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时期三位一体的公安保卫工作体系
2023-03-07曹春荣
一般认为,中央苏区时期的公安保卫工作,就是由国家政治保卫局主理的肃反工作。这种看法其实只说对了一部分,因为此时的公安保卫工作乃是由三部分组成的,除了肃反工作外,还有各级苏维埃政府内务部门管理的公安事务,以及基层苏维埃组织的群防群治,它们共同构建起三位一体的苏区公安保卫工作体系。
国家政治保卫局:苏区最高肃反机关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隆重召开,会议宣布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是中国共产党人创建人民革命政权的大胆探索与尝试,为此后各个历史时期乃至新中国的政权建设提供了宝贵而丰富的历史经验。大会选举产生中央执行委员会,为全國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成立国家政治保卫局,首任局长为邓发。
1932年1月,中央苏区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规定了国家政治保卫局的组织机构及职能。在组织机构方面,国家政治保卫局在苏区中央政府所属的省、县及红军中建立国家保卫局的分局,区以下调特派员。国家政治保卫局及所属分局内部一律实行上下对口的原则,分别建立侦察部、执行部、总务部。侦察部下设侦察科和检查科,执行部下设执行科和预审科。在侦察部下有其自己的武装——政治保卫队。此后不久又增设了负责军队保卫与情报工作的红军工作部和白区工作部,很快国家政治保卫局就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纪律严明、组织严密的工作系统。
在职能方面,国家政治保卫局按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在临时中央委员会的管辖下,执行侦察、压制和消灭政治上、经济上一切反革命的组织活动、侦探及盗匪等任务。
国家政治保卫局的机构和权力均十分庞大,在省、县两级以及红军中的中央军委(或其他苏区军委会)、军团、军(或师)均设立政治保卫分局,作为国家局的代表机关。必要时,国家局可向某些机关派遣特派员。国家政治保卫局与下级各分局、特派员之间,实行系统垂直领导。在工作业务上,下级分局需绝对服从上级分局命令;但在政治上,各分局及特派员受当地该级政府或红军中军事政治负责人指导,各分局长必须列席同级政府主席团会议;各级政府或红军中军政首长一律无权改变或停止国家政治保卫分局执行国家局的命令,如有意见,只能提交到中央人民委员会解决。
国家政治保卫局设立的侦察部负责办理检查邮电、水陆交通及白区出版的书报等,负责组织工作网,布置开展侦探工作,部长最初由邓发兼任,后由张然和、钱兆凤、汪金祥接任;执行部负责拘捕、审讯、递解、起诉和执行等工作,并领导保卫大队监督护照、通行证、路条的发放,部长先为李克农,后为李一氓;秘书长主管全局文书、行政、后勤等事务,辖有秘书处、总务处,秘书长为欧阳毅;政治保卫大队负责保卫中央领导机关及其首长的安全,警卫无线电大队和重要会议、活动,配合军队或单独执行剿匪与镇压反革命现行活动,大队长为吴烈,政委为海景洲。
1932年初,增设的红军工作部负责联系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红一方面军、红一军团、红三军团、红五军团、红七军团、红八军团、红九军团等,给予业务指导,调处红军肃反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部长为李克农。白区工作部负责与在上海的中共临时中央隶属之中央交通局的联系,接转从白区经地下交通线进入中央苏区的部分干部关系,并安排苏区干部赴上海事宜,部长为张国俭。
以上是为国家政治保卫局肃反工作体制,它除了具备高度集权性外,还具有相互制衡性和一定的民主性。
苏维埃政府内务部:苏区公安的另一个负责主体
按照“公安”定义,它是指社会整体,包括社会秩序、公共财产、公民权利等的治安,即社会的安宁秩序。由此看来,国家政治保卫局承担的肃反工作,还只是苏区公安保卫工作的一部分,其他部分就由自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苏维埃政府中的内务部承担了。
1932年6月20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内务部的暂行组织纲要》第四条规定:内务人民委员部暂时管理市政、民警、刑事、侦察、卫生、交通、邮电、粮食、社会保证、户口调查、生死和婚姻登记等事项。内务部下暂时设立市政管理局、行政局、卫生管理局、交通管理局。在该条的附注中说明卫生、交通、邮电、社会保证、粮食等管理局,是卫生、交通、邮电、社会保证等部未成立前的临时组织,是暂时由内务部兼理这几部的工作;第五条规定:县省两级苏维埃政府内务部内,只设行政科、市政科、交通科、卫生科、社会保证科;城市苏维埃可设行政科管理民警所,兼理刑事侦探的工作;大的城市则设市政科、行政科,以管理市政、民警及刑事侦探事项。
各级内务部负责公安事务的机构,主要是行政局和行政科。它们的职责是管理民警,训练和教育民警,调查户口,登记生死和婚姻,监视和指导民警维持市区的治安,街道的清洁,以及禁止烟贩等;还有管理刑事侦探,训练刑事侦探人员,侦查和逮捕各种刑事犯(如贼盗、杀人犯等)。交通管理局(或科)管理船只,航路标志的建立,陆上运输的管理与改善等。邮电管理局管理全国邮政、有线电报、无线电报、长途电话等,其监听、监测、查验等技术手段,可用于公安需要。卫生管理局(或科)在管理医院、预防和制止瘟疫与传染病、注意公共卫生,考验并监督医生和药剂师,检查药品及药材之品质与营业等方面,也履行了公安职能。
各级内务部实行垂直管理,上下级之间建立直接的系统关系,下级绝对执行上级的命令,但同时受同级政府执行委员会或其主席团约束。下级内务部的部长,经该级苏维埃代表大会选出后,必须送上级内务部批准。在区不设立内务部时,城市苏维埃(相当于乡苏维埃)设行政科管理民警所,兼理刑事侦探工作。1933年10月24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内务人民委员部发布命令:决定将民警局的组织改变为独立系统的组织,在本部直接指导之下建立民警管理局,省设立民警分局,各城市设民警厅,大的城市在民警厅之下设民警所。如此,使民警工作建立和健全起来了。
乡、市苏维埃政府下设委员会:苏区群众性治安组织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维埃运动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群众性,凡事依靠群众的广泛深入参与,让运动成果为广大群众共有共享。苏区公安保卫工作也是走群众路线,实行群防群治,与政府主导的专业工作一道,形成苏区公安的两翼。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规定:在乡、市苏维埃政府下设立各种委员会,广泛吸收各方面的群众积极分子参加基层政权的管理工作。工农群众既可以通过苏维埃代表反映自己的意见诉求,也可以通过参加各种委员会直接参加国家的日常管理活动。
其中属于群众性治安组织的分别是:赤色戒严委员会,委员5—7人,由市区苏维埃或区属市苏维埃的代表、赤卫军少先队的干部及其他积极分子组织。其任务为加紧赤色戒严与肃反斗争,如指导并巡查放哨、眺高、查路条、盘问可疑居民与来人,领导群众注意剥削分子的行动,追究反动派的造谣,并帮助政治保卫局与裁判部实行镇压反革命活动等。
防空防毒委员会,委员5—7人,其任务为指导居民群众防御敌人飞机轰击的各种必要事项,如设立报警号炮所,构筑飞机洞,准备防毒用具等。
户口委员会,委员3—5人,其任务为按照成分调查登记全市区居民的家户人口,按月登记全市区居民中之出生、死亡、迁移、结婚及离婚之人数。
没收征发委员会,委员5—7人,在城内市区,其任务为帮助政治保卫局与裁判部没收反革命犯的财产,没收居住于城市的地主及其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财产,怠工的资本家的罚款或捐款等,这是经常的組织。在城外市区,则其任务为没收地主的现款及其他财产,依照国家财政机关的命令,适当地进行富农捐款。这是临时的组织,任务完毕即撤销。
卫生委员会,委员7—9人,管理市区通光、通气、通水、扫除灰尘垃圾、清理沟渠便所、灭蝇、捕鼠、防疫、医药等事项。
以上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主持委员会工作。要求各委员会除有市区苏维埃或区属市苏维埃代表以外,还应充分吸收工农贫民积极分子参加为委员。这就保证了各委员会的群众性,扩大了地方治安的群众基础。
此外,苏区各级政府中建立的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在检查、监督政府认真执行婚姻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建立并维护新的家庭关系乃至社会秩序方面,做了有益的工作,事实上起到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的作用。
总之,苏区的公安保卫工作是在各地各级工农民主政权相继建立,尤其是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渐次展开并加强的。严酷的战争环境与剧烈的阶级斗争,使苏区公安保卫工作不能不更多地着眼于防备、制止和镇压反革命分子及其活动上。另一方面,适应新的形势需要,苏区公安保卫工作在建立并巩固新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宁上,也作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所有这些,显然与苏区三位一体的公安保卫工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有着密切的关系。因而,我们有必要细细回顾和研究这段发展脉络、这一历史经验。
【作者简介】
曹春荣,原瑞金市党史办副主任,江西警察学院苏区公安史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客座教授。
题图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旧址
责任编辑/陈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