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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赜与诘难:笛卡尔美德伦理学解读立场再审视

2023-03-12左金磊

关键词:笛卡尔德性伦理学

左金磊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9)

作为公认的近代哲学奠基人,笛卡尔并不因其对道德理论的贡献而著名。但在《论灵魂的激情》及其书信集中,笛卡尔依旧展现出了较为成型的伦理学思考。20世纪以来,随着美德伦理学的当代复兴,有学者主张将笛卡尔伦理学解读为一种古典美德伦理学,试图将一直以来被边缘化的笛卡尔伦理学重新带回到主流伦理学理论的建构与讨论之中,其代表人物为丽萨·沙皮洛(Lisa Shapiro)、德·阿劳约(Marcelo de Araujo)等①德·阿劳约认为,早在马歇尔(John Marshall)、摩根(Vance G.Morgan)和科廷厄姆(John Cottingham)的研究中已经指出了笛卡尔伦理学的美德伦理学特征。参见Marshall,J.(1998).Descartes’s Moral Theor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p.6;Morgan,Vance G.(1994).Foundations of Cartesian Ethics.Humanity Books.p.100;Cottingham,J.(1996).Partiality and the virtues’,in Crisp R(ed.).How Should One Live Essays on the Virtues,p.70.或Cottingham,J.(1998).Philosophy and the Good Life:Reason,and the Passions in Greek,Cartesian and Psychoanalytic Ethics,p.61-103.。与此同时,瑞典学者斯文松(Frans Svensson)、以色列学者纳曼-曹德勒(Noa Naaman-Zauderer)明确反对这一立场②这两位学者是对笛卡尔伦理学做义务论式解读的代表人物,且研究中都对美德伦理的解读立场有所辩驳。参见Naaman-Zauderer,N.(2010).Descartes’Deontological Turn:Reason,Will,and Virtue in the Later Writing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和Svensson,F.(2010).“The Role of Virtue in Descartes’Ethical Theory,or:Was Descartes a Virtue Ethicist?”History of Philosophy Quarterly,27:215-236.。分析其反驳的核心,纳曼-曹德勒认为笛卡尔将认识论中的“义务论倾向”推进到伦理学领域,以此主张其道德理论是“一种德性的义务论伦理学”(a deontological ethics of virtue)[1]。而斯文松提出,美德伦理学的核心在于,德性本身或有德性的主体是判断某一行为是道德正当(morally right)的原因,而在笛卡尔的论述里很难找到这一支撑[2]。由此可见,两位反驳者的焦点都未从笛卡尔德性理论的本身而展开。若想要判定笛卡尔的伦理学不是一种美德伦理学理论,应该直面分析他的德性理论与美德伦理学理论规定的异同。因此,本文将对笛卡尔的德性学说进行深入考察,重新审视以沙皮洛为代表的美德伦理学的解读立场。

一、笛卡尔的德性理论梗概及美德伦理学立场的解读

笛卡尔对伦理学的论述较为零散,可见的对道德话题的讨论主要有:早期《谈谈方法》第三部分中的“临时道德准则”、后期《论灵魂的激情》以及和伊丽莎白公主、克里斯汀娜女王的书信等。对于前后期道德理论的关系,美国学者马歇尔(John Marshall)认为,临时道德准则“包含着一套基本的、可修改的、旨在指导正确行为的规则,因此构成了一套适当的道德理论,尽管它只是一个刚刚起步的理论雏形”[3]9。这意味着这一理论雏形在合适的时候会被继续发展和补充。另一位美国学者桑蒂利(Paul Santilli)强调:“笛卡尔德性理论的所有关键要素都可以在他的四条临时道德准则中找到。这些要素在他的书信和《论灵魂的激情》中得到重申和阐述,但他对德性的核心概念是在这些准则中给出的。”[4]可见,笛卡尔的道德理论具有前后的内在连续性,其核心可以归纳为对德性的讨论。

为了方便讨论,我们将对笛卡尔的德性理论做一个梗概式的梳理。作为公认的理性主义代表人,笛卡尔的德性定义颇具特色:德性是“一种坚定且持久的决心将理性做出的最好的判断付诸行动”。早在临时道德准则中,笛卡尔便强调:“我的第二条准则是在我的行动上尽我所能的坚定果断,一旦我采纳了某些意见,即便它们极为可疑,也要毫不动摇地遵循它们,就好像它们十分确定一样。”[5]①本文所引用的笛卡尔文献均引自通用剑桥版英译本《笛卡尔哲学著作集》,中文为笔者自译,详细信息见参考文献。此处并未直接提及德性,但却体现出了与后期德性相同的内涵,即强调对于选择的坚定。在1645年写给伊丽莎白公主的信中,笛卡尔在讲述获得幸福的方法时,他谈道:“似乎对我来说,每个人都能使自己获得满足,只要他遵从三个条件,这几个条件与我在《谈谈方法》中提到的那三条道德法则相关……一个人应该有一种坚定且持久的决心去执行理性所做出的判断而不受到激情或欲望的影响。德性,我相信,准确地来说由这种坚定的决心所组成,尽管我不知道是否有其他人这样描述它。”[6]258此外,在谈论幸福与德性的关系时,笛卡尔再次强调:“为了获得内心稳固的满足,我们需要追求德性——也就是说,要维持一种坚定且持久的意志去实现我们所做出的最好的判断。”[6]262类似的表述也出现在他1647年写给克里斯蒂娜女王的回信中[6]325。而在《论灵魂的激情》中,笛卡尔对“宽宏”的讨论,更能体现其对德性的理解。“我相信真正的宽宏,可以给人带来最大的自尊,它包含两个要素。第一,一个人知道除了自由意志没有任何东西自己能真正拥有,他被称赞或责备仅仅是出于他正确或错误地使用了自由意志而不是由于其他;第二,有一种坚定且持久的决心去正确地使用自由意志,也就是永远也不会缺乏意愿去承担和实现理性所做出的最好的判断,这样做便是以最好的方式在追寻德性。”[7]384可见,宽宏的核心在于一种“坚决的意志”,这正是笛卡尔认为的德性的关键。宽宏之所以特殊,是因为笛卡尔认为它能修复和补救其他一切失序的激情,更是其他一切具体德性的关键和钥匙[7]388。

在笛卡尔看来,德性便是这样一种坚定且持久的决心,其核心在于正确地使用自由意志[8]。笛卡尔认为,自由意志是在人的能力范围内唯一可以自己掌握的,某种意义上是使我们与上帝相似的最高尚的东西,正确地使用自由意志可以使人获得内心最为稳固的幸福。而德性,在所有的我们能拥有的“好”(good)之中,是唯一仅靠我们的自由意志就能获得的[6]261。依靠德性,人可以获得自身能力范围内一切的“好”,获得内心持久的满足和平静(幸福),因此,德性是至善[6]325。

近年来不少学者都试图以既有的伦理学理论去理解笛卡尔的德性理论,其中引起反响较大的便是美德伦理学的理解。德·阿劳约首先提出这个观点,他侧重于将笛卡尔的伦理学论证为一种“关于好生活的学问”,认为其是古典伦理学的延续[9]。而引起讨论和辩驳最多的学者是沙皮洛。她认为:“美德伦理学理论的核心特征在于德性体现了道德上的‘好’,而相应的义务论者则认为‘好’由一系列的规则和责任所体现,后果论者则认为‘好’在于行动能获得最好的结果。笛卡尔明确地主张‘最高的好是德性’,由此看,笛卡尔的伦理理论最好理解为一种美德伦理。”[10]此外,沙皮洛还列举论证了笛卡尔伦理学重视指导生活、“如何培养德性人格特征”、“管理和调控激情”等一系列符合美德伦理学的特征。沙皮洛的核心论证在于,她认为现存的几种伦理学理论都对道德有其本质规定,美德伦理学的核心即是将德性列为最为优先的价值,认为德性最能体现出道德的“好”,而义务论认为的最优价值在于规则,后果主义则认为是行动的结果。笛卡尔伦理学的核心概念是德性,且将其奉为至善,因此最为符合美德伦理学的规定。

可以说,沙皮洛论证的核心是给出了一种判别不同伦理学理论形态的标准,以此为准绳再对笛卡尔的伦理学加以判定。但是,这种论证仍属于一种外在的论证,即使用一种既成的理论框架去审视另一体系,类似于一种“贴标签”式的做法。然而“美德伦理”这个标签是否能代表笛卡尔伦理思想的全部实质,却是值得探讨的。比如,笛卡尔德性的概念显然早已不同于一般意义上我们所理解的德性——“坚定且持久的决心去实践理性所做出的最好的判断”,这种对德性的特殊定义,如果仅仅放在美德伦理学的框架下进行理解,其特殊性根本无从体现,反而被掩盖。若想要从根本上判定笛卡尔的伦理主张是否称之为一种美德伦理学,应该从其德性理论本身入手,从根本上判定其理论实质与一般美德伦理学主张有何异同。

二、德性是至善:一种美德伦理学?

我们首先从第一个角度对沙皮洛的解读加以反驳,驳斥她立论的核心依据,即讨论笛卡尔“德性是至善”的命题是否能导向一种美德伦理学。

此处我们借助桑蒂利在《笛卡尔对德性做了什么》中所做的论证,对这一命题进行分析。桑蒂利指出,一般来说,“至善”(supreme/highest good)的说法,表明有一个关于“好”的等级规定,即价值排序,由低至高,因此才有一个最高的“至善”。传统的目的论伦理学(如亚里士多德等),主张人的所有行动、品格或德性,都指向或服务于这个“至善”。笛卡尔提出“德性是至善”的命题,其理论貌似也是一种目的论[4]。但是细究这一主张,会发现结论恰恰相反。

“至善”即是指“最高的好”,因此我们先分析笛卡尔对“好”的规定。笛卡尔赞同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我们都应该追求“好”,“最高的好无疑是我们应该作为行动的目标加以追求的东西。”[6]261笛卡尔向我们指出,“好”必须是那些能属于我们的东西。“‘好’可以被认为是与我们自身相关的,在这个意义上,除非它以某种方式属于我们,否则我看不出任何我们可以认为是好的东西,相对应地,拥有它就能获得一种完善(perfection)。”[6]324因此,应该去追求那些在我们能力范围内的东西,具体而言便是依靠我们的自由意志能获得的东西。而从德性的定义中可以看到,德性,就在于我们能正确地使用自由意志。“我认为,除了一个坚定而持久的决心,把你认为最好的一切事情都不折不扣地执行下去,并运用心灵一切力量去弄清楚这些事情是什么以外,没有什么比这更好的了。这本身就构成了一切德性。仅这一点真的值得赞扬和获得荣耀。最后,仅仅这一点,就能在生活中产生最大和最坚实的满足。因此,我断定,正是这一点构成了至善(supreme good)。”[6]325由此可见,笛卡尔根据德性的这一特性将其规定为“最高的好”。

可以看出,德性本身并不是一种直接的“好”,仅其本身而言,它不能直接为灵魂带来好处和完善,斯文松便指出,“德性是一种‘好’仅仅在于它的本质可以很好回应其他的‘好’或‘完善’”[2]。也就是说,德性之所以是好的,源于它可以为我们带来其他更为直接的好。马歇尔也意识到了笛卡尔德性的这种特征。他提出,笛卡尔伦理学中所有的“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一阶的“好”(first-order goods),也就是那些直接为我们带来完善和满足的东西。而德性,可以称之为“二阶的‘好’”(second-order good),因为通过它可以让我们获得那些一阶的“好”[3]117。也就是说,与一阶的直接的‘好’相比,德性本身并不具备任何直接价值,可以直接为我们带来好处和完善,而仅仅是因为通过它我们可以获得其他一切直接的“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德性才是最高的“好”。德性可以帮助我们获得更多的好处,在这种工具性的意义上,它是最高的好,是至善。

弄清楚了笛卡尔“德性是至善”的这一层真实含义,可以发现它和传统美德伦理学的规定大相径庭。传统的目的论伦理学通过规定至善,给出了我们具体的道德判断标准,对道德正当做出了具体规定,而笛卡尔的这种貌似目的论的主张,其内核却是空洞的,其中并未直接给出道德判断的标准。

我们先以亚里士多德为例,分析其目的论式的美德伦理学是如何为道德正当、为道德判断提供指导的。首先,亚里士多德为我们规定了生活的最高的目的,即幸福——“活得好且做得好”[11]4,12,具体而言便是能遵循德性。关于对具体行为的指导,从伦理德性定义中可以看出,一个好的选择是理性的,相对于我们而言是中道的[11]27,[12]。也就是说,对于具体的道德判断,亚里士多德认为应由实践理性地参与思虑,以“相对于我们而言是中道”为标准,进而做出决定,那么这样的行为则是符合德性的行为。隐藏于亚里士多德道德判断背后的标准其实便是“实践理性认为是相对于我们而言的中道的行为”。并且,从他给出的具体的德性条目中也包含了道德正当的标准。比如勇敢这样的德性,已经规定了在具体情境中应该怎样行动才符合德性。因此,整体来看,依照亚里士多德对至善的表述,我们可以从中发现一个较为清晰和具有操作性的道德判断标准。

笛卡尔之所以认为“德性是至善”,乃是因为依靠德性,人可以得到一切的那些依靠自己的力量便可以获得的好的东西。但是,这样的“至善”并没有为行动提供一套“好”的标准作为判断道德正当的准绳。

从德性最为直接的定义中,笛卡尔只告诉我们,理性最好的判断便是我们应该去坚持贯彻的。理性根据具体境遇做出最好的判断,进而以一种坚定且持久的决心将其落实为行动,从德性这样的内涵中,我们似乎并未得到任何关于如何做出道德判断的指导。具体来讲,什么样的判断才是最好的判断呢? 笛卡尔向我们暗示,这一点应充分交由个体的理性决定,“在指导生活上,理性真正的功能在于能够检验和思虑通过我们行动所获得的各种选择中‘好’的价值,从中选择最好的那一个,并且不受来自身体和灵魂的各种激情的影响”[6]265。笛卡尔选择了对理性彻底的信赖,认为理性有至上的力量,天然地可以思虑审视各种选择中所蕴含的“好”,总是能为我们提供最好的选择。那么这个最好的标准在哪里呢? 究竟什么样的“好”是最好的呢? 对此,笛卡尔并没有给出回答。

仔细分析笛卡尔对道德判断的指导,他更像是在做辅导和建议:在划定区域内(只追求依靠自己力量能获得的好处),用他教的方法(排除激情的干扰,用理性分析各个选择中的好处大小)做选择。但是方法的核心却是空洞的,也就是说理性应该依据什么样的原则判断好处的大小、价值的优劣呢? 这个最为关键的问题却并没有交代清楚。在纯粹认知领域中,当清楚分明的观念出现时,我们就能天然地判断其为真。在实践中,每个选择中包含的好处和价值,似乎很难“清楚分明地”呈现在我们的心智之中,即使我们恰好很幸运地拥有相关的知识,对其认识很全面,但是属于灵魂的好处有很多种,每项的优劣似乎很难真正地仅靠理性便能清楚地显现。若想能从中选择出最优的那个,我们需要一个清晰的价值序列,给各个选项中的“好”予以高低排序。但是笛卡尔显然认为这个工作不重要。他将这个权利充分地交由每个个体理性,他认为每个人境遇不尽相同,当我们面临不同的境遇之时,都能做出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抉择,那么这个行为便是道德的。

因此,严格来说,笛卡尔并没有为我们制定一个“好”的等级标准——如何指导道德判断,规定道德正当,而仅有一个模糊的“理性的最好判断”。“清楚的是,笛卡尔德性的定义是空洞和循环的,非常不适合作为道德善(moral good)的标准……无法真正成为一个目的论式的标准(teleological criterion)”[4]。这个在后世哲学家那里最为关键的问题(如功利主义、康德的义务论等,或诉诸行动结果或诉诸先天理性法则,以此规定道德正当),却在笛卡尔这里并未过多提及。对此,巴格利(Paul J.Bagley)也和我们有着共识:“(在笛卡尔那里)人类在辨别善与恶的时候,并没有一个恒定的道德标准。人类所欲求的东西与‘好’,由人类力量发展的前景所决定。”[13]人类对于“好”的认识依托于科学,而科学的发展无穷尽,那么人类永远不会具有关于善恶好坏的确切认识。在巴格利看来,这就是笛卡尔未给出具体的道德判断标准的原因。

在《谈谈方法》的第一部分,笛卡尔依靠普遍怀疑摧毁了之前所有道德的标准:共同体的善、宗教、风俗道德等一切的道德信条。最终,什么样的决定是好的,符合道德的,只取决于作为主体的“我”的规定:那些能为“我”带来最大好处和完善的行动便是符合德性的。可以看出,不同于康德从普遍理性出发确立道德律令,笛卡尔最大程度地将选择的权力交由个体理性,他相信每个单独个体的理性都会为个体自身做出最好的判断。那么,无疑,每个个体在做出判断时理由不尽相同,标准不尽统一,道德正当仅仅依靠个体自我规定。

因此,对比发现,笛卡尔“德性是至善”的命题并不同于传统的目的论式的美德伦理学。我们已经指出,美德伦理学的核心规定在于通过德性或有德性的主体规定道德正当,然而笛卡尔德性的内涵中并未给出具体的道德正当的判断标准。仅从这一命题,不能断定笛卡尔伦理学是一种美德伦理学。

三、道德正当与德性内涵之间的逻辑关系

第二个角度的反驳可以从沙皮洛对伦理学理论的判定标准入手。正如斯文松指出的那样,沙皮洛对伦理学理论的判断标准是有问题的,仅仅将“德性能体现伦理上的好”视为美德伦理学的核心规定显然并不充分。斯文松进一步提出,当前学界的讨论中已经形成了较为公认的美德伦理学的判断标准。一般来说,美德伦理学中,规定一个行动是道德正当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其出自有德性的主体或者是符合具体德性的规定,也就是说美德伦理学将行为的道德正当奠基于德性本身或者是有德性的主体,这就要求在这个理论框架中,要更加在先(priorly)地规定德性(或有德性的主体)的本质和内容是怎么样的,并且这个规定不依赖于一个更为在先的毋庸解释的关于道德正当的规定①Svensson,F.(2010).“The Role of Virtue in Descartes’Ethical Theory,or:Was Descartes a Virtue Ethicist?”History of Philosophy Quarterly,27:215-236.斯文松认为,一般认为学界较为公认的美德伦理学的核心特征是“判定一个行为是道德的原因在于其出于‘德性或有德性的主体’”,当代的代表学者便是斯洛特,参见Slote,M.(2001).Morals from Motive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或表述为“一个行为是道德正当的是由于有德性的主体在相同境遇下会这样做”,代表性论文参见Cooking,D.(2001).Virtue Ethics and Professional Rol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Hursthouse,R.(1999).On Virtue Ethic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依据这一标准,我们可以探讨笛卡尔的德性理论中德性的内涵和道德正当之间的先后关系,进而判断其是否符合美德伦理学的核心规定。

我们首先分析笛卡尔伦理学中关于道德正当的基本规定。依旧从笛卡尔对“好”的论述谈起。笛卡尔认为外界中存在各种各样相对于我们来说是“好”的东西,而一旦拥有这些“好”,相应地便获得了一种完善(perfection)[6]324。进一步,笛卡尔用“完善”规定了何为德性的行动以及幸福。在1645年写给伊丽莎白公主的信中,当笛卡尔谈到什么东西可以使我们获得满足和幸福时,他指出所有那些可以为我们带来完善的行为都是符合德性的。“为了确切地发现每一件能使我们感到满足的事物,必须考虑它的原因。这些知识对于使人们更想践行德性来说是最有价值的。因为我们灵魂中所有能使我们获得某种完善的行为都是德性的,而所有的满足仅仅来自我们内心能意识到拥有某种完善。因此,如果不能在行动中得到满足和快乐,我们很难去实践任何德性——也就是说,做理性告诉我们应该做的事。”[6]263在这里,笛卡尔较为清晰地用我们所能获得的“完善”来规定了德性、满足和幸福。根据笛卡尔关于“好”“完善”“满足和幸福”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三者有如下关系:

外界的“好”→自身的“完善”→自我意识到拥有“完善”而感到快乐、满足和幸福

可以看出,所有那些能给我们带来完善的行为,都是符合德性的;而满足和幸福,乃是因为灵魂能自我意识到我们拥有了某些“完善”或“好”。联系德性的定义,理性做出的最好的判断显然是那些能给我们自身带来最大完善的那一个。“形成一个德性的判断(virtuous judgement)决定我们应该做什么。更具体地说,是试图确定一种行动方针,它能最好地促进获得和保存德性以外的‘好’或‘完善’”[2]。由此可见,笛卡尔用是否能获得的“好”或“完善”规定了我们应当做什么,即道德正当。所有能为我们带来完善、带来满足和幸福的行为都是道德正当的,这是最根本的逻辑。也就是说,笛卡尔最为根本和在先地规定了道德正当。这并不是一个突兀的结论。早在1638年笛卡尔写给梅森(Mersenne)的信中,当他谈到出版《谈谈方法》的原因时便指出,“一种普遍科学的计划在于可以提升我们的本性到最高程度的完善”[6]265。可以看出,笛卡尔哲学有一种最基本的倾向,即最大程度地提升我们本性的完善,无论是通过科学还是生活实践。因此在实践中,能够促进提升我们自身的完善,获得内心满足和幸福的行动都是道德正当的,这是笛卡尔伦理学中最为根本和在先的规定。

因此,在逻辑上,道德正当的规定比德性的内涵更为基础和在先,且它的确立不依赖于德性的规定。进一步看,德性的内涵还要依赖于道德正当的规定才能得以确立和说明。德性——一种坚定且持久的决心将理性做出的最好的判断付诸行动——能帮助我们获得最大程度的完善,正是遵循了这一最根本的逻辑。在这种意义上,德性才是好的,才是值得推崇和称赞的。也就是说,德性是好的在于它遵循了道德正当的规定。理性可以帮助我们选出可供选择的行动中各种“完善”的大小。而德性真正的功能在于,它保证理性做出的最好的判断可以落实到行动上,使人总是具有一种坚定的决心去执行理性的判断,从而保证我们可以现实地获得最大的好处和完善。可见,德性借助道德正当的规定才得以确立。

在德性和幸福的关系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德性的这种逻辑地位。“当一个人知道自己总是在尽可能地发觉什么是对自己的好的东西并得到它时,一种无与伦比的、更加持久和坚固的喜悦、甜蜜便从中而来。”[6]326德性之所以是好的,笛卡尔之所以将其奉为至善、最高的好,乃是因为它能帮助我们获得好的东西,为我们带来幸福。关于德性和幸福的关系,笛卡尔还有一个射箭的比喻。他谈到,假如射中靶心就会得到奖品的话:“德性,就如同靶心,人们只看到靶心而不知道奖品的话就不会强烈地想去追求它;而满足(幸福),就像奖品,人无法得到奖品除非追求德性。”[6]262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幸福是德性的目标。正如我们上文中所分析的,德性本身不是一种直接可以给我们带来完善和满足的“好”,仅仅是因为它能促进其他直接的“好”为我们带来满足和幸福。“如果不能在行动中得到满足和快乐,我们很难去实践任何德性——也就是说,做理性告诉我们应该做的事。”[6]263可以看出,德性和幸福相互促进,但德性本身不是目的,幸福才是德性的指向。由此可见,德性因为遵循了更为根本的原则——为我们自身带来好处和完善,即它遵循了道德正当的规定,因此才能为我们带来幸福,因而才是至善。

在逻辑上,笛卡尔优先规定了什么是道德正当,其次通过行为的道德正当规定了德性。具体地,笛卡尔规定了行为的目的在于获得“好”(一阶的直接的“好”),拥有了“好”我们得以获得“完善”,灵魂因为内在地感受到了自身的完善而感到满足和幸福。笛卡尔因此规定:能够为我们获得最大的完善的行动才是道德正当的;而德性,作为二阶的间接的“好”,使得我们总是能现实地拥有这些“好”。我们总是能够做那些为灵魂带来最大完善和满足的行动,换言之,总是做道德正当的行为。那么久而久之这样形成的坚决的决心和内在倾向便是德性。

因此,在笛卡尔的德性理论中,第一位的、最为基础的概念是道德正当,其次才是德性。这明显不同于美德伦理学优先定义德性,并用德性规定一个行为正当与否的做法。由此看,尽管笛卡尔的伦理学中德性占据了核心,也将德性奉为至善,但是他的德性理论不符合美德伦理学的最为核心的判断标准,不能简单将其划入美德伦理学的阵营。

四、结 语

通过深入考察笛卡尔的德性理论,展现笛卡尔德性理论的特质,本文试图论证笛卡尔的德性理论颠覆了亚里士多德奠定的目的论式美德伦理学,对德性的定义和理解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开启了现代伦理学的探索。笛卡尔哲学思考的起点始于他所创造的现代意义的“我思”之上。这一点体现在伦理学上,便是笛卡尔拒绝在道德上听信任何人,要做自己道德的建筑师。可以说,笛卡尔排除了几乎所有继承的、传统的、历史的道德标准,无论是亚里士多德传统中的美德,抑或是基督教的道德权威,在其“我思”面前,统统失去意义。每个具有理性和自由意志的个体都是自己道德判断的主体,德性也仅仅坎陷为一种“坚定的意志”。建基于新的道德主体之上,笛卡尔拒绝了一切既成的道德标准,发展出一套关于独立个体如何做道德选择、如何过得幸福生活的德性学说。

论证发现,笛卡尔的德性早已和传统美德伦理学中的德性大不相同。我们很难笃定地做出“笛卡尔伦理学是一种美德伦理学”的结论。施璇也不赞同沙皮洛的美德伦理学解读,并认为笛卡尔伦理学并不属于美德伦理学、义务论和功利主义这三种主流伦理学理论中的任何一种[14]。贴标签式的结论并非研究的目的,真正发觉笛卡尔德性理论的特殊之处及其可能贡献和影响才是关键所在。笛卡尔创造性地替换了古典德性理论中的主体根基——即他所创造的现代意义上的“自我”,由此根本性地改变了德性的内涵,尤其改变了道德选择的方式和根据,开启了真正现代意义上的伦理学探索,但同时也为后世留下不少根本性的挑战。系统深入地把握笛卡尔德性理论,有利于我们更为深刻地认识现代伦理学发展所面临的根本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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