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学科交叉融合与法学教育模式的流变
2023-03-16胡铭严嘉琪
胡铭 严嘉琪
摘要:在教育模式上突破学科壁垒、实现多学科交叉共融,是新文科建设的主要内涵。新时代法学建设作为新文科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宜秉持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导向的原则,以适应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需求。传统法学教育阻断了法学与其他二级学科的知识贯通,造成学生理论教育与实践运用之间的学用脱节。面对这一困境,相关各方虽然进行了人才培养体系的革新,从法学学科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予以交叉融合培养,且着力推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并促进司法实务型教育的发展;但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依然存在着学科间的隔阂难以打破、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不完善、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存在体制鸿沟的现实困境。基于此,应着力解决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与新文科发展要求相互抵牾的问题,着力推动传统法学教育与理工科交叉知识平台的互融共通;为促进域外法向“知识供给”定位转变,应侧重培养通晓本国法和外国法的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还应鼓励法学院与实务部门间的协同合作,切实提高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
关键词:新文科;法学教育模式;司法实践;涉外法治人才
DOI: 10.20066/j.cnki.37-1535/G4.2023.03.05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和“浙江大学数字社会科学学科会聚计划”的阶段性成果。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实现这一目标,有力的人才保障和理论支持在当下语境下就显得尤为重要。若要切实培育出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改革原有的教育模式和人才培养体系,就成为不可或缺的途径。正是由于法治中国建设这一新时代需求的日益凸显,以及社会对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期待,《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随之出台。这一文件围绕着新时代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的演进方向,针对法学院校教育体系的变革和法学理论研究体系革新,阐明了宏观层面的对策意见。其实,早在该文件出台之前,教育部针对新时代高等教育文科发展的可能路径,发布《新文科建设宣言》,强调复合型、交叉性文科人才培养在新时代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当前智能化、信息化的高科技场域下,社会诸领域呈现出的问题日趋复杂,单一的文科知识体系已经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促进文科与理工农医之间的交汇贯通,探索以实践与问题为导向的新文科培养模式,能够更好地契合时代需求。
那么,“新文科”究竟“新”在何处?法学教育在新文科视域下处于何种角色定位?法学学科属于文科大类中的一级学科,如何在新时代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助力?在强调新文科建设的话语体系中,法学教育相较于传统的培养体系发生了哪些变化?如何评价这些变化?法学教育的未来究当如何?这些问题都没有被系统地、深入地予以挖掘,以至于实践中各大高校并未对当前的法学教育予以清晰合理的定位,没有协调好传统法学教育体系与新的法学教育模式之间的关系。本文拟从法学教育模式的转变出发,探讨新文科视域下法学教育模式与传统模式的异同,梳理近年来法学教育模式的流变历程,对法学教育现状予以反思,同时对法学教育的未来发展趋向作出展望。
一、新文科的发展要求对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挑战
(一)新文科建设的内涵与基本理念
“新文科”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希拉姆学院(Hiram College)于2017年提出,意指文科专业的发展不应受学科边界所局限,而应当与社会现实需求相呼应,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①。基于此,传统文科的研究应当积极融合其他领域专业知识,以“跨学科”的综合形态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新文科理念以创新性作为核心内涵,强调通过不同学科间的融合来满足新时代挑战带来的理论需求,其内涵的具体体现十分多样。在教育内容上,新文科的发展理念强调文科教育应当结合理科思维,将文科改造为文理结合的交叉学科,以满足现代科技化社会发展的需要。这种学科交叉与深度融合的理念拓展了传统文科的边界,促进了学科之间的互动与合作。在功能上,新文科的发展超越了传统文科仅局限于在理论层面探究社会运行客观规律的模式,更加强调实践之于社会现实的建设功能,致力于培养具备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的综合型人才。在方法论上,新文科建设兼采前沿科技结晶,将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等计算工具与传统人文社科相结合,在数据科技的新视野下,探寻人文科学的时代意义②。面对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和数字化转型的挑战,新文科理念以“继承”和“創新”为特点,不仅响应了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而且为传统人文学科的发展注入了时代性生命力。在“2018年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对接会”上,时任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吴岩指出,为创新发展高等教育、满足我国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目标,要全面推进“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推出“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版,形成覆盖全部学科门类的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一流本科专业集群。教育部新文科建设工作组副组长徐显明教授曾在2020年召开的“新文科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我国应当建设中国话语体系主导下的“新文科”。换言之,我国新文科的建设应当立足于国内实践需要,在“创新性”理念的指导下确立新使命、融合新方法、应对新挑战。
新文科的“创新性”理念体现于诸多层面。其主要内涵在于突破学科之间的壁垒,实现多种学科知识的有机结合,以促进新型文科的建设并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社会科学的发展无法脱离社会实践,而社会实践又总是处于变化和发展之中,因此新文科教育自然应当充分吸收社会进步中的先进成果。然而,新文科的“创新性”并不是简单盲目地否弃传统、聚焦当下,而是应当以现实问题为导向、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为目标,实现传统文科的进化升级。这个过程既不能贸然剔除传统文科发展的理论根基,也不能脱离历史经验的积累,而是要做到理论与经验、历史与现代的结合。在此视角下,法学的新发展也应当对社会现实的新需求予以回应,探寻本学科的时代内涵。新时代法学的发展亦应在立足时代问题的基础上融入“创新”这一核心理念,超越传统法学的学科边界。
新时代法学的发展呈现出多样化特征。从学科间的融合来看,新时代的法学既应当体现于学科内部的融合,比如民商法与行政法的融合,也应当体现于学科外部的融合,比如与其他人文学科甚至理工科的融合。法学与人文学科的融合衍生出了诸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心理学等多种强力的分析工具;法学与理工科目的融合衍生出了如互联网法学、人工智能法学、计算法学、数据法学等等交叉学科。通过跨学科的融合,新时代的法学能够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从社会实践的导向来看,新时代法学的发展应当立足于解决社会实践问题,将法律应用于处理具体的社會问题和现实挑战。比如当今国际贸易往来的频仍,衍生出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问题,使得涉外法律方向的法学教育成为新时代法学发展的重点方向之一。通过深入了解社会实践和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新时代的法学应能够提供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从思维方法角度来看,新时代的法学鼓励创新思维,以应对快速变化的社会和科技发展。新时代法学教育的发展也体现于对现代科技的灵活应用。现代技术的红利使得法学教育突破了传统课堂的限制,新时代的法学可以通过网络在线学习平台开展超越时空的教育工作,通过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更加准确地分析预测未来裁判趋势,通过远程互动平台连接司法执法一线,进而实现法学课堂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结合。从历史使命的角度来看,新时代法学的创新特征体现于以解决社会现实问题为导向,有利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实施,以及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保障。这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目标高度契合。新时代对于“新文科”以及法学教育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和挑战,这也凸显了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不足。通过对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反思,有助于更深入地了解新时代法学的具体发展要求。
(二)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与新文科发展要求的矛盾和抵牾
新文科的发展目标是适应社会现实需求,要求新时代的法学教育与其他学科知识灵活有机地结合,形成实用高效的问题解决工具,而非仅仅停留于纯粹的理论探讨。然而,我国由“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所构成的传统法学教育体系,已经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传统法学教育模式虽然有助于学生厘清各个部门法之间的差异,区分不同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但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部门法之间的知识壁垒,阻碍了学生在专业领域中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和灵活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提升。从新文科的视角看,新时代的法学教育要求学生不仅具备精湛的专业技能,同时要对跨学科知识具有宏观的把握能力。因此,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相对独立的特点与现实需求相脱节。从实践来看,传统法学教育所培养的学生,即使顺利完成多年的理论教育课程,仍然需要重新学习职业技能以应对实际工作中的挑战。理论教育与司法实践的脱节,不仅无益于毕业生应对现实的挑战,还会导致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新时代的法学教育模式应当力补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着力拓展学生的学科研究视野,培养学生的复合思维方式和观察分析社会现实问题的能力。通过发展以专业化和创新性为特征的新时代的法学教育模式,并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相辅相成,形成合力,才能为社会培养出具备解决现实问题能力的人才,以满足新文科发展的要求。
以新文科为背景的法学教育,应当适应新时代的社会需求。数字化时代的极速发展给人民群众的网络信息及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技术层面的新挑战。如何在信息化时代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和人民的财产安全,是新时代的法学教育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 “要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和宣传,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的法学学科体系建设要求。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加强专业领域的立法,尤其是在太空、深海、极地等领域的立法研究方面,法学界仍需努力。如果仅仅停留于传统法学模式,将无法满足这些技术性领域法律研究的实际需求。考虑到这些领域与国家安全的紧密关联,改变法学教育模式以培养适应新挑战的法律人才,对于我国专项领域的法治建设至关重要。除了上述所涉,还有诸多因素需要考虑,如新科技的发展、新生活模式的涌现、“一带一路”倡议以及世界各国间的贸易摩擦等等。所有这些因素都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时代性的课题。因此,法学培养模式也应当回应时代的要求,以探索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法学发展路径。
二、法学教育模式的流变对新文科发展的回应
(一)培养体系的革新:以问题为抓手的交叉学科培养
近年来,司法实务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很难运用单一的部门法理论进行解释。倘若视角仅局限在某个单一的部门法领域,则实践问题背后的理论逻辑以及化解实践难题的进路都难以被发掘。因此,继续按照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只针对某个部门法,培养囿于该部门法的理论型人才,显然不合时宜,难以适应当下的发展需要。这种模式过于注重专业的细分,所培养的人才仅具有单一的知识结构,缺少对多元知识予以整合的能力,缺乏利用知识储备思考问题的创新视角①。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在数字化的时代背景下,与技术相关联的法学问题日趋增多,如果法学院培养的学生对计算机、数据处理等理工科知识一无所知,则很难回应法律人解决现实问题的社会需求。基于新文科建设的发展要求,以问题为抓手,应当修正既有的法学教育培养体系,重新规划设计交叉学科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审视近些年来我国各大高校法学教育的变化,可以发现,交叉学科的培养路径已在实践中被逐步推行。此种培养路径,除了法学学科内部的交叉培养形式,还有法学与外部学科联合交叉的样态。
1.法学学科内部交叉的培养形式。法学研究的基本进路是,从经验事实、法律现象出发,揭示出背后的理论成因和内在逻辑②。观察当前实践中的法律现象,不难发现,罕有仅通过一个部门法研究就能解释清楚的问题。特别是很多热点问题的涌现,倒逼研究者掌握法学学科内部交叉知识。其实,在法律专业大类中,划分出了若干个二级学科。这种做法的本意是为了研究的便利,并不是人为地作茧自缚,为法学研究设置障碍。试想一下,若研究者固执地坚守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无法从部门法研究的“标签”中跳脱出来,则很多前沿问题就无法被透彻地予以研究,极富洞见的学术观点也就难以呈现。
举例而言,环境法学虽然是法学二级学科,但对这个论域中具体问题的研究,很难说与法学内部其他学科无涉。类似环境污染侵权、环境犯罪、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公益诉讼,都是环境法研究的重点内容。对于这些法律问题的分析阐释,并非环境法这一个部门法所能承载,而是需要其他部门法的知识体系相与补充。民法中侵权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能够为环境侵权问题提供分析范式;而刑法中犯罪的构成要件、对法益侵害的判断标准也能对环境犯罪案件的解释给出指引。至于环境影响评价及公益诉讼,则与行政法和诉讼法密不可分。而且,“生态文明入宪”是2018年修宪的重要内容和突出亮点,对环境法的具体建构有重要的指导意義①。这说明对环境法具体问题的系统阐释,也无法脱离开宪法学基础理论。除了环境法学这一二级学科,其他如劳动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都有可能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或诉讼法的研究领域。
除却具体的法学二级学科,近些年来,“领域法学”的新型研究思维也逐渐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②。以问题为抓手,对某一个具体实践领域的法律研究,仅靠单一的部门法是难以承载的,需要多个部门法进行交叉分析。例如,“企业合规”作为一个涉及多个法学学科的前沿问题,对交叉研究的需求更大,对多个法学内部学科知识的要求也更高。之所以要对“企业合规”进行交叉研究,是因为这一问题与商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均具有关联性。首先,企业合规是一套基于合规风险防控的公司治理体系,对公司的治理,包括公司经营与财务风险的防控都有所勾连,属于商法的范畴。其次,如果企业有行政违法行为,行政监管部门也会对其进行监管、调查甚至处罚,这些问题被行政法所囊括。另外,针对进行合规整改并制定有效合规计划的企业,检察机关可以暂缓起诉甚至不予起诉、宣告无罪亦或减轻刑罚处罚,这对于传统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理论都构成了挑战③。以“企业合规”这一论域中的具体问题为导向,需要融合法学学科内部多个部门法学的研究方法,否则无法全面系统地解决现实问题。假如法学院所培养的学生,未来的职业导向是律师或企业法务,面对企业合规问题,必须要全面地调动所学知识对相关问题进行统筹处理。律师和法务的共同目标是协助企业规避与防范法律风险,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风险,无疑都突破了单一的部门法领域。再比如,学界热议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同样涉及公法与私法交融的问题,且《个人信息保护法》究竟该划分到哪个具体的部门法当中,也同样模糊不清。有观点指出,个人信息保护从调整关系、保护群体、损害救济以及监管制度等多个角度来看,均体现了公私法交融的特征④。在这种情况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必须要打通公法与私法之间的边界,如此方可获得全面透彻的理解。
2.法学学科外部交叉的培养形式。除了法学学科内部交叉融合的人才培养形式外,近年来“法学+其他学科”的培养形式也备受推崇。如上所述,实践中的很多问题并非单靠某个部门法所能解决。同样地,仅仅依靠法学内部的学科交叉也未必能够得到透彻的理解。法学学科得以发展的重要因素,即是借鉴人文社会科学其他学科以及自然科学的知识、理论与方法,进一步推进法学知识结构和学科体系的完善与发展。譬如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律心理学以及法律人类学等,就是法学与外部二级学科交叉的实例①。在当前大数据云集的信息化背景下,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高科技为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设若法学教育仍囿于传统文科的窠臼,对技术层面的理工科知识一无所知,那么所培养出的人才便带有先天缺陷。文理交叉其实是“新文科”建设的一大亮点②。在当前法学教育的建设过程中,就有高校积极地建构文理交叉的学科法学学科培养体系,以为数字化时代服务。中国人民大学为此成立了未来法治研究院,吸纳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的师资力量,积极投身于新技术变革所产生的法律问题的研究。该研究院开设的课程涵盖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治理、人工智能与法律规制、网络犯罪与网络安全等,在课堂中传授文理交叉的知识内容,以期更好地与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相对接③。浙江大学也在积极地开设“本研贯通卓越数字法治班”,探索数字时代法治人才培养的新模式。该班一方面讲授计算机、数字技术方面的课程,另一方面还教授基础编程等实践层面的课程,并利用校级跨学科平台实现法学与计算机科学之间的学科对话,促进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④。有观点指出,数字时代的法学,不仅要实现文理交融的基本培养范式,还要反映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公民等法治关系,并要能阐释法治关系背后的法治理念和基本逻辑⑤,这无疑对数字时代交叉学科的培养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意味着,“法学+其他学科”的外部交叉研究培养模式,不能仅是法学研究者和计算机科学等理工科研究者的简单组合,而是致力于培养既懂法学研究、又具备其他学科基础知识和研究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只有如此,才能以问题为抓手,利用所掌握的复合型知识结构,在学科贯通中解决实际问题。
(二)培养理念的拓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之路
在全球化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对外开放,推进全球治理法治化,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无疑有助于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新时期的纵深式发展。而这一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兼具全球视野和中国气派的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输送。并且,涉外法治人才起到了增强我国在国际社会法治话语权的后备军作用。
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统筹推进,是我国在法治全球化时代应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双重基点,需要“两手抓”,方能达至统筹兼顾的实效。以“统筹”观⑥的视角建构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共同发展新模式,既服务于本土和全球发展两个大局,又能够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创造良好的国际法治环境。如能持之以恒地以“统筹”观推进域外法治建设,则能够做到立足本土、面向世界,通过培养一批德才兼备的涉外法治人才,在具备精通本国法律、外国法律知识和涉外法律服务技能的基础之上,更好地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服务。基于此,自2021年起,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15所高校通过并实施法律硕士(涉外律师)培养方案①。该项目的目标是培养一批外语能力优秀、能够从事跨国法律业务且通晓国内法、国别法和国际法的复合型法律人才。除了这一策略以外,还有高校整合国内的法学资源,与海外相关法学院建立中外合作办学的伙伴关系。比如,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与美国亚利桑那大学法学院联合开展合作办学。学生可以依照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2+2”或“4+0”的培养路径。本科前两年,完成法律课程的学习以及法律英语培训项目,专业课程以及语言成绩合格之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学习。大三和大四两个学年,学生可以按照实际需求选择是否出国学习。亚利桑那大学法学院会选派老师来中国进行线下授课,全英文教授美国法律知识,带领学生阅读案例,培养法律英语写作能力②。这种模式为培养知己知彼的涉外法律人才提供了较好的参考路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也按照新文科要求,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当作重点任务加以实施,并探索出“理论+实务”“法律+外语”“境内+境外”等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③。
(三)培养目标的转型:强调法学理论的实践运用
传统法学教育侧重于对政治的回应,持守精英教育的理念,对职业教育欠缺必要的观照④,很大程度上与实践脱节。显然,市场主体所期待的法学专业服务,建立在实践需求的导向之上。一旦法学生被束缚于理论钻研的课堂教学,对司法实务操作不甚了解,那就无法实现从理论到实践的跨越。法律是定分止争的工具,修习者只有掌握法律职业技能,方可运用法律真切地解决现实纠纷。问题是,现行培养模式大多是以培养“法学研究型”学者的路径规划培养方案,对实践导向的司法实务型人才给予的关注相对较少。
审视当下各大高校之于法科学生的实践教学,不难发现,虽然不同高校采取的实践方式有所不同,但多流于形式,并未达到预期效果。虽然专业实习基本上是各个高校对法学本科学生以及法律硕士研究生所开设的必修课程,学生需要修满相关实践学分才满足毕业要求;但就具体情况而言,很多学生也只是象征性地从事辅助性的服务工作,很少能够接触到实质性的核心业务。而且,高校对分散实习的监督管理力度有限,很多时候专业实习难以真正地提升学生的司法实务能力。除实习这一普遍的实践方式外,近年来,案例教学法在很多高校备受推崇,深受学生喜爱。民法学界出现了以请求权为基础的鉴定式案例分析教育,这是职业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一环,也服务于司法考试备考的实际需求⑤。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侧重于实践导向,能够真正运用所学知识,搭建实践需求与既有理论之间的桥梁,强化理论联系实际的效果⑥。此外,部分院校开展了“法律诊所”课程,学校也对法律诊所课程给予重视,鼓励学生通过法律诊所这一平台进行法律援助①。就法律诊所教育而言,能够与实务部门建立联系是至关重要的。实务部门包括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可以为法律诊所提供经费、人员、场地等方方面面的服务。开展法律诊所课程的法学院,经常与上述实务部门建立合作基地,鼓励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实务经验。为避免知识与现实脱节的情形,也有高校开设了“法学田野”课程。“法学田野”独立于实习、法律诊所之外,牵涉到更多的跨学科知识,为自成体系的实践课程。如云南大学在民族学的博士阶段,要求学生修习不低于三个月的田野调查必修课,锻炼实践能力②。
三、立足新文科,反思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不足
(一)专业壁垒致使新兴交叉学科知识供给受限
在新文科的视域下,法学教育存在着内生困境与新挑战。具体表现在,法学学科体系自身的闭塞,使其难以与理工科产生互动和共鸣。一个现实的情况是,法学院学生大多是人文社科背景,对理工类的知识接触较少。且从初学入门的角度而言,理工科涉及数理化生的专业知识,在短期内难以被迅速掌握。当人类进入数字时代,数字社会的知识体系打破了原有的知识结构,专业壁垒也被智能化的科技所击破,这对数字化时代的人才培养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③,如计算法学(数字法学)需要一种通过计算机能力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其将法律问题通过算法途径展示出来,并利用计算机的功能推出运算结果,这对数学、计算机技术的知识需求不言而喻。再如,工程法、医事法也都和工程学、医学紧密相关④。真正能够将法学知识和工程学、医学知识予以打通的学生可能寥寥无几。如果高校的培养口径过宽或过窄,为了学分需求开设大量与工程法、医事法无关的工程或医事基础课程,亦或是考虑到理工科出身的学生法律基础较弱的现实情况,开设与普通法律硕士雷同的法学基础课程,这些做法均不能体现新兴法学交叉学科的特殊性,不能真正突破学科专业之间的鸿沟。以此观之,法学教育在未来的改革道路上,需要通盘考虑对理工科知识的需求,科学谋划文理学科交叉融合的人才培养方案,保证课程的开设能够发挥其应有的质效。
其实,纯粹以单一专业的学科知识传授为主要教育方法的理念,已经难以满足社会对毕业生的素质要求。面对此种情形,很多国家都在探索一种新的教育模式,着力培养文理兼备的复合型人才。不妨以美国研究型大学为例,考察其交叉人才培养的实践经验。有美国学者做过实证调研,考察了芝加哥大学的“环境研究导论”和迈阿密大学的“儿童用品:玩具与现代美国社会”两门课程。这两门课程均跨越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等多个领域。在芝加哥大学“环境研究导论”这门课的课堂上,学生以讨论和主动学习为主,导师会引导学生探索人与环境的关系。至于涉及到的自然环境相关的人文、理工类知识,大部分都在每周提交的短文作业中体现①。这种跨学科的课程能够突破专业壁垒,有效地激发学生学习的动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样地,美国耶鲁大学探索出一种跨学科团队的教学方式。指导老师要求不同学科的研究生组成团队,相互协作,共同分享同一课题中不同领域的知识信息,创造出一种融合各学科知识并能够被广泛应用的成果②。这种团队协作的形式也有助于每个个体的学科优势互补。有观点指出,建立跨学科项目并不是废除学科。跨学科教育必须补充学科的教与学,在这种情况下,学生才能学会如何应对超越其特定学科的挑战,在多学科融合的界面上工作③。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即便是作为一所著名的理工学院,也同样重视学生人文素养的培育,实行文理结合的课程规划,对本科生的人文社科课程的比例有一定的要求④。还有学者针对圣地亚哥的跨学科培训项目予以考察。该项目实行四个层次的教学法:第一阶段让学生接触跨学科的内容,由单一学科的教师向学生传授学科信息;第二阶段让学生接触其他学科,由来自多个学科的老师指导同一批学生;第三阶段为学生提供与其他学科互动的机会,由来自多个学科的教师指导来自多个学科的学生,进行跨学科交流;第四阶段为学生提供与不同学科的人一起解决问题的机会。例如,法学专业学生可以在跨学科课堂上与其他专业学生或老師共同完成相关问题的解决过程⑤。可以发现,美国对待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总是通过各种渠道,让学生汲取其他学科的知识,摆脱专业壁垒的桎梏,这无疑对我国的人才培养有一定的参照价值。特别是法学教育,学生的知识储备以人文社科内容为主,适时地采取相应途径,让学生以团队协作或小组讨论等形式接受基础的理工科知识,在当下显得尤为重要。
(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现实瓶颈
法治人才培养的“统筹”观对于中国固有的培养理念起到了突出的更新和迭代作用,是对只立足本土法治发展研究和片面借鉴外国先进法治理念两种极端做法的跨越式否定。在新文科背景下,统筹建设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能够从理论创造、实践运用和推动本土法治文化的全球发展三个方面发挥作用。第一,从中外法学理论研究层面来看,当前大部分法学学者立足本土法治实践,分析法律现象的内在逻辑,往往从本土经验出发,缺乏全球化的视野,对外国法、比较法的研究尤为不足。而有志于从事外国法研究的学者,也多停留于外国法条文本的翻译,对外国法律现象背后的文化传统、话语体系和制度根源缺乏透彻的分析,以至于有说服力的外国法研究供给不足。同样,若本国法基础理论没有予以系统掌握,则对外国法的认识也无法穿透表象、触及实质,无法从制度层面对外国法的来龙去脉进行深描和挖掘。唯有以“统筹”的维度研究本土法治和域外法治,将二者有机结合,才能既全面认识域外法治的优劣,又全面透彻地审视本土法治发展的长处和不足。第二,从涉外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来看,在当前“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新兴法治领域的繁荣发展背景下,能够从事涉外高端法律业务的骨干仍属稀缺,在跨境数据法治、国际投资仲裁业务、国际体育竞技、国际环境法治等领域有专业法律能力的人才偏少,在“后疫情时代”需要重点加以培养。第三,国家间综合国力的较量在很大程序上可具体化为法治思想、法治理念和法律文化的竞争。不同国家由于历史传统、现实国情和思想积淀存在不同,所体现的法治样态虽有所差异,但并不存在高低优劣的价值位阶。向世界发出中国声音、弘扬具有中国气质的法治文化、在全球法治舆论中取得更强的话语权,则是在全球法治舞台上提高国家影响力的重要途径。而培养通晓国内法律、外国法律和国际法原则,同时熟练运用外语的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则既能够准确地向世界介绍中国法文化,同时又能够与外国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进行沟通对话,让外部世界了解中国法文明,并能以立足本土、兼收并蓄的态度对待世界先进的法治文明成果。
如前所述,自2021年起,为适应高端涉外法律服务的现实需要,加强此类紧缺人才的培养,教育部统筹考虑并决定在部分高校实施涉外律师项目的法律专业硕士类招生,力求培养出通晓国际法律规制、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业务的高水平人才。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的涉外法治人才存在着国别法知识缺乏、专业能力和外语能力不强、涉外实践经验不足等问题,且大部分法学院校没有一套系统的、切合实际的培养方案,专业师资力量也有所薄弱,培养模式并不成熟。具体而言,首先,从招生筹备工作来看,这一类人才往往是从硕士阶段才开始培养,且学制一般以2—3年为主,不利于学生系统地学习涉外法律知识和技能。原因在于,硕士阶段面临着就业的现实压力,学制过短难以呈现效果,而且涉外法治能力和外语交流沟通的技能也不是一朝一夕所能习得。其次,缺乏培养精通国别法的人才方案和系统课程。一元化的课程设置,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国法科学生的全球化视野①。观察相关冠以“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相关方案可知,大部分课程还是以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传统国际法内容为主导,辅之以法律外语的讲授,对于国别法的学习研究则非常稀缺,例如美国公司法、德国刑事诉讼程序、日本信托法等都没有专门的课程开放。再次,学校为此类学生提供的涉外法律业务的实习实践活动也显不足,没有搭建起培养高端实务人才的优势平台。最后,部分高校将教学资源向外国法、国际法方向倾斜,而忽视了中国法的知识基础。应当认识到,中国法的学习是首要前提和基础任务,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最终还是要为本国的法治发展服务。
(三)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之间体制鸿沟的阻却
一般高校为法科学生提供的实践机会通常由专业实习和社会调查两个部分构成②。专业实习针对不同阶段的学生,设置不同的实习方案。通常来说,低年级学生实习的内容主要限于与日常生活关系较为紧密的法律事务,而高年级学生的实习内容相对更具有综合性。社会调查则分为暑期社会调研以及依托于学校创新创业项目所发起的自主型社会实践。所有这些实践活动的开展,都离不开公检法以及律所等司法实务和实践部门的协调配合。实践中,司法实务部门往往和邻近的地方高校签订实践基地协议,为该高校法学学生提供司法实务教育平台,每年在特定时段为实习生的岗位预留足够的名额。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也存在着高校与实务部门所签书面协议,仅作为学校标榜自身声誉的一种手段的情况。司法实务部门在自身工作业务之外,也无法投入更多的资源为学生的实践提供相应的指导。加之学生实践的时间通常较短,且并不连续,实习生难以获得全面的实践锻炼。
除了专业实习、社会调查这两种途径,前文还提到法律诊所教育这种教学方法。这一方法缘起于美国,但鉴于国情的差异,导致此种教学方式难以在我国落地生根。就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的发展而言,20世纪60年代,法学毕业生的执业水平受到了美国法律职业界的质疑,学生经常被批评“不会写法律文书”“从没见过真正的传票”等①。而案例教学法拘泥于针对书本案例的“纸上训练法”,在孤立的情况下进行“无客户分析”②,使之与不断发展变化的现实社会逐渐脱节。正是基于改变原有的法学教育模式的需要,“法律诊所”教育应运而生,承担起了培养学生法律执业技能的重任。美国律师协会于1980年发布相关文件,要求法学院对法律诊所教师和其他在职教师一视同仁,表明其对于“完全整合法律诊所课程和法学院课程”做法持支持态度③。美国的法学院为了更好地落实美国律师协会对于法律诊所教育的规定,制定了适用于本学校诊所课程的具体规范,为诊所教育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例如,哈佛大学法学院为其开设的“实习期诊所”和“独立诊所”项目制定了相应的指南,包括诊所目标、诊所日历表、教师职业责任和诊所课程评价标准等内容④。美国一些法院对法律诊所学生的出庭作出了应允,并为此制定了相应的规则。这些法院认为,允许诊所学生出庭是一举两得的举措,既有利于法律诊所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也可以将法律诊所的学生纳入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范围,并以此改善法律援助人力资源不足的状况⑤。在这种想法的指导下,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在1957年第一次发布了用来规范诊所学生出庭的专门规则⑥。为了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诊所学生及其指导教师在法律赔偿方面可能承担的责任,美国法院一般都会在允许诊所学生出庭前督促并确认学生所属的法学院为其购买出庭责任保险。譬如,新罕布什尔州最高法院要求,诊所的指导教师以书面形式声明其对所指导的诊所学生的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为之购买责任保险,该责任保险不但要覆盖诊所学生,而且还要覆盖到该指导教师本人⑦。另外,美国福特基金会宣布资助将“持续十年……并会投入资金约1200万美元”,以为法学院提供充足的资金开展诊所实验。基金会还声明,资助的目的是“使法律诊所教育成为法学院课程中完整且受重视的一个部分”⑧。有观点认为,福特基金会对于法律诊所的兴趣和资金投入实际上“并不是因为注意到对于法学教育最佳形式的热烈争论,而是产生于对法院保护穷人权利的关注”①。以比较法的视野观之,美国的法律诊所这种教学方式是通过内部保障和外部协作机制而共同推动的。这种理想的教学形式却难以在中国本土落地生根。原因在于,其一,中国的法律诊所师资较为紧俏,高校教师的晋升标准往往是以学术科研成果作为依据,诊所教师很难从科研任务中剥离出来。其二,我国有自身的法律援助机构,能够满足法律援助的基本需要。如此,案源的緊缺使得学生的诊所实践缺乏用武之地。其三,如果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就法律诊所实践达成合作意向,学生依然难以真正地有所收获。试想,若司法实务部门允许学生参与诊所实践,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一旦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并无相应的政策能够为学生提供兜底保障。学生作为自然人个体,难以承担重大的损失和不利后果。正是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之间在实践的协调中存在体制上的鸿沟,才造成法科学生的理论学习与法律实践相脱节的无奈状况。
四、法学教育模式在新文科视域下的调适与重塑
(一)传统法学教育与交叉知识平台的互通共融
固化的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强调理论积累与知识灌输,对教学方法似乎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体系性安排。而“新文科”求变、创新的发展理念回应了学科培养体系变革的时代呼声。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和理念已经无法与数字化、人工智能高速发展背景下的法治需求相匹配。因此,未来法学教育发展的趋向是:“技术强化学习和强化技术学习”②。前者是指利用高科技为法学学习提供助推,促进学习资源的革新和优化;后者指法学学生也要掌握计算机技术等知识,包括区块链、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以便将理工科知识与法学理论有机地结合起来。
基于目前各大高校的法学教育以及资源配置情况,应当从目标和具体策略两个维度进行法学人才培养方式的调整。从目标来看,交叉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应以实践为导向,以问题为抓手。换言之,所培养的法学人才能够应对科技发展所面临的新挑战。如果说,数字法学的基本定位是文理跨学科交叉融合之后形成的样态,则数字法学生就应该具备大数据分析和算法操作的基本能力,并能运用法学知识解释技术进步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③。再以医事法为例,其基本定位也应该是培养能够掌握医疗技术的基础知识、能够利用法学原理解决医事案件、化解医疗纠纷的高素质人才。因此,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就应该围绕培养目标展开,在法学基本课程之外,增加医事案件中与法律问题紧密相关的医疗专业知识,摒弃关联度不大的课程设置。而在法律基本课程的培养方案设计中,也应当考虑到医事法应用的特殊性,让课程的设置更加精细化,以此缓解学生的学业负担。在太空、极地、大气、海洋等新兴小众学科的发展上,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资金扶持。倘若学校在这些理工类领域特色明显,完全可以通过学科交叉,创造新的学术平台,进行法学交叉人才培养。
至于具体的培养路径安排,可以从学位设置、学制改变、师资配置、课程体系规划以及跨学科平台打造等多个方面展开。随着社会对高学历毕业生的需求的增加,高校在本科招生时,可以积极探索高端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实验班模式,将本科与硕士阶段打通。本科可以先以通识教育和交叉二级学科培养为主,在大三時再予以分流。成绩优异且有意向继续从事法学研究者,可转入法学院进行法学理论知识学习,以利用前期所学的交叉学科这一知识铺垫,为进一步进行专业化的法学研究夯实基础。硕士阶段可以延续修习本科所学的“法学+其他学科”这一领域,力求成为这一特殊领域的专精人才。原有的学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增加抑或减少修业年限。至于师资力量的安排,学院应该尽可能地选取具有特定背景的教师进行教学。如医事法方向,可以选取具有医学背景的教师;而数字法学方向,可以选取带有计算机背景的理工科人才。在课程体系层面,要统筹考虑法学学科内部交叉和外部交叉。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热点以及“领域法学”的问题,可以开辟专题课程,选聘法学内部不同分支的教师进行解读。如企业合规问题,可以让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科教师分别从自身的专业角度进行全面的解读。而对于外部交叉学科,要规划好学生的法学学科和外部交叉学科的授课时间、方式以及内容,尽可能地做好课程的衔接,防止因知识内容跟不上而脱节。学院也应该尽可能地协调学校的线下以及线上平台,为学科的交叉融合培养做出努力。当然,也可参照美国的做法,为不同学科背景的学生建立沟通的渠道和平台。法学院和医学院、计算机学院、工程学院等可以进行联合培养,在特定的平台上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以及人才的互相沟通,以期利用学科平台的搭建,真正实现跨学科法律人才的多元塑造。
(二)基于域外法研究重新定位下的法学教育模式革新
在“统筹”观的系统指导下,应立足实际,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既有模式下进一步予以优化。其一,教育部门可以尝试采用法律+外语的双重培养模式,在本科期间就选拔精通英语或小语种的学生予以培养,毕业生授予双学位;其二,可以在本科期间进行中外联合培养,让部分高校试点中外法律合作办学模式,并搭建涉外法律实习平台,培养实践经验,同时可考虑适当延长本科学制;其三,就涉外律师的专业硕士而言,在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过程中,本科为外语专业或中外双学位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其培养方案也应增加国别法课程,并用外语讲授外国法,让学生感受外国法的思维模式和话语逻辑;考虑到语言翻译的准确性,培养知己知彼的涉外法治人才,“双语双法”“多语多法”应成为重要的追求目标。学生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中,以能够自我感知的形态学习外国法律知识,而不能以翻译者的理解代替自身的理解。另外,法学院应高度重视中国法的基础问题,从本科阶段起就应重视学生有关中国法的专业基础知识培养。
最为重要的是,在当下的学术研究中,如何定位域外法和比较法的研究。似乎存在着一种套路,凡是针对域外法的相关研究,总是要在最后提出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的话题。这种研究范式将外国的制度当作普遍真理予以借鉴。很显然,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任何制度的形成都需要漫长的时间,我们所观察到的形态不过是多重利益相互博弈在历史的某个横切面所形成的一种耦合①。因此,在对域外法的学科定位上,应将其视作一种知识上的供给,未必一定要通过功能主义的比较得出中国必然要适用的对策路径。比较法也应该积极地追求与法理学、国际法以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交相融合,这种合作的趋势需要不断地被推进①。因此,对国别法研究的人才培养,要以能够让学生对域外法律知识获得准确、充分的认识为追求,减少比较法中对策研究的固有范式,推动域外法研究进路的多元化发展。这种外国法教育模式的策略革新,应当立足于域外法研究转向“知识供给”这一基本定位之上。
(三)实践导向下法学教育模式的突破
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最终要走向社会,其在取得相应法律职业资格之后,应当服务于司法实务。在目前的就业市场上,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率一直偏低,就业形势较为严峻。造成此种状况的原因,除了市场需求有限、法律人才饱和以及政策因素以外,更为重要的是学生的知识结构与市场对法学人才的职业需求相脱节。法学院的实践课程往往要服务于课程中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司法实务依然存在差异。为摆脱教学与实践相去甚远的局面,应当采取循序渐进的策略,逐渐调整原有的实践资源配置和管理体系。正如前文所述,实践形式单一、实践教学不充分的原因是,高校与司法实务之间存在鸿沟,高校的管理体制与司法实务的运行机制之间不相衔接、难以协调。司法实务不可能为法学院的学生实践活动提供更多的制度保障,仅能在政策框架允许的范围内为学生的实践学习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在此种状况之下,较为妥当的办法则是,法学院与实务部门签署合作协议,吸纳实践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法官和律师来学院授课。在学生的理论学分修满之后,选择某一相对集中的时间段进行统一的实践培训,着重传授实务中的技巧,并阐明实践与理论对同一个问题的不同思考。学院教师和实务导师联合监督,确保学生的实践活动效果。另外,还应针对实践能力提升,进行相应的测试与考评,考评宜重在考察学生的实践案例的处理能力,避免纸上谈兵。对于法律诊所等特殊实践形式来说,可以尝试与当地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沟通,按照法律援助的规定来处理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可以由诊所教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文书,保障学生参与诉讼的过程得以顺利推进。另外,可以尝试适当参照美国法院的相关规章制度,教育部门和各大法学院加强与立法部门的沟通,赋予诊所学生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与出庭诉讼的权利,进而让学生得以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
五、结 语
“新文科”建设是国家为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所作出的关键抉择,也是对传统文科社会性不足的一种积极回应,具有本土性、技术性与开放性特征②,契合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在“新文科”视域下,法学教育也应当进行现代化转型,去除传统教育模式、培养体系与当下法学人才培养理念相背离的部分。观察法学教育模式发展流变的过程可以发现,法学学科的内部交叉、法学与理工科的外部交叉、涉外法治的人才培养和以实践为导向的新型人才培养理念,在各大高校教学实践的过程中被稳步推进并不断优化。特别是,以全球化为背景,人类社会迈入智能化、信息化的数字时代,为当下复合式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挑战。积极推进“新文科”视域下法学教育模式的变革,打破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隔阂,是培养“以问题为抓手”的法律职业群体所必选之途。法学教育方式的变革是对现实需求的深切回应,也是摆脱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固有弊端的重要举措。在新时代,法学教育需要促进法学理论体系与交叉知识平台的融合发展,培养通晓国别法、国际法且能够从事跨国法律事务的涉外高端法律人才,也需要培育面向职业教育的法律实践型人才。只有立足于本国国情,结合“新文科”建设的大环境,在原有法学教育模式中注入新的元素,使其适应于实践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学教育才能有效地满足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客观需求。
[责任编辑 向 哲]
① 刘坤轮:《〈新文科建设宣言〉语境中的新法科建设》,《新文科教育研究》2021年第2期,第70页。
② 徐显明:《新文科与新法学》,《新文科理论与实践》2022年第1期,第20页。
① 韩大元、杜焕芳、路磊等:《跨学科教育与研究:新时代法学学科建设的实现路径》,《中国大学教学》2018年第4期,第19页。
② 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187页。
① 陈海嵩:《 中国环境法治发展总体结构与环境法典编纂指引——以“生态文明入宪”为中心的分析》,《法学论坛》2022年第4期,第127-128页。
② 刘艳红:《从学科交叉到交叉学科:法学教育的新文科发展之路》,《中国高教研究》2022年第10期,第10页。
③ 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年,第56页。
④ 丁晓东:《个人信息公私法融合保护的多维解读》,《法治研究》2022年第5期,第24页。
① 黄文艺:《论构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法学学科体系》,《法学家》2023年第2期,第24页。
② 徐显明:《新文科建设与“新法学”教育的挑战和应对》,《新文科教育研究》2021年第1期,第15页。
③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立未来法治研究院 致力打造世界一流科技与法律交叉学术平台》,2017年9月11日,http://lti.ruc.edu.cn/sy/yjyjj/index.htm,2023年6月5日。
④ 胡铭:《数字法学:定位、范畴与方法——兼论面向数智未来的法学教育》,《政法论坛》2022年第3期,第130页。
⑤ 马长山:《数字时代的法学教育转型》,《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3年第1期,第106页。
⑥ 所谓“统筹”,从表面来看,也即通盘筹划、全局考虑;而从深层次的角度来看,则是用全面、系统、联系的观点看问题,摒弃孤立、片面、静止的眼光,这也是唯物辩证法的深层逻辑。这要求在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过程中,应当宏观布局、总体把控、系统建设、稳步推进。黄进:《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12期,第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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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法治网:《“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专题研讨会举行》,2023年6月25日,http://www.legaldaily.com.cn/fxjy/content/ 2023-06/25/content_8868122.html ,2023年6月28日。
④ 魏建新:《法学教育中的实践与法律实践中的教育》,《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21年第4期,第9页。
⑤ 章程:《继受法域的案例教学:为何而又如何?》,《南大法学》2020年第4期,第28页。
⑥ 于程远:《论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本土化价值》,《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21年第1期,第95-96页。
① 张涛、刘聪:《司法改革视阈下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之路径研究——以大学生法律援助“课程化”为视角》,《交大法学》2017年第2期,第118页。
② 易军:《法学教育的“田野”——法学田野教学的意义、实践及课程预设》,《法学教育研究》2022年第1期,第256页。
③ 危红波:《数字社会的法学教育因应——基于新文科建设视角的理论考察》,《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3期,第171页。
④ 东南大学法学院依托学校理工类学科优势,建立了“法学+工程”“法学+交通”“法学+医学”“法学+计算机”的“人权法”“工程法”“交通法”“医事法”“司法大数据”等五大新兴特色专业方向群,实现了法科与理工医科的深度交叉融合。刘艳红、单平基:《以专业深度交叉融合助推新法科建设》,《民主与法制时报》2021年2月4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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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何振海、杨桂梅:《MIT本科教育特色及其启示》,《比较教育研究》2003年第7期,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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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Wicks and Albert J., “Student Practice as a Method of Legal Education and a Means of Providing Legal Assistance to Indi? gents: An Empirical Study,” William & Mary Law Review 15(1973):353.
⑥ 該出庭规则即 《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1957年法庭规则》第3章第11条(Mass. Sup. Jud. CT. R. 3:11 ,1957)。在此之前,法律诊所的学生如果确有出庭需要,只能向当地律师协会申请“准律师”身份,学生凭借 “准律师”身份向该州法院提交出庭申请。但即使申请得到批准,也只能适用与执业律师相同的出庭规则。
⑦ 刘晓兵:《美国法院如何参与诊所法律教育》,《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第4期,第43页。
⑧ Council on Legal Education for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Fifth Biennial Report, 1977-1978, 19.
① Spring and Raymond L., “Realism Revisited: Clinical Education and Conflict of Goals in Legal Education,” Washburn Law Journal 13(1974).
② 杨学科:《论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教育新挑战、新机遇和新模式》,《法学教育研究》2018年第4期,第148页。
③ 胡铭、周翔等:《数字法治 实践与变革》,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22年,第39-40页。
① 田雷:《第二次的相逢——论外国法研究的历史转向及其中国问题意识》,《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4期,第54页。
① 高鸿钧:《比较法研究的反思:当代挑战与范式转换》,《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第170页。
② 黄锡生、王中政:《新文科与法学教育的现代化转型》,《法学教育研究》2022年第1期,第21-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