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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差异性社会共同富裕的正义原则

2023-03-03孔鑫怡

金属世界 2023年6期
关键词:共同富裕正义公平

任 平,孔鑫怡

苏州大学 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江苏 苏州215021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1]22共同富裕彰显了中国式现代化超越西方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更是中国发展的一个长期历史过程。共同富裕道路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道路,通过“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1]22,提出适用于当前社会的正义观来指导共同富裕的伟大实践,防止社会落入普遍贫穷的平等陷阱和陷入两极分化的矛盾对抗。党的二十大报告用社会公平正义来指引共同富裕,深度揭示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环节不仅在于客观揭示和深描这一进程走向的规律,更在于提供政治哲学意义上的规范性标准,推行适度的社会公平正义原则,但是恰好在这一标准的根基处,目前针对共同富裕正义观的反思和研究却处在多元的散漫无机状态。究其根源在于:利益格局显现为“差异性社会”,虽然基于共同利益现实基础诉求“共同富裕”,但是各个利益群体出于自己的价值偏好,对于共同富裕的期许和主张背后秉持的正义观标准各不相同甚至大相径庭。而不同正义观出于各自差异性的价值诉求,必然对共同富裕的形态和标准、实现路径和最终结果理解不一造成“自说自话、各说各话”的多元表达和冲突意向。一个在认知与价值上需要获得中国人民、中华民族最大公约数的普适性共识,就因此而被肢解和碎片化。当前,大量研究集中于共同富裕概念及其内涵、基础条件、具体实现手段和措施、评价指标,或者直接援引马克思或者西方分配正义观作为理论基础,缺少深耕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只有站在中国大地上紧扣中国社会现实,以哲学反思正义观选择,才能为走好共同富裕道路指引方向。

当前,解决社会现实矛盾呼唤基于最大公约数的共同富裕在物质利益分层的差异性社会出场。差别、矛盾的短期利益和物质利益需要善治的协调,以防止社会两极分化。在先富带动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思想的引领下,改革开放使中国大踏步地赶上世界潮流,创造了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位的奇迹。基于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和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托底保障下,中国人民长期利益、全局利益和整体利益一致,但由于资本要素、历史因素、自然条件、社会转型等影响,人民眼前利益、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出现差别化、分层化、矛盾化趋势,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攀高难下,区域间、行业间、城乡间的收入差距扩大。据《中国的全面小康》白皮书数据显示,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自2008年的0.491到2020年的0.468呈动态下降态势,却一直处于收入差距过大的区间内。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以东部为1,2022年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城镇非私营单位人均年工资水平比为1∶0.68∶0.76∶0.68,2021年比值为1∶0.69∶0.77∶0.67。2022年,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城镇私营单位人均年工资水平比为1∶0.73∶0.76∶0.68,2021年比值为1∶0.76∶0.78∶0.69。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水平行业间高低倍差为4.08,城镇私营单位则为2.91。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乡比在2022年为2.45,2020年为2.56。“经济结构性体制性矛盾突出,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传统发展模式难以为继,一些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和利益固化藩篱日益显现”[1]5,改革开放初期指导发展的思想已然不足以应对当前新形势下新的发展矛盾。研究和构建适用于“差异性社会”的正义观,以此作为深化改革、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指导思想,协调短期和长期、局部和整体的利益矛盾,成为推进共同富裕的前提和关键。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观:共同富裕的规范性原则

正义观是对善治的回答,共同富裕是善治的中国道路追求的目标。正义观作为规范原则阐释与指导实践,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矛盾,同时赋予共同富裕合理性与正当性。正义研究是共同富裕的前提性研究。

正义观是制度安排和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利益阶层相互关系、缓解社会各利益群体间矛盾差异的基本准则。正义研究始终叩问何为正当的社会基本结构。马克思认为,正义观是生产关系和阶级利益关系的规范表现,对于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迈进的中国来说,正义观是“作为社会主义第一阶段的经济利益分配的一种趋势和方向,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应然要求和状态”[2]。罗尔斯指出,正义在社会中的作用是提供社会正义原则,给出“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3]。物质利益差异不仅有经济的表达,也有政治的、社会的表达,在共同富裕上则表现为不同的正义观,正义观是物质利益安排的规范性理论表达。

共同富裕的社会基础要求正义观来协调差异。共同富裕的社会基础是生产力得到一定发展但还未极大丰富,人民在根本利益、长远利益上一致,存在共同的利益追求,然而在局部利益、短期利益上存在差别和矛盾。正是因为存在一致的根本利益,共同富裕才有可实现的基点,同时也因为存在差别的、矛盾的局部利益,共同富裕才有实现的必要。马克思所揭示的社会主义社会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上存在事实上的利益差别,而构想的未来社会是实现集体财富极大丰富后“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状态,无须制度对财富生产及其分配予以调节,人民物质利益一致的同质化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过程处于向按需分配发展的过渡时期,资源的相对匮乏和生产力发展的不足使利益矛盾难以避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增强社会发展动力,为共同富裕奠定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其市场手段和资本要素造成了悖论性利益差异的扩大,即社会物质财富增长与利益贫富差异扩大的双向并进,呈现所谓“库兹涅茨曲线”即马鞍型落差,使得大众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加深了两极分化的程度。劳动生产与回馈之间的不对等必然导致生产效率的下降,进而使社会发展动力受损。如果缺乏洞察事物本质的正义观,不用正义理论掌握利益分层的群众,缺少超越西方现代化道路的制度理论研究,社会类型可能会转变为根本利益不一致的阶级对抗性社会,社会实践可能会重蹈国外学者所指称的“中等收入陷阱”的覆辙。

共同富裕是效率与公平的结合。经济效率和劳动生产效率要求了差异,而公平要求了差异的合理性、差异的合理范围,因此建设共同富裕首先要研究差异的公平是如何可能的。效率作为市场原则缺少对社会利益的协调作用,政府干预则需要正义观的设计。面对落后的社会生产无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作为主要矛盾的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带领中国摆脱了普遍贫穷,但效率优先发展方式也带来财富来源不合理、资本积累与两极分化的后果,与社会主义的公平诉求产生张力。而共同富裕要求新的发展方式,既要防止两极分化趋势愈演愈烈,又要消灭贫穷,这需要借助正义观对善治的研究来回答国家治理和人民美好生活的问卷。

实现共同富裕需要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共同发展。生产关系要同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4],在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大力发展生产力之后,发展生产关系层面的公平正义制度成为新时代共同富裕的重要任务,考察何为公平正义制度的前提是研究何为公平正义原则的问题。“富裕”意味着提升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为共同富裕的实现提供经济基础,在此基础上扩大到精神、社会、政治、生态多维度的、全方位的共同富裕。“共同”意味着基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生产关系公平、共有、互惠,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要求生产力发展的成果为全体社会成员所享有。

科学社会主义使正义基于社会客观发展规律之上,具备了实践的必然性与可行性。马克思尖锐地指出,资产阶级学者的正义观实际上是一种形式正义,集中于分配领域的正义观遮蔽了不平等现象的真正根源,错误地将分配独立于生产,悄然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作辩护,默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性与正当性。分配正义观忽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的悖论,因而陷入了形式正义的窠臼。社会主义是针对不公平的资本主义制度而提出的主张,其诞生包含对公平正义的本源向往。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发现以及剩余价值学说的揭露使现实的社会生产关系成为正义的切入点,让正义实现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跨越。

二、共同富裕正义观的现实基础:差异性社会

正义观的产生与构建基础是历史发展阶段中的市民社会,不同的经济结构与社会制度造就不同的正义观,社会基本制度与经济发展状况是实现正义的基础条件。唯物史观指出,正义观、法的关系、政治国家等上层建筑由市民社会构成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建构而成,受生产规律的支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反问道:“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5]分配上的贫富矛盾对立实际上是生产条件的矛盾对立,生产条件是生产方式性质的表现。分配是经济过程中的一个环节,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是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其中,生产起决定作用。“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6]。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和法的关系,阶级利益关系则是一定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表现。马克思辩证法的双向维度即肯定的规范性与否定的批判性[7]都生发于对“现存事物”的哲学反思。正义观不是抽象概念、价值的衍生,而是特定历史发展阶段中物质生产与不同物质利益主体诉求的哲学表达,生产决定分配而非反之,对经济生产的批判分析与对市民社会的哲学把握是构建正义观的前提基础。

共同富裕的正义观以中国当前社会现实为基础,当今中国社会不同于当年马克思研究发现的市民社会,而是在根本利益、长远利益上一致,在局部利益、短期利益上差别、矛盾的差异性社会。共同富裕的正义观研究既要避免脱离中国实情,套用西方政治哲学范式来剪裁中国现实,也要防止仅着眼于微观的、经验性的研究,更要力避价值应然与事实的混淆,将共同富裕的规范性理想当作实然,缺乏对现实社会的关切。改革开放以来,得益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我国已经摆脱了绝对贫困状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业已实现。同时,生产力水平的要求与我国现代化、工业化的社会转型过程使得新科技产业与传统产业并存,人情与法治、权力与市场结合,工业化和后工业化、现代化和后现代化重叠。“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制度安排在取得经济建设成果和社会发展的同时也造就了“差异性社会”的现实情况。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劳动收入份额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呈下降趋势,资本收益份额则持续上升[8]。这“一升一降”意味着社会物质利益持续分化、分层,生产、分配在不同群体间差异持续扩大。

“差异性社会”的哲学概括是对现实事物本质地、整体地社会性质判定,而非片面地、现象地经验描述。“人类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9],因此以利益群体间物质利益关系来划分社会类型是可靠的。根据物质利益关系划分出三种社会类型,即物质利益完全一致、没有差异的同质性社会,如共产主义社会;物质利益关系不可调和的、对抗的阶级对抗性社会,如资本主义社会;物质利益关系在根本、长远上一致,但是在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上差别、矛盾的差异性社会,如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社会。这三种社会类型处于同一序列,彼此间会相互转化。中国社会当前的物质生产水平决定了其发展方式,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证了根本利益的一致,与此同时,社会的转型与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运行带来了物质利益的差异化。这种差异并非“身份认同”的政治差异,而是基于社会基本矛盾的差异,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共同富裕的可行性来自根本利益的一致,共同富裕的必要性来自差异的转化。当前中国的主导矛盾虽然是“同质性差异”,即以长期利益、根本利益的一致作为基础的差异,但也存在“异质性差异”,即根本利益、长期利益不一致的对抗性差异。如果缺乏对“同质性差异”的善治引导,也会发生向“异质性差异”转化的危险,因此需要研究与构建基于差异性社会的正义观。

当前,正义观的争论焦点集中于是否同意国家或政府干预,干预要实现何种分配等问题,主要有四种流行的正义观,分别是民粹主义正义观、新自由主义正义观、新保守主义正义观和后现代正义观,然而这些正义观都不符合、不适用我国的社会基础和共同富裕目标,如若贸然运用在我国差异性社会中则会产生“排异性反应”,甚至恶化社会矛盾。

民粹主义错误地假定当前社会为同质性社会,一味要求物质利益平均化,主张拉平因效率原则而产生的差异,忽视了效率优先是为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发展方式和社会发展动力。民粹主义虽极易与多种思潮如民族主义、犬儒主义等混合,但其作为一种独特思潮所持有的基本观点是社会的二元化极端对立意识形态。民粹主义将平民与精英完全隔绝开来,认为社会是分裂且对立的、不可调和的两个阵营,具有反精英、反体制的批判特色,认为政策应当以抽象的平民意愿和底层关切为出发点和前提,将所有不平等与不幸归咎于精英与体制。出于这样的观点,民粹主义在关于共同富裕的正义认识上往往持有平均主义的主张,用过度福利化等强制性手段来实现经济结果的趋同,其结果是过度福利化造成了低下的效率、经济增长的停止、收入分配的恶化,反而违背了其最初的愿景和主张,最终导致了“中等收入陷阱”、收入分配的恶化。民粹主义预设二元阶级对抗性的社会基础,却又采取物质利益同质化的正义原则,这与我们当前在根本利益、长期利益上一致,在局部利益、短期利益上分化、矛盾的“差异性社会”基础相违背,其同质化的正义原则是超历史发展阶段的,难以为当下生产力水平和社会阶段所承受,盲目采取其正义原则只能造成“共同贫穷”。

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新保守主义正义观是阶级对抗性社会的产物,维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及其导致的对抗性矛盾。他主张只应当依凭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完全尊重市场规律,拒绝政府等人为干预。哈耶克提出自生自发秩序概念,认为它“不是设计的结果,也不是发明的结果,而是产生于诸多并未明确意识到其所作所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10]。资本主义自由市场就是这种自生自发秩序的典型,它意味着区别于建构性的自发性以及在其中的个人自由至上。自发秩序是人们自由行为的结果,是人们交往实践过程中自然而然产生的秩序,它反对国家、政府对市场秩序的干预,认为表面上的平等反而会阻碍社会进步。因此哈耶克主张个人自由优先、市场优先,认为社会矛盾会在自生自发秩序中自然消弭和解决,反对政府权力干预自由市场,也就从根本上站在了市场所代表的效率一边,弃绝公平维度,然而市场失灵导致的经济大萧条这一历史事实从实践层面有力地驳斥了上述正义观主张。新保守主义认识到了市场经济之于社会发展动力的重要性,却忽视它自身的悖论性。

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正义观也是阶级对抗性社会的产物,他错误地将正义观建立在虚假设想之上,主张通过政府干预手段矫正阶级对抗社会的不公平,然而由于不触及资本主义社会根本以至于无法消除对抗性矛盾,仍落入形式正义的窠臼。第一,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假设试图矫正起点不公平,通过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倾斜试图矫正结果不公平。在承认自由和平等优先的基础上提出“差别原则”,即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能根据适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来安排,然而罗尔斯正义观的前提基础是虚构假设,而非现实基础。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保证了其中的个人是平等、理性以及相互冷淡的。人们只对自己的利益关心,每个人在这样的“原初状态”中变成了单向度的、无联系的、空白的原子,没有社会性内容,然而“通过契约来建立天生独立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联系的‘社会契约’……是假象,只是大大小小的鲁滨逊一类故事所造成的美学上的假象”[11]。个人首先是在社会中进行生产活动的个人,从属于一个整体,如家庭、氏族、公社、市民社会等,一定的社会性质是其出发点。罗尔斯用静止的、抽象的原则要求实践与之相适应,这不符合科学的发展规律。第二,罗尔斯“差别原则”缺乏对差别来源正当性的关切。阶级对抗性社会缺少机会向最少受惠者倾斜的体制基础,市场交换要求主体间的自愿转让,最少受惠者的身份认定难以成为转让和占有的合法性根据。除此之外,最少受惠者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将机会转化为结果是实质正义的关键之一。“在差异原则中,罗尔斯通过人民所拥有的手段来评判其获得的机会,而不考虑在将基本品转化为美好生活时可能出现的巨大差异”[12]。差异原则只实现了机会的倾斜却没有顾及能力的发展,一旦机会与能力不匹配,就会造成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下降和效率的降低,阻滞社会发展。发展是共同富裕的前提要求,没有足够的财富积累就没有富裕可言。

后现代主义正义观则基于离散的社会结构假设,主张正义观的多元化,强调彼此间差异,而没有将差异统合于一致的倾向,不适用于在根本利益与长期利益上趋于一致的中国。如沃尔泽提出的复合平等和多元主义。多元主义意味着社会善的分配正义标准是多元的,正义的分配应当是在多种具体的善分配不平等的情况下,通过反对善的越界而实现的一种“复合平等”。分配正义是对不同主体,按照不同程序、出于不同理由对不同的社会善的分配,其诸多差异来自对社会意义的不同理解,社会意义是历史特殊意义和文化特殊意义的必然产物。

三、共同富裕正义观:差异的正义

差异的正义是适用于“差异性社会”的善治规范,是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引领共同富裕,提供了新时代下新发展方式的哲学解答。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所谓平等权利实质上意味着对不同等的个人用同一尺度计量,从片面的、特定的单一向度异化丰富的、全面的个人,其本性是不平等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尚未实现生产力的极大丰富,尚且不能消除分工,实现按需分配,应当以差异的正义规范社会治理。差异的正义有以下五种含义:

第一,差异的正义为差异存在提供合理性阐释。生产力水平与社会发展驱动力决定了差异的存在与差异的程度。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相适应的社会形态。当前生产力水平不足以消弭一切物质利益差异,市场经济和资本要素是社会发展的有效手段,既推动经济发展,调动生产积极性,也造就利益分层。在当前生产力水平下,如果一味追求消除差异的状态,则会陷入普遍贫穷的发展陷阱。因此共同富裕依然要保留提高效率的发展方式,利益上的收益差距在一定程度上是推动经济增长的驱动力,为共同富裕的实现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第二,差异的正义要求差异来源的正当性。差异的正义是全过程的正义,要求差异起点的合法正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包含市场和政府两种调节经济的方式,由市场形成的差异应当在法律约束和监管之下保证正当、合法的经营,同时政府为了防止市场自身的财富两极化倾向而实施的公共政策需要满足标准的公正性与信息的公开性。

第三,差异的正义要求基本公平与比例公平的多层正义结构。基本公平是基本卫生医疗、义务教育、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均等化配置,使人具备基本发展条件,如此才能把握住公平机会,有效转化为美好生活。比例公平则是按照个人能力、个人贡献等获得差异的财富。“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1]22。根据社会物质财富积累的可能条件分阶段地、过程化地消灭差异,并非不消灭差异,也非不顾现实要求以普遍贫穷实现差异的消失。基本公平与比例公平的双层设计意味着差异的正义着力于生产资料的公平分配,而非消费资料的公平分配。分配是经济过程中的一个环节,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是一个统一体,其中,生产起决定作用。共同富裕要求一种新发展方式,首先要做到发展条件的公平保障,实现起点正义。公共产品的均等化公平使全体人民具有发展的条件,保障实质上的机会公平。如果仅仅走福利国家的道路,没有在生产环节提高人的发展能力,那么反而会造成机会的浪费和经济发展效率的降低以及社会上最少受惠者单纯依赖救济度日的状况。这一利益群体被经济生产共同体抛弃,缺乏参与生产发展的个人可能性条件,造成个人层面的满足感和获得感缺失。除此之外,福利救济方式过度依赖国家财政,而国家财政依赖税收,税收依赖经济发展,然而经济发展强劲时期失业率不高,不会产生大量依赖救济的群体,经济衰退时期国家财政随之乏力,依赖救济群体数值同步增高,于是造成福利的悖论,即需要福利救济的群体大量产生时,财政无力承担庞大的福利支出。

第四,差异的正义要求差异程度的合理性。差异的无限扩大会造成差异向两极分化演变,扩大为阶级间无法跃迁的鸿沟,转变为对抗性差异。社会类型也将转变为阶级对抗性社会,使共同富裕的可行性基础丧失。因此,需要通过一系列税收手段和行政手段来限高、控高,通过全体人民公平获得人力资本积累和参与共创共建的机会,壮大中等收入群体、提高中等收入群体富裕程度。

第五,差异的正义意味着差异的历史性。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差异会随之调整变化。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则消灭差异,最终走向人全面发展的自由个性社会。差异性社会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正义规范也应随着生产力水平、利益差异、社会主要矛盾等现实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共同富裕是发展的、变化的过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及的2035年总目标恰好契合上述差异的正义。基本公平与比例公平提高社会发展能力,促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再上新台阶”和“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差异程度的合理性限制了两极分化,限高、控高以及社会发展能力的提升促使“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明显提高”。差异的正义是“差异性社会”善治要求的凝练,其现实化、实践化结果是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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