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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路径研究

2023-03-02李群弟

社会主义研究 2023年4期
关键词:价值观法治核心

李 牧 李群弟

一、引言

从党的十八大报告专节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到党的十九大报告专节设置“培育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再到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专节部署,集中体现了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面对价值观念愈加多元和利益藩篱日益复杂的新形势,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重申和强调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论断,充分体现了党对运用法治手段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践行的高度重视。

一方面,就政策层面来看。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纲领,明确提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要求。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要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制定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提出了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全过程,成为立法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刚性规定。

另一方面,从立法过程来看。2018年3月,“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条文明确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从宪法层面对传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明确部署,标志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从“社会价值导向”向“宪法规范”的转变。2020年5月,《民法典》以规范化表达为逻辑展开,将民法原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相结合,为民事主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制度规范和法治保障。2022年公布的《立法法》(修正草案)增加了“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此外,现有资料表明,已实施的法律中共有24部包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关键词1具体包括《宪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英雄烈士保护法》《教育法》《档案法》《国家安全法》《民法典》《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广告法》《网络安全法》《公务员法》《职业教育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乡村振兴促进法》《慈善法》《公共图书馆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反食品消费法》等24部法律。,其中《英雄烈士保护法》等6部法律直接将其融入立法目的中。

立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新时期,如何通过法治路径实现全体人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守与践行,是理论回答时代之问的应有担当;在价值观多元的碰撞形势下,如何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凝聚力和引领力,是理论回应法治时代论题的历史使命。因此,本文紧密结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新论断、新要求,从治理层面和价值层面两个维度呈现法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逻辑联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语境里理解“法治路径是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由之路”的深刻内涵,并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践行的多维法治对策。

二、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逻辑关系

“法治”既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之一,渗透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其他价值理念中。前者将“法治”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治国方略和有效途径,是实现社会理想目标的必要治理方式和有效模式,属于治理层面的法治;后者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内涵的高度浓缩,体现了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追求,突出“法治”的价值理念,属于价值层面的法治。

(一)法治为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一方面,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要求,以法治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社会公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方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广泛践行需要法治为其提供最有力的秩序环境,只有在法治框架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方位性”“全过程性”才能得到程序化、机制化的制度保障和有效落实。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积极回应社会利益交汇点和人民利益关切点,引导全体人民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形成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道德品质和行动方式。

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内容的固化完善、政策制度的严格执行、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价值共识的认知认同,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使之内化为社会公众的价值追求、外化为自觉行动。习近平总书记曾作出了“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2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36页。的重要指示,这为法治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广泛践行奠定了基调。以立法形式赋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效力,以柔性说理和刚性执法方式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执法实践的融合与互动,以公正司法引领良好风尚,以教育引导和实践养成方式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力,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广泛践行提供刚性保障。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治提供内在精神动力

第一,在法治国家建设领域,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价值理想,科学谋划顶层设计与制度安排,有利于实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的理想愿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全体人民对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期许,也是作为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的要旨表达,夯实了“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中国美丽”的价值根基,聚合了建设法治国家的思想合力。

第二,在法治政府治理层面,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理念融入政府内部运行机制与公共事务治理,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为法治政府建设奠定观念基础、凝聚行为共识。通过推动政府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和清单化,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政策法规制定全过程,探索建立公共政策制定的“合价值观审查机制”,建立健全公共政策评估纠偏机制,坚持从政策制定到政策执行全过程的正确价值导向,确保政府出台的每项政策及其具体规定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进展。

第三,立足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的新时代方位,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涵育了“为仁由己”“慎独内省”的价值熏陶,有利于引导全体公民正确辨明公与私、义与利的关系,深化法治社会建设的价值认同。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作为个人道德伦理的底线规范,有效促成了公共道德规范与日常生活实践的协调互补。而法治通过惩恶扬善,倡导真善美,有效调节社会矛盾,整合社会意识,有利于形成公正而有序、友爱而诚信的社会和谐氛围1参见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载于《东方法学》2021年第1期。。在价值敦化与涵养的过程中,以“广泛践行”的形式推动实践养成,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律刚性规定的柔性补充功能与价值辐射功能,为法治社会建设聚合共同的价值追求。

三、法治路径是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由之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2《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9页。。瞄定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价值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广泛践行只有纳入法治轨道,借助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思想共识”到“行为自觉”的转变。

(一)鉴于理论灌输、文化熏陶、教育引导、舆论宣传等道德教化路径缺乏强制性,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凝聚社会价值共识、强化价值引导的内在要求

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多种途径,坚持“润物有声”与“润物无声”、显性与隐性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一方面,理论灌输、文化熏陶、教育引导、舆论宣传等道德教化路径具有渗透性、内隐形等特征,通过发挥其浸润、导向、动员等功能,对人的德行培育、信仰养成、社会文明风尚的营造等方面具有“润物无声”之效。另一方面,道德教化是一种软规范、软约束,对人们的德行塑造是一个“内化于心”的过程,不具有强制性。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否“外化于行”不能仅靠个人信念和内心自觉。一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很好地被个体内化接受,其践行效果很难显现。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要靠思想教育、实践养成,而且要用体制机制来保障”3习近平:《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59页“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4《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外文出版社2018年版,第165页。等重要论述,为多样化社会思潮下运用法治路径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广泛践行提供了理论遵循。相较于其他路径,法治路径作为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规约和保障机制,通过刚性规则和强制力量直接约束人的行为,可以有效应对来自多元化社会思潮和道德价值观念的不断冲击,塑造和谐的社会生活方式。

(二)基于法治为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坚持运用法治方式是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外化为行动自觉的客观需要

首先,从国家层面看,在多种治理方式中“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5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166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6《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4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版,第292页。等科学论断,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广泛践行提供了方向指引,也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了价值遵循、凝聚了价值共识。其次,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手段,有利于巩固主流意识形态阵地,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感召力。加强制度建设,有效发挥法治的规制作用,能够及时有效纾解社会结构转型造成的短期阵痛,增强作为“软性要求”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话语权。最后,就个体层面而言,自觉运用法治思维为人处世,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运行力和执行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主流意识形态,主要依靠价值认同、内心信仰等来促使全体人民对其的践行,本质上是一种软性约束力。法治强制力可以为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驾护航。

(三)基于现有法治方式为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更多可能性,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广泛践行是筑牢共同思想道德根基的必然要求

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法律规范是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法律对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等具有培育、塑造和规范作用。法律制度是连接抽象价值理念和具体社会实践的桥梁,是承载和传递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载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发挥法律的制度优势,促进社会利益共识和思想共识的有效达成,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1参见左高山、涂亦嘉:《国家治理中的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载于《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7年第4期。。

第二,规范执法是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执法是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的关键环节。”2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16页。只有通过执法这个“关键环节”,才能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地”,真正实现立法意图。一方面,将柔性理念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刚性的善治过程中,有助于提升执法理念,改善文明执法行为。大力弘扬诚实守信、鞭笞见利忘义,将深化执法改革与形成崇德向善等价值理念相结合,为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另一方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社会治理中,有利于强化执法行为的价值导向、教育引导作用。在善治的过程中回应社会价值诉求,为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实践层面的指引。

第三,加强法治教育是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环节。一方面,以普法宣传来塑造核心价值,守住价值底线;以“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强化社会成员的法治信仰和行为准则,筑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基础。引导全体社会成员在法治实践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一味强调培养品德修养的“知道分子”,更要重视实践考察、社会体验,创造条件引导社会成员将知与行统一起来。另一方面,注重典型案例释法说理的引导、规范和教育功能,在以案释法中提升司法裁判的法治教育价值。通过小案例讲述大道理,增强案件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和情理认同,在释法说理中教育引导社会公众遵循法治,提升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和社会认同。

四、优化法治路径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广泛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价值治理的重要方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生态环境建设时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3《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外文出版社2018年版,第210页。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样需要构筑最严格的制度、实行最严密的法治,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领域覆盖、全方面贯彻、全过程指引和全方位认同,进而有效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导向功能、目标凝聚功能和行为激励功能。

(一)以嵌入式立法为切入点,在制度设计上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领域覆盖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4《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11页。。在立法层面,深层次融入,全面性贯穿,在制度设计上明确价值导向,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法律性转化。

首先,深层次融入,科学选择入法模式,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同要素向法律规范的转变。以立法形式赋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效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同内容深层次融入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和细化成具体的法律规则,转化为更具操作性的规范指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融入立法的科学模式。

第一,立法目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化的直观表达方式。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5[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5页。,立法目的是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依托方式。实践中,可通过“整体性写入”或“部分性写入”两种方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目的中。一是对于适用性较广,能够直接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的法律法规,可选择“整体性写入”方式,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表述径直规定于立法目的,如《国徽法》《国旗法》等法律法规的第1条开宗明义确立了立法宗旨和基本价值导向,以立法目的的形式宣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地位。二是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以间接形式体现核心价值观理念的法律法规,可选择“部分性写入”方式,即将与特定法律调整领域相关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部分内容规定在立法目的。

第二,法律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化的主要载体。“法律体系所包含的原则必然具有某种道德关联性”1[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概念与法效力》,王鹏翔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63页。。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原则,并以法律原则弥补法律规则穷尽时的漏洞,更好指导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法律实践。《民法典》第9条确定的绿色原则,深刻诠释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文明理念。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原则,能够有效发挥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指引和评价功能。

第三,法律规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道德规范转向制度规范的主要方式。其一,在具体法律规则的规定中明确行为人的行为准则,可操作性强。如《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6条至第14条详细规定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将“文明”的价值观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则,指引公民日常生活。其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规则的法律后果部分,充分发挥法律的刚性约束和核心价值观的柔性指引作用。再如《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15条至第25条关于文明行为的鼓励性规定,为践行文明、和谐、友善等价值观提供了制度遵循。

其次,全面性贯穿,根据各层级立法的使命任务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同层面的内容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核心价值观入法,既要引导、激励、约束,又不能超出高限、强人所难。”2张文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载于《中国人大》2019年第19期。鉴于此,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进行科学分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同层面的内容全面贯穿于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和不同领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

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国家目标融入宪法,严格落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宪法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实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道德规范向宪法规范的升级。如宪法序言中明确纳入了国家层面的“富强、民主、文明”等要素,也彰显了“和谐”要素的基本要求;社会层面和个人层面的内容也在宪法中得到不同程度的体现,如宪法第4条、第33条等具体规范分别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由”和“平等”要素进行了规定。

另一方面,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个人层面的内容向具体法律法规的转化。一是在法律层面,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引领。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依据,应当始终坚持正确价值观的引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的立改废释等过程中,可以更好地强化正确的价值导向。二是在行政法规层面,要推动道德话语体系向具体法律规范的转化。行政法规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社会层面的内容,有利于增强政府公信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三是在地方性法规层面,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自觉将忠心爱国、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扶弱救残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素融入具体的法规内容,增强社会公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动性。

(二)以执法权力的运行为关键点,在过程环节上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方面贯彻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基于社会治理和核心价值观的协同效应与深度契合,从以下视角探索如何通过执法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多方位落实,多维度融合。

首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执法价值理念,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执法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确保相对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其一,坚持严格执法,确保执法“强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标准是明辨是非、判别对错的首要标准。执法的全过程、各方面必须彰显法律权威,提升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其二,坚持规范执法,保障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程序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其三,坚持公正执法,确保包容审慎有“尺度”。秉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正”要素的价值指引,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破解执法难题,提升执法公信力。其四,坚持文明执法,提升执法“温度”。执法者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执法、柔性执法,增强执法决定的可接受性,以文明执法释放“刚性力量”。

其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量基准,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执法效果的统一。执法者既要实现法治的形式正义目标,也应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充分考虑相关因素,达至社会治理的平衡状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行政裁量的引导功能,以个案正义促进社会公正,以社会公正引领个案正义。如上海某某银行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1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卢行初字第22号。,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银行广告存在低俗媚俗内容,不利于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传播,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可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量基准中,并作为判断执法决定合理性的重要标准,有利于作出公正合理的行政决定,回应社会的正当价值需求。再如朱某某与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证券行政处罚案中2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2021)吉01行终2号。,吉林监管局认为朱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倡导的诚信、友善准则,对其作出了合理且适当的行政处罚。行政主体基于多元价值的衡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柔性理念与法律法规的刚性制度相结合,有利于引导社会成员自觉遵守诚实守信、文明和谐等原则。

(三)以司法裁判为着力点,在释法说理上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过程指引

以司法裁判为着力点,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功能,坚持常态化结合、精准化运用,以案明法、以案弘道,通过释法说理让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方式和社会的良好风尚。

首先,常态化结合,注重在司法裁判中彰显鲜明价值导向,提升社会公众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个案司法裁判是否公平正义对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影响。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3参见[英]弗兰西斯·培根:《培根随笔集》,王义国译,中国文联出版社2015年版,第183页。公正的司法裁判能够引领社会思潮,而司法裁判万分之一的错误,不仅对当事人造成百分之百的伤害,还会导致社会价值误导。如2001年的泸州情妇继承案4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泸民一终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与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5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对社会带来的效应截然相反。在“泸州情妇继承案”中,法院认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风气,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此后,因配偶将财产遗赠情妇而引发纠纷诉至公堂的现象再鲜有发生。但反观南京彭宇案,一审法官一句“不是你撞的为什么去扶”引发了“扶不扶”的社会争议,严重损害了见义勇为、扶危济困、惩恶扬善等良好社会风气。

发挥司法裁判在惩罚犯罪行为、弘扬美德义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用司法裁判的方式维护民族美德和引领社会价值导向,形成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环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充分、论证严谨,以司法裁判的温度有效回应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可以促进当事人、社会公众信仰法律,提升其对主流价值取向的认可。从“郑州电梯劝阻吸烟案”到“20年后打老师案”,从“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到“江歌案”,这些案件的裁判文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公序良俗相契合,并从社会公德、尊师重道、伦理道德、见义勇为、诚信友善等不同角度广泛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对社会公众行为方式的指引功能。

其次,精准化运用,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限度,促使司法裁判成为引领社会崇德向善的导向。司法实践中,仍有部分法官存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认识不统一、运用不规范,运用方式较为粗糙、泛化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澄清上述认识误区,校正上述实践偏差,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准化运用,法官应当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坚持法主德辅的基本立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并非是德治对规则之治的偷梁换柱,而是让司法裁判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思想基础更好展示法律权威,是对司法裁判依据的补充和丰富。第二,遵从以德助法的规律和特征。关注立法背后的社会目的、道德目的等,警惕以法治的名义不合法地追求主要的社会目的1参见[英]约瑟夫·拉兹:《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朱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9页。。法官不能机械适用法律规范,必须深刻领悟法律规则背后的价值理念和道德考量。从道德的立场处理权利之间的冲突,并忠实传达立法者赋予规则的道德目的2秦策、夏锦文:《司法的道德性与法律方法》,载于《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第三,秉持法德融合的价值理念。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需要将道德层面的情理文化与法律层面的具体制度融会贯通,以情理助法理,以法理护情理,提升公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可度。

(四)以主体示范和法治教育为落脚点,在价值共识上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方位认同

依托“关键少数”引领示范,传播社会价值导向,提升话语引导作用;立足法治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激发其对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共识凝聚功能,在思想与情怀、实践与感悟上自觉形成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方位认同。

首先,率先垂范,强化“关键少数”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动自觉。一方面,“关键少数”的言行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效果。注重多渠道的实践养成和深度融合,人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风气才能勃发。各级领导干部应该有言为士则、行为世范的自觉,提高自身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模范行为影响和带动社会全体成员,成为全体成员为学、为事、为人的楷模和榜样3参见李建华:《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关键少数”——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人民日报》,2015年01月21日。。另一方面,“关键少数”的示范是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路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得到广大社会群众的支持和认同,首要环节在于传播。言传不如身教。发挥各级领导干部的社会影响力和引领示范作用,通过“关键少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和落实,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效果,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与获得感。

其次,注重“时、度、效”,结合法治教育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力和感召力。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激发全社会团结奋进的强大力量。关键是要提高质量和水平,把握好时、度、效”。4《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外文出版社2018年版,第155页。强调法治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融合,同样需要把握好“时、度、效”,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认同感。

第一,准确把握教育时机,主动服务“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方略布局。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5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44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治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定向导航作用。教育主体应当及时把握事物发展态势,充分掌握受教育主体的内在储备和心理变化,审时度势地运用好环境、条件,创造教育时机。因事而异、借事而为,准确抓住法治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有利时机。例如,当出现危及国家主权、国家利益的重大事件时,应当及时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每逢重大节假日之时,则往往是培育集体使命感、社会责任感等的良好时机。

第二,关注教育节奏与尺寸,提升多元主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因时、因事、因势而行地调整法治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尺度和力度,既不缩小大事,也不放大小事;既不盲目着力,也不矫枉过正。立足受教育主体,教育主体需要准确把握其实际需求,实现从普遍性无差异的“漫灌”向具体有针对性的“滴灌”的转变,形成人人参与、全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图景。

第三,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高质量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入人心。法治教育活动中,应当切实关注教育主体的能动因素、受教育主体的约束因素以及各类环境的限制因素等,为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实效创造良好的综合条件。通过丰富法治实践形式与内容、深化受教育主体法治实践等途径,为社会公众感受法治权威与正义提供真实场景,并在具体法治实践中提高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认同、情感认同以及行为认同,进而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实效。

五、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法治建设和核心价值观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指示我们,以立法内容转化引领价值前行、以执法权力运行彰显底线、以司法裁判指引行为方式、以法治教育凝聚价值共识等有机融合了依法治国、法治建设和价值导向等内容,为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精神支撑。奉法者强则国强。在多元社会意识形态并存的新形势下,西强我弱的国际话语和舆论格局尚未改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容易缺乏话语权和主导权,必须充分认识到法治路径在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强大的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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