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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税收议题和海关监管国际研讨会”会议综述

2023-03-14陈沁怡贾宜宾曾知乐万曙春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23年6期
关键词:海关税收一带

陈沁怡 贾宜宾 曾知乐 万曙春

2021年5月27-28日,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上海海关学院联合举办“‘一带一路’税收议题和海关监管国际研讨会——当前与未来的挑战与机遇”。本次研讨会分为“‘一带一路’历史、经济和法律视角的观察:提出问题的尝试”“‘一带一路’税收和海关视角的观察”和“展望”三个单元,在马赛、北京和上海三地采用视频会议的方式举行。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会场有该校政法学院、管理学院和财税研究中心的教授和博士生,共计30人现场参会;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设有主会场,连同其下属研究机构合计100余人连线参会;上海海关学院会场有海关法律系、研究生处、党校工作部的老师,以及来自海关总署研究中心、广州海关、黄埔海关等在校培训学员合计20余人参会。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税收议题与海关监管研讨的现实意义

研讨会开幕式由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欧亚研究所所长金邦贵教授主持,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政法学院院长让·菲利普·安格鲁斯迪、中国驻马赛总领事馆总领事陆慧英、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财税研究中心主任蒂埃尔·兰伯特教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谭珩及上海海关学院副校长李纳新分别致辞。本次国际会议旨在加强税收与海关监管法制的探讨交流,深化“一带一路”倡议下海关、税收议题等研究领域的合作。让·菲利普·安格鲁斯迪院长在致辞中表示,“一带一路”倡议对海关、税收方面的研究大有裨益。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成立海关法硕士项目,该项目得到法国政府和研究机构支持,希望能开展更多税收和法律方面的国际研究合作。

时任中国驻马赛总领事馆总领事陆慧英表示,自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中国已同140个国家和30多个国际组织签署合作文件,实施了一大批务实合作项目。随着“一带一路”倡议不断深化,海关、税收、审计等领域合作将越来越密切。2021年作为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也是“十四五”规划的新起点,此次会议对促进“一带一路”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法方蒂埃尔·兰伯特教授表示,目前法国虽然不是“一带一路”倡议的签约国,但法国肯定该倡议的国际多边主义价值,法国学者期望对其开展深入全面的研究,探讨税收和关税方面出现的新问题,同时期望中法学者通过对相关问题的比较研究与对话,促进中法合作交流。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谭珩表示,2021年为中国“十四五”的开局之年,随着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中国税收的便捷性和精准性将进一步提高,这有利于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更好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服务,此次会议对推进“一带一路”倡议走深走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上海海关学院李纳新副校长表示,“一带一路”倡议建设的主要方向是“通”,即习近平主席倡导的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其中贸易畅通是先导,中国海关承担着维护国门安全和促进对外开放的重要职责,围绕共建“一带一路”,深化通关便利化合作,深入推进“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支持中欧班列发展,畅通国际物流大通道,切实发挥了海关的职能作用,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海关监管制度。2021年2月9日,习近平主席在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峰会上,提出了“深化海关贸易安全和通关便利化合作,开展‘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合作试点”的重大倡议(以下简称“三智”倡议),受到与会各方的欢迎和世界海关组织及有关国家海关的高度关注。本次研讨会是对“三智”倡议中“通”的一种呼应,更是对“三智”倡议独特视角的深入观察以及重点问题的实时关注,极具现实意义。

二、“一带一路”历史、经济和法律视角的观察:提出问题的尝试

第一单元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本贵先生主持。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财税研究中心曼纽尔·查尔斯坦尼海副教授发言的主题是“‘一带一路’法律问题的探讨”,查尔斯坦尼海副教授分析了“一带一路”法律方面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法律作为一种必要的表现形式,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起着决定性和框架性的作用,但国际机构作用的减弱,使得当前出现多边不对称的情况。查尔斯坦尼海副教授围绕是否需要一个新的法律规范展开了讨论,他表示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客观的经济利益与领土问题涉及许多法律问题,对国际条例的依赖可能会减少,但各类法律后果仍需通过仲裁与国内或国际法院予以调节。同时,法律是不断变化的,在未来几年内,法律变化不断增多,挑战伴随着风险同来,其中风险涉及是否需要放松管制与劳工法等小范围内出现的问题。查尔斯坦尼海副教授总结,法律规范将在“一带一路”过程中起到促进作用,但对于其中各个主体的作用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因此,对未来法律方向的预估仍然困难。

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海洋事务中心洛朗·里渥西副教授发言的主题是“从经济、财税和框架角度解读‘一带一路’”。他首先分析了国家和企业在税收、竞争力方面面临重大挑战,然后从供应链绩效到全球价值链和“一带一路”倡议迈向新的全球化两部分出发,分析“一带一路”领域面临的国际挑战。里渥西副教授强调,对一个企业来说,企业的供应链是指采购生产以及分销等物流方面。供应链绩效可以分为发展战略、采购策略以及产业策略三方面。面对处理货物登记以及边境货物处理能力的问题,时间是国际贸易中的关键点,选择哪一种交通运输方式与时间密切相关。将问题细化到公司,则是对公司反应能力、货物流通能力、处理能力以及时间管理的考验。全球价值链和供应链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它为“一带一路”的发展提供了国际贸易路线,而路线的建设就会涉及当地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能源开发,企业能否增加货物流通性或者货物流通费用减少与之密切相关。此外,企业同样会受到法律和税务规范的影响。中国通过“一带一路”进入国际贸易,在物流方面的建设对货物流通性产生了很大影响,同时在港口建设海洋投资等方面,“一带一路”的倡议吸引到各方投资,同样对货物流通起到重要作用。里渥西副教授指出,中国通过“一带一路”使中国制造变成中国生产,中国通过在沿线国家投资建厂,为供应商提供保障,促进国内企业走出去。最后他总结,世界正迈向新的全球化,各国的看法有必要作出改变,国家税收战略与公司战略之间的关系愈加复杂,组织架构的灵活性很有必要,税收和法制方面可以促进一些企业的进步和投资。法律和税收对企业发展策略的制定十分重要。

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中国学研究所谢一青副研究员发言的主题是“‘一带一路’框架下的国际经济关系——从中国经济视角的解读”,她用人均GDP来展示中国和亚洲“一带一路”国家的对比,研究显示以购买力平价调整指标衡量,中国依然没有排在前列,这与部分认知中中国人均GDP与美国差不多,是不相符的。她进一步说明,中国和东欧各国之间的对比,体现出中国低于东欧的其他国家,东欧国家的人均GDP要比亚洲好很多,南欧国家的人均GDP更高。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李本贵副所长针对第一主题的发言进行总结,他指出法律法规一直以来不变的就是不断变化。双方做买卖,均有所盈利,贸易才有可能进行。因此,中国过去一直强调贸易需要多方盈利,需要一个共赢的状态。从中国视角来看,中国目前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当前中国对“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贸易投资还不够,仍有许多潜力,同时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讨论研究。

自由讨论阶段,蒂埃尔·兰伯特教授就谢一青副研究员的发言提问:一、如何通过量化看待中国加入WTO后的收获问题?二、涉及中国的投资,是否存在准确的有关中国对签约国的投资数据?三、2016年建立的亚投银行目前发展前景良好,与世界银行之间是竞争关系还是合作关系?是否能用数据说明?“一带一路”是否存在借贷?谢一青副研究员告知报告中的数据均来自现有公开数据,中国在加入WTO后出口导向型的发展过程较快,这都是建立在自我选择和自由贸易的基础之上,与之产生较深关系的美国、东北亚国家、欧盟均有所获利;过去二十年以来,中国是利益分享较多的国家;中国对外投资数据在互联网上均有公开,“一带一路”网站有英文版供参考;亚投行和世界银行之间是互补而非竞争关系。李本贵副所长讲到,亚投行和世界银行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基于亚投行是否被允许存在,亚投行是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均有愿景才产生的。谭珩所长补充目前国际上不存在国际公约禁止的与世界银行存在重合业务关系的银行成立,亚投行使用的是不属于世界银行方位的资金支持,这从另一角度证明了世界银行的不足之处,因此亚投行和世界银行之间互补和竞争关系共存,这点在非洲有明显体现。从西方角度而言,亚投行存在一定利益,但从我们的角度而言,世界银行存在一些强制手段,而亚投行则相对更加自由。

三、“一带一路”税收和海关视角的观察

第二单元由上海海关学院李纳新副校长主持。首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税收协定处李巧朗处长发言的主题是“‘一带一路’税收协定”,李处长指出税收协定的作用是消除双重征税,MAP(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相互协议程序)是指税收协定缔约双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通过协商共同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过程。自1983年第一个税收协定签署开始,中国税收协定中都包含相互协商程序的条款。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为降低企业在东道国的税负,税收协定规定东道国实施限制税率、提供免税待遇、提高征税门槛。回到“一带一路”的主题,税收是跨境贸易当中的重要考量。目前已生效的双边税收协定已超过五十个辖区,四十一个辖区目前仍无任何协定。2019年,在中国乌镇举行了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正式成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旨在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合作。目前,已生效双边税收协定有超过20个BRITACOM(注:由我国发起建立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Tax Administration Cooperation Mechanism)成员。在BRITACOM成员中,目前有接近20%在未来三年内无任何协定谈签计划。谈签的时间成本较高,需要双方面对面进行谈判,协定谈判再进行签署并生效通常需要好几年的时间,且谈签仅为第一步,后期执行及专业部门建设也需大量时间。目前在BRITACOM成员中,仅35%建立了相互协商机构,25%在未来三年内有该计划,剩余则无计划。由此可得,“一带一路”税收协定目前面临三个挑战:协定网络不完善,不少国家(地区)尚未有生效的税收协定;协定执行资源不足,缺乏预算、专职人员和专职机构;不少国家尚未有MAP实践。李处长还指出,截至目前,中国协定网络已覆盖111个国家(地区),其中包括80多个“一带一路”国家(地区),但中国仍需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最后,李处长表达了对“一带一路”税收协定的展望:拓展税收协定网络,增加专职人员和机构(具有税收方面的法律基础),加强国际合作与能力建设。

中国税收科学研究所国际税收研究室孙红梅处长发言的主题是“‘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孙处长首先介绍了该机制的背景、内容和框架等基本信息,“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依据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税收征管协调对接、制定务实合作行动计划,并积极搭建互学互鉴实用平台。该机制成立后成功地开展了论坛与会议,提高税收能力建设、营商环境建设、交流机制和平台建设,为各方提供有益借鉴和深入启发。

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财税研究中心主任蒂埃尔·兰伯特教授发言的主题是“税收仲裁——问题还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他就税收仲裁提出寻求争议解决的最优方案。他提出国际税法诉讼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与一个或多个纳税主体间的国际诉讼。中国希望能够签署更多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带来了一些争议解决上的变革。“一带一路”倡议加强了中国与其他签约国的国际交流进而有更多的贸易往来。在税收传统的双边制度框架内,与利润转移有关的各种形式的税务纠纷将有所增加。当流通资金数额较大时,双重征税问题也会出现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中。目前存在四种争议解决办法,其中求助于国内法院这一方法只能选择两个国家中其中一国提起诉讼,另一国则被忽略,但存在可以提交一份“法庭之友”(L’ami de la Cour,译为“法庭之友”或“无利害关系介入者”,其传统角色是通过确保向法庭提交所有相关证据和论点,协助法庭行使其决策权)的情况。这个方法的不足是由于它无法保证没有被提交诉讼另一国家的观点被列入考量。同时可能存在“国家偏见”,一国法院的判决可能会侵害另一国的利益。国内法院法官的处理方式并不一定是最好的且费用较高。第二个方法是相互协商程序,该程序可能会找到解决办法或缔结一项“协议议定书”,该议定书是对协定的解释。对于能够在国内法院提出异议的纳税人来说,这种解决方案是没有必要的。第三个办法为多边协定审查,多边协定使用了一个仲裁协议章程,所有与仲裁相关的一般条款,都被沿用在其中,希望能达到全球同质化的仲裁程序。现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全球化范围内使用一般规定;另一种是每个国家根据自己情况选择适用。第四个方法是仲裁,目前仲裁带来的问题是其保密性较强。兰伯特教授就此提出构建新的仲裁方式的设想,他提出期望仲裁判决能够建立专用网站并在上面公布信息的同时确保所涉及公司的隐私,同时考虑纳税人和征税国之间进行仲裁的想法。仲裁程序应在相互协商程序失败后介入。经合组织的范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当仲裁决议被做出时,纳税人可以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诉的思路,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将税收仲裁制度化,如建立国际税务法庭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这样做能够应对发展迅速的税务争议。兰伯特教授还提出当下需要更多的国际税务判例,判例能够对国际税务实践产生更深刻的影响。不论以何种方法解决国际税收争议,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快且安全地处理国际税务问题都是必要的。

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奥利弗·多洛赞副教授补充第一单元的主题发言,介绍“一带一路”在历史、经济和法律的层面的观察,首先讲述了“一带一路”——一个被忽略的关口的历史演变,随着历史的改变,“一带一路”的概念也随之改变,相关的书籍中提及重要的问题引起学术界的讨论。多洛赞副教授从“复杂地理概念”开始,对相关地理学家对南北两条路线进行了详细梳理。“一带一路”不仅仅是贸易通道,它也有战略意义。同时,多洛赞副教授认为“一带一路”是全球化的重要空间,它不仅是通道,也促进了国家贸易的发展,关于“一带一路”发展的新概念——应作为一个联系紧密且有弹性的空间,用更加全面的视角来看待“一带一路”。

世界海关组织认证专家、上海海关学院党校工作部张树杰主任讲述了“一带一路”建设与“三智”海关国际合作新理念,中国海关提倡“三智”海关国际合作理念,来自中国2015年发布的《新时代的中国国际发展合作》白皮书中关于“一带一路”未来“五通”建设重点的倡议。“通”的概念贯穿着“一带一路”倡议,包括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张主任认为“五通”这一概念的理解可以从软、硬联通这两个方面理解。在软联通中,与海关工作最相关的是贸易畅通,体现在信息互换、监管和执法方面,在提及贸易畅通与边境管理方面,海关十分重要,海关是最具有逻辑性的口岸部门,几乎所有的海关工作都具有逻辑规则,中国的“三智”理念在国际上备受认同。世界海关组织在2008年推出《二十一世纪海关》,智能与科技总是密不可分,颠覆性的技术对海关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中国在2018年将检验检疫部门整合进海关,做出了巨大的改变,其中包括国际贸易平台单一窗口建设。除了已经提及的方面,中国海关提出了“智能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三智理念,三者是一个同心圆的关系,最中间的是智慧海关,第二个是智能边境,最后才是智享联通,三者之间联系紧密,“三智”概念本身并不是一个公约,而是一种理念,得到了世界海关组织的支持以及“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认同。“三智”内容中包括基础设置智能化、行政管理智能化以及智享联通。除此之外,“三智”拥有完备的理论支撑,对于公共问题要求成员协同一起达到管理的效果,要求不同国家地区能够协同一起治理。

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律系万曙春教授发言的主题是“‘一带一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合作与发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促进贸易便利化的重要载体,在推进“一带一路”国家互联共通互利共赢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经修订的京都公约》的专项附约四对于监管区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国海关参照该规定设立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一个物理现实,不是一个抽象的创造。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实行特殊税收政策、建有封闭围网和信息化管理系统、由海关实施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可以起到互利共赢的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能够为国家间的产业合作搭建平台;第二,为国家共建自由贸易区提供先导服务,发挥投入小、周期短、收效快的优势;第三,便利沿线国家的执法合作,建立合作关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基础在于,首先,国际范围内《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为各个国家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大多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经加入该公约,还有一些国家在积极地准备加入;其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关税水平决定其对建设特殊监管区域的需求;再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内拥有了良好的布局,在国际上也曾有过先例,从合作内容,合作方向、合作产业等方面来看合作大有可为,可以构建相关的跨国产业链联动。最后,在当前面临的问题以及应当如何应对的策略上,应认识到,当下所面临的问题需要通过合作来解决,由于各国政策不同和投资环境不稳定,需更多了解境外的法律法规;境外合作区的相关优惠政策要进一步落实;面对大量的通关需求,跨地区跨国家建设的产业链需求越来越大,需要加强法律间的衔接。海关发挥积极作用的路径有:第一是兑现贸易便利化承诺,增强投资信心;第二是最大限度利用信息资源和先进技术,适应数字化发展趋势;第三是海关早期介入特殊区域的批准和建立、日常营运和管理;第四是设计和维护合理特殊区域治理框架,在不牺牲贸易安全和保障的前提下,特殊监管区域仍可以获得经济利益。

在自由讨论环节,法国学者表示此单元内容介绍了中国海关经验,丰富了他们的想象和认识,给予很多启示。同时,参会者围绕“三智”海关进行了一些提问。

四、展望

第三部分展望由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财税研究中心副主任让-吕克·阿尔贝教授主持。

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财税研究中心乔瑞·克劳斯博士发言的主题是“国际贸易司法制度中‘一带一路’的融合”,他对“一带一路”倡议进行了解读,认为“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为世界提出的很重要的倡议,在此框架下,中国提议建设一些重要港口,“一带一路”倡议对于开通海上丝绸之路以及未来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这方面,法律对于贸易发展建设十分重要,借鉴“一带一路”发展,对未来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想法,促进其发展。克劳斯博士提出,现今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加入“一带一路”倡议,贸易额占世界50%,海关方面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为了未来更好的发展,现需要考虑“一带一路”未来会出现哪些法律方面的问题,“一带一路”的发展目前没有可遵守的既定规则,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会为国际贸易发展建设提供很多的想法。他提出,第一部分是协调海关法,第二部分是,海关法是促进贸易便利化的重要因素。第一部分,克劳斯博士指出,海关法并不是税法,但它可以促进贸易便利化,减少一些通关手续,从2000年以来,借助海关法的协调来促进贸易,这并非是一种新的理念,从1950年以来,欧盟成立一些相关的法律组织来制定相关的规则,通过世界贸易组织来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在协调通关和贸易两个方面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2015年,世界海关组织对“一带一路”建设表示支持。不同国家的法律,在海关协调方面能够为贸易的稳定统一提供法律支持,海关法的协调统一能够使各个国家的海关法处于彼此中立的地位,为各个国家提供法律规范。第二部分,克劳斯博士介绍了海关法促进贸易便利化的重要因素。WCO提出了“智能边境”这一概念,期望通过这些新的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智能边境在中美均得到了很好的实施,各国海关之间的合作,使得信息经验得到沟通交流,各个企业间利用AEO的方式进行运营,该方式在世界海关范围内实施,总而言之,“一带一路”框架对于创建全球性的海关法十分重要。世界贸易组织在“一带一路”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一带一路”的发展也不一定需要通过世贸组织,“一带一路”的倡议是面对所有寻求合作的国家开放的。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合作协定有三个共同点,一是降低关税,二是取消进出口的关税限制,三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达成共识,这些共同点体现着对WTO的遵守。对于中国的发展而言,法律的存在能够降低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偏见,并且法律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一个国家突然从发展中国家到发达国家的转变,也因此使得“一带一路”成为WTO重新发展的因素。WTO的改革十分必要,“一带一路”对此产生了促进的作用并提供了一些经济和法律改革的基础。

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律系范筱静博士通过介绍电影《纸牌屋》《蓝精灵》等网络独播权案例,解释中国海关在数字经济监管中的海关权限,主题从海关是否可以对数字贸易进行监管,海关监管面临的障碍和困难,通过什么方式进行有效的监管等方面展开。首先,她分析了海关在服务贸易监管中的地位,从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而言,海关对应《国际收支手册》中服务贸易的13个大类;其次,海关对数字电影进出口税收流失严重,海关对数字贸易监管权限尚不明晰;最后,她表示海关对数字贸易征税,可依照“一带一路”数字海关的建设思路,就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海关监管体系达成共识,推进立法授权(不区分货物),分阶段分步骤对数字贸易征收关税,借力平台经济,建立综合治理的体制。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理论室龚辉文主任发言的主题是“‘一带一路’税收发展愿景”,他表示“一带一路”是一种比较理想化但又可实现的目标,构建“一带一路”本身也有明确的愿景提出,龚主任首先对构建“一带一路”的愿景进行了简要的回顾。他指出,在国际税收合作和协调的过程中,消除税收障碍是必须的,它不仅是国际税收合作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国际税收协调要解决的问题,作为愿景有其实际意义。关于“一带一路”合作的特点,许多专家学者做出了充分的阐述,“一带一路”并不限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这决定了合作机制的多元性,由于各国税收区别较大,征管能力参差不齐,“一带一路”的合作在实践中具有真正包容性的特点。龚主任提出“一带一路”税收发展的近期目标,应该是促进税收现代化,作为一个比较灵活的概念,对于“一带一路”的合作国家来说,税收现代化更加迫切。促进“一带一路”合作国家税收现代化的步伐,是伴随着税收协调愿景的认识,不同国家如何实现税收现代化是比较难的问题。最后,龚主任分享了关于税收协调的五方面内容,一是鼓励引导“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规范国内税制;二是完善和健全税收协定网络,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有的国家没有税收协定,可见完善和建立税收协定网络的任务很重要;三是充分利用先有合作平台,推动多层次差异化税收协调与合作;四是以问题、以项目为导向,创新税收协调方式;五是逐步建立与完善税收协调机制。

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哈比·杰哈瑞教授发言的主题是《区域全面伙伴关系协定》。他介绍了《区域全面伙伴关系协定》的缔约国,丝绸之路为了扩大国际商贸关系,加强各方间的合作,特别强调在“一带一路”中连接各国的基础设施建设,除了对基础设施硬件的建设,还要加强软件建设。软建设中法律是一个重点,因此《区域全面伙伴关系协定》的价值巨大。杰哈瑞教授介绍到,对于强化海关的效率,简化原产地规则,缔约国之间的原产地规则已被非常大程度地简化,因此对于所有的《区域全面伙伴关系协定》的缔约国之间的交流可以更加深入。杰哈瑞教授另讲述关于自由化的服务。《区域全面伙伴关系协定》使得成员国之间互相作出让步,促进交流。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区域全面伙伴关系协定》中特别强调了,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和保护外国投资者。它既包含绝大多数保护原则,也存在对于不同国家的重新平衡以及对于各个投资者争议解决方式的缺失。《区域全面伙伴关系协定》目前存在诉讼机制,但无上诉机构,它同时受国际政治影响,亟需解决。

自由讨论环节,法方对碳边境调解机制向中方提问,海关总署研究中心参会同志进行了解答,指出该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能源方面转移和促进创新国家科研机制成果,但也存在与WTO规则相背、贸易保护、增加出口成本等问题,因此中方建议加强企业碳税换算的机制,制定碳关税相关法律方面的机制等。法方表示认同,中方参会者补充到,征收碳关税这一问题中,一个国家一种产品承受多少碳排放代价量难以界定,如考虑各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则各国真实碳排放量代价没有明确标准。同时,因承受碳排放风险对不同国家的义务责任不同,如一个国家因很好地完成减排任务而不开放碳排放关税,不应指责该国。

随后,中法双方代表就如何达到各国税收体制的统一进行了自由讨论环节的交流,中方表示,尽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体制的差异化很大,但“一带一路”合作机制在时间上具有真正的包容性和灵活性。该机制能够做到各国通过合作得到进步发展即可,而税收协调同理。中方另外提出在协调合作中,需要建立利益与补偿机制以及法律框架,将现有的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扩大至整个税收合作机制,促进税收征管合作。

五、闭幕式

在此次研讨会闭幕式上,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财税研究中心主任蒂埃尔·兰伯特教授表示本次研讨会收获成果颇丰,同时希望在研讨会的基础上能够开展更深层次的研究内容,思考海关与税法的价值概念等。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谭珩表示本次会议分别从税收、海关、贸易不同方面,对“一带一路”倡议进行了展望,收获良多,他提出以本次研讨会为起点,将中法学术研讨会打造成学术交流平台。上海海关学院李纳新副校长就会议的探讨内容进行总结,提出三点倡议:一是交流分享凝聚共识,通过专题研讨会等模式互相学习;二是加强合作共同发展,增强税收征管方面的研究合作;三是建立机制,务实推动,如建立双方或三方常态化合作机制,共同合作交流。

本次国际学术研讨会,围绕“一带一路”税收议题和海关监管进行交流、探讨,对税收、关税和海关监管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共同思考和展望未来,充分体现相关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各方也期望合作将持续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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