街车”深夜噪声扰民的举报后,通过组织调查找到违法车辆。在调查过程中,该涉嫌噪声扰民、非法改装的车辆驾驶员承认其车辆经过非法改装。

《噪声法》明确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要求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要控制音量[1]。案例五中,某驾驶员为寻求一时的刺激拉风对车辆进行了非法改装,其“飙车、炸街”等不文明驾驶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还影响了市民的正常生活,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责令其将非法改装部位恢复原样,并签订不再炸街扰民的承诺书。维护文明交通秩序,营造良好出行环境,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广大驾驶人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六:2021 年12 月3 日,巨野县毕某以某高速公路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距其房屋太近,公路上车辆行驶产生噪声,尤其是夜间噪声严重超标,影响一家人的正常生活为由,向巨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侵害,采取降噪措施,确保房屋声环境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并要求支付精神赔偿金及相应经济损失。经鉴定,毕某的房屋夜间的环境噪声超过了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排放限值要求,使毕某正常的生活受到公路噪声污染干扰。2022 年4 月29 日,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 日内采用修建隔音墙或其他有效措施,将毕某居住的涉案房屋室外夜间噪声降到标准要求以下,并支付毕某的相关鉴定费用。

判断某单位排放行为是否构成噪声污染侵权,主要依据其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案例六中,被告公司作为该段公路的管理者,有责任采取措施减轻交通运输噪声影响。因此,对毕某要求被告公司采取降噪措施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毕某未能提供证明其因噪声污染造成实际损害的相关证据,对其有关精神和经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先路后房、先房后路”噪声问题,新修订的《噪声法》视不同情况做了专门规定,建设单位应根据要求采取降噪措施。

2.4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典型案例

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1],可分为营业性场所噪声、公共活动场所噪声、其他常见噪声三类。

案例七:2022 年6 月15 日晚23 点,南平市延平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和监测人员对群众投诉的辖区内的某餐厅进行突击检查。该餐厅虽主要从事餐饮服务业,但配套了音响设备,产生较大噪声。延平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随即开展边界噪声监测,结果显示,该餐厅正门一侧边界噪声值为55.8 dB(A)。因该餐厅位于居住、商业混杂区,超过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2 类声环境区噪声排放限值[3]。

《噪声法》规定“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上述案例中,某餐厅未能做到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守法经营、规范经营,根据相关规定,延平生态环境局对其进行了处罚。酒吧、餐厅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自觉在夜间(每日22 时至次日凌晨6 时)采取有效措施减音降噪,把经营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

案例八:家住广州市某小区的王某自2018 年12 月起在家里经常会听到古怪声音,经调查其为同楼的李某播放的录音。由于监测结果显示其并未超过噪声污染限值标准,执法部门不能依法予以处罚。2022 年4 月13 日,王某提交《禁止令申请书》,请求海珠法院禁止李某制造噪声。4 月14 日,海珠法院裁定支持王某的禁止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李某不得再制造噪声扰民。2022 年4 月15 日上午,李某签收民事裁定书及禁止令,并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拆除录音播放设备,删除录音文件,并承诺不会再制造噪声扰民[4]。

根据2022 年1 月1 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在噪声污染纠纷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的申请出具禁止令,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噪声污染[4]。装修噪声、娱乐噪声、宠物噪声等社会生活噪声源多发生在居民之间,因此很难监测和判断其是否超标。案例八中,海珠法院发出了全国首份“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为噪声污染纠纷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途径,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引导意义[4]。

3 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措施

每个人都可能是噪声的制造者,也可能是噪声污染的受害者,噪声污染防治涉及人类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从上述噪声污染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噪声产生的环节多、瞬时性强,而且取证难、监管难,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加大噪声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推动我国声环境质量改善。

一是源头防控,标本兼治。近年来,新型噪声源不断出现,噪声污染日益多发,而加强源头防控是减少噪声污染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治污要治本,治本先清源,根据噪声传播的主要途径,除采取吸声、隔声、消声和减振等方法降低噪声外,还应从源头抓起,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二是科学防控,分类施治。噪声污染有其固有的特性,其在一定范围内传播,且无污染物存在,噪声源消失则污染立刻消失,很难集中收集处理。因此,应根据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不同领域噪声的不同特点,进行科学防控、分类治理,循序渐进地提高噪声污染防治水平。

三是依法防控,强化法治。2022 年6 月5 日开始施行的《噪声法》,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在噪声污染防治过程中,审批部门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社会公众应依法抵制噪声污染现象,只有各相关主体均落实好噪声污染防控责任,才能持续推动声环境质量改善。

四是合力防控,社会共治。噪声污染防治涉及环保、公安、城管、房产管理等多部门,应建立高效畅通的多部门治理联动机制,逐级推动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合力防控噪声污染,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营造更加舒适宜居、更加宁静美好的生活环境。

4 结语

2023 年1 月,生态环境部等16 部门发布了《“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划了“十四五”期间各部门主要开展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对于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防治噪声污染,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维护人民群众和谐安宁生活环境的务实举措,对于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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