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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教育与法治建设相互作用机理探析

2023-03-12吴宏亮薛建龙

中州学刊 2023年1期
关键词:法治道德法律

吴宏亮 薛建龙

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处理好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法治建设强调依照法律法规管理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事务,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具有刚性的约束力;而思想政治教育则是有目的、有计划地对社会群体、社会成员进行的具有一定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的教育和影响过程,呈现出一种柔性的约束力。虽然法治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在实施内容、推进途径、作用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明显不同,但二者殊途同归,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约束和教化人。本文试对法治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如何实现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推进社会治理向善向好发展的作用机理展开研究,以助力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丰富与实践创新。

一、思想政治教育与法治建设相互融入、耦合互动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这是我们总结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的历史得出的重要经验。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全面实施依法治国,需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来增进共识、凝聚人心。因此,思想政治教育与法治建设相互融入、耦合互动,具有可行性、必要性和科学性。

1.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建设的目标具有一致性

思想政治教育从形式上看是“软”的,似乎是“虚”的;法治建设则是“硬”的、刚性的,似乎是“实”的。但社会治理既需要思想政治教育这种“软”的一手,也需要法治建设这种“硬”的一手。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处理好“软”与“硬”、“虚”与“实”的关系,共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主张纠正社会上的不正之风要靠加强法制和社会教育来解决。他明确指出:“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1]这阐明了同时抓好法治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2]144-145这充分说明,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建设是推动国家治理的两个重要手段,两者的最终目标都是实现治理的向善向好。

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为主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覆盖社会全方位、各方面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实现了各领域有法可依的良好局面。但另一方面,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3]116。在社会层面,一部分群众法治意识仍然薄弱,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不强,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依靠人情办事,息事宁诉、不愿意使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现象,甚至在个别方面还存在依法办事就是“没本事”的错误认知。因此,全民法治观念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另外,我国制定的法律几乎覆盖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人们依然按照传统方式处理各种事务。因此,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使法治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同向同行、同频共振,推动社会治理良性发展。

2.思想政治教育中需要增加法治教育因素

在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方面,除了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有一门课程涉及法律外,其他课程包括思政课程中体现法治的内容不多,这与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大发展的需要极不相称。思想政治理论课涉及法律知识的内容较少,势必造成思想政治教育与法治建设两张皮的现象,难以有效提升青少年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的意识。一些严重践踏法律的极端案件不时见诸报端,其中不乏“高知”犯罪,如北大学霸吴谢宇弑母案,复旦大学研究生林森浩投毒案,给人们的教训和警示是深刻的。诸如此类案件不是因为法律体系的不完备,而是需要进一步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启蒙、教化、引导和规范作用。在社会层面,提高广大民众的法治意识要靠大力开展普法教育,而思想政治教育是开展普法教育、提高民众法治意识的主要途径、重要形式。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既能够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推动形成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也能够提升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提升法治实施效果。

从社会层面来讲,对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也应加大法治教育比重。领导干部是法治建设的引领者、示范者,他们法治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民众对法治建设的认同和信心。因此,思想政治教育需要深化对法治工作者的教育。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以前所未有的高压姿态进行反腐败斗争,一方面坚持打虎拍蝇猎狐,形成对腐败行为的高压震慑态势;另一方面不断健全、完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构筑完善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这些措施为法治建设奠定了刚性的制度约束。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法治工作者自身法治意识淡薄,有的权欲观念深厚,蔑视法律权威,认为权大于法,以权压人,使民众不敢用法,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有的行事“一刀切”,不懂因地制宜、灵活运用,使法律的实践性大打折扣。有的习惯于搞“下不为例”,结果造成法治实施的“破窗效应”,严重影响着人们对法治建设的信心,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法治建设的“绊马索”。干部违法犯罪,对法治公信力的损害比其他行为要严重得多。譬如,云南省昆明市轰动一时的孙小果案就牵扯到一批政法干部,最后造成1名副部级干部、5名正厅级干部受到处分,19名涉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被判刑的恶劣后果。

一些政法干部违法犯罪,对法治公信力的损害比其他行为要严重得多。中央纪委拍摄的纪录片《忏悔录》中,多名落马官员在悔过书中表示由于缺乏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走向了腐败的深渊,导致了不可收拾的局面。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从其踏入干部队伍的那一天起就要开始抓,加强教育、培养自觉,加强管理、强化监督。”[3]127这为加强对领导干部和法治工作者的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根本遵循。2021年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首先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开展纯洁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进而是专题法治学习教育,强调以学习教育为先导,并把学习教育贯穿始终,这正是加强干部法治教育的一次有益尝试。

3.法治建设的刚性因素需要思想政治教育弥补

法律尽管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社会生活制度,但不是万能的。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新生事物的不断涌现,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无所不包,毕竟法律是由人制定的,是一种相对稳定并且规定确切的规则,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中就会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局限。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各种变幻莫测、纷繁复杂的问题使立法总是滞后于现实,从某种程度上说,立法往往是“事后法”。美国法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曾指出:“法律的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还有一部分则源于与其控制功能相关的限度。”[4]法律自身固有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等一些缺陷,使其对于已经发生的不符合社会规范要求而又没有法律规定的事件,往往表现出无能为力。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出台生效之前,针对有人侮辱英雄烈士的言论和行为,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法律规范往往不能起到强制性的制约,只能靠道德的谴责和舆论的声讨进行规范。

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强制性地惩罚违法行为,但不能代替解决人们的思想道德问题。“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5]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也曾有一种倾向:过分强调法律的硬性约束力,立法热情高涨,而忽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意识形态引导和价值观引导,淡化了对执法人员和公民法律思想和法治观念的改造。法律不能严格执行和遵守,就会失去效力;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就会降低法律的权威地位。一些法律法规价值导向不鲜明、可操作性不强,加之一些执法、司法人员法治素养和道德修养不高,面对复杂问题往往无所适从,出现工作方式生硬,教条执法,野蛮执法,死抠条文,不近人情,伤害了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信任和信心。这些问题都需要思想政治教育的介入,以提升法治工作者的自身素质、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我国历来就有德刑相辅、儒法并用的传统。法是他律,德是自律,需要二者并用。如果人人都能自觉进行道德约束,违法的事情就会大大减少,遵守法律也就会有更深厚的基础。”[2]138因此,利用思想政治教育的柔性约束力能够起到法律刚性约束力所不能及的作用,从而弥补法律本身的不足和局限。

二、思想政治教育为法治建设提供思想基础和价值支撑

思想政治教育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手段。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丰富,理想信念教育是核心,法治教育是重要内容。通过对人们进行法治教育和价值培育,引导人们增强法治观念,学会用法律武器来解决现实问题,从而使人们不断增强对法治社会的认同感,促进法治建设的顺利推进。

1.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性是滋养法治精神的灵魂

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意识形态工作,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使人明辨是非、净化心灵的价值培育过程。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在于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行导人,重视马克思主义理论、观点、方法的潜移默化和行为塑造。构建根植于全民心中的法治精神,需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传导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方法论。

弘扬和培育法治精神,必须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具有明确的价值导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告诉人们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恶丑,什么是值得肯定和赞扬的、什么是必须反对和否定的。这与我国法治精神弘扬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价值观完全契合,正所谓“树德莫如滋,去疾莫如尽”。法律法规用刚性的条文明确哪些事情能够做,哪些事情不能够做,如果做了会受到强制的惩罚。治国理政既要重视发挥法治的刚性约束作用,更要重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柔性感化作用。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思想政治教育正是培养人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法治精神和法治意识的主要方式。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2]145。

以思想政治教育培育法治精神,首先,要造就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教育引导法治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担当社会责任。其次,重在培养人民的理性精神、诚实守法精神、依法维权和依法解决问题的意识。要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引导全体公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最后,要坚持法治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用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滋养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践行者。

2.思想政治教育的渗透性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思想政治教育能够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和政治信仰,达到社会所需要的思想道德和政治品格,为法治建设提供思想基础。要实现这一目标,思想政治教育必须落地落实,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社会实践中才能有效。

思想政治教育的渗透性主要是运用体验、渗入、弥漫等多种形式,立足于教育客体开展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从而能够对教育内容起到深化、催化、升华的作用。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后天的教育学习和实践养成才形成的。任何法律规范只有深入人心,得到人们普遍遵守和尊重,才有实际意义。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6]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7]从某种程度上说,思想政治教育正是促进法律被信仰、将法律的外在强制力转化为人们对法律的认同与践行的活动。

思想政治教育的渗透性要求把握好教育对象的心理接受特征,在教育过程中融入教育对象的特征、兴趣和求知心理,充分考虑其接受能力。要优化教育主题,认真设置教育课程,通过分析、引导等多种方式不断增强受教育者的参与程度,引起其心理共鸣和思想认同。思想政治教育要创新载体,运用多种形式,如观看红色影视作品、举办红色故事宣讲会、开展红色歌曲比赛等,让人民群众在这些活动中自觉感受精神洗礼,提升自我修养和精神境界。还可以有计划、分批次现场参观学习革命遗址遗迹、革命纪念馆、革命博物馆、伟人故居等纪念场所,让人民群众感受革命战争年代的腥风血雨,在炮火洗礼中深刻认识红色政权来之不易、新中国来之不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来之不易,深刻体悟今天的幸福生活来之不易,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以此提升教育对象的法治意识和对法律法规的敬畏之心。思想政治教育还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示范者、良好风尚维护者。

思想政治教育的渗透性还要求加强教育主客体之间的心灵沟通,使两者关系融洽,对教育主体来说能够实现教育主导性和多样性的统一。对教育对象来说,能够加深对教育信息、知识的理解、吸收和内化,使其在教育过程中处于一种高度自觉的意识状态,进而极大激发其参与热情,有效地提高教育的实效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3]134教育者要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在教育内容上融入教育对象相关的议题,把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引导公民感受和认同法律中蕴含的正义、平等、人权、秩序等价值理念,同时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

3.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性推动人们法治信仰的知行统一

发挥好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项教育实践活动,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的选择上需要将法治教育与实践养成有机结合起来,组织公民参加社会普法实践活动,让公民感知法律、体验法律,深化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法律法规通过外在的强制力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但仅靠外在强制力约束而保证公民守法行为是不够的,也是死板的、被动的、他律的,不一定是公民发自内心的行为自觉。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加强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将公民的守法行为上升为内心的自律,把守法内化为一种心悦诚服的道德义务来遵行。自觉的守法行为一方面来自于人们的需要;另一方面来自于人们形成的自觉遵守法律的道德义务感,即对法律的信仰。加强道德建设重要的是“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践行能力,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形成向上的力量、向善的力量”[2]137。思想政治教育通过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教育,促进公民法治意识的形成,从知识层面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从行为层面进而将公民法治信仰上升为自觉的尊法守法用法行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化感化之功,强调学习的自化内化之效,在现实实践中往往育人于潜移默化、润物无声之中,使人们从法治意识转化为法治自律。

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性重在使知识转化为德性,使德性转化为德行。思想政治教育要同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把思想政治观念和道德规范教育与道德行为的实践锻炼结合起来,在讲清道理的基础上,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和组织受教育者将所学知识付诸实践,以形成知行统一的良好习惯。如要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可以通过实实在在的、形象直观的事例、数据、图片、故事等多种形式表现出来,让教育对象在“看得见”“摸得着”“信得过”的情况下激发起情感共鸣,增进情感认同,从而积极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之中。还可以邀请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劳动模范、道德楷模、感动中国人物等先进人物为广大人民群众授课,使其树立可敬、可亲、可信、可学的鲜活榜样,通过发挥其示范激励作用增进情感认同,激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奋进力量。思想政治教育还要以实际案例,以近年来中央查办的司法领域大案要案作为反面教材,教育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旗帜鲜明抵制和反对关系学、厚黑学、官场术、“潜规则”等庸俗腐朽的政治文化,以实际典型案例教育、警示人们自觉守法、用法,尊重法律权威,将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转化为自觉、自律性的行为。

三、法治建设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刚性支持

法治建设要求社会各项事务和各领域都要纳入法治的范围。“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2]145法治建设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规范更多地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筑牢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只有发挥好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才能更好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

1.良好法治环境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外部条件

一个人在其社会化的过程中处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环境之中,这些所有的客观条件都必然受到法律的规范。只有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为公民形成正确思想观念和良好道德品质提供有力保障。美国哲学家弗洛姆也曾指出:“健康的社会能拓展人具有的爱人的力量,能促使他创造性地工作,发展他的理性和客观性,以及使其具有基于自己的生产力的经验的自我身份感。不健康的社会则造成人们相互憎恨与不信任,将人变成他人利用与剥削的工具。”[8]因此,健康的社会必然是一个良法善治的社会。

法治环境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开展提供外部条件,影响思想政治教育的全过程、全要素。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客体、介体、环体和公民思想道德品质的形成无不受到法治环境的规制。法治环境为人们提供的价值取向、规范约束,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和实际行为。同时,良好的法治环境也体现着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和价值。在良好法治环境里人们接受潜移默化的规制、引导和保障,促使人们的思想意识、政治观念、道德品质良性发展,进而形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要求相一致的思想意识、政治观念和道德品质。康德认为:“良好的国家体制并不能期待于道德,倒是相反地,一个民族良好道德的形成首先就要期待于良好的国家体制。”[9]可见,只有人们所处的法治环境与其所接受的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取向、目标要求、行为导向等相一致,人们才能更好地接受、信服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和要求。

良好的法治环境必须把法律的规范性、引领性和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导向结合起来,使法律法规更好体现思想政治教育要求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准则。法律法规要体现鲜明的价值导向,就必须要符合当下社会的主流道德观念。法治不仅是法律之治,更应该是善法之治,其顺利实施必然要遵循道德之“应然”。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法律和公共政策之中,并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

良好法治环境为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实现提供刚性约束环境。法治具有强制性和惩戒性,对于一些违反法治精神、道德要求的行为,仅靠思想政治教育的软性约束往往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需要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例如,前些年各地均出现了一些企业为了经济效益,将企业的废水、废渣等废弃物随意倾倒入河湖或掩埋在地下,造成对环境的极大破坏。随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严格执行,此类恶意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被严惩重罚,该类事件大大减少。从法治实践看,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建成了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保证执法,坚持把权力放进法律的笼子,建设法治政府;支持司法,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党领导的依法治国的法治环境基本形成。法治的强制性约束力体现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融入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从而为创造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法治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2.良法善治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效果

思想政治教育具有润物无声、潜移默化的功能。然而,“徒善不足以为政”,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使单纯依靠道德的教化无法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因而必须要对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辅以一定的惩戒,以便社会公序良俗的实现。通过法治建设,能够形成符合人们道德要求的立法、严格而不逾矩的执法、彰显人人平等的司法。通过对违犯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模范遵守法律的行为予以表彰,对思想政治教育所倡导的行为进行鼓励,对思想政治教育所反对的行为进行惩戒,能够弥补思想政治教育单纯说教的不足,进而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效果。

从良法角度来看,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法治建设通过将思想政治教育所倡导的行为规范、道德规范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进而确认和彰显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理念。党中央多次强调,用法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体会到公平正义,以此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激发群众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可以说,法治建设取得的任何成就都有利于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实现,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法律盲区和公职人员的各种失职、渎职、失误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一个错误的判决,可能会对社会道德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

从善治角度来理解,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要加快健全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执法程序要与时俱进,体现法治精神和社会道德的要求。一方面,要完善执法程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准确把握适用裁量标准,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另一方面,要改进执法方式,增加“人情味”,善于把握引导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融法、理、情于一体,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教育、调解等办法,引导和支持人们合理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减少社会不公现象,进而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效果。

3.法律法规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制度保证

人是受情感支配的个体。在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等环境下,面对巨大的诱惑、利益,要防止人性中的恶,仅仅依靠思想政治教育进行德育的教化是不够的。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石和保障。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

法治建设是思想政治教育取得一定成效的坚强后盾。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10]因此,必须把法治建设贯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法治建设把思想政治教育提倡、推崇的价值观念予以制度化、权威化,把思想政治教育的“柔性要求”转变为法治建设的“硬性规范”。“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3]134由此制定的相应法律法规才能是一种具体的、可以操作的硬性规范。这些法律法规是遏制道德滑坡、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保证。例如,可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用法律法规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这种硬性的、具体的法制保证,能够使思想政治教育事半功倍。近年来,我们相继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都是顺应时代发展和人民呼唤制定的法律规范,为规范人们在这些领域的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个良好社会除了教育、引导社会成员树立公平公正、诚信友善等价值理念之外,还要建构合乎道德规范的操作性较强的法律法规。因此,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要把思想政治教育所倡导的道德规范的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之中,完善惩处公德失范、诚信缺失行为的立法、司法机制,大力整治突破道德底线、丧失道德良知的现象。例如,可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通过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力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这种硬性的、具体的法制保证,能够使思想政治教育事半功倍。近年来,我们相继出台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都是顺应时代发展、道德要求和人民呼唤制定的,为人们在相关领域的行为规范提供了法治指引,并通过法律法规的硬性约束力,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提供了制度保证和法治保障。

结 语

“法”的诞生来源于人民群众的需求和社会治理的需要,“法”的权威来自于人民群众的认同感与支持度。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可以强制性地惩罚违法行为,但不能代替解决人们的思想认识问题。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对于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仅依靠法治的外在强制作用难以起到最佳效果。这就需要思想政治教育的思想教化和道德感化,通过采取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威慑与感化相结合的手段,实现社会治理向善向好发展。同时,思想政治教育通过提升人民的思想道德观念和法治素养,形成符合法治建设所要求的法治意识,并以此推动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思想政治教育的支持,思想政治教育的践行也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因此,法治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治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耦合互动、共同作用、协同发力。

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建设良性互动、同频共振,共同影响着人们的政治态度、引导着人们的价值取向,把人们的道德品质、行为规范、政治倾向限定在基本的范围内,是社会实现和谐、公平、正义、有序的重要保证,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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