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性游钓法律关系
2023-03-03安徽曹夏博
文/安徽·曹夏博
有没有 “法律”来给“钓鱼”下一个定义?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性文件给“钓鱼”下一个定义,因为“钓鱼”既可以是“生产性捕捞”的一种方式,也可以是一种休闲方式,两者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容易区分的,随着钓具和钓技的不断发展,两者之间的区分难度加大。在没有法律性文件给“钓鱼”下一个定义的前提下,论述钓鱼的法律关系是不严谨的。迄今为止,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性文件给“娱乐性游钓”下一个定义,但我国现行生效的法律有“娱乐性游钓”的提法,有关“娱乐性游钓”的唯一一条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但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这部法规先是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做了第一次修订,后又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做了第二次修订,至今依然有效。
我国娱乐性游钓立法的现状是基本空白,没有一部法律来统领娱乐性游钓。
无论是历史习惯,还是法律规定,“钓鱼”都是客观存在的。“钓鱼”是一种休闲活动,不是“生产”,不是“竞技”。本文默认“娱乐性游钓”就是上述意义上的“钓鱼”,仅就“娱乐性游钓”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论述。
一、娱乐性游钓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①《法理学》,朱景文主编,第一版,428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二)娱乐性游钓法律关系
娱乐性游钓关系较为复杂,原因如下:
1.娱乐性游钓法律关系有多种属性(特征)
(1)隶属型法律关系的属性(特征)
隶属型的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服从于另一方②《法理学》,朱景文主编,第一版,43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多部法律对娱乐性游钓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钓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执法部门,娱乐性游钓的参与者须服从环保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的管理,因此娱乐性游钓法律关系有隶属型法律关系的属性。
(2)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属性(特征)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③《法理学》,朱景文主编,第一版,43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娱乐性游钓的参与者如果没有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法律的授权和其职权对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参与者进行制裁,因此娱乐性游钓法律关系有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属性。
(3)一般性法律关系的属性(特征)
一般性法律关系是对现存的经济与政治制度、公民的社会与政治自由的确认①《法理学》,朱景文主编,第一版,43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就是对我国公民有娱乐性游钓权的确认,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以外,我国公民有娱乐性游钓的自由。因此娱乐性游钓法律关系有一般性法律关系的属性。
(4)公私混合法律关系的属性(特征)
公法主要调整纵向关系,私法主要调整横向关系,公私混合法则调整纵向与横向结合的关系。②《法理学》,沈宗灵主编,2003年6月第二版,35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
娱乐性游钓有环境法生态保护法的属性,在不损害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合理获取鱼类的规则,就是环境法生态法的内容,环境法生态法的性质属于公私混合法。
2.娱乐性游钓法律关系涉及的主体较多
我国公民、我国公民以外的自然人,包括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均是娱乐性游钓的参与人。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家,均是娱乐性游钓法律关系的主体。
3.娱乐性游钓法律关系涉及的内容较多
娱乐性游钓参与人享有的权利、可行使的权利、负担的义务以及受到法律的拘束散见于多部法律中,且上述法律隶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具有不同的主管机关和执法机关,保护的法益也各有侧重。我们只能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权利(如养殖权、捕捞权)之外去探索研究。
4.娱乐性游钓法律关系涉及的客体较多
法律允许钓取的对象鱼、娱乐性游钓所创造的非财产性财富、娱乐性游钓的行为结果(或行为本身)均属于娱乐性游钓法律关系客体。
5.娱乐性游钓不仅仅涉及“内国法”,还涉及“国际法”,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内国法”解决不了国际问题。
本文研究的娱乐性游钓法律关系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不涉及内水以外的部分。
由上述特征可知,娱乐性游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钓鱼是一种休闲活动,不是生产,亦非竞技
二、娱乐性游钓的主体
(一)娱乐性游钓的参与人
1.我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并非一项行政许可,而是权力性条款,因此我国公民均有娱乐性游钓权。我国公民行使此项权利,是否有年龄限制,并没有更细致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娱乐性游钓作细化规定。
2.我国公民以外的自然人
(1)外国公民
我国法律对于外国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有一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外商投资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近海捕捞业。”
对于外国公民在我国内水实施娱乐性游钓应当实施对等原则,且有一定的限制。
(2)无国籍人
参照适用外国人从事娱乐性游钓的有关规定。
使用仅具有卷线功能的卷线装置进行路亚钓,立法应赋予其娱乐性游钓的地位。图为路亚钓所用的假饵
(二)有关国家机关
1.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规定禁渔期和禁渔区。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的,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
延绳钓示意图。该“钓法”为法律所明确禁止
(三)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于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拥有所有权。
三、娱乐性游钓法律关系的内容
娱乐性游钓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娱乐性游钓参与人享有的权利、可行使的权利、负担的义务以及受到法律的拘束等。
(一)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赋予了我国公民娱乐性游钓的权利,在没有上位法或特别法规定的情形下,不受限制。
(二)义务
1.娱乐性游钓受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有关规定的限制
《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对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作出了相关规定,在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对娱乐性游钓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2.娱乐性游钓受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有关规定的限制
《渔业法》第二十九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依法设立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娱乐性游钓受到限制。
3.娱乐性游钓受到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内不能钓鱼,违者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娱乐性游钓受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有关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不得垂钓。
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对于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
延绳钓的现场照片
《寒江独钓图》[马远(南宋)绘]
依据上述原则,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进行娱乐性游钓的区域和时间,均可进行娱乐性游钓。
当然,娱乐性游钓不得侵害其他的合法权益。
四、娱乐性游钓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娱乐性游钓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①《法理学》,朱景文主编,第一版,44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娱乐性游钓法律关系客体,即娱乐性游钓参与者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娱乐性法律关系客体,可以从多个角度来探讨,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法律关系的视角、保护性法律关系的视角等。
(二)从一般法律关系视角看娱乐性游钓法律关系客体
一般法律关系是对现存的经济与政治制度、公民的社会与政治自由的确认,因此,该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现存的物质与非物质财富②《法理学》,朱景文主编,第一版,44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从一般性法律关系的视角看,娱乐性游钓法律关系客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允许钓取的对象鱼和法律所允许的钓法。
关于法律允许钓取的对象鱼,笔者在《哪些鱼可钓——自然水域野生鱼类所有权研究》一文中已作说明,在此不再复述。
简而言之,即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不属于国家所有,可以作为娱乐性游钓的垂钓对象鱼。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范围可以参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鱼类摘录表。
此外,如果环保相关法律对具有净化水质功能的特定鱼种作出限制,即使它不是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也不能钓取。
现重点论述娱乐性游钓的钓法。没有法律对娱乐性游钓的钓法作出明确规定,可以依据“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理来界定娱乐性游钓钓法的内涵和外延。
法律明确禁止的“钓法”:延绳钓法、锚钩钓均属于禁用范围。
目前公认的属于娱乐性游钓的范围:一竿一线一钩。
没有明确的是能否使用 “卷线装置”。
根据现有资料查证,宋人钓鱼就已经使用“卷线装置”(参阅宋朝马远所绘《寒江独钓图》),我国传统钓使用“卷线装置”已经有近千年的历史。
没有立法禁止娱乐性游钓使用“卷线器”,且我国传统钓使用卷线器已经有近千年历史,立法应该明确赋予娱乐性游钓使用仅具有卷线功能的卷线装置的权利。
对于有特殊功能的卷线装置可以特别对待,如远海船钓所用的具备计数功能、可以测量数百米深度且用大功率电机自动绕线的“电绞轮”就不属于仅具有卷线功能的卷线装置。
娱乐性游钓不仅仅是手竿挂诱饵钓,还包含假饵钓,如飞绳钓和路亚钓。
飞绳钓主要是靠钓鱼人的技巧将鱼线甩出,模拟昆虫落水诱鱼上钩,中鱼之后主要靠手控制鱼线或用不带倍率的卷线器收线钓取目标鱼。立法应赋予飞绳钓娱乐性游钓的地位。
路亚钓主要是利用鱼竿的弹性将假饵甩出,假饵模拟小鱼的形态诱鱼上钩,中鱼后依靠卷线器收线钓取目标鱼。我国有使用假饵钓鱼的传统,比如长江下游使用“铜牌钩”钓鳡鱼,东北地区“甩毛蛋”钓哲罗鱼。使用仅具有卷线功能的卷线装置进行路亚钓,立法应赋予其娱乐性游钓的地位。
立法应赋予娱乐性游钓使用仅具有卷线功能的卷线装置的权利
(三)从保护性法律关系视角看娱乐性游钓法律关系客体
保护性法律关系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制裁的方式行使权力,使违法者接受法律制裁。因此,违法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国家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结果,是该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违法者遭受一定的物质或非物质财富的损失①《法理学》,朱景文主编,第一版,44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本文第三章娱乐性游钓法律关系内容的义务部分已经阐述了违反相关法律的法律责任,本段不再次重复。
五、法律关系的演变
法律关系的演变,即这种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②《法理学》,沈宗灵主编,2003年6月第二版,35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休闲渔业法律关系的演变,即休闲渔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现试举一例,我国公民张三,在黄河的非禁渔区、非禁渔时段,用非禁用钓具,钓取一尾五斤重的黄河鲤鱼,这位公民获得了这条黄河鲤鱼的所有权。这就是法律关系的产生。
本文是国内第一篇系统阐述“钓鱼”法律关系的文章。
娱乐性游钓法律关系是狭义上的休闲渔业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狭义上的休闲渔业法学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娱乐性游钓法律关系之学。在立法缺位的前提下,从法理学的角度研究“钓鱼”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助于完善休闲渔业法、渔业法的相关理论,对立法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本文援引的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截至2021年7月1日,上述法律文件均为最新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