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态复仇下朴素正义观与现代刑法理念的冲突与融合
2023-03-11邓喜莲
邓喜莲,王 成
(1.湖北文理学院 政法学院,湖北 襄阳 441053;2.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人民检察院,湖北 南漳 441534)
一、同态复仇下朴素正义观的理论分析
(一)同态复仇与朴素正义观概述
“同态复仇”一词在现代法律词典中并无严格的界定。一般认为,当有人遭到外来的凌辱、伤害时,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对等程度的报复给侵害人的一种报复性的惩罚措施,这些措施并非是无限制的,而是对其复仇的主体、方式、对象以及目的都有一定的标准,且复仇的界限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中会有所不同。
“朴素正义观”亦称“朴素公平正义观”,其概念理论上也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但其内涵正符合中国的俗语:公道自在人心。它是源自人们内心深处最本能的一种对外界事物的基本情感判断,与现代刑法所追求的“法则正义”有差别。朴素正义是基于长期以来所处的文化环境潜移默化形成的道德良知、民众的情感反应以及长期生活所总结的经验法则而成,它反映的是民众对于正义所持的一种人性美好期待,是一种最直观的感受,尽管其会因出身、成长环境、受教育程度以及成长经历和文化信仰等而呈现出一定的差异。但是朴素正义本不是某一个具体的人心中的“正义”,而是普通民众在对某一事物进行判断时,参与的民众在其生活的经验法则推动下趋于形成的一种“舆论态势”。因此,朴素正义观不是某一个人的朴素正义,而是一种大众化的正义观。
(二)同态复仇下朴素正义观存在的法理
1.受中国传统儒家思想文化的影响。在古代社会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下,儒家思想占据正统意识的主导地位,对同态复仇的朴素正义持肯定及包容的态度。儒家文化提倡以“礼”治国,强调道德伦理规范是治理国家、调节社会关系和社会人际关系的重要准则,“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伦理纲常中认为复仇是人们尽孝道、顺人伦的重要体现,更是人之所以为人必须要遵守的道德伦理义务,且若为人子、为人亲没有替其亲属复仇,则行为反被他人谴责;但是如果他表现出不畏生死去复仇,该行为必然受到社会的赞扬及敬佩。儒家思想里同态复仇被认为是顺应天理、合乎人情的道义之举,符合古代主流价值文化。且儒家文化并未随着封建统治王朝的覆灭而消散,而是一直通过各种途径渗透传承,尤其是各种经典小说、戏曲及影视文学作品是其传播的有效途径。如四大名著中的《水浒传》更是朴素正义的浓缩,其以武松为典型代表的杀人偿命的复仇思想更是将同态复仇下的朴素正义观表现得淋漓尽致。不仅是古代的经典小说,现如今大量影视作品都极力呈现出以同态复仇为核心的朴素正义,并为民众所追捧。因此,受中国传统儒家文化深远影响,同态复仇下朴素正义思想也深刻影响着民众。
2.复仇文化推进现代刑法理论的丰富发展。现代刑事法律制度建立在复仇文化的基础上,同态复仇的朴素正义观推进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发展,赋予更多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功能。正义是对人性的一种约束,从理论根源上讲,正义尤其强调社会认可、社会道德共识与法律共识。同态复仇下朴素正义观实质上可将其看成存于社会生活之中的社会规则,摒弃同态复仇中的血腥、暴力等与现代刑法所背离的因素,呈现的是人们在生活中期待被无差别、公平对待的朴素正义观,潜意识中期待无差别对待的方式最客观强烈地表现在同态复仇下朴素正义观中。它要形成一种共识,制度层面和观念层面的意识形态,如孔子提出“以直报怨”(1)参见《论语》: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认为要用正直的方式对待破坏规则的人,这种正直的方式实则为现代法治中“社会正义”的概念,这意味着当时社会出现了“准国家”的力量。当国家可以利用法律的方式进行垄断、集中在民众中高度分散地复仇、报复或惩罚侵犯者权利时,就会强调法制统一,逐渐推荐和完善用公力救济替代私力救济的现代刑法理念。
二、典型案例之现代刑法理念与朴素正义观分析
(一)张扣扣案件中的朴素正义观
2018年2月15日农历除夕夜,祭祖归来路上的王正军、王校军兄弟二人以及留在家中的父亲王自新三人被其邻居张扣扣杀害,其杀人动机是源于1996年张母汪秀萍因与王家发生矛盾后,被王正军打死,后被南郑县初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参见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1996年张扣扣13岁,他目睹了母亲与王家争吵并死亡,以及法医在现场对尸体开颅检验的一系列残酷画面。张扣扣在杀害王家父子三人后,于2月17日早晨在南郑县新集镇派出所自首,2019年1月8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致人死亡、故意毁坏财务罪对张扣扣判处死刑。宣判后,张扣扣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本案于2019年7月被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死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上午对张扣扣执行死刑,该案的判决结果在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3)有人认为,张扣扣参军入伍是为忠,为母报仇是为孝,张扣扣尽忠尽孝,情有可原,当被轻判;也有人认为,张扣扣杀人证据确凿,寻求私力救济对于社会风气而言并不是好事,谋杀三条人命不可轻判。在同态复仇朴素正义的影响下,民众在自我想象的基础上重建对张扣扣案的感受体验,并产生了情感的共鸣,即共情;张扣扣事件在被抽去法律的因素后,被赋予了为母报仇的传统礼教。[1]当年法治不彰,杀人者未能偿命,张扣扣为母报仇天经地义,使得法理与情理的天平偏向了人情。
(二)朴素正义观与刑法治理的法律分析
法治国家中法律是人们最高的行为准则,法律赋予了人们自由活动的空间与权利,但反之亦受到相应的义务或责任的限制,即人们享有法定权利本身,亦同时受到国家对个人行为合法性与否的裁判。张扣扣的复仇行为符合民众内心传统文化影响的观念,即欠债还钱、杀人偿命乃天经地义,张扣扣的行为展现的是我国最为传统的孝道文化,再加上其为复仇隐忍二十年,这一系列因素的叠加使得其案件本身具有符合人们想象的传奇色彩。但是张扣扣的复仇行为本身却是对当年已经接受法律审判的张母案司法裁判的否定,更是对国家刑法治理权的否定。
依法治国追求在法律框架内使整个社会有序运行,刑法治理则要求从规制人们刑事犯罪的层面之上保持整个国家社会的良性运转,应更加理性客观地对案件进行充分地法律推理与论证。同态复仇下朴素正义观追求一种法则正义,即刑事立法时应以一定的正义观念作为指导,并将民众追求的正义观念体现在具体法律制度中,包括立法精神、立法原意等方面,即法制度的正义。与基于个人情感、道德文化、良知所形成的民众朴素正义观不同的是,刑法治理中处于“社会化”的民众,追求刑事正义的基本价值理念,同时尊重人民群众朴素正义观。张扣扣案件尽管满足了民众对同态复仇下的朴素正义所期待的公平公正、被平等对待的诉求,获得了民众的支持与同情,但却不符合现代刑法理念中民众追求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法律观念。
(三)朴素正义观与程序正义的法律分析
现代刑法的基本法治精神之一是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且公民都应得到公平、公正与公开的审判,实现程序正义的法律价值,而张扣扣采用私力救济行为却是对现代法治程序正义的挑衅。张扣扣选择何时复仇、向谁复仇、如何复仇、以何种方式复仇等行为的主动权都由自己所操控,被复仇人完全没有申辩的机会,无法参与其中,只能被动地接受,因此,张扣扣的复仇行为是不可控的、混乱无序。张扣扣同态复仇中的这个“态”极易受到复仇者的主观影响,这对于被复仇者来说是极为不公的,因为受到主观情感影响的复仇者既是受害者,又是裁判者,同时还是最终的执行者,这都与司法体制改革中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统一的刑法理念背道而驰。
程序正义保障的不仅仅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其维护的更是法律的权威,增加民众对法律的认可度。当事人在程序上参与正义的实现与同态复仇的认可是完全不同的,同态复仇追求的是结果的公正,其基本的理念是双方最终受到的伤害是等同的,在实体上得到一种不加考量其他合理因素的完全直观的平等对待。由此在张扣扣案件中,民众接收到的信息就是张母被杀害,凶手被包庇未得到其应有的惩罚,张扣扣多年隐忍终将仇人手刃,故其结果是对等的。在同态复仇下的朴素正义观中张扣扣不应为其复仇行为付出生命的代价,因为张扣扣杀害的王家人是为张母偿命,显然其追求的仅是结果上的对等,而程序正义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与感受,其结果追求的是案件公正审判及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同态复仇下朴素正义观与现代刑法理念的冲突
朴素正义观与现代刑法理念之间的调和有着其应有的必然性。首先,朴素正义观来源于社会,属于社会规范的一部分;而刑法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同样无法独立于社会规范而存在,两者都是为调节社会关系存在的,其有着相同的追求目标。其次是良好法律实效的基础。法律实施与良好实效建立在社会公众对法律价值观的认同,朴素正义观中的法律合理性也是保证法律良好实效的本源。民众对于现代法治的认可度高,不仅会降低执法效率,同样会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正当防卫制度中的朴素正义观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对适用“正当防卫”明文规定三个限制条件,即:第一,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第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人实施;第三,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将正当防卫与同态复仇相较之,两者都包含着对侵犯者以同等伤害的朴素正义,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关联,甚至可以说正当防卫是同态复仇在现代法治国家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司法实践中,于欢案、昆山反杀案都是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典型案例,案件掺杂的种种非议已不是民众关注的重点,民众的朴素正义使着他们更加关注刑事案件的司法裁判是否符合其心理的预期;被侵害的当事人在做了其应当的报复行为后,能否符合现代刑法中法则正义的理念。案件本身的关注度就足以说明人们对于同态复仇这一朴素正义依然有着执着的追求,亦是其评判现代法治是否公正的基本条件。故同态复仇下朴素正义的私力救济方式尽管在现代法治中有所限制,但却是现代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以其独有的另一种方式表现,可以说是同态复仇与现代法治之间的重要纽带,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2]寄含着民众内心对正义价值以及现代法治社会法治精神的期待。
2023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要准确区分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4)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认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该指导意见中尊重“朴素公平正义观”,司法为民不止步,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刑法用语涵摄特定事实,[3]对正当防卫作出的解释是务实、合理的,充分展现了司法为民的刑法理念。
(二)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朴素正义观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来源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5)英美法系的人民陪审团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民众参与司法的过程中用其朴素的正义去分析判断事实,且其陪审团成员的选定就是社会的各个阶层,这样就保证了其陪审团成员做出的事实认定不偏移绝大部分人们的认知,符合民众的朴素正义观。两者又有本质区别。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故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目的更多地在于使得民众在参与司法的过程中行使一部分权力。2018年修订的《人民陪审员法》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在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下,我国刑事审判的庭审模式中人民陪审员是同法官并排坐在法庭之上,这意味着人民陪审员行使的是公权力,从庭审模式上看,来源于民众的人民陪审员脱离了民众,在民众的眼里人民陪审员做出的认定是“官”做出的,其自然就无法代表普通民众的朴素正义观。2018年最新修订的《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定、法官组成以及最重要的七人大合议庭的修改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亮点。但是人民陪审员的核心应当在于民众仅参与到司法裁判的事实认定,而非是行使权力,其在法庭之上与法庭之下都应当只是普通的民众,是普通民众的代表,代表民众在法庭上对于案件传递出民众的朴素正义观,使得民众的朴素正义得以走向公正的司法裁判。
四、朴素正义观与现代刑法理念相融合的法律路径
202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提出,要准确适用法律,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尊重人民群众朴素公平正义观,以严格公正司法捍卫社会公平正义。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切实尊重人民群众朴素公平正义观,让人民安居乐业,建构现代刑法理念与朴素正义观相融合尤为重要。
(一)创新刑事司法中人民陪审员的庭审模式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肩负着民众传递使者的责任,司法活动中应当扮演民众代表的角色,其行为应当是符合民众朴素正义观,能理性地、中立地对案件事实认定保持民众的朴素情感与公平正义观,在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不应是高高在上的司法裁判者,而是应与民众一起处于同一位置。因此,在庭审模式设置上,建议可以将人民陪审员的座位同法官相区分。
首先,从形式上将人民陪审员的位置置于当事人双方之间,使其与当事人处于同一个水平位置,能显现出人民陪审员是代表民众的同态复仇朴素正义参与案件庭审的。这样可以拉近人民陪审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当事人能相信人民陪审员是与法官的公权力不同,人民陪审员是民众的代表,能理解普通民众的朴素情感,进而提升司法裁判的可信度,减少当事人后续诉讼成本。人民陪审员是民众在司法活动中的代言人,可以在司法裁判中代表民众转述其同态复仇下的朴素正义观,案件审判中保留与民众同样的道德伦理情感。
其次,从实质上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范围界限于只参与事实审,而不参与法律适用。这种将现代刑法正义理念与民众的朴素正义观在实质意义上的相结合,让人们对现代法治理念有种良好的参与感与认可感,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及执行力。2018年修订的《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七人大合议庭的庭审模式,规定了七人合议庭中的四位人民陪审员只参与案件的事实认定,不再参与案件的法律适用,即陪审团只用来“陪”审,不能“主”审,该法条的修订极大地推进了现代法治的进步。但局限性在于该法条仅适用于《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四种类型的案件,(6)四种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而对其他案件不能作到普适性。因此,仍可以扩大案件应用范围,庭审上将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区别开,另行成立完全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及完全由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人民陪审团,再根据法院的层级来确定人数,分别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及事实认定,使得民众的朴素正义观有更多发声机会,让人民陪审员不再是“官”,而是民众参与司法的代表。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庭审模式在形式上将人民陪审员同法官区别开来,在实质上人民陪审员只参与案件的事实审理,可以增加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减少当事人的后续诉讼,节约司法资源与裁判的执行力度,让民众感受到每一个案件中的朴素公平正义。这种完善方式不仅降低了民众对司法裁判的抵抗情绪,提高司法公信力,还能减少现代法治进程中与同态复仇下朴素正义观的冲突,使得现代刑法治理与基层社会良性的融合,推进现代法治的进程。
(二)刑事法官在自由裁量权内充分考量朴素正义观
朴素正义观存在于民众思维里,但没有完全“格式化”的统一标准,每个人有自己的情感感受及利益的衡量。现代刑法改革进程中,与社会民众朴素正义观在某些方面存有冲突矛盾无可避免,但刑事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充分考虑刑事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及后续影响,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充分考量朴素正义观,对其严重不合法之处进行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更能实现现代刑法的公平正义理念。如,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件同样引起美国民众的热议,但据美国媒体调查报告,美国大部分民众尽管心中有异议,但大多都能接受与尊重法官的判决结果。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排除美国民众的法律素养及陪审团制度等因素,英美法系法官是能够“遵循先例、法官造法”的重要立法主体,并充分考量民众的朴素情感,这些都决定了法官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在刑事司法审判中做出法律制定,同时刑事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也做到充分合理的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我国法律有类似于大陆法系的法律特色,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权限范围,也应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充分地说理论证,充分考量朴素正义观,由此减少朴素正义观同现代法治之间的激烈冲突,为两者之间提供一个磨合的空间与桥梁。如我国四川泸州遗产继承案中,刑事法官在司法判决中舍弃《继承法》的相关法律规则,而援引《民法通则》中的社会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判决。尽管此类案件中有学者质疑法官的裁判论证路径,但司法裁判结果得到了民众的认可。类似刑事案件法官经过充分法律推理与论证,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充分尊重民众的朴素正义观,以严格公正司法捍卫社会公平正义,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三)加强刑事立法中对朴素正义观的回应
现代法治社会坚持以法律至上为基础的规则正义,但法律规范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调整方式,刑事立法活动必然要充分尊重与积极回应民众的朴素正义观。如山东聊城辱母案中,当事人于欢对被害人行为的最终司法裁判结果中,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刑事指导性判例赋予了正当防卫释义与适用标准更为宽泛的涵义。[4]朴素正义观在刑事案件实效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现,实现了刑法原则中的公平正义观,因此刑事立法中应当尽可能地积极回应民众的朴素正义观,既是弘扬中国传统美德的重要路径,也是社会稳定的根本保障。在立法层面明确朴素正义观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但也并非无限制,它必须以不危害社会和国家为基本界限。尽管朴素正义观天然地带有情感因素,且有时缺乏一定理性或不能做长远地利益权衡,而法律的关系问题却注重看事情大小和涉及的公私权重。
我国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中,涉及同态复仇朴素正义观的案件容易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尤其在当前自媒体迅捷的社会,司法机关通过对案件信息规范公开,增强办案透明度,回应舆论争议的方式,能够缓解办案人员由于民众朴素正义带来的压力。[5]法官合理论证裁判结果也是调和两种正义观冲突的重要因素,能促进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对朴素正义的积极能动作用,更好实现现代刑法治理中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的良好互动与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