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不可能三角”探究:基于中国2021年限电事件
2023-03-01邹晓龙李文芊
邹晓龙,李文芊
(1.吉林大学公共外交学院,长春 130012;2.吉林大学国家发展与安全研究院,长春 130012;3.南京大学-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南京 210093)
2021 年8 月,全国多地宣布实行拉闸限电,东北地区限电影响甚至已波及到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日常用电,这使得我国能源电力系统的发展现状再次受到大众关注。事实上,十余年来,国内已出现三次规模性的地方拉闸限电事件(2010 年,2020 年,2021 年)。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地方政府和企业为达到控排目标采取的“运动式”减碳策略,以及能源价格高企冲击了能源的稳定供应。因此,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中国当下面临能源“不可能三角”的困境,即稳定保障的能源安全、价格相对低廉的能源经济、环境友好的能源生态难以同时满足。
学界对于现代能源经济体系建立过程中面临的“不可能三角”困境早有关注。“不可能三角”原本是一个开放宏观经济学下的概念,指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独立性、固定汇率制度和跨境资本自由流动三者不能兼顾〔1〕。而能源领域对这一概念的使用,则用以说明能源的清洁、廉价、稳定三者无法共存。我国近年出现的大规模限电,正反映了能源经济体系转型过程中“不可能三角”带来的阵痛。
2020 年,中国正式提出了“2030 年前碳达峰、2060 年前碳中和”的战略目标。我国现代能源经济体系进一步面临在推广清洁环保能源的要求下,最大限度保障能源价格合理和能源供给充足的压力。基于此,本研究旨在探析当前国际国内面临能源“不可能三角”困境的现实含义,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尝试探索气候治理背景下我国优化能源经济体系的有效措施。
一、国际能源“不可能三角”概述
(一)能源“不可能三角”的概念与发展
1.法律渊源:能源“不可能三角”与可持续发展
能源“不可能三角”概念是在近几十年可持续发展观念兴起的语境下出现的。20 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贫困、不平等、环境恶化、气候变暖等各种全球性问题的涌现,越来越多的人对人类永续发展的前景感到忧虑,认为当前的发展模式如不加以改进,子孙后代面临的发展环境将趋于恶劣。1987 年,担任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主席的前挪威总理布伦特兰,发布了著名的《布伦特兰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Report of the 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Our Common Future),并在报告第二章正式对“可持续发展”概念作了定义,即“满足目前需要并且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的发展”〔2〕。报告第七章认为,能源是现代社会运转所必需的。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未来能源发展的关键取决于人们能以安全、对环境无害、经济上可行的方式获取长期能源〔2〕。这是国际法层面对能源发展进程中三个核心问题的首次确认〔3〕。布伦特兰报告认为,经济增长、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平这三大维度之间相互依赖,在各个发展领域的决策与执行都需要统筹三方面考量;相应地,在能源发展领域,供应安全、环境友好、经济可行这三个维度的目标也应当被整合设计。这是能源“不可能三角”的雏形。
到2015 年,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共同通过了十七项可持续发展目标,其中目标七“确保人人获得负担得起的、可靠和可持续的现代能源”,再次强调可负担得起的、清洁的、安全可靠的能源的重要性。也有学者进一步扩展了能源“不可能三角”中契合与体现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认为目标八的“经济增长”、目标十三的“气候行动”与目标十的“减少不平等”都符合能源“不可能三角”的内在含义〔4〕。
综上所述,能源“不可能三角”概念始终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的认知相互交织。根本原因在于它是从“有碳”到“无碳”的能源转型时代,人们在升级能源结构、扩展能源形态、提升能源效率的过程中,必将面临的结构性问题。
2.现实背景:能源“不可能三角”与能源转型
能源“不可能三角”困境的本质,是第三次能源转型期间,为应对日趋严峻的气候变化,能源消费结构进一步向低碳化、无碳化转变,但在这一进程中,鉴于设施与原料升级的高昂成本、可再生能源的不稳定性,导致能源供应体系出现危机,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
近现代人类共经历了三次大规模的能源转型,分别是19 世纪期间,从木柴到煤炭;20 世纪前七十年,从煤炭到油气;20 世纪七八十年代至今,处于从油气向新能源转型的进程之中〔5〕。转型进程显现出趋于低碳化的规律。尤其是最近一轮能源转型,涌现出的新能源,包括核能、氢能、水电等在应用过程中都具有无碳性。这些特质对于控制碳排放、减缓气候变化进程十分有益。但在能源体系转型升级的过程中,经济增长与供应安全却在相对程度上受损。
能源经济上,由于新能源应用需要建造大量基础设施,涵盖电气化中的发电、输配电等各个环节,能源消费结构中新能源比重的提升势必带来能源成本的提升;并且在转型初期,生产上的规模效益尚未形成之前,新能源的原料制造与技术升级进一步推高了能源应用成本。成本上升的市场表现是电力价格升高,这为能源消费的“可负担性”制造了障碍。
能源安全上,由于新能源中的核能、水电、太阳能、风能的应用消费形式均为发电,因此此轮能源转型具有电气化的鲜明特征〔5〕。但由于水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等形式均受到自然条件如地形、昼夜、气候的限制,其发电能力具有不稳定性。因此随着新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尤其是电力消费结构中占比不断提升,能源供应安全受到威胁,下文探讨的2021 年我国多省区出现的拉闸限电事件就反映了这一现象。
在能源经济与能源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形下,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开始关注第三次能源转型进程中,能源生态、能源安全与能源经济三者之间如何权衡抉择,以实现能源体系升级的平稳过渡,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
3.具体含义:“不可能三角”的多样阐释
学界目前对于能源“不可能三角”中三个维度具体含义的定义存在分歧。国际组织中,布伦特兰委员会认为能源发展应该将环境友好、供应安全、可负担性相统一;世界能源理事会将三个维度定义为能源安全、能源公平与环境可持续性;国际能源署则将能源转型进程中的挑战与目标概括为经济增长、气候变化与能源安全〔6〕。
基于主流国际组织对能源“不可能三角”的定义有所差异,国外学者对于能源“不可能三角”模型的总结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放松概念范围。有学者提出,尽管具体含义存在差异,但从根本上说,能源“不可能三角”是能源发展进程中受到来自经济、政治、环境三个层次的压力〔7〕。这种定义方法通过扩展概念范围,增加了理论模型的适用性。第二种方式则是细化概念定义。也有学者认为,通过对三个维度的细化定义能够提升理论模型的确定性,例如将三个维度确定为能源安全、充分竞争的能源交易市场、环境保护,并在每个维度下进一步细分,将能源安全的含义拆解为可得性(消费者获得所需能源的能力)、可靠性(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程度)、可负担性(能源成本足够低廉);充分竞争的能源交易市场则对应着打破垄断,实现电力的生产、运输、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分离;环境保护则对应着以《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中的减排目标为导向,严格落实能源升级要求〔3〕。
国内学者对于能源“不可能三角”定义的研究较少,大多数研究都是以能源体系实践为出发点,将能源“不可能三角”简单定义为“清洁、廉价、稳定”〔8〕或“能源够用、污染很少、价格低廉”〔9〕。
综合当前研究现状,本文对能源“不可能三角”的定义是,在能源转型的过程中,如何在政治上实现能源供应安全、经济上实现能源价格低廉、环境上实现能源清洁低碳的三大目标间权衡抉择。
4.概念扩展:“四重困境”与能源正义
事实上,能源体系与社会公平之间的联系在近年来越发受到关注。虽然世界能源理事会明确提出将能源公平(Energy Equity)纳入能源“不可能三角”,但大多数的国际组织与学者在定义能源“不可能三角”时,仍然将经济、政治、环境作为核心考量,对社会公平的关注有限。但近年来,能源领域伦理难题频发,如核扩散,能源污染威胁人类尤其是不发达地区人口的健康,能源燃料严重短缺与不安全等等。这些问题的共同导向是,当前能源发展议程中亟需增加公平伦理相关的分析维度〔10〕。
因此,学界提出了能源“四重困境”(Energy Quadrilemma)的概念,在传统的能源安全、能源生态、能源经济之外,增加了社会维度的能源正义(Energy Justice)。2010 年,“能源正义”概念正式被提出〔11〕;2013 年,有学者定义了能源正义的三个核心原则,分别是分配正义、程序正义和承认正义〔12〕,它既谈论了宏观正义,即能源应用所带来的社会影响以及能源领域决策的公平公正程度;也涉及微观正义,即社会个体如何受到系统决策的影响。
能源正义的提出是对能源分析理论模型的进一步完善。从能源“不可能三角”到能源“四重困境”的发展,体现出当前能源领域与其他社会生活维度越发深刻的相互交织影响。
(二)国际能源“不可能三角”的表征及体现
作为第三次能源转型期间各经济体出现的共性问题,能源“不可能三角”在各国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各国国情有所差异。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政治社会制度、环境政策观念,以及能源领域的市场形态、政策立法等因素影响了能源“不可能三角”困境的外在表现。
在印尼,出于对能源供应安全与价格可负担性的追求,政策制定者偏好化石燃料尤其是煤炭。因为印尼国内不仅拥有丰富的煤炭储量,同时火电厂能够提供必要的基础负荷电力。尽管印尼有着巨大的发展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和风能的潜能,这种对化石燃料作为能源供应链基础的青睐,使得可再生能源当前只占据印尼能源消费结构中的一小部分。2014 年,印尼政府宣布了国内开发可再生能源的目标:相较于2014 年可再生能源只占其国内能源消费结构的6%比重,2025 年的目标是比重上升为23%,2050 年上升至31%〔13〕。但最近的研究显示,按照当前印尼国内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速度,想要达到2025 与2050 目标十分困难〔14〕。因此,印尼的能源“不可能三角”困境表现为出于对经济与政治维度的追求而倚赖化石能源发展,致使能源发展的可持续性不甚乐观〔15〕。
在中美洲,20 世纪70 年代石油危机后,中美洲各国寻求减少对石油发电的依赖,石油的份额从1970 年的50%下降到1985 年的27%;并开始大力发展水力发电设施。到80 年代末,电力行业迫切需要引入新的投资,但当时中美洲各国频发的武装冲突、上涨的电力需求,使得之前以国有性质为主的发电厂、输送配电厂转向私有化,以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和改善准入。虽然私有化提升了市场竞争,但中美洲各国的能源发电部门多数只是由国家垄断转向私人垄断。在市场改革之后,可再生能源在中美洲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占比反而下降,对石油等化石燃料的依赖大幅增加。因为对于私人投资者而言,化石能源发电在前期投入的前置成本更低,盈利更快。但这种高度依赖进口化石燃料的能源结构使得中美洲的发电成本与经济发展成本长期受到国际油价波动的影响,一度成为西半球电力成本最高的地区〔16〕。因此,中美洲的能源“不可能三角”困境表现为,在能源发展长期成本与短期成本之间的矛盾,以及能源可持续性与价格的可负担性之间的矛盾。
在中国,能源“不可能三角”困境的突出表现是,在实现能源结构转型、追求能源生态目标的过程中,能源稳定供应的能源安全与能源成本控制的能源经济出现失衡。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拉闸限电事件。
二、中国能源“不可能三角”的表现与成因
(一)限电事件概述
2010 年,时值“十一五”收官之年,多个省份为实现能耗强度目标,在5 月至10 月期间对企业实施限电限产。2020 年10 月,内蒙古乌兰察布开始计划四季度铁合金行业有序用电,随后湖南、江西、浙江等地陆续开展拉闸限电〔17〕。而进入2021 年,8 月起东北三省开始出现电力供应不足的情形,到10月时,全国已有超过20 个省市出台限电限产政策,包括能耗双控、限电、环保等,如8 月广东省发改委发布《广东省2021 年能耗双控工作方案》、9 月山西临汾发布2021—2022 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9 月底内蒙古钢铁企业限停产等。其中东北地区由于罕见的限制居民用电引起了较高关注。
(二)2021 年限电事件的成因
对于2021 年的大规模限电事件,其成因主要集中于供给侧的煤价上涨,煤炭库存不足,发电装机容量与其实际发电量之间的差距,以及需求侧出于完成双控目标的限电需要。
1.供给侧:地区、国家、国际三个层面因素影响电力安全
虽然可再生能源新增装机逐年攀升,但我国当前主要的电力供给来源仍是火电。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1 年火力发电占据国内发电总量的71.13%,水力发电、风力发电、核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分别仅占比14.06%、6.99%、5.02%、2.26%。相较于2020 年火力发电量占全国发电总量的67.87%,火电主导地位有所回升〔18〕。
在火电主导、煤主火电的电力来源结构之下,煤炭的生产、进口、定价对于我国电力稳定供应具有重大影响。而2021 年以下三方面因素对我国电力供应安全造成了影响:地区层面,主要产煤区山西省自然灾害影响煤炭产量;国家层面,电力定价体系市场化程度不足,煤价上升致使煤电价格倒挂,且我国实际发电量与发电装机容量存在差距;国际层面,国际局势影响我国动力煤进口下滑。
(1)地区层面
国内主要产煤区自然灾害引发煤价上涨。山西省是国内产煤第一大省,2021 年10 月上旬,山西省部分地区出现强降雨天气,随之引发山洪、内涝等灾害。根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消息,受汛情影响,全省共停产煤矿60 座、非煤矿山372 座〔19〕;10 月中旬,动力煤期货主力合约涨停〔20〕。
(2)国家层面
第一,电价上涨不及煤价上涨幅度,企业发电积极性有限。我国当前煤炭定价已充分实现市场化,但电力仍遵循以“基准价”为基础进行浮动的定价体系。万得数据显示,将2020 年全年煤价和上网电价的平均水平与2021 年8 月煤价和上网电价进行对比,2021 年煤电发电不盈反亏。在此情形下,煤电企业生产积极性有所下降。第二,发电装机容量与实际发电量之间存在差距。可再生能源发电受自然环境制约较为显著,如风电、光伏的上网稳定性一直影响其实际发电能力。火电发电相对更为稳定,因此装机容量一定的情形下,火电机组的利用率更高,但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闲置浪费。以2021 年1 月7 日寒潮期间的全国发电量为例,根据国家发改委提供的监测数据,全国电力峰值需求为11.89亿千瓦,而全国总装机容量为22 亿千瓦,但仍无法满足需求。这显示了发电装机容量和实时生产之间的差距。1 月7 日寒潮天气夜间发电量的详细数据显示,在恶劣天气条件下,最可靠的来源是核电,其装机容量利用率为100%,火电也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太阳能发电的装机容量超过2.5 亿千瓦,但在晚间高峰时段其实际产量为0。风力发电的实际发电量仅占其装机容量的10%〔21〕。因此虽然近年来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扩张,但基于风电、光伏的地域性、波动性,其对电力供应紧张态势的缓解并不显著。相反,扩张的装机规模对电网稳定带来了巨大挑战。
(3)国际层面
国内从蒙古国和澳大利亚进口煤收缩。2020 年1 至6 月,澳大利亚是中国最大的焦煤进口来源国。但受到国际局势与两国外交关系的影响,我国2020年底宣布限制澳洲煤炭进口。2021 年1 至3 月,蒙古国成为我国最大炼焦煤供应国。但4 至5 月期间,受疫情影响,进口煤价格优势下降,我国从蒙古国进口的煤炭数量有所下降。2021 年4 至5 月我国煤炭进口量较过去两年均有下滑。
2.需求侧:直接、间接原因致使限电
(1)关停限产以实现地方能耗双控目标是直接原因
2020 年“双碳”目标提出后,对于控碳减排,从顶层设计到具体落实方案纷纷出炉。但在实现周期能耗双控目标的过程中,出现了“碳冲锋”“一刀切”等情况,对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严厉采取关停限产,限制其能源消费,这是一些地区采取限电措施的直接原因。
固然,我国长久以来以出口导向型和高投资高污染的资源密集型为主的经济增长方式亟待升级,这种极度“重工化”〔9〕特征的产业结构使得能源强度居高不下,不仅有悖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且重工业高耗能的特性对于能源电力供应带来很大压力,同时不利于能源安全和能源生态的实现。但为了冲刺减排目标而盲目采取一刀切的关停限产,不仅打击重工企业生产信心,且这类企业集中于煤电、化工、钢铁等基础行业,更容易扰乱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2)2021 年用电需求复苏是间接原因
2021 年受疫情形势缓和的影响,我国各行业电力消费量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叠加供给端煤电供应紧张,导致供需不平衡,间接导致了限电的出现。2021 年1 至11 月,我国全社会用电量达到74 972亿千瓦时,较2020 年同期增长了11.4%〔22〕。
我国之所以在2021 年出现较为显著的用电需求增长,主要原因是当前经济仍处于上行增长周期内。2021 年上半年,工业增加值已恢复至疫情发生前的水平,同比增长达到15.9%;外贸走强也较为显著,上半年货物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27.1%〔23〕。说明疫情形势缓解后,生产复苏势头强劲,因此随之而来的用电需求也显著增长。
三、中国能源“不可能三角”的对策
(一)供给侧:地区、国家、国际三个层面促进能源安全
在气候变化对人类生存环境与人类社会关系影响愈演愈烈的当下,如何在能源“不可能三角”之间权衡抉择、尽力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已经成为各国关心的话题。基于此,针对上述导致拉闸限电的动因,我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缓解供给侧、需求侧的矛盾,在供给侧通过改善地区能源依赖、优化国家电力定价体系,增加国际化石能源进口多样性来确保电力安全。
近十年来,虽然新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不断上升,但化石燃料能源消费比重仍保持在70%以上(见表1)〔18〕。可预见的是,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内,化石燃料仍将作为我国最主要的电力供给来源。因此,研究如何保障煤炭等化石燃料供应、如何对火力发电进行减碳脱碳、如何完善煤电定价体系十分必要。
1.地区层面
为减少我国电力供应对国内几大主要产煤区的依赖,应当加大油气资源勘采力度,促进化石能源结构多样性,稳定保障化石能源供应。自然资源部数据显示,“十三五”期间,受到疫情影响,以及油价波动的传导效应,我国油气勘查开采投资较“十二五”期间下滑超过10%;新发现油气的品质、丰度均有所下滑〔24〕。因此,为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十四五”期间应加大对我国油气资源勘探开采的资金、人才与技术投入。
2.国家层面
(1)完善电力定价体制,做好煤电价格兜底
长久以来,煤炭作为国际国内市场的大宗商品,其定价已完全实现市场化。但电力作为重要的民生和公用事业组成部分,其定价未完全实现市场化〔25〕。在2021 年甚至出现煤电价格倒挂,严重影响了煤电生产企业的积极性。基于此,我国应当实行电力定价体系改革,增加电力定价的灵活性,逐步实现输、配电市场的产权分离,建立竞争充分的电力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26〕。此外,为防止煤电价格倒挂现象再次发生,应当为煤电生产企业提供适度的补贴兜底政策,保障煤电安全。
(2)加快化石能源清洁利用进程
2021 年12 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要狠抓绿色低碳技术攻关”〔27〕。可行办法是促进化石能源利用从燃料向原料转变〔28〕。传统煤炭、石油的利用方式会在燃烧中排放大量二氧化碳,而通过现代煤化工、石油化工,原料转化为化工品,不直接燃烧,碳排放大大减少,实现低碳化。因此,我国应大力发展煤制油、煤制氢、煤制烯烃等现代煤化工产业,助力煤炭利用脱碳化。
(3)发挥新能源消纳能力
由于可再生能源利用多受到自然环境约束,波动性与地域性较为显著,因此当前新能源在我国的能源经济体系中主要充当调节补充的作用。但随着电力基础设施技术的不断发展,智能电网等出现,未来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前景将更加广阔。并且化石能源存在枯竭的风险,所以可再生能源是最终实现能源生态目标的必经之路。2021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传统能源逐步退出要建立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替代基础上”,要“增加新能源消纳能力,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并且在考核方面,“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29〕。
基于此,以下几点配套措施有利于增强新能源的调节消纳作用。一是支撑新能源长距离配送情形下的电网稳定性研究,增加极端天气下电网安全研究〔30〕。由于风电、光伏很多发电基地都位于人迹罕至的西北地区,长距离配送情形下确保电网稳定十分必要。为了避免再次出现2021 年寒潮期间大量新能源发电机组装机容量不可使用的情况,应当对极端天气条件下电网安全支撑设施作进一步研究开发,避免脱网。二是避免盲目扩张新能源装机规模。在“双碳”目标以及一系列国家补贴优惠政策下,近年来我国新能源装机规模大幅扩张,但当地、省内、省间消纳能力未能完全跟上,在外送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一味扩张装机规模只会造成资源配置的浪费〔31〕。因此,应在有输电外送能力提供保障的前提下,有序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
3.国际层面
增加海外化石燃料进口多样性。近段时间俄乌地缘冲突对世界能源市场造成震荡,石油天然气进口受到影响。在此情形下,我国应降低对特定国家地区的能源进口依赖,深化国际能源经济合作,丰富国际能源合作对象的多样性,提升石油生产、运输等各个环节合作协议的多元性,降低石油供应风险。同时,我国应深化绿色能源开发、储存、运输技术的国际合作,充分利用RCEP 等区域合作框架开展技术转移与合作,提升绿色能源的开发与利用能力〔32〕。
(二)需求侧:多层次调节能源需求
1.根本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减少高耗能产业比重
我国提出,要将能耗双控目标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转变。这意味着将进一步激励碳排放强度低的高附加值产业发展,推进高耗能高排放的资源密集型产业实现产业转型。现阶段,我国应在发展过程中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工业,力求以清洁能源工业接替传统污染工业〔33〕。在工业生产领域,除却双控目标的激励约束,还可以采取以下配套措施。第一,避免激进的“一刀切”式减碳。产业结构转型必将经历阵痛,但在国内疫情形势严峻与国外地缘政治经济形势复杂的情形下,地方政府应当全面统筹,把握好双控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路径,避免挫伤企业生产信心与市场情绪。第二,充分发挥碳税、环境税等财政配套措施对产业结构转型的作用。通过进一步加大不同碳排放总量和强度的碳税、环境税征收额度差异,推动企业改良生产技术,控碳减排〔34〕。
2.补充措施:发展智能电网,发挥调峰作用
基于我国经济发展稳中向好的情况,在疫情防控形势平缓时,势必面临旺盛的生产需要与电力需求。因此为了避免在电力需求旺盛之际再次出现被迫限电,应当完善分布式与智能电网的修建〔35〕。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与物联网技术,有序应对不同需求强度的发电需要。且可再生能源发电本身具有受自然条件约束的特性,通过分布式与智能电网,能有效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利用效率,对化石燃料发电提供较好的补充与调节作用,从而满足不同强度的电力与工业生产需要。
四、结论
能源“不可能三角”的概念出现在应对气候变化、倡导可持续发展与第三次能源转型的时代背景之下。当新能源与化石燃料清洁利用所带来的环境效益越发显著之时,人们呼吁关注能源成本与供应安全,以实现能源发展的可持续性。能源“不可能三角”的概念随着能源转型的深入与现实问题的涌现不断扩展,其理论模型对现实的解释力以及指导意义不断提升。
能源“不可能三角”困境是贯穿第三次能源转型的普遍规律,但根据各国现实情形差异而显示出不同的表现形式。过去几年我国出现的大规模限电现象,就是能源“不可能三角”的典型表现,是能源转型过程中,能源生态与能源经济、能源安全间出现的失衡。
当前中国能源消费体系仍以火电为主,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在供给侧,地区层面,通过加大油气资源勘采力度,减少对产煤区煤炭依赖;国家层面,通过改革电力定价体系、加快化石能源清洁利用、增加新能源消纳能力等措施实现优化火电效能,确保国内能源安全,缓和能源安全与能源生态间的矛盾;国际层面,拓宽海外能源进口多样性。在需求侧,通过推进产业结构转型,降低全社会碳排放强度,实现更有质量的增长。虽然能源“不可能三角”三个维度间需要进行权衡抉择,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质量的提升,能源安全、能源经济与能源生态三者在绝对水平下将取得长足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