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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从不完全正义走向完全正义

2023-03-12龙静云

中州学刊 2023年1期
关键词:富者生产力共同富裕

龙静云

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在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时,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1]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他又强调指出,党在未来五年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2]46。那么,从学理上如何理解共同富裕?共同富裕与社会正义又是什么样的关系?在实践中应通过哪些举措来保障社会正义,推进共同富裕实现?这些问题无疑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这也是推进共同富裕实践所提出的客观要求。

一、科学理解共同富裕的四个维度

“共同富裕”这个概念若拆分来看包括两方面,即“共同”和“富裕”。“富裕”反映的是生产力发展的程度,社会的财富相对于以往有了较大程度的增加,能够满足社会成员各个方面的需要,因而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集中体现;“共同”所表达的是社会成员能够平等地分配、占有和享受社会财富,反映的是社会成员对财富的分配和占有方式,因而它是社会生产关系性质的集中体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奋斗目标,必然包含着我国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方面的特质,故理解共同富裕应考虑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和生产关系的进步状况。

1.共同富裕不是同时富裕,而是有先有后、有快有慢的历史过程

共同富裕的价值目标是“共富”,即每一个人都能够过上富裕、美好、幸福的生活。但共同富裕在时空维度上具有历时性特征,总体上是一种有先有后、有快有慢的慢富过程。对此,邓小平同志提出:“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3]373-374就是说,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共同富裕,而具体的路径就是鼓励那些较为先进的地区和一部分开拓创新能力强、善于抓住致富机会的个人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和创造,相对地先富起来、快富起来,由此产生示范和连锁效应,让更多的人向他们看齐,带动越来越多的人逐步走向富裕,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波浪式地向前发展,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

从共同富裕主体的维度看,共同富裕的主体包括三个层次:先富快富者,后富慢富者,未富者。三种主体蕴含着三种关系:先富快富者与后富慢富者的关系,先富快富者与未富者的关系,后富慢富者与未富者的关系。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下,共同富裕的内在逻辑理路,是先富快富者带动与帮扶后富慢富者和未富者。具体而言,在他们的权利与义务辩证互动中,先富快富者带动、帮扶、支持后富慢富者;后富慢富者富裕起来以后,与先富快富者一起带动和帮扶未富者,使未富者中的一部分人也慢慢富裕起来。这样一来,富裕者的人数就越来越多,队伍越来越大,富裕者的“存量”不断增加,未富者的“存量”日益减少。通过这样一种富裕者“存量”不断增加,未富者“存量”日益减少的发展过程,共同富裕目标就会一步接近一步地实现。

2.共同富裕不是平均占有财富,而是财富分配保持合理差距

众所周知,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精髓之一。而这里的人并不是某个人、某些人或某部分人,而是所有人。即是说,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旨趣是满足每一个人的需要,保障每一个人的权利,维护每一个人的安全,实现每一个人的幸福。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更是郑重表明:“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4]42这说明,马克思主义追求的从来都不是少数人的富裕,而是绝大多数人的富裕,或者说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富裕,也即我们党正在努力追求的全民富裕、全面富裕和普遍富裕。

但这里必须强调的是,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普遍富裕绝不是平均富裕,不讲差异的平均富裕本质上就是平均主义,而平均主义恰恰为马克思主义所坚决摒弃。马克思曾对空想社会主义的平均主义观念及其实践给予过尖锐批评,认为它不过是一种“粗陋的共产主义”。而我国“极左”时期所奉行的平均主义,也证明了平均主义不仅不会引导人民走向共同富裕,反而会走向它的反面——共同而绝对的贫穷之中。因此,邓小平同志特别申明:“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共同富裕……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3]155

诚然,摒弃平均主义并不等于承认贫富两极分化,而是承认贫富有差距。也就是说,我们坚决反对平均主义,同时也绝不认同少数人的富裕,这是由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既然社会主义制度代表的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那么,使社会财富差距既不过大也不过小,既反对绝对优胜又反对绝对平均,这是我们在目前阶段应坚持的重要原则之一。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已成为我国发展的主要问题背景下,更是要在贫富之间保持合理差距,从而使二者保持一定的张力。

3.共同富裕不是单一性的物质丰裕,还包括精神文化生活的富足、个体所享有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在对人类社会发展史的研究之中,马克思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深刻地洞见了人类社会由自然经济条件下“人的依赖关系”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物的依赖关系”,再到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历史发展规律。其中,尤其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物的依赖关系”、资本对工人的剥削、物对人的占有的分析,马克思提出了摆脱资本主义社会“物的依赖性”,不断实现“人的解放”,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因此,“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5]。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有过极为精彩而生动的描述,在这里,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兴趣选择自己的工作和发展自己的个性,每个人的这种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4]53。

诚然,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论断是建立在社会财富充分涌流之上的,而这只有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达到。在目前阶段,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还只是部分或程度不同地体现在共同富裕之中。共同富裕作为一种结构性需要或系统性需要获得满足的综合性和发展性的概念,这其中蕴含着物质富裕、精神富裕与权利需要得到保障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共同富裕首先指向的是民生实事,但民生实事并不简单地仅仅体现为经济上的物质生活状况,还包括政治、文化、教育、医疗、生态、休闲和审美等方面的丰富内容。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富裕固然是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内容,但如果仅仅注重人们财富增长的速度和物质生活的富足程度,忽视人们的文化精神生活以及人的权利诉求,那么,这种共同富裕是畸形的,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目标也是相违背的。习近平在《之江新语》中曾写道:“人类不仅追求物质条件、经济指标,还要追求‘幸福指数’;不仅追求自然生态的和谐,还要追求‘精神生态’的和谐;不仅追求效率和公平,还要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与精神生活的充实,追求生命的意义。”[6]可以这样说,物质生活充足富裕、精神生活品质多样、政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也即物质富裕、精神富裕、权利保障,这三者在共同富裕中是互嵌和同构的。

4.共同富裕不是功利性目标,而是一个渐进的、增量的发展之旅

习近平曾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7]实现共同富裕固然需要又好又快的发展,但这种发展必须遵循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因为共同富裕绝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功利性目标。只要生产力还没有达到很高的水平,社会生产出来的财富还没有达到满足所有人高水平需要的程度,那么,就不可能出现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描述的人们“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8]的共富社会。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更高的水平,那时,我们才可以“利用和进一步发展一切社会成员的现有的巨大生产力,在人人都必须劳动的条件下,人人也都将同等地、愈益丰富地得到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发展和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所需的资料”[9]。也就是说,在生产力发展到很高水平的阶段,社会全体成员才有可能平等地参与生产力的发展过程和发展成果的平等分配。在我国建设与发展史上,为了实现共同富裕,我们曾经希冀通过“跑步实现共产主义”的“大跃进”,让全体人民过上美好幸福生活。由于这违背了生产力发展规律,社会生产力遭受巨大破坏,人民群众利益也受到严重伤害,因而急于求成的功利性做法非但不能实现共同富裕,而且最终是共同落入贫困的陷阱。故邓小平告诫我们,贫穷绝不是社会主义。同样,改革开放以后一个时期我们曾奉行的片面追求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也会使社会陷入有增长而无发展的困局之中。这说明,共同富裕本身内蕴着正确处理“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社会富裕与个人富裕、市场机制与政府作为、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经济增长与社会全面发展的辩证法深意。因此,共同富裕是一个动态的、增量的、渐进的历史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主义的本质日益彰显并获得雄辩证明。

二、社会正义与共同富裕的关系

毫无疑问,共同富裕在致力于超越资本主义制度和破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利益难题,且在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之中充分彰显了其鲜活的生命形态,正因如此,很多人认为共同富裕就是社会正义。但若仔细观之便会发现,二者不可同日而语。

在历史上,对社会正义的理论探索常使理论家们迷惑不已,但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辩证法对社会正义进行历史透视和辩证解析,由此得出了科学的结论。马克思认为:“公正和正当的原则都是社会现象也都是历史现象。”[10]正义永远是在社会历史中存在且都是“社会的历史的”正义,因而绝不存在一个普遍的、永恒不变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正义原则。那些宣扬“永恒正义”“自然正义”之原则的人,只能制造出社会正义的一些“幻象”,其社会实践也走向了社会正义的反面,使整个社会陷入不正义的泥潭。但只要立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二者关系的矛盾分析,关于社会正义的理论迷雾皆随之消散。因为“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11]。“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和意识形式,无非是‘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的物质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表述的内容也无非是对物质生产的反映。”[12]这就表明,社会正义在根本上是由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在生产方式与正义的关系上,生产方式是源,正义原则与理念是流;生产方式是本,正义原则与理念是末;社会生产方式决定正义的内容。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追寻社会正义,马克思将“共产主义社会”分为了“第一阶段”与“高级阶段”。马克思清醒地意识到,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中,尽管社会生产关系已经超越、优越于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但“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与“社会生产关系对社会生产力的实际需要”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反差,而又由于社会生产力对社会生产关系具有决定性作用,故这一历史时期中必须采取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一致的社会正义实现方式。马克思本人曾基于“新旧辩证法”做出了如下论断:共产主义社会第一个阶段“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13]363。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旧社会的痕迹”,就是强调“新的共产主义生产关系中蕴含着资本主义时代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及由其决定的社会方式”。也因此,马克思并没有对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以及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上的社会正义持完全否定的态度,而是坚持在否定中又有肯定的辩证法。

马克思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放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资本主义社会的每一种经济活动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正义判断标准,其基本的依据是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适应水平。也因此,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社会正义存在某些一致性明确表达肯定和认同。他指出:“改变了的分配将以改变了的、由于历史过程才产生的新的生产基础为出发点。”[14]“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15]因此,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调交易过程和交易规则的正义与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是相一致的,因而也是合理的,对生产力的发展和整个社会财富的增长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因而,在社会生产力尚不够发达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机制依然是发展和解放社会生产力的最佳方式,故在经济体制方面,应学会运用市场力量和“看不见的手”激励人们努力奋斗和不断创造,由此扩大社会财富的总量,为实现社会正义奠定物质基础。这就是交易的正义或规则的正义和过程的正义,而与之相适应的分配正义原则就是“按劳分配”,即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按劳分配”所产生的财富分配差距则由政府通过再分配来加以弥补。这就是马克思所言的结果正义中的不完全正义。经过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充分发展之后,社会进入共产主义社会这一高级阶段,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财富“充分涌流”,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得到彻底消除,“按劳分配”就会否定自身而自动退出历史舞台而被“按需分配”所替代。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描述道:“‘按能力计报酬’这个以我们目前的制度为基础的不正确的原理应当——因为这个原理是仅就狭义的消费而言——变为‘按需分配’这样一个原理,换句话说: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16]“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3]364“按需分配”,就是不以人的智力、禀赋、人力资本、社会贡献等作为社会财富分配的基础与依据,而是以“现实的人”的需要和人本身的价值为依据来进行社会资源与财富的分配。这种建构在“按需分配”基础上的社会正义就是马克思所言的实质正义或结果正义,也就是“完全正义”的实现,因为它实现了一切人的一切需要的真正满足。

诚然,遵循自由市场的交易正义能够极大地激发与调动劳动积极性,发展生产力,提升生产效率和增加社会财富总量,但若不通过外部干预,必然是“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因为交易正义的本质与优势就在于强调与实践“等价交换”与“差异竞争”原则,有禀赋、资源、资本、能力、机会的优势者,在市场竞争中其资源和财富必然会越来越多,而无禀赋、资源、资本、能力、机会的弱势者必然会生活在贫困之中。马克思曾深刻地意识到这一点,巧妙地运用了“小房子”与“宫殿”的“鲜明对比”隐喻了资本主义社会“贫富严重分化”与不容忽视的“相对剥夺”问题。这说明,无从克服的“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马太效应”就是自由市场及其交易正义的“阿喀琉斯之踵”,是其致命性弱点。基于自由市场竞争的交易正义强调程序、规则和过程的正义,这是必要的,但绝不是追寻实质正义的最优方案。而这正是马克思一直强调的必须“历史辩证地”对待交易正义或形式正义的根本原因。“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13]364这无疑是马克思准确认识与把握交易正义或形式正义之“利”与“弊”之后,开出的社会正义的一剂良方。也就是说,交易正义或形式正义强调与实践“法权”意义上的人人权利平等,进而造成人与人之间权利的实质性不平等,即实质性不正义。而马克思认为,由法权意义上的人人平等走向法权意义上的不平等,是由实质性不正义走向实质性正义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在坚持形式正义与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应科学合理地建构出富有实质正义价值关怀的分配方案。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正义的原则、立场与观点,中国共产党科学地选择了共同富裕的人民正义道路。这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17]在当前我国的生产方式下,共同富裕重视与强调的是在坚守交易正义或形式正义基础上,将实质正义的不断扩大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方式,注重社会资源、机会、财富等的社会共享,因而极大地发展了社会正义理论与深化了社会正义实践。在我国现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尚不够发达,先进的生产关系与当前的生产力发展状况之间还存在一些矛盾,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按劳分配而非按需分配的分配方式。换言之,由于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尚不足够发达,强调交易正义或形式正义的合理性,充分尊重与运用市场机制,注重初次分配的生产积极性调动价值、生产效率提升价值、社会财富创造价值,同时也强调财富分配应关照每一个人的基本需求和现实需要,将利益、权利向弱势者倾斜,突出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全民共享。也就是说,目前阶段的这种分配正义尚不是完全的实质正义,而是一种不完全的实质正义。因为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与社会财富总量,决定了我们的实质正义只能是以人的“基本需要”为现实关切,远未达到马克思所说的以人的“全部需要”为现实关切,因而这种正义是不完全、不充分的。而建立在以人的“全部需要”为现实关切的“按需分配”基础上的实质正义,才是一种真正的完全的社会正义。

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共同富裕的发展是社会正义由一个个不断地“辩证否定自身”的环节与阶段构成,通过辩证否定前一环节与阶段而进入新的环节与阶段,实质正义不断获得增量发展,其终极目标是实现财富分配的“完全正义”。因而共同富裕就是一个“不完全正义”增量发展的过程,是“不完全正义”一步步接近并最终走向“完全正义”的过程。

三、推进社会正义和共同富裕增量融合发展的路径

共同富裕是社会正义从不完全正义走向完全正义的增量发展过程,因而推进社会正义和共同富裕的增量融合发展,是我们党和政府在新时代的重要任务。为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推进。

1.以共享式增长为扩大社会正义含量和实现共同富裕创造物质条件

在西方,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经济学家们曾一度提出过“涓流效应”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在经济快速增长的过程中,市场会自动地发生一种“涓流”效应,即经济增长所得的利益会自动地从高收入阶层向低收入阶层渗漏,并最终惠及社会各个阶层。但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贫富严重分化的事实,证明这一理论乃是一种谬误。一些推行西方现代化模式的发展中国家,经济虽然获得快速发展,其成果非但没有惠及穷人,反而造成越来越大的贫富差距,这些国家先后落入了“有增长而无发展”的陷阱,贫困人口没有减少反而增长速度更快。这一现实,使理论家们逐渐认识到,增长并不等于发展,片面的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不会带来社会的良性发展,反而对发展的目标产生一系列危害,例如,生态环境遭受巨大破坏,人民大众的生活质量日益下降。由此,人们对经济增长概念的解释也发生了由单纯强调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到强调“对穷人友善的增长”乃至“共享式增长”的转变[18]。事实上,19世纪初的经济学家西斯蒙第就对那种非“共享”的增长和财富分配方式提出过严厉批评。他说:“我要阐明的是,财富既然是一切物质享受的标志,我们就应该使它给所有人带来幸福。”但是,“在某个国家,如果广大人民群众经常感到匮乏,生活极不稳定,意志被挫折,精神被斫丧,人格被贬低,即使上层阶级获得至高无上的人类幸福,充分发挥一切才能,享有一切人民权利,享尽人间的乐事,这个国家仍然是一个被奴役的国家。”[19]西斯蒙第在这里所表达的是,贫富两极分化的社会绝不是一个自由美好的社会,唯有财富共享性很高的社会才是人们追求的自由美好社会。而“共享式增长”的过程和目的就是提升财富的共享性,强调经济增长切实地惠及穷人,穷人生活境遇日益改善,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升。这实质上就是不完全正义的增量发展过程,也是我国新发展理念中“共享发展”的重要内涵。“共享发展”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生动诠释了“增长”与“发展”、“增长”与“共享”、“增长”与“正义”的辩证法,无疑能够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

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谈到近五年我国所取得的实际成就时说:“我们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续用力,人民生活全方位改善……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共同富裕取得新成效。”[2]10这表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共同富裕已经取得了实质性飞跃。但我们还是要看到,新时代我国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然突出。因而必须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共享性,在发展基础上促进“共享”、在共享中进一步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共享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共享是全民共享,也即全体人民都能够各尽所能,各得其所,排除少数人独享和一部分人共享。二是共享是全面共享,也即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方面建设的成果,为全体人民合理地分享。三是共享是共建共享,因为共建才能共享,唯有共建才能产生更多的建设成果,扩大社会财富的总量,参与共建者共同分享共建成果,共同分享反过来促进和推动共建,这使得共建的过程同时也是共享的过程。四是共享是渐进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是一个渐进的向上的过程,这使得共享的程度也是一个渐进和逐步提升的过程,共享的过程也是差别同在的过程,但分享的结果肯定是日益提高的过程。在这里,“全民共享”“全面共享”是我们前进和发展的目标,“共建共享”“渐进共享”是实现目标的方法。

共享式增长的关键是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即“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的辩证关系。“要建立科学的公共政策体系,把蛋糕分好,形成人人享有的合理分配格局。要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但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使将来发展水平更高、财力更雄厚了,也不能提过高的目标,搞过头的保障,坚决防止落入‘福利主义’养懒汉的陷阱”[7]。这就要求我们坚持实事求是的方法和态度,找准我国目前发展所处的历史方位,既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同时加快完善各类法律法规,着力创造更加普惠公平的环境,尤其要加强对落后、偏远地区的教育及其他人力资本投入,使每个社会成员和市场主体都享有公平发展和勤劳创新致富的机会,由此不断促进不完全正义的增量发展,最终向完全正义迈进。

2.以政治正义保障社会正义并为共同富裕奠定政治基础

政治正义主要是指以政治权力为核心而建构起来的政治机构、政治组织、政治规章制度、政治运行方式、政治秩序等符合正义原则,能够充分实现民众参与与有效监督。政治正义的要义之一是权力运行正义,其目的是保证人民群众享有民主、自由权利等基本善。但现实中,任何权力都有扩张的倾向,“只要条件允许,每个人都喜欢得到更多的权力,并且没有任何人愿意投票赞成通过一项旨在要求个人自我克制的条例”[20]。这即是说,在缺乏强有力的外部机制制约的条件下,即令是道德素养很高的人,面对权力的腐蚀力时,也很难长期做到洁身自好,其中一些人最后也慢慢变成了权力腐败者。这说明,政治或权力运行不正义的后果之一是政治腐败或权力腐败。手中掌握权力的人大量聚集、掠夺社会财富,导致社会利益的分配严重不公,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被剥夺,这是推进共同富裕的严重阻碍之一。这是因为,在政治和权力的价值位上,权力具有公共性、支配性和不平等性,不受约束的权力及其异化或滥用,必然造成公民权利和利益的被侵犯,使社会规则向权力阶层倾斜,财富分配的公平正义更加难以实现。因此,从共同富裕的维度看,政治正义必然要纳入其核心内容。

为保障共同富裕的有效推进和落实,在政治正义方面我们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第一,促进与扩大参与正义。按照我国宪法与法律的规定,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参政议政、政治自由等权利,大力发扬与坚决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在政治生活中的参与权、发言权,不断使得全体人民能够依法管理国家政治事务、经济事务、社会事务和文化事务,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第二,坚持程序正义。这就要求政策的制定、出台、实施以及公职人员行使权力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既定的规则、方式与程序进行与实施,保证执行者严格遵循执行程序,并且在偏离执行程序时能及时地予以纠正,同时以制度化的与非制度化的、正式的与非正式的、组织内部的与组织外部的对政治权力进行严格监督,完善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第三,坚守权力运行正义。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坚决防止与杜绝权力寻租、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权力滥用与权力腐败,使政治权力始终在保障与维护人民权利的“正轨”上运行,进而保障人民群众的自由民主权利不受损害。此外,要加强政德教育,提升为政者的政治德性,使为政者具有爱民情怀和正义德性,时时刻刻站在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的立场上依规办事,真正做到修身养性,以高尚的道德操守获得人民信赖和诚服。通过上述内外结合、刚柔并济、标本兼治的综合路径促进与维护政治正义,就可以为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的政治基础。

3.以社会结构的不断完善使资源、权利和财富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一般而言,任何一个社会都是由富、贫与中等富裕三个阶层构成的。而只有当富者与贫者均为少数,中等富裕者为绝大多数,即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社会,这样的社会才是结构完善的社会。这样的社会在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团结、增强社会机体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繁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实际上,早在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已经发现了中间阶层对于一个社会良性发展的重要价值,他认为,城邦社会都应该包括三个层次,即富有阶层、贫困阶层和中间阶层。最好的政体就是以中间阶层为基础的政体,最优的社会结构是两头小中间大,即现代人所言的“橄榄型”社会结构。这一观点也被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彼特·布劳高度认同。布劳提出“二元对立”社会的概念。所谓“二元对立”社会,就是指在某种特定社会参数的维度中,社会主要有两个阶层或两个类别,这两个阶层或两个类别无论是在社会地位,还是在手中掌握的资源、机会和权利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由于中间缺乏一个阶层来构成缓冲地带,不平等带来的矛盾日益积累,最终会演化为严重的社会对立和冲突[21]。这说明,如果社会分化为富与贫两个阶层而缺失中间阶层,那么这个社会必然是利益与阶层固化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下层民众很难享有话语权、参与权,其主体意识也因之被严重压制。而在橄榄型社会中,中等阶层不仅拥有满足生活需要的收入或财富,还具有良好的文化素质、理性意识、参与能力、正义感与责任感,他们无疑是社会参与和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力量。因为中间阶层的存在能够对强势阶层形成制约,同时对下层民众起带头和激励作用,带动底层群众不断向上流动,进而促进社会利益的公平分配,减轻社会矛盾且推进社会融合。可见,社会结构的不断完善有助于建立起平等正义、互助和谐的社会机制,激发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与创造力,人民才能各得其所,各擅所长,互补共生,各美其美,美美与共,形成多样性基础上的有机团结。一般说来,一个社会的中等收入群体要成为主体,他们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应达到60%—70%。但目前,我国这一群体大约只有3亿到4亿人,社会结构尚不够合理。而在未来共同富裕上升到相对高水平阶段,我国的中间阶层日益扩大,那时,才可能形成中等收入群体占比达到70%—80%的完善合理的社会结构。上述理论与现实都说明,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必然要求中间阶层不断发展壮大。

4.以久久为功推进实质正义的增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的最终实现

众所周知,我国的脱贫攻坚战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我们要认识到,目前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部脱贫依据的还是比较低的贫困标准。如果按照中等偏上收入国家每天5.5美元的标准来看,中国还有很大一部分农村人口处于绝对贫困线之下。”[22]这说明目前我国所实现的全面脱贫还只是较低层次的脱贫,也说明共同富裕目标不是一蹴而就的,共同富裕的目标离我们还相距甚远。这就需要以久久为功的精神、意志与实践,通过长时间的努力和奋斗,一步一个脚印地逐渐推进和落实共同富裕的目标。为此,要始终毫不动摇地坚持“一切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宗旨,以可持续发展为根本原则,以不断实现高质量发展为根本依托,以推进生产力发展为根本动力,作为推进共同富裕的总体方略。就具体策略而言,由于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特别需要根据责任分担和责任共担的原则,落实好不同主体的社会责任。

责任分担和责任共担的主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先富群体、后富群体(包括未富群体)、各级人民政府、各类社会组织。先富群体的责任是帮助、带动后富群体;后富群体的责任是追赶并迈向富裕群体;政府的责任是通过良好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兜底”,以保障弱势或贫困群体过上有尊严的生活;社会组织的责任是尽其所能地救助、援助弱势或贫困群体,帮助他们从贫穷的陷阱中走出来,以提升发展能力和生活质量。各个主体根据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司其职,坚持不懈,协同合作,推进共同富裕逐步实现。但前两个方面,依靠的是市场机制和市场力量来予以推进,关注的是形式、规则和过程正义;后两个方面依靠的则是政府和民间机制和力量,关注的是分配正义。四个主体、两种力量的协同合作,这就是责任共担,责任共担的结果是在不同主体之间产生共协、共鸣、共推效应,使共同富裕的目标分阶段获得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的“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清楚地说明了三种财富分配方式是统一的整体,这就是通过“无形之手”“有形之手”“道义之手”的有机结合和协同发力,在努力“做好蛋糕”的同时,日益提升财富普惠的程度,在久久为功中使共同富裕“看得见、摸得着、真实可感”[23]。这就是习近平同志所说的,幸福生活都是奋斗出来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共同富裕的道路上,我们要“以‘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持续发力,久久为功”[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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