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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楚简所见乐正材料覆覈及相关问题考论

2023-03-04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北京100084

关键词:古乐乐师吕氏春秋

王 晨 (清华大学 人文学院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北京 100084)

乐正是乐官之长,是中国古代早期音乐史中最为重要的官职,是最高等级的乐官。《礼记·王制》载:“乐正崇四术,立四教。”汉代学者郑玄《注》言:“乐正,乐官之长,掌国子之教。”[1]由此可见,“乐正”既职司音乐的制作,亦掌教化之职。然而,由周制上溯至上古早期王朝的“乐正”,能够发现其职所属的材料存在着一定的纠葛,传世与出土文献虽然对乐正材料均有所记载,但相关问题聚讼纷纭,难得确解。职是之故,本文拟对战国楚简所涉乐正材料加以覆覈,对学界依据出土文献与出土文献对读研究的工作展开检讨,梳理相关问题展开考论,并尝试探讨异说产生之原因及大致过程。

一、《吕氏春秋》中乐正材料的辨正与发覆

与战国楚简乐正材料可资对读的材料颇多,但存在着不少错乱之处,其中极为重要的代表即属《吕氏春秋》。东汉学者在校注《吕氏春秋》时早已在《序》中指出:“既有脱误,小儒又以私意改定,犹虑传义失其本真。”[2]5依据版本异文展开审慎的校勘工作,方能为正确理解战国楚简中的乐正材料提供可靠的对读依据,为覆覈工作提供可资信赖的文献保障。因此,笔者先对《吕氏春秋》中的乐正材料予以辨正,对前人研究未明处予以发覆。《吕氏春秋·仲夏纪·古乐》:

帝尧立,乃命质①“质”,旧校云一作“”,宋本旧校作“韶”。为乐。质乃效山林溪谷之音以歌,乃以麋冒缶而鼓之,乃拊石击石,以象上帝玉磬之音,以致舞百兽。瞽叟乃拌五弦之瑟,作以为十五弦之瑟。命之曰大章,以祭上帝。

舜立,仰②“命”,旧本作“仰”,清代学者毕沅校作“命”。延乃拌瞽叟之所为瑟,益之八弦,以为二十三弦之瑟。帝舜乃令质修九招、六列、六英,以明帝德。[3]119

据《古乐》所载,可以一目即知“仰延”不辞,然元刊本(元至正六年嘉兴路儒学刻本)以降所有《吕氏春秋》的版本均无异文,均作“仰延”。清代学者毕沅显然是据《古乐》篇全篇体例而作的理校,这一意见得到了绝大部分学者的支持,但也有学者不置可否:如俞林波先生在校订元本《吕氏春秋》时依然以元本为是,未出校记;如李若楠认为,“至于舜时“瞽叟”的地位被‘仰延’替代。并且,人物关系过于复杂,当是对古史重新整理后的结果”[4]31,乃将“仰延”视作乐正之名。检查《古乐》篇的用字情况,可以发现,自黄帝至帝颛顼,指派者与制作者统一使用动词“令”,而自帝喾至周成王,则统一使用“命”,无由舜时违背这一用字规律而使用“仰”也。以此观之,前人的理校意见不为无据,尽管没有异文作为直接证据,笔者认为,权衡二说,依然应该采纳前者的校改意见。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问题,笔者将《古乐》所载相关信息汇为表1。①笔者曾在撰文讨论《三象》问题时制作了该表。参见:王晨.《象》舞之据与《大武》乐章:《吕氏春秋》所见《三象》问题补议[J].北京舞蹈学院学报,2023(3):21。

表1.《古乐》指派制作乐器、乐曲、乐舞、诗歌信息通考表

据表1可以清晰地发现三点现象。

其一,除去葛天氏、阴康氏与黄帝之时,指派者与制作者基本都是君臣关系,而制作者大部分是重臣身兼乐正之职,这或许与早期官职分工并不明确有关。比如李若楠指出契既属司徒,又掌乐正之职。[4]27又皋陶行五刑五教,制法作狱,乃管理刑政之官,亦掌制作音乐之职。到了周朝,乐正是明确的王室乐官,《中国音乐词典》《音乐百科词典》均明确了“乐正”为周代乐官之长,且有“大乐正”“小乐正”之分。②陈瑞泉对《中国音乐词典》《音乐百科词典》关于“大乐正”“小乐正”的职位与作用有所修正。参见:陈瑞泉.“正乐”“乐悬”“乐正”辨析[J].音乐研究,2013(1):23-24。但周公摄政当国期间亦行乐正之职。

其二,一般情况下指派者与制作者呈现一对一的关系,往往是一朝天子一朝臣,少数情况甚至会出现三朝指派者一朝制作者,如周公,横跨周文王、周武王、周成王。此外,在制器作乐方面,一朝指派者会让不同的制作者完成相关工作。

其三,《古乐》篇两朝指派者一朝制作者,如尧舜时期均出现了制作者质的记载存疑。《吕氏春秋》“质乃效山林溪谷之音以歌”下已经附有了东汉学者高诱《注》“质当为夔”[2]。宋人李昉等编《太平御览》卷566引《吕氏春秋》于“质”下也注有:“质当为夔。”[5]其他类书如《北堂书钞》卷17引《帝王世纪》的异文也可以证明宋元时人所见本均当为“夔”,可从。

由以上三点现象出发,可以得出相应的结论并据此对旧说予以辨正。

一是《古乐》篇并未出现同人异名的现象,夔、质与延及瞽叟应非一人,尤其是《古乐》篇将夔与质分为二人明矣。李若楠《从上博简〈子羔〉〈容成氏〉看古代乐正的相关问题》仅据音理相通的证据判定夔、质为一人之分化[4]26似需进一步的说明,验之于《吕氏春秋》还不足以成立。尤其是李氏已经明确了《吕氏春秋》“质”乃“夔”之讹,且《古乐》篇备载“质”与“夔”的情况下依然将夔、质视作一人的分化,这显然是对《吕氏春秋》的误读。

二是乐正的专职与兼职问题还有待材料作进一步的细化。据《古乐》篇的记载,从帝尧时代开始,乐正就不是一个专职而可以被其他职属所兼任。例如长期担任掌管刑罚的“士师”皋陶,以及典职司徒的契等。可见,上古君王身边受到重用的贤臣既需要处理本职事务,同时也需要承担制礼作器的乐正之职。如前所述,这既与早期官职的分工不明确有关,也与音乐作为教育手段的认识有关,而无论是司徒还是士师,均是需要发挥教育性职能的职属,因此他们的兼职具有一定的理据。前辈学者均注意到了乐官的教育职能,认识到了师氏职能的多重属性,但至迟到了周朝,职能分工应该逐渐清晰而明确,周公以“制礼作乐”重塑周文化而闻名,其非乐正之职而行乐正之事。这样的文化现象颇为值得探究,以往笼统对乐正兼职与专职的认识实有待作进一步深入考察的必要。《古乐》篇关于音乐发展史的记载虽大部分为传说,但对了解中国上古早期音乐史的产生与发展意义重大。

二、上博二《容成氏》《子羔》中的乐正材料覆覈

明晰了与战国楚简乐正材料可资对读的极为重要的传世文献所涉若干问题后,在回顾以往学术研究的基础上③学者的讨论意见较为分散,俞绍宏、张青松撰有《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简集释》,单育辰撰有《新出楚简〈容成氏〉研究》,颇便征引、查验,本文所引诸家意见基本源自这两本书,兹不赘述。系统讨论战国楚简中的乐正材料与相关问题。

上博二《子羔》篇简文简要记述了孔子答子羔所问尧、舜及禹、契、后稷三王之事,末节则讨论“三天子”事。裘锡圭先生已经指出是篇篇旨是借孔子之口鼓吹尚贤与禅让的作品,苗江磊先生则认为本篇极有可能是带有部分虚构性的托名于孔子的作品。[6]36-37《子羔》篇简文“”读为“契”已成为学界的共识,但阅读《子羔》篇,却丝毫看不出契有乐正这一重身份,简文是将其与禹和后稷并称,视作“三王者”。因此,结合《古乐》篇乐正中没有“契”的现象,可见《古乐》篇编者对古代音乐史认识之准确。再以《古乐》篇为据结合《容成氏》篇的乐正资料检验学界的认识,上博二《容成氏》简29—30、16—17收录了一则与音乐活动有关的材料:

臯陶既已受命,乃辨阴阳之气而听其讼狱,三【29】年而天下之人无讼狱者,天下大和均。舜乃欲会天地之气而听用之,乃立以为乐正。既受命,作为六律六【30】郘(吕),辨为五音,以定男女之声。当是时也,疠疫不至,妖祥不行,祸灾去亡,禽兽肥大,草木晋长。昔者天地之佐舜而【16】佑善,如是状也。[7]

结合音理与书证,笔者认为读为“质”才是更为妥善的意见,读为“契”与“夔”的说法均欠妥。如前所述,《古乐》篇帝尧时“夔”乃因音通而与舜之乐正“质”混同而误为“质”,诸家均未正确辨正《古乐》篇的材料却据此立论并展开对读,自然无法得出正确的结论。王挺斌先生在总结战国秦汉简帛古书训释研究经验时,曾将何琳仪先生总结的“音理、异文、辞例”改造为“音理、实例、书证”,并指出讲究音理也需重视书证,“总之,要破假借,必须高度重视书证。书证举得恰到好处,其训释的可信度就大大提高。甚至在有的时候,这将是决定性的一步”[8]。诚如王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合适而准确的书证是判断破假借的关键性证据,诸家基本均采用《古乐》篇立说,却未注意到其文本需要予以校勘方可作为书证来利用,故而沿袭其误而各有其失也,遂有读“契”或读“夔”之误说。

再看《子羔》篇,上博二《子羔》篇简1:

以上异文直接涉及瞽叟的族属与身份地位问题。从《古乐》篇来看,其应为帝尧之乐正,故周凤五在《楚简文字零释》一文中会将“有虞氏”视作“陶唐氏”的误写,有些学者则径将尧的族属定为有虞氏。第三种说法显然是错误的,第二种说法过于曲折、窒塞,违背了训释研究中应当“务求平实”的原则。郭在贻先生曾言及传统训诂学的精神当“务平实,忌好奇”。[9]综合三说,应以第一种说法最为近实。因此,瞽叟的族属应当与舜一致,均为有虞氏。有虞氏应当是上古时期的显赫族氏,从《大戴礼记·帝系》《史记·五帝本纪》的世系记载可一目即知,但到了后期,至迟到了瞽叟时期,当已没落而贱如庶民。瞽叟的身份、地位,从子羔对孔子的问语来看,《子羔》篇简9“三王者之作也皆人子也,而其父贱而不足称也欤?”[6]45又简5正“尧之取舜也,从诸草茅之中”[6]78,均已明晰地反映了舜父瞽叟与舜的身份、地位问题。李若楠试图重新认识瞽叟的身份地位,说明瞽叟地位显赫而非庶民。但只要核验《子羔》篇简文,就可以知道这样的新见实则在立论方面存在着瑕疵,究其实,在未能注意到上古时期乐正的选拔渠道等问题,相同的问题同样适用于乐正夔的身份、地位的认识上。

三、乐正瞽叟、夔若干问题考论

战国楚简中的乐正材料与传世文献中的相关资料可资对读,这有助于深入辨析其中的异同及缘由。在此基础上,陈咏超《尧舜传说研究》指出:“(《吕氏春秋》关于“瞽瞍”身份及与舜的关系)出在战国中期的著作中,可见其说渊源有自。”[10]136据《古乐》篇可知,“瞽瞍”即是有虞氏制作乐器“瑟”的乐师。清代学者汪中《述学》补遗《瞽瞍说》篇业已从四个方面展开了具体的解说,论证“瞽瞍”为官名,陈咏超则在汪说的基础上补充了三则意见,更全面而详尽地证明了“瞽”在上古早期历史中当为官名。[10]184-136由此,可以明确“瞽瞍”的司职身份乃是乐正,其与舜既为父子关系,又属君臣关系。从乐师之职世代专掌的角度看,有虞氏的世职身份当属乐正。然而,乐正瞽叟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值得探究,此外,据文献记载舜因登陟帝位而不再世袭其本应世袭之职任,故举任夔为乐正,但又有文献将夔视作尧时乐正,故乐正夔的名称、身份与职守问题更存在着疑点,因此,笔者将分类考论于下。

(一)瞽叟还是瞽瞍:乐师与盲师问题的探讨

瞽叟还是瞽瞍,一字之差,就为其乃健全之乐师还是不健全之盲人乐师留下了疑义,遂使学者聚讼纷纭。检讨相关文献,主要包括《大戴礼记·帝系》《史记·五帝本纪》,《五帝本纪》袭用《帝系》。

《帝系》:

黄帝产昌意,昌意产高阳,是为帝颛顼。颛顼产穷蝉,穷蝉产敬康,敬康产句芒,句芒产蟜牛,蟜牛产瞽叟,瞽叟产重华,是为帝舜,及产象,敖。[11]

《五帝本纪》:

虞舜者,名曰重华。重华父曰瞽叟,瞽叟父曰桥牛,桥牛父曰句望,句望父曰敬康,敬康父曰穷蝉,穷蝉父曰帝颛顼,颛顼父曰昌意:以至舜七世矣。自从穷蝉以至帝舜,皆微为庶人。舜父瞽叟盲,而舜母死,瞽叟更娶妻而生象,象傲。[12]

比较二者可以发现,《五帝本纪》补充了“瞽叟盲”的新信息,而“瞽叟盲”揭示了司马迁对舜父名“瞽叟”异名为“瞽瞍”的认识,乃将其视作盲人。后人则多据古代多以盲人为乐师的文化现象解释“瞽瞍”,认可此说。《尚书·虞书·尧典》伪孔《传》“舜父有目不能分别好恶,故时人谓之‘瞽’,配字曰‘瞍’,‘瞍’,无目之称”[13],则将“瞽瞍”视作有眼无珠、不辨善恶之人,非真盲人也。如前所述,“瞽”当为官名乐师之义,不当以“瞽瞍”俱为盲名也。但伪孔《传》的说法显然是包含过多后世道德评价色彩的揣测之论,这是因为无论是《帝系》篇还是《古乐》篇,都没有说“瞽叟”乃盲乐师,太史公所依据的史源早已失考,因此只能说“瞽叟”为盲乐师仅是一说,而非定说。但反向理解《古乐》,考察表1中制作者的人名,可以发现,《古乐》篇不可能赋予乐师“瞽叟”这样明显的道德评价的名称,“瞽叟”其父更不可能取如此污子之名。《国语·周语上》载:

故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蒙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14]11-12

据《周语上》篇的材料,“瞽”“瞍”俱为官职名,以官职连累而及以称人乃是“瞽叟”的得名之由,这一类并列式结构的命名当注意其偏向性,故“瞽瞍”合文而当以“瞽”义为是,舜父“瞽叟”虽有异名为“瞽瞍”,仍当视其为乐师而非盲乐师也。后人因瞽叟不辨子舜贤能而亲近傲荡之继子象,故以其心盲而蔑称之目盲,遂有盲乐师之称。笔者认为这应当是“瞽叟”“瞽瞍”异说产生之原因及大致过程。

(二)乐正夔的名称、身份与职守问题

秦汉文献中,夔呈现出兽夔与乐正夔两种形象,王东辉曾总结为:“在秦汉文献中,存在着乐正夔与兽夔两种形象。二者共名,因而后人混同了他们的形象,将兽夔‘一足’的神话嫁接到了乐正夔身上。通过分析先秦命名活动,笔者认为乐正夔应该袭名于兽夔,个中原因或是二者都与音乐活动有关,或是与姓名巫术有关”“兽夔与乐正夔,二者最大的共同点在于都同音乐活动有关。黄帝以兽夔之皮制鼓,击之以雷兽之骨,声闻五百里;而乐正夔则精于音律,可以典乐教胄子,以致百‘兽率舞,庶尹允谐’。兽夔同音乐的关系较为密切,于神话中出现并有着久远的文化传承,乐正夔的得名应该正是取意于此。”[15]在《古乐》篇中,笔者已经详细辨正了尧时乐正当为“夔”而非“质”,李若楠以为一人分化之说值得商榷,李文对“夔”之名义与“夔一足”传说的梳理颇具见地,但李氏未能系统归纳《古乐》篇指派者与制作者并非一一对应的复杂关系,故以尧舜时负责音乐之人物关系为传说记载的矛盾处,乃是以不误为误。实际上,《吕氏春秋》真正记载的矛盾处在篇章之间而非《古乐》篇内部。《吕氏春秋·慎行论·察传》:

鲁哀公问于孔子曰:“乐正夔一足,信乎?”孔子曰:“昔者舜欲以乐传教于天下,乃令重黎举夔于草莽之中而进之,舜以为乐正。夔于是正六律,和五声,以通八风,而天下大服。重黎又欲益求人,舜曰:‘夫乐,天地之精也,得失之节也,故唯圣人为能和。乐之本也。夔能和之,以平天下。若夔者一而足矣。’故曰夔一足,非一足也。”[8]689

据《察传》篇之说,夔的身份本为庶民,因重黎的荐举而在舜时成为乐正,故而“夔”又称之为“后夔”,“后”乃尊号也,乃因其位而以“后”称之。那么夔究竟是尧时乐正还是舜时乐正?其出身到底是贵族还是平民?这样的矛盾,到底是《吕氏春秋》编辑时的无心之误,还是有意为之呢?《察传》言夔乃帝舜之乐正有《尚书·舜典》的支持,《尚书·尧典》在“慎徽五典”以下为《尚书·舜典》,程水金先生在屈万里、刘起釪、蒋善国三先生之说基础上调和三说,判断“本篇最初当是成书于孔子之手,在战国之世二百六十余年的流传过程中,亦有所增改,最终在秦代编定《尚书》篇目之时,又有所加工与整理”[16],《察传》之说可谓文献可征,然夔为尧之乐正除去《古乐》篇外又有《韩非子·外储说左下》的佐证。[17]那么,想予以妥善处理,这就必须联系《吕氏春秋》在编撰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并载二说”来看,这并非编辑的失误,而是保留传说异端辞的具体体现。例如《吕氏春秋》并载“秦穆公”与“秦缪公”谥号以及并载“炮格”与“炮烙”问题等。因此,李文将原始社会中平民不可能拔擢为部落领袖作为判断《尚书》与《吕氏春秋》真实性的尺度是不可靠的,关键即在于其没能注意到《吕氏春秋》内部的矛盾性记载。实际上,乐正之职所配属者既有世守的来源也有民间拔擢的来源,不能仅仅以为乐正之职就判断其必然身份显赫而不可能是庶民身份。从这个角度看,其与上博二《子羔》判断“君天下”资格在德行之“诚贤”而非出身之高贵的思想若合符契。且仔细考察乐正所需的职业素养即可发现,是官所考核的能力是“以音律省土风”,《国语·周语上》:“是日也,瞽帅音官以风土。”[14]19

与之可以对读的是,《察传》篇载“夔于是正六律,和五声,以通八风,而天下大服”等材料,胡厚宣、冯时、陈咏超等先生均有过详尽的讨论,陈氏在胡厚宣先生《释殷代求年于四方和四方风的祭祀》及冯时先生《殷卜辞四方风研究》的基础上联系甲骨时代的四方风问题系统考察了以音律来辨别四方或八方之风的候气法及听风事。[10]161-163冯文据河南舞阳县贾湖出土的新时代时期的丹顶鹤腿骨制成的律管,推测“以音律省土风”透露出了候气术的一些隐微的线索[18]:“骨律共发现 24 支,其中14支律管每两支一组出土于7座墓葬,另有8支律管分别出自8座墓葬。这些律管的作用都是为了候气,而随葬律管的墓主身份则应属于负责候气的所谓‘八能之士’。”[19]其制作观念及所反映的以律候气的技术更远早于甲骨时代,而可以与三代的历史对接。

可以说,在乐正选拔方面,除去世职家族子弟的正常晋升外,破格提拔、选贤举能同样极为重要。尽管这一职守有阶层、家族内部的封闭性,但民间如果有擅长此法者,同样可能被拔擢为乐正以司其职。此外,世职家族承传出现意外,如舜升格为天子,则同样需要从外部(民间)选拔人才(如夔)来接任此职务。因此,夔与瞽叟近似,他们拔擢、升迁为乐正包含有世职承传与民间拔擢两种可能,上古历史缈远,传闻异辞当存而论之,不应该简单地非此是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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