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第二船舶登记制度在中国的适用性研究

2023-03-12李文焕

中国储运 2023年1期
关键词:国籍航运船舶

文/李文焕

为了缓解我国实施的严格船舶登记制度造成的船舶外流状况,扩大我国船舶保有量,加强船队建设,提高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吸引力。国内外船舶登记适用的制度方面存在严格船舶登记、方便旗制度以及新兴的第二船舶登记制度,通过对比三者的施行的状况,得出要提升我国船舶登记制度吸引力,就需要突破严格登记制度过于强调“真正联系”原则的限制,借鉴航运发达国家的第二船舶登记制度的先进经验,并且进一步提高税收优惠力度、提升登记服务水平、完善海事法律体系。

中国作为传统的海洋大国,拥有绵长的海岸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主张管辖的海域面积约达我国陆地面积的三分之一,海域面积广阔意味着其中隐含的海洋权益是巨大的,对于抢占新的国家发展机遇而言不能轻易舍弃。要实现人大报告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离不开船队数量和质量的建设。船舶既是价值昂贵的生产工具可担保债务履行,又是因其流动性而具有特殊风险的生产单位,国家必须要对船舶进行严格管理。对将要投入运营或已经投入运营的船舶的管理和控制除了船舶检验之外,另一行之有效的手段就是船舶登记。要想拓展航运业的发展前景,国家必须在登记的基础上加强对船舶的管理。

1.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

1.1 船舶登记的界定。1660年英国便首先开始实施船舶登记,《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以及其后的多个公约中都规定了船舶登记的条件,世界上大部分的航运国家都会在法律或判例中明确规定要对船舶进行登记管理。船舶登记是指有权进行船舶登记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在审查相应的文件以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船舶进行注册并授予权利人相应的法律证书的法律行为。

1.2 船舶国籍的取得。按照登记的条件限制程度可以将船舶登记分为基本没有登记限制的开放登记和登记条件严格的封闭登记。新兴的第二船舶登记制度登记的宽严程度介于两者之间。以申请登记的船舶权利为标准可以分为授予国籍的船舶国籍登记、确认享有所有权的船舶所有权登记等。船舶国籍登记是指一国享有船舶登记权力的行政机关,依法审查申请人是否享有相应的资格及提交的文件后授予一船舶国籍的行政行为。船舶国籍是船舶国际法意义上隶属于某一国的表现形式,其意味着登记国可以对持有其本国国籍证书的船舶进行管理,船舶也可以按照登记的航行范围活动。不同国家基于不同的航运政策要求,规定不同的船舶国籍登记条件。一般而言,船舶取得一国国籍主要会有以下两方面的限制:1.船舶所有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或本国资本所占投资的比例是否要达到法律规定的限度。2.船舶雇佣的船员的国籍要是本国国籍或者拥有本国国籍的船员要达到一定的数量。如此限制的原因在于方便确定船东的身份,避免其逃避责任发生欺诈行为以及确保船员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船舶国籍登记国是一种行政许可登记。当船舶权利人因建造或买卖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以后,要对船舶进行国籍登记,未登记不能在一国开展相关的营业运输活动。国家授予船舶国籍对于维持本国海运,确保本国船员的就业,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都有重要的作用。

2.第二船舶登记制度的发展现状。第二船舶登记制度打破了传统的船舶登记固化的分类方式,其是指已经在其他国家注册的船舶可以回国注册,即不改变原有的传统船舶登记制度的前提下,在税制方面提供类似方便旗船的优惠,吸引本国船舶特别是已经移籍到海外的本国船舶和外国船舶在本国注册的船籍登记制度。[1]第二船籍登记制度既不同于严格登记制度必须要求“真正联系”,也不同于开放登记对登记船舶的条件不要求或宽松要求,其登记条件的规定是两种传统登记制度之间的博弈与平衡的结果,目的是解决航运发展中本国籍船舶大量外流造成国家外汇收入减少、本国远洋船的竞争力不足等问题。“第二船籍”的表述是为了与传统的船舶登记制度相区别,而不是指一个船舶可以有不同国家的国籍。

2.1 第二船舶登记制度的国际发展。国际上的“第二船籍登记制度”以是否在本土设立船舶登记注册地点分为两种,一是英国马恩岛最先实施的离岸登记制度,在本土之外的属地开设境外登记处,实施不同于本国本土的船舶登记制度。法国、荷兰等海运国家也采用此方式。二是最早实施第二船籍登记的挪威所创设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虽然在本土开设国际船舶登记处,但其实行的不同的船舶登记制度主要针对本国国际航行船舶。以中国为例,我国不承认双国籍制度。一般而言,船舶同自然人一样只能拥有一个国家的国籍,航行时也只能悬挂一国的国旗,否则会被认为从事的是国际犯罪活动。大部分第二船舶登记制度国家的制度设计都是为了降低船舶的运营成本从而吸引本国船东回国注册。主要手段包括扩大登记船舶种类、取消船龄限制以放宽登记条件,降低登记费用、享受税收优惠以进一步降低运营成本以及放宽船员配备方面的管制等措施。

2.2 中国船籍登记制度的探索。根据《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内地要求船舶与船旗国要有“真正联系”,实行的封闭船舶的登记制度。船舶登记条件严苛、政策优惠力度小等既有原因的存在致使航运企业负担重,从而造成船舶外流。为吸引中资船回国登记,从而帮助我国船员就业,进而增加我国船队数量形成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我国从2007年便开始进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试点探索,并不断对其进行调整与改善。

2.2.1 特案免税制度。2007年颁布的《关于实施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公告》标志着我国为了鼓励中资船舶回国登记,扩大我国航运的国籍市场竞争优势而开始实施相较而言比较宽松的船舶登记制度。该制度对于缓解我国航运业低迷状态起到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2.2.2 其他船舶登记制度的实践。2009年,上海洋山保税港区试图将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与自由贸易区建设相结合,这是内地两者首次结合的有益尝试。2013年,天津东疆保税船舶登记制度在优惠力度、船舶限制条件等方面相较于上海洋山更加具有突破性,措施更加完善,比如放宽了船舶所属法人的中资股权比例、船龄、雇佣外籍船员的限制,并扩大船舶登记种类。2013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试点方案》标志着中国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由点到面逐步扩大适用范围。但是从特案免税登记开始到最近的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问题,没有达到设立该制度的预期效果,吸引船舶回国登记的数量并没有想象中的多。造成此种情况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仅在限定范围内实施优惠政策,配套的法律措施不完善以及税收等优惠措施力度不够。就国内第二船舶登记制度与香港相对比就可以发现,内陆在提高税收优惠,减少船舶登记时间,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变革方向

第二船籍登记制度的优势在于既避免了严格登记制度过于严苛加重船东负担,又避免了开放登记制度不便管理船舶造成航运市场混乱。第二船籍登记制度首先在保证对船舶的监管的前提下,增强国家的海运实力并且避免因为船舶管理不利影响本国船队的国际声誉。其次取得一国国籍意味着可以从事仅对本国船队开放的港口之间的运输,就我国而言,该收益潜力对船东来说是巨大的。最后第二船籍登记制度在船舶与登记国之间建立起了真正联系、有利于保障船舶安全、船员权利、海洋环境保护。[2]我国适当借鉴实施第二船舶登记制度的国家的经验,突破固守的严格登记制度扩大我国的航运竞争力。

3.1 提高税收优惠力度。一国主要的航运扶持政策除了采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放宽船舶登记条件限制外,还有以船舶吨税制为代表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为了留住船舶防止船舶移籍的其他政策措施。船舶吨税制是一国为减少航运征税而采取的以船舶吨位为基准的征税制度,税率一般低于通常企业所得税。众多航运国家采取船舶吨税制是因为该税收方式优惠且简单,能够切实有效留住本国船以及吸引外国船舶注册为本国船。国际船舶运输的标准已经是船舶吨税制了。有些国家以税收优惠等手段吸引他国船舶悬挂本国旗。从我国已有的实践来看,因为优惠力度不够,船东仍然承担较重的负担。我国必须细致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税收项目,降低原有登记制度下的税费征收标准,使所有的航运企业切实感受到优惠。

3.2 完善海事法律体制,提高船舶登记服务能力。通过上文介绍可以看出,我国规定船舶登记制度法律文件效力位阶较低,且大多是框架性的规定,没有进一步细化导致船舶登记实践中出现问题时难以有效解决。船东总是希望尽快地完成登记以投入运输活动。以香港为例,香港开放时间早、开放程度高,已经形成了体系完备的船舶登记流程。香港船舶登记机关是香港海事处,其推行实施电子政务的方式,办事处在全球各地设立,将船舶注册的时间限缩在两个小时之内,注销更只需1小时,极大地减少了有船舶登记需求的船舶权利人时间的浪费。与香港的船舶登记注册速度相比,塞浦路斯需要3天,而英国一般是7天,但是我国内陆普遍要花费更长的时间才可以完成。因此我国内地可以借鉴香港模式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提升行政人员的服务意识,完善服务体系,尽快帮助权利人完成船舶登记。

4.结语

过于严格的船舶登记制度使得大量本国船远离本国去别国注册,登记为别国船。对国家而言,减少了财政收入,不利于船队和船员管理,对军事和国防更有潜在的危害;对世界贸易而言,更是增加诸多不稳定因素,如海洋环境污染威胁、贸易诈骗等。但是我国也不能直接转变为开放登记制度,其因船舶与国家之间缺乏“真正的联系”违背了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更不利于国家从宏观层面对船舶进行管理。因此,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开放实施第二船舶登记制度是目前最符合我国的船舶登记道路。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更加符合国情的航运政策,吸引船舶回归以增加本国船队数量,从而带动我国航运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加国家收入。

引用出处

[1]李光春.论航运经济的经济法部门属性[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5(4):41.

[2]邬凡敏、郑智杨,发展航运金融的制度障碍与法律对策—以国际化港口建设为视角[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1,24(03):109.

猜你喜欢

国籍航运船舶
中韩海上轮渡航运时间表
中韩海上轮渡航运时间表
中韩海上轮渡航运时间表
《船舶》2022 年度征订启事
中韩海上轮渡航运时间表
船舶!请加速
BOG压缩机在小型LNG船舶上的应用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
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
韩国:放弃国籍逃兵役人数创新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