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解锁绿色发展新路径
2023-03-11黄莎通讯员岳桂红塔美
文|方圆记者 黄莎 通讯员 岳桂红 塔美
王芳,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曾被最高检荣记“一等功”,荣获辽宁省“十佳检察官”称号,共获得省市级荣誉嘉奖30余次。在王芳的带领下,2022年,阜蒙县检察院适用“提存公证”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件,提存公益修复金43.9万余元;深度融合公益诉讼、刑事检察职能,探索完善“认罪认罚认赔”模式,解决了制约基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发展的实践难题。
阜蒙县检察院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检察工作实践,强化对公益修复效果的社会监督,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使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简称阜蒙县)地处辽宁省西北部,四季分明,雨热同季,是辽宁省面积最大的县,而林地占据县域总面积的39.2%,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占林地总面积的9.41%。
“我们阜蒙县是农业生产大县,粮食、畜牧、林业生产在省内乃至全国占重要位置,辖区境内物产资源丰富,所以阜蒙县检察院一直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作为公益诉讼检察办案重点领域关注,保护森林,保护好这片黑土地。”阜蒙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芳向《方圆》记者介绍道。
王芳说,绿色要成为阜蒙县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而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公益诉讼贡献检察力量,“检察机关能在社会上发挥多大的作用,真的能为社会贡献什么,公益诉讼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领域”。
在刚刚过去的2022 年,阜蒙县检察院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3 件,监督修复林地100 余亩,督促清理垃圾20 余吨,3 家企业完成排污整改,修复矿山3 处。
破解生态修复金收缴及管理难题
方圆:恢复性司法理念,是如何被引入生态检察工作实践的?
王芳:在聚焦生态一体化、环境资源保护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下,传统刑罚领域“罪犯服刑、荒山依旧”治标不治本的司法模式已不适应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需求。
举例来说,2022 年,我院办理了韩某盗伐林木案,韩某用电锯盗伐同村三户村民杨树28 棵,立木蓄积达2.6557 立方米,其行为不仅涉嫌盗伐林木罪,还破坏了森林资源。虽然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但对生态的损害并没有消除。于是,阜蒙县检察院探索建立“认罪认罚认赔”模式,通过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使韩某承担补种林木等责任,并将责任的有效履行作为认罪认罚的考量因素,以此达到办理破坏环境案标本兼治的目的。这也是阜蒙县检察院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案的首次创新尝试。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芳。(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阜蒙县检察院的办案思路是,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检察工作实践,强化对公益修复效果的社会监督,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使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不但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更能及时修复破损的生态环境,从而推动形成环境保护的合力和社会共治体系。
方圆:将恢复性司法引入生态检察工作实践,阜蒙县检察院遇到过什么挑战?
王芳:我院办理的杨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在公益诉讼检察介入之初,杨某有修复受损林地的意愿,想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但是司法实践出现非常棘手的情况,行政机关接收修复费用于法无据,没有单位愿意接收、敢于接收,甚至对生态修复监管都出现畏难情绪。
最后,我院向县领导汇报,县政府专门召开圆桌会议,协调建立了第三方银行监管账户,确定相关行政机关监管职责,才使得涉案生态修复工作顺利进行。这个案子其实也是我们“公证提存”制度的一个雏形。
方圆:“公证提存”制度是怎么应用起来的呢?
王芳:办完杨某案件后,我就觉得我们需要有一个通用的做法,我们不能办理每起案子都花这么多时间和相关行政单位进行沟通协调,我们需要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查找了大量资料、案例,挖掘出县公证处公证提存职能,并将其与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有效衔接,解决了生态修复金收缴及管理这个制约基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发展的实践难题。
公证提存,就是检察机关先确定公益受损情况,违法行为人可申请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经检察机关沟通,由公证机关对该笔资金依法提存至指定账户监管,并制发公证书。
此后,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部门、属地政府共同监管违法行为人修复受损公益情况。同时,检察机关以此为依据,将违法行为人自愿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的情节作为认罪认罚考量因素。最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继续紧盯受损公益,与相关行政部门、属地政府共同监管违法行为人修复受损公益,直至受损公益有效修复。
这种办案模式好不好、行不行,还需要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为此,我们也对阜新市首个适用“公证提存”办理的公益诉讼案进行现场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村民代表、林业站站长、村党支部书记、案件当事人亲属参加。与会代表的肯定,更坚定了我们开拓思路、办好公益诉讼案件的决心。
方圆:截至目前,“公证提存”制度运用效果如何?
王芳:截至目前,我们检察院已运用提存公证制度办理了9 起公益诉讼案件,已在生态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实践,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各个检察办案环节启动,形成了可复制、易操作的办案模式,共提存公益修复资金43.9 万余元。公证提存制度在解决公益诉讼实践难题的同时,也加速了受损公益修复进程,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质效显著提升。
关注乡村治理短板
方圆:阜蒙县是农业大县,阜蒙县检察院针对这一实际情况开展了什么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王芳:阜蒙县耕地面积约为478 万亩,粮食主要以苞米为主,近两年主打花生产业,阜蒙县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对耕地的保护。
2021 年,我们检察院办理了“废弃农用薄膜污染耕地”系列案,聚焦“脏、乱、差”等乡村治理短板,在农业生产生活、农村人居环境等重点领域,开展了“保护黑土地”专项活动,深入田间地头排查农用薄膜使用情况。
我们发现多个乡镇多处耕地内残留农用薄膜,最大的一处位于富荣镇某村的一块红干椒耕地,残存农用薄膜600 余亩,地头随意弃置大半袋废弃农药瓶。塑料薄膜埋入土壤后在自然界很难分解,农药瓶中残留的农药遇到雨水会渗透到土壤中,对农田环境会造成巨大破坏。保障粮食安全必须守好基本农田,为推进质量兴农,我们查找法律规定,确定行政机关职责,并利用测距仪、工程软件勘查现场。我们及时发送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有关乡镇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对辖区内田间地头堆放的废弃农业薄膜、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进行有效清理。
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阜蒙县5 个乡镇700 余亩涉案耕地废弃农膜全部得到有效清理,为保障粮食安全、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作出了检察贡献,该案获得辽宁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认可,获评辽宁省“我为群众办实事”典型案例,还入选了最高检耕地保护公益诉讼专刊。
方圆:阜蒙县检察院在保护八道河桥“国考断面”生态环境案中建立了“河长+检察长”的工作机制,这个机制是如何建立的?
王芳:2021 年3 月初,我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在巡察河道时发现八道河漫水桥沿岸河道内堆积着大量建筑和生活垃圾,还有不少畜禽粪便和随意丢弃的农药瓶,散发出阵阵恶臭。我院立即开展立案调查,利用无人机设备,对受到污染的200 余平方米河堤、30 余米沿岸现场进行了勘查取证。办案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该处河流系东沙河流域八道河段,2021 年起被确定为“八道河桥国考断面”,国家对该河段水质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当地镇政府有日常局部治理,但因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和陈年旧账较多,各类垃圾边清边增,效果并不明显。
彻底治理生态环境污染,必须出重拳、抓源头、齐动手,力求最大限度还群众水清岸绿。在我们检察机关的建议下,相关职能部门和当地镇政府联合成立整改工作组,安排6 台工程车辆连续作业20 余天,对涉案14公里河道内的垃圾进行了全线、全域清理,共清运垃圾3000 余吨。
清理河岸垃圾力度如此之大,在当地来讲是前所未有的,但是清理过后会不会形成新的河水污染点,周边百姓产生的各类垃圾如何处置仍是保护河流面临的难题。为此,我们检察院督促相关部门就加强河道日常管理落实了三项措施:一是组织12 名水管员和属地村两委工作人员走街入户宣传,增强群众自觉维护生态环境意识;二是在河道沿岸新增“禁止倾倒垃圾”警示标语13 处;三是在河流附近交通路口新建5 处垃圾池,确保垃圾集中倾倒、及时处理,从源头上避免河道再次成为垃圾场。此外,我们在案件现场设立了“检察公益诉讼八道河治理示范点”“八道河综合治理规划图”两块醒目的牌子,一方面表明检察机关坚持不懈依法治理保护绿水碧岸的决心,另一方面,示范点发挥着生态环境保护宣传作用,力求做到办理一起案件、恢复一片生态、教育一方群众。
治理后的八道河,河水清澈,环境宜人,两岸绿地已成为周边居民休闲锻炼、孩子们嬉戏玩耍的好去处。治理效果如此明显,我们也想巩固整治成果,于是在2021 年7 月,我院联合阜蒙县河长办在大巴镇政府签订《建立“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通过建立联席会议、专项行动、线索移送、办案协作等河域治理工作机制,实现检察工作与行政管理信息互通、经验共享和制度衔接,长效保护农业农村水生态环境。
基层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挑战
方圆:基层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能会遇到哪些困难?
王芳:我一直都觉得检察机关想干实事,想实实在在服务人民,工作中一定会碰上各种难题。在公益诉讼领域,目前,制约我们发展的主要有三大难题。
一是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可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不完备,操作规范不完善,我们属于“摸着石头过河”,有时候是根据自身理解来办案。因此,存在立案、调查核实、程序审批、法律文书格式及后续跟进措施不规范等现象。
二是调查取证保障措施不足。部分行政机关出于对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的保护,对于检察机关的调查存在抵触情绪,思想上有顾虑,甚至拒绝配合调查。
三是专业鉴定机构稀缺,鉴定制度尚不完善。鉴定涉及环保、林业、国土、水利等行业,想顺利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与支持,但目前仍然更依赖于个别沟通,尚未形成工作制度。
例如,遇到专业鉴定问题,也会对办案有一定的影响。某案中,我们想知道某家企业对环境的污染情况有多严重、企业应当承担多少修复费用,那首先得找到专业的鉴定机构。但这笔高昂的鉴定费谁来掏,鉴定机构能否等到案结后再向责任单位收这笔钱?如果鉴定机构提出的修复费用并不足以完全修复,又该怎么办?谁来管验收,验收费谁来出,验收费又应如何监管?这些大大小小的问题,随着实际工作的推进一步步出现。目前,我院也只能慢慢摸索,依据各个案子的不同情况来调整解决。
服务保障地方发展,守护“蒙古贞”的碧水蓝天
方圆:2022 年10 月底,阜蒙县检察院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成立,该中心能怎样帮助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王芳:当前,司法实践中,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国有财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等领域的公益损害行为依然存在,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对公正执法司法的期望越来越高,举报中心的成立正是契合了群众的新期待和检察机关转型发展的现实需要。
成立“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一是有利于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推进检察工作转型发展。二是有利于向社会彰显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直观地向社会展示我们法律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明晰检察机关社会形象。三是通过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引导群众正确行使举报权利,依法依程序表达诉求。
最近,我们检察院也推出“阜蒙县人民检察院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线上受理平台”,人民群众通过此平台,可以初步登记投诉内容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平台虽然上线不久,但我院也已经收到不少线索,由工作人员登记审核并按类别分流处理。
方圆:日常办案中,您有怎样的体会感悟?
王芳:我并非土生土长在阜蒙县,但我和在这里成长的其他人一样,都希望阜蒙县的环境能越来越好。说到底,谁不想生活在有碧水蓝天绿地的地方呢?人民群众对我们的工作,是能有直观的感受与反馈的,这也使得我越来越感觉到公益诉讼工作在维护公益、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2022 年8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强调“良好生态环境是东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宝贵资源,也是振兴东北的一个优势。要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到生态保护、环境建设、生产制造、城市发展、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加快建设美丽中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色发展理念,更坚定了我们积极、稳妥开展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心、信心。虽然公益诉讼检察开展时间不长,但这几年的实践足以让我们相信,公益诉讼检察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受损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独有价值,破解了公地治理的百年难题。
方圆:在公益诉讼领域,阜蒙县检察院下一步有怎样的工作计划?
王芳:2022 年初,我院创建“蒙古贞·检察蓝”公益诉讼品牌,“蒙古贞”是阜蒙县的俗称,“检察蓝”,是我们制服的颜色,也是希望能守护碧水蓝天。我希望阜蒙县检察院能继续深耕细作这一公益诉讼品牌,进一步认清并担负起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检察责任,将公益诉讼工作融入社会发展大局,积极探索红色资源、乡村振兴、名胜古迹、人文遗迹保护等领域案件的办理,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与地方立法、监督工作双赢多赢共赢。
2022 年9 月,阜蒙县委出台了《关于深化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相互协作的实施意见》,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我院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提供了依据和保障。《意见》出台后,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主动与我院联系,提供案件线索,使我们将触角延伸至执法一线。因此,希望未来我们能继续与政府各个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畅通信息渠道,健全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机制,形成同向合力,真正实现对公益的保护,这才是我们共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