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引用漫画是否侵权?
2023-03-17秦风
文/秦风
独创漫画作品
潘女士之前在山东省潍坊市某公司从事创意策划,2013 年生孩子后辞职回家做起全职妈妈。陪伴孩子之余,她拿起画笔,开通微博,取名“克伦威尔潘”,成为母婴育儿博主。
克伦威尔潘的微博,不时发布以潘女士孩子为主人公的漫画,记录着童真、童趣,很快吸引了一大批粉丝。一天,有位职场妈妈在潘女士的微博动态下留言,说自己一天中最轻松的光景就是通勤地铁上的时间,虽然不过二十多分钟,但可以让她暂时逃离孩子的哭喊吵闹和工作压力。
想起自己边上班边带娃的经历,潘女士不由感慨万千,她回复那位妈妈:“当妈后才真正觉得时间就是金钱,可惜,妈妈们是最‘穷’的那群人。”
潘女士决定以“职场妈妈”为主题创作系列漫画《职场妈妈的一天》。她结合亲身体验,完成了24 幅漫画作品,分别展现了“起床”“洗漱”等24 个场景。
2014 年4 月10 日,这24 幅 作 品 在 克 伦 威 尔 潘 的微博上发布。潘女士写道:“此漫画真实记录了我的一天,同样献给和我一样,甚至更辛苦的全职妈妈们。我们终于可以让人感慨一句:当妈不容易啊。好好珍惜并爱我们吧。”随后,《职场妈妈的一天》在网上掀起广泛的话题性讨论。
擅用画作起纷争
2021 年9 月7 日,潘女士无意间看见某化妆品微信公众号的文章《日上班、晚陪睡,天津职场妈妈们很累很累的》,她发现该文插图使用了《职场妈妈的一天》的漫画,再看对方发布的时间,竟然是2015 年3月7 日。对此,潘女士颇觉错愕,她从来没有授权任何单位使用自己的作品。于是,她查看了该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是天津某商务信息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之后,潘女士与信息公司交涉稿酬事宜,没有得到满意结果。
2022 年3 月,潘女士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请求判令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刊登启事、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1.8万元,并赔偿其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 元。
法庭上,潘女士诉称,她于2014 年4 月创作的漫画作品《职场妈妈的一天》,在整体构思、画作的构图、表达等方面均凝聚了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艺术价值,并且结合时下热点,引起话题性讨论。被告信息公司未经原告授权和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化妆品护理店使用,且未支付任何费用。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被告辩称,引用插图是信息公司员工的个人行为。该员工在公众号发布文章,其中插图部分来源于百度搜索,该文网页在配图时,注明来源于网络,公众号在编辑文章时,《职场妈妈的一天》并未申请版权,现在通过网络搜索,仍然可以查找到无水印无版权的图片,故而信息公司并非故意侵权。尤其需要说明的是,使用图片的公众号不包含任何商业广告,纯粹出于分享该作品的目的,文章的阅读点击量仅为12 次,没有证据表明分享行为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
赔偿合理损失
经过公开审理,法院认为,涉案漫画作品构思巧妙、生动形象,运用漫画及文字介绍,展示了职场妈妈一天的活动,该漫画作品的创作过程,以作者的亲身体验展示了独创性,系以漫画及文字的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其著作权依法应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系微信公众号主办单位,其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公众号上使用了《职场妈妈的一天》系列漫画中的18 幅。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获权利人许可,亦不具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情形,侵犯了原告潘女士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主张系员工的个人行为,其不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作品已经删除。
法院指出,综合考虑原告作品的类型、内容、影响力,以及被告的主体类型、侵权情节、方式、后果等因素,适当考虑原告合理的维权成本,酌定信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
2022 年6 月22 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信息公司赔偿潘女士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 元,驳回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以案说法】
随着互联网经济持续发展,网络生态环境愈加复杂,各类侵权现象频频发生,其中包括著作权、专利权等。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4 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信息公司侵犯了潘女士对涉案漫画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