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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

2023-03-09乔艺柯

财政监督 2023年4期
关键词:财政补贴财税优惠

●乔艺柯

一、引言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换生产动力的攻关期,高质量发展成为经济发展的主题,“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面对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十四五规划强调了要“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推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绿色技术创新是当前我国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在战略层面推动我国绿色技术创新。绿色技术创新是改进生产工艺,推动清洁生产,强调环境保护的技术创新活动,是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Magat,1978)。企业是我国绿色技术创新的主要力量,绿色技术创新具有“双重外部性”(Rennings,2000),其具有较强的技术溢出效应和环境效应,但是绿色技术创新投资高、风险大,绿色研发过程有较多的不确定性,使得企业在生产中主动避开绿色技术创新活动。财税政策是弥补市场失灵、纠正外部性的重要手段,那么财税政策能否激励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果如何,值得研究。

从已有文献来看,研究绿色技术创新影响因素的相关文献较为丰富。环境规制 (王锋正和陈方圆,2018;郭进,2019;Jorge&Madueno,2015)、 财政分权(陈斌和李拓,2020)、环保支出(高萍和王小红,2018)、财政补贴(Acemoglu et al.,2012)、环境税征收(甄美荣和江晓壮,2021)、环境权益交易(齐绍洲等,2018)等均是影响绿色技术创新的重要因素。但研究多集中在行业层面或地区层面,使用微观数据研究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文献较少,并且少有文献研究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是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方式,不同的税收优惠方式以及财政补贴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效应不同。伍红等(2019)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对高端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水平有显著的激励效应;石绍宾和姚淼(2020)研究认为加速折旧政策明显提升了企业的整体创新产出水平;王芸和陈蕾(2016)、任海云和宋伟宸(2017)、王玺等(2020)通过对加计扣除政策的实证分析发现,加计扣除政策有效提升了企业技术创新水平;韩仁月和马海涛(2019)检验了不同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的激励效果,认为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创新激励作用要大于加速折旧政策;张娜和杜俊涛(2019)基于交互视角研究发现,财政补贴能够显著激励企业技术创新。也有学者研究了财税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苏媛和李广培(2021)通过对节能环保产业的上市公司绿色技术创新能力研究,发现绿色投入向产出的转化效果仍不理想,并提出可以增加绿色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邓峰等(2021)研究发现财税政策有效激励了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何凌云等(2020)研究认为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对不同类型的环保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促进效应不同。尽管有文献利用企业层面数据,研究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但仍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关于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激励效应的相关研究依然较少;二是没有运用全行业企业样本,仅选取环保类企业进行研究,研究样本代表性不足,主观性较强,容易出现偏差;三是在财税政策的实证分析中,只研究税收优惠的综合效应,没有区分不同的税收优惠方式和财政补贴一起进行研究。不同财税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不同,激励效果也存在差异,因此有必要区分不同的税收优惠方式,研究财税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效应。

基于以上考虑,本文采用2010—2019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层面数据,基于PSM—DID方法,实证分析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效应。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一是利用上市公司层面的数据,研究微观企业主体绿色技术创新;二是区分不同税收优惠方式,实证分析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并通过异质性检验全面考察财税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效应;三是在实证分析中选择PSM—DID方法,有效解决内生性和样本选择偏差问题,使实证结果更可靠。

二、理论机制与研究假设

绿色技术创新是缓解当前我国经济与环境压力的有力工具,能够有效解决经济环境两难问题(徐乐等,2021)。但是绿色技术创新所需研发资金较多,绿色研发过程具有较大的风险。企业往往会主动避开前端的绿色技术创新活动,进行较低成本的末端环境治理,导致企业降低绿色技术研发力度(李斌等,2013)。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主动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不高,为了提高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的积极性,需要政府运用相关财税政策加以引导和支持。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实践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本文简称为“加速折旧政策”“加计扣除政策”)和财政补贴往往被用作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手段,这些政策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韩仁月和马海涛,2019;Ohrn,2019),但这些政策是否能够激励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值得关注。

(一)税收优惠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税收优惠是政府收入的让渡,政府通过税额减免、税率降低、减少税基等方式,放弃一部分税收收入(欧阳洁等,2020),对企业来说这笔节省的资金增加了当期现金流,能够缓解资金受限问题,让其拥有更多的自由资金,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在实践中加速折旧政策和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有较大的影响,这两种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通过增加企业购置资产时的费用支出或研发当期的费用支出,减少企业利润,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让企业有充足的资金进行绿色技术创新。

加速折旧政策允许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多提折旧,缩短折旧年限,增加研发初期的费用支出,使纳税人纳税义务延迟,相当于企业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刘啟仁和赵灿,2020),能够增加企业当期现金流,激发企业购置设备的积极性,鼓励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绿色技术创新相比一般技术创新,技术性要求更高,对生产设备的要求也更高,特别是绿色工艺的改进,需要企业购置采用相应的生产设备,开发绿色产品,这些生产设备往往投资较大。而加速折旧政策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加速折旧的方法,让企业在资产设备投入前期多提折旧,加快收回资产购置成本,缓解企业资产设备购置的压力,促进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2014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提出专用设备制造业等六大行业的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政策①。2015年加速折旧政策适用主体进一步扩大到纺织等四个行业的企业②,2019年全部制造业企业都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政策。

加计扣除政策允许企业计算所得税时,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基础上加计抵减一部分,从而减少企业应纳税额,鼓励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活动。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需要投入大量的研发资金,而加计扣除政策带来的抵税效应,可以缓解企业进行绿色技术研发活动的资金压力,鼓励企业投入更多的绿色研发资金。该政策自1996年实施以来,适用主体范围不断扩大,费用归集口径逐渐完善。2013年研发费用扣除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均可在税前加计扣除。2015年明确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企业③,除此以外的行业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政策范围进一步扩大。其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不断提高。2017年和2018年将加计扣除150%的比例提高到175%,并且逐步增加适用的企业范围,2021年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进一步提升到100%。

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都是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除此以外,政府对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税收返还、税收减免和税率优惠等,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实际税负,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当企业税负较轻、资金流充足时,能更好地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活动。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a:加速折旧政策能够激励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活动。

H1b:加计扣除政策能够激励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活动。

H1c:企业整体税收优惠能够激励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活动。

(二)财政补贴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财政研发补贴是财政补贴的一种方式,是政府发放给企业专项用于研发的无偿经济资助,其目的在于鼓励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活动 (陈玲和杨文辉,2016)。技术创新具有公共物品的外部性特征,特别是绿色技术创新具有较强的环境效益和创新性,导致企业主动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不高,而财政研发补贴能够弥补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活动产生的“溢出效应”成本,鼓励企业主动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缓解企业研发资金不足等问题。较多的研究证明了政府提供财政资金能够明显激励企业进行创新活动(Almus&Czarntizki,2003)。但财政研发补贴属于“事前补贴”,在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前即已经投入,无法与研发过程产生实质联系(卫舒羽和肖鹏,2021),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挤出效应”(戴晨和刘怡,2008),因此财政研发补贴可能对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产生抑制效应。据此提出以下假设:

H2a:财政研发补贴激励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活动。

H2b:财政研发补贴抑制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活动。

三、研究设计

(一)模型构建及变量说明

为缓解实证研究中存在的内生性问题,本文构建双重差分模型,以分析财税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效应:

其中GTIi,t为企业绿色发明专利申请量,用来表示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活动;DIDi,t为加速折旧政策变量,Deducti,t为加计扣除政策变量,Taxratei,t为企业整体税收优惠变量,Subsidyi,t为财政补贴变量,Controlsi,t为控制变量,下标i和t分别表示企业和年份,εi,t为随机干扰项,具体变量说明如下:

1.被解释变量。绿色专利是企业对绿色工艺或产品的设计方案,鉴于绿色专利数据的可得性,以及其能直观反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本文选用绿色专利来表示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绿色专利是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2010年推出的“国际专利分类绿色清单”中专利IPC分类号,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筛选得来;由于专利在申请过程中已经可以投入企业生产活动,为企业带来环境与经济效益,且相较于其他专利类型,发明专利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因此本文最终选用企业绿色发明专利申请量来衡量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活动,并做对数化处理,以GTI表示。

2.解释变量

(1)加速折旧政策变量。2014年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在六大行业实施的加速折旧政策对我国企业主体有深远的影响,本文将其作为一项“准自然实验”,以此构建双重差分模型。为保证政策冲击的净效应,本文剔除2015年新增四大行业的企业。Treat=1为六大行业,Treat=0为六大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Time=1为2014年及以后,Time=0为2014年以前,DID=Treat×Time,以DID表示加速折旧政策。

(2)加计扣除政策变量。借鉴刘圻(2012)的做法,在加计扣除政策的衡量上,本文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强度,Deduct=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企业所得税税率÷资产总额。

(3)企业整体税收优惠变量。以企业法定税率和实际税率的差值代表企业获得的整体税收优惠力度,其中实际税率由企业所得税费用除以税前净利润得出,Taxrate=法定税率-实际税率。

(4)财政补贴变量。目前财政研发补贴项目并没有在企业年报中单独列示,本文借鉴陈远燕等(2018)的研究,以企业年报中营业外收入项目下列示的“政府补助”项目作为财政研发补贴(本文称“财政补贴”)的替代,并做对数化处理,以Subsidy表示。

3.控制变量。为避免遗漏变量造成的偏误,本文分别选取代表企业财务特征的控制变量和代表企业自身特性的控制变量。其中表示企业财务特征的变量:(1)资产负债率(Lev),用企业总负债与企业总资产的比值来衡量;(2)资产回报率(Roa),用企业当期净利润与期末总资产的比值来衡量;(3)经营活动现金流量(Operation),由企业当期经营净现金流量除以当期资产总额计算得出;(4)托宾Q(TobinQ),由年末市场价值除以企业账面价值计算得出。代表企业自身特性的变量:(5)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Bigshare), 由第一大股东持股数除以企业全部股数表示;(6) 股权性质(Ownship),Ownship=1为国有企业,Ownship=0为民营企业;(7)固定资产比例(Fix-Asset),由固定资产总额除以资产总额计算得出;(8)企业规模(Size),由企业总资产做对数化处理;(9)劳动力质量(Labour),由应付职工薪酬做对数化处理;(10)企业年龄(Age),由当前年份减去企业成立年份计算得出,并做对数化处理。

(二)数据来源及处理

本文利用2010—2019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层面数据,采用PSM—DID方法,实证分析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效应。所用企业特征变量均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部分缺失数据通过查阅企业年报手工整理 (企业年报来自于东方财富网),具体数据处理如下:剔除房地产行业等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企业;剔除金融类企业、ST及ST*类企业;剔除变量严重缺失的企业样本;为保证样本数据的平衡性,剔除2010—2019年间上市及退市的企业样本;剔除绿色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小于1的企业样本。最终包含638家上市企业的6380个观测值。为避免奇异值的影响,本文对连续变量在1%和99%的水平上进行双侧缩尾处理,并通过stata15.1进行实证分析。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1。

表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倾向得分匹配结果分析

考虑到不同企业之间特征差异较大,为进一步降低样本选择偏误对实证结果的影响,本文在进行回归分析前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方法(PSM),依据本文上述10个控制变量,为实验组企业样本匹配特征相似的控制组企业样本。具体步骤为:将上文所述变量Treat设为被解释变量,上述控制变量设为解释变量,运用Logit模型对Treat进行回归;采用一对一近邻匹配方法,根据变量倾向得分值为实验组选择特征最接近的控制组。PSM模型为:

采用一对一近邻匹配法,匹配前先进行似然比检验,再计算变量倾向得分,根据各变量的倾向得分值,对匹配结果进行平衡性检验。从图1倾向得分密度函数图可以看出,通过倾向得分匹配实验组与控制组的样本差距明显缩小。表2中平衡性检验结果显示,匹配后各变量的标准偏差绝对值全部降至20%以下,表明匹配后实验组和控制组的差异明显减少,符合共同取值假设,匹配后绝大多数变量的T值不再显著,说明匹配后实验组和控制组的各变量不再具有显著的差异。同时,通过图2的各变量标准化偏差图可以看出,匹配后各变量观测值大多落在0附近,分布更加均匀,匹配后样本有效地改善了样本选择偏差问题,也更符合双重差分适用条件。

图1 匹配前后实验组与控制组密度函数图

图2 变量标准化偏差图

表2 平衡性检验结果

(二)基准回归结果分析

表3显示了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基准回归结果。列(1)显示在没有加入控制变量时,本文选取的财税政策变量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均有显著的激励效应;列(2)表明在加入表示企业财务特征变量后,企业整体税收优惠的激励效应不再显著,而其余的财税政策变量无明显变化。列(3)和列(4)显示在加入表示企业自身特性的控制变量后,加速折旧政策效应和企业整体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均不再显著,这说明,税收优惠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效应可能存在企业间异质性,本文将在下文进一步检验。通过初步的基准回归结果发现,加计扣除政策和财政补贴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效应显著;加速折旧政策的激励效应与企业自身特性存在较大关系;而企业整体税收优惠的激励效应与企业内部财务特征关系较大。总体来说,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均能在一定条件下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该结果验证了本文H1和H2a假设。

表3 基准回归结果

(三)基于异质性视角的结果分析

考虑产权性质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模式、融资模式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有很大不同。国有企业要承担更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社会责任,其更关注社会效益和环境问题(于连超等,2019)。并且在一些重要领域,国有企业还起着主导作用,面对经济下行压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冲突,国有企业更是承担了经济转型发展的重任。相比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主动寻求绿色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可能更高,因此本文认为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对国有企业激励效应更明显。

考虑股权集中度的情况下,股权集中度低,则股东参与度就高,有利于企业决策民主化及市场化改革,调动股东参与企业生产的积极性,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中,股权集中度低的企业更能抓机遇进行转型升级,紧跟市场发展绿色经济,主动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活动。因此本文认为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对股权集中度低的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效应更明显。

考虑企业规模的情况下,规模大的企业拥有充足的现金流和资金支持,其抗风险能力要高于规模小的企业。并且规模大的企业生产稳定、财务管理健全、生产设备先进、管理体系完善,更容易吸引创新人才(曾江洪等,2021)。其发展战略也偏向中长期规划,注重社会效益,因此规模大的企业有能力和积极性进行绿色技术创新。规模小的企业一般处于成长期,其发展战略以提高市场占有率为主,企业资金多投入在回报快风险低的领域,鉴于绿色技术创新的风险性及投资回报周期长的特点,规模小的企业往往对绿色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不高,更倾向于做绿色技术创新的跟随者 (邢斐和王红建,2018),避免主动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因此本文认为财税政策对规模大的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作用效果更显著。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进行如下异质性检验:根据股权性质区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根据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如果持股比例位于中位数以上为股权集中度高的企业,反之则为股权集中度低的企业;同理,企业总资产位于中位数以上为规模大的企业,反之则为规模小的企业。表4为异质性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加速折旧政策对国有企业、股权集中度低的企业和规模大的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有显著的激励效应,对其他类型企业无显著激励效应。加计扣除政策和财政补贴除了对股权集中度高的企业无明显激励效应外,对其余类型的企业均有明显的激励效应,但两者对国有企业、股权集中度低的企业和规模大的企业激励效果更明显。企业整体税收优惠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效果不理想。

表4 异质性检验结果

(四)稳健性检验

为保证财税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激励效应的稳健性,进行如下检验:

第一,安慰剂检验。本文双重差分模型政策起始时间为2014年,现改变政策实施时间,以2012年和2013年为政策起始年度,设置相应的Time虚拟变量进行回归,若系数均不显著则证明2014年的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产生了激励效应;若系数显著则说明2014年实施的加速折旧政策并没有激励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 如表5的列(1)、列(2)所示,Treat×Time_2012和Treat×Time_2013系数均不显著,说明2014年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确实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产生了激励效应,本文使用DID方法有一定合理性。同时,列(1)、列(2)中加计扣除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变量系数均无明显变化,证明加计扣除政策和财政补贴显著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该结果具有稳定性。

第二,替换被解释变量。将企业所有绿色发明专利申请数和绿色实用型专利申请数加总并做对数化处理,作为新的被解释变量。 表5列(3)的结果显示,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效应依旧显著,说明财税政策能够激励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该结论不受绿色技术创新衡量指标变化的影响。

表5 稳健性检验结果

第三,由于2019年加速折旧政策推广至制造业全行业,并且2019年实施了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措施,为验证本文选取财税政策的激励净效应,剔除2019年样本,重新回归,发现财税政策变量的系数和显著性与基准回归结果相似,无明显变化,说明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显著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第四,缩小样本范围,只保留制造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样本,回归分析发现本文的政策变量激励效应依旧显著,财税政策有效促进了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其结果具有稳定性。

五、结论及建议

本文利用2010—2019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数据,运用PSM—DID方法实证分析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发现:(1)加速折旧政策、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整体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在一定条件下均能有效激励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该结论在经过稳健性检验后依旧成立。(2)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效应存在异质性,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对国有企业、股权集中度低的企业和规模大的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激励效应更明显。

基于本文的实证结果,提出如下建议:第一,扩大加速折旧政策的适用范围,将其推广至全行业,让更多的企业享受政策红利。目前加速折旧政策已推广至全部制造业领域,该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激励效应明显,并且不改变企业应纳税总额,不会对国家税收收入造成较大的损失,使纳税人和国家双重受益,因此本文建议扩大加速折旧政策的适用范围。第二,完善加计扣除政策中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可在研发费用归集中加入绿色研发费用的统计口径,增加绿色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利用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第三,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中小规模企业的政策倾斜,促进该类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提高。指导企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激发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积极性。第四,完善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财政专项补贴,并对绿色专项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适时增加针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的财税政策,鼓励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注释:

①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②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③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为: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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