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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应用风险与规制建议

2023-03-11陈影

互联网周刊 2023年3期
关键词:合约区块交易

摘要:区块链技术应用时代来临,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功能價值有赖于技术支持,但同时也挑战既有交易方式,存在技术排他性增强、代码逻辑僵化、逃避法律适用的风险。然而,技术与法律的脱节加大了规制智能合约运行的难度,民法学界对于能否给予智能合约合同属性的问题亦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鉴于此,在把握智能合约的应用风险之后,兼采法学理论与技术优势,对智能合约的主要痛点予以直接回应,从推动引入第三方平台、构建行业规范、明确法律适用三方面进行规制。

关键字:智能合约;功能价值;风险类型;完善建议

1. 区块链智能合约功能价值

1.1 提高交易效率

在交易执行环节,有赖于自动识别触发条件成就与否的预言机,智能合约由程序代码所驱动,交易人无须时刻注意合约的执行条件是否已经达成,合约得以快速履行,执行效率提升。区块链技术所呈现的非中心型信任模式,赋予所应用的交易以不可篡改的特性。在此基础上记录的金融支付领域的智能合约,无须事前调查对方背景或要求第三方担保,事中条件一旦达成,则会由数字控制系统直接操纵数字资产,当事人不必因经过第三方平台而损失既得利益。若触发禁止条款,则会冻结账户,以此也能够较好地保证交易的安全。具言之,智能合约合理利用技术提高了效率,避免违约情况的发生,且由于网络所具备的延伸性,智能合约不必受限于地域,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交易。

1.2 降低交易成本

区块链的技术信任能够保障交易顺利进行。经济学视角下,新兴技术取得信任可使社会整体信任成本降低,最终实现社会财富整体性增加[1]。信任还能降低交易双方获取对方信息或是相互监督的需要,进而减少交易成本[2]。在民事领域,分布式记账技术能够降低取证难度以及法院证明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关于区块链电子存证法律效力的规定,已经在实务中得以确认。区块链的分布式特征具有高证明力,用于弥补传统电子证据易被篡改的缺点,进而有效降低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证明成本[3]。在刑事领域,智能合约特性致使其成为新型网络犯罪工具,监管环境的弱化更令传统侦查手段难以奏效,唯有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特性,获取存于链上的电子数据证明犯罪事实,才能更好地区分此罪与彼罪,进而定罪量刑[4]。

1.3 助力信息安全

区块链分散式让参与者成为保有同步更新的交易记录的节点,消解掉传统控制中心的作用。这种分布式记载的方式,对不特定第三人公开,在第三方知情或存在被合理推断出的可能性,即负有尊重该权利的义务[5],以公开换取更为透明的交易环境,除非有能力控制链上51%的节点,否则无法变更和篡改交易记录。与此同时,区块链技术的加入预示着交易模式由传统信任模式转变到“无中介信任”模式,合约当事方在透明化、去中心化的网络中建立“计算(代码)信任”来保障交易全程的安全[6]。现有在线拍卖平台集中依靠于第三方附加信用保障进行结算,存在较大的数据泄露风险。2016年4月,由在线拍卖剧透eBay拥有的在线购物网站Gumtree的澳大利亚版本遭到黑客攻击,许多用户的个人数据被非法访问。区块链技术能够摆脱中间机构单一储存的桎梏,开发更为详细的算法,定义智能合约在拍卖过程中的工作原则,规避数据过于集中产生的风险。

2. 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应用风险

2.1 技术排他性增强

区块链技术是智能合约得以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一大技术优势。传统合同意志的执行有赖于双方长久维持的信赖基础,智能合约的优势也归因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然而,对于自由主义者来说,区块链技术加成下的智能合约表达了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严格遵守,旨在通过其独立的规则和免受外部干扰来保护和执行个人的自主权,被认为是个人自决的体现。由此出发,智能合约从逻辑设计、记录验证直至执行,均追求自我治理,以分布式分类账技术为例,集记录与验证作用为一体,如同成千上万的公证人验证签名,降低信任成本。智能合约属于倒逼法,为了自动执行使得意志呈现为特殊形式,其中又尤以交易方意志为主,实现合约与代码二合一[7]。2016年The DAO事件引发了各界对于智能合约以及区块链技术的广泛担忧。对于出了错的信任永动机,现实世界会采取怎样的规制手段?智能合约是一个去中心化的应用场景,即使有漏洞,也只能让其持续运行下去,直到程序停止,然后修改代码,再次部署并重启后才算修复成功,这相比传统合约灵活性就较差。如若真如理想主义者所预言的——智能合约等同于“代码乌托邦”,那么,The DAO事件将不断发生。

2.2 代码逻辑僵化

智能合约的效率归因于其简化的形成过程,明确的解释框架和高效的性能,消除了法律执行的需要。智能合约高效率的分散式构成,与现有制度化社会设计的集中式分层结构的低效率形成鲜明对比,愈发凸显后者进行纵向与横向整合形成的权利与市场的过度集中。然而,丰富的语义表达和人类判断力可以驱动传统合同的灵活性,若将合同交易委托给代码会令合同关系趋于贫乏。首先,智能合约的参数守则限定条件,无法反映合同交易的多样性,以及商业交换的细微差别及相关背景。反观传统合同,不仅包括手头交易具体条款的实质性条款,还包括法律所隐含的强制性原则。同时,法律术语的模糊性也赋予一定的裁量空间,例如,“合理”“善意”以及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其次,现阶段智能合约对合同关系的事前监管与事后解除规则并不相容,亟待编写一个完整的智能合约,包括基础法律原则和隐含的法律表达。若要复杂的代码臻于完美,不可避免面临开发、维护及修复成本等压力,继而影响效率收益。

2.3 法律适用尚未明确

前已述及,智能合约的属性尚未明确,但毋庸置疑的是,智能合约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协议。但究其本质,是为逃脱法律视野,拥有一个不需要任何法律规制的系统,让监管成为过去式,即自由主义倾向。首先,对智能合约合同属性的争议呈现两极化。两极化的代表分别是法律学者和技术从业者,并分别从两个不同的维度给予解释。技术社区经常在不了解法律含义的情况下使用法律术语,而法律社区经常使用技术术语而不理解其逻辑,由此产生误解导致了激烈的学术辩论。秉持合同论者主张符合“要约-承诺”要件,应当授予其合法性并将其纳入现有法律体系,助力交易市场发展。反对者认为智能合约应定义为技术纽带,而非法律纽带,属于托管行为或自助行为。其次,智能合约的法律适用存在困难。其一,就是当事人身份的识别问题。智能合约依赖计算机网络,区别于传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人际信赖关系,区块链网络智能依赖去中心化的共识机制,系统很难进行识别[8]。其二,智能合约属性界定存在困难,学界尚存争议。最后,囿于救济的滞后性,双方当事人或将于交易结束之后诉诸法律,但相关交易已完成,智能合约的匿名性、去中心将会给后续争议的解决带来困难[9]。

3. 区块链智能合约的规制建议

3.1 引入第三方平台

传统合同出现纠纷之后通常通过协商解决。然而,智能合约的强技术性正扰动诸多行业,推动构建更多的纠纷解决渠道。例如,OpenBazaar创新性的争议解决平台,引进类似仲裁人的主持人机制,并将其嵌入智能合约用于执行专业功能,即根据裁决结果决定是否可以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该平台允许使用者决定是否输入指定的第三方,即专业的智能合约争议解决专家或双方同意的其他仲裁人,由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干预、暂停、终止或修改智能合约的条款和执行,并结合至账本自动执行。虽然区块链智能合约的不容篡改和自动执行模式必然会受到一定冲击,但是只有允许第三方介入其中,当事人才可以在出现履行争议时仍然信赖智能合约,达到跨管辖权且高效的救济。

3.2 建立行业技术规范

区块链智能合约兼具法律属性与技术属性,在完善法律制度之前,应首先通过政府的监管规划对技术做出一定的限定。首先,运用好政策优势,做好长期规划,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最新技术法规的要求,检视自身应用于商业、政务等领域的不足之处,争取专门资金进行研发,规范运营。可自主建立产业协会,互通有无,产业协会有助于横向纵向的交流,共享行业机遇,互补长短、配套发展;通过制定行业规范,搭建政企交流平台,传达前沿知识,整合产业应用资源,实现合作发展。其次,明确技术标准,夯实交易安全。

智能合约交易的安全稳定运行来自技术的进步,因此应当加强技术研发,维护系统安全。首先,加强技术人员与运行人员的法律学习。技术与法律双轨并行学习,一方面提升编译法律文本的准确性,另一方面确保实现运行智能合约的法律效果。其次,促进编译标准化。综合各方力量,在运营者、技术人员、监管部门的共同参与下,固定语言转换的方法。最后,增强风险预判能力。引进专业人才用于预判产业运行风险,探索应对措施。

3.3 明確法律适用

任何关于智能合约的法律分析都必须基于对技术和法律的深刻理解,技术已经通过行业规范进行解决,然而,技术解决方案具有创新并不一定意味着在法律上可行。处于复杂技术背景下的智能合约的法律分析存在困难,跨领域思考与渐进式剖析均属必要。应首先引入传统合同帮助识别智能合约在合同结构中的位置,细化比较项目帮助分析智能合约的法律特征,并最终确定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分析项目主要包括:(1)合同的信赖基础。智能合约基于技术(代码)信任,传统合同有赖于长期交易形成的人际信任。(2)合同的表现形式。智能合约表现为计算机代码,具有非实体性、公开性,传统合同一般为书面或口头形式,电子合同表现为数字电文,具有物理性与相对性。(3)身份识别。智能合约具有高度的匿名性,传统合同一般是实名制。(4)违约救济。智能合约限制违约情况的发生,其救济机制存在缺位,传统合同的违约责任与法律救济条款写入法条,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在明确区别之后,从当事人合意、意思自治以及智能合约亟须法律规制三方面明确智能合约的合同属性。

结语

区块链智能合约开启了合同新时代。在人类历史上,这是第一次通过点对点的验证机制在陌生人之间达成共识和协调,但是智能合约并非完美,仍存在误差和漏洞,需要更多支持助力其进入正常发展轨道,这种支持可以是来自政府帮扶之下的行业技术协会,亦可为法律规范的帮助。恩格斯认为,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亦即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行则将至,区块链智能合约尚处于大规模铺开阶段,风险与机遇并存,在相关的法律和技术方面应不断探索,确保其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1]郑观,范克韬.区块链时代的信任结构及其法律规制[J].浙江学刊,2019,(5): 115-123.

[2]R,H,Coase.The Nature of the Firm:Origin[J].Journal of Law,Economics,& Organization,1988,4(1):3-17.

[3]张玉洁.区块链技术的司法适用体系难题与证据法革新[J].东方法学,2019, (3):99-109.

[4]杨玉晓.区块链智能合约犯罪刑事司法应对研究[J].法律适用,2020,(15):145-156.

[5]冉昊.论“义务人的知晓”对物权/债权二元区分的改善[J].法学,2015, (3):124-135.

[6]凯伦·杨,林少伟.区块链监管:“法律”与“自律”之争[J].东方法学,2019,(3):121-136.

[7]王延川.智能合约的构造与风险防治[J].法学杂志,2019,40(2):43-51.

[8]周润,卢迎.智能合约对我国合同制度的影响与对策[J].南方金融,2018,(5):93-98.

[9]赵磊,孙琦.私法体系视角下的智能合约[J].经贸法律评论,2019,(3):16-32.

作者简介:陈影,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网络民商法学。

基金项目:2021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区块链智能合约于《民法典》的有效适用(编号:CYS2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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