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导向下区块链驱动绿色金融发展的理论阐释与机制探索
2023-03-01副教授
闫 晴(副教授),熊 波
一、引言
绿色金融(Green Finance)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①。在“绿天鹅”事件频发且影响经济发展的今天,绿色金融已然成为金融“拼图”中不可或缺的板块。截至2022 年末,我国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为22.03 万亿元,同比增长38.5%,存量规模已居全球第一②。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为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全球性非传统安全威胁,我国承诺力争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同时努力争取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绿色金融是促进“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尽管社会各界对绿色金融发展普遍反应强烈,但绿色金融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缺憾,亟待技术革新与机制创新。
区块链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日益被熟知,其本质是一个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可按照数据结构规则存取的分布式账本,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不被篡改和伪造(朱昱锦等,2020)。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利用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要突破口,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区块链的技术特性高度契合了绿色金融发展的需要,是绿色金融发展到智能化、分布式与易监管高级形态的重要技术支持。本文在解构绿色金融制度发展困境的基础上,分析区块链驱动绿色金融发展的逻辑契合,进而探索区块链驱动绿色金融制度发展的路径,以期推动绿色金融健康发展,为我国实现“双碳”目标助力。
二、问题解构:“双碳”导向下绿色金融发展机制的缺陷分析
(一)绿色金融法律体系不健全
1.绿色金融法律规范上位法缺位。随着“双碳”政策的实施,我国绿色金融法律体系逐步趋于健全,但环境、产业与金融等领域的高位阶立法依然供给不足。如《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虽然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经济特区立法,但其适用范围主要为深圳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依然是《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面向传统金融模式的基础性法律,其中的绿色元素阙如③,并在长期运行过程中产生了路径依赖,相互裹挟与强化(李传轩,2019)。此外,绿色金融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元素都处于高速发展期,发展状态还不够成熟,尽管已有部分法律规范对二者结合的“绿色金融科技”进行了回应④,但当前法律体系仍存在高位阶立法支撑单薄、权责界定模糊等问题,难以为技术的良性发展提供明确依据与有力约束。
2.绿色金融认证标准体系未统一。截至目前,我国已经明确了绿色债券、绿色信贷和绿色产业的界定标准,但绿色基金、绿色票据、绿色股指等产品的认证标准尚待进一步探讨。部分细分领域已出台的绿色标准在央地、部际间分化严重,且与国际主流标准差异较大。以绿色票据为例,因国内标准体系尚未统一,各地为推动绿色票据业务发展,主动进行标准的认定探索。江西省已出台《江西省绿色票据认定和管理指引(试行)》,而深圳市则通过白名单制度为其划拨再贴现专项支持额度。现实难题则是,因认定标准具有差异性,同一票据跨区域流转时存在不能互认的可能,致使企业使用绿色票据承兑的积极性降低。除此之外,与传统金融业务相比,因认定标准口径尚未统一,材料佐证较为困难,金融机构判别企业或项目是否属于“绿色”范畴在操作上难度较大。这导致金融机构为大量“染绿”“棕色”企业与项目提供了低成本融资,造成绿色资金流失至非绿色领域。
3.绿色金融规范标准可操作性不足。从既有的政策文件来看,绿色金融规范标准在可操作性层面存在的不足主要为原则性较强但可操作性规则与量化标准偏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等规范中皆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时要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但对履行环境责任的细节操作缺乏规定,也并未提及具体的责任内容与救济形式。以《绿色信贷指引》为例,监管部门给出了政策原则、框架和方向,但并未提供耗能、耗水、耗电等绿色产业准入、排放、能耗以及循环使用的具体标准。绿色金融规范规则的模糊导致金融机构与企业在实践操作中缺乏明确的指引,规则的实践效力被不断弱化。
(二)绿色金融交易机制滞后
相对于普通金融业务,绿色金融交易的基础数据存在可测量、可验证的要求,且绿色金融对于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环境效益以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有额外要求。但现阶段,因金融机构尚未建立起与之相配套的内部系统,大量的绿色金融业务服务仍主要属于传统金融模式。在绿色项目申报、资格审查与信贷服务等各项流程中,金融机构网络申请、审批等程序使用频率较低,金融科技手段应用的成熟度不足。在绿色债券发行准备阶段,从投资条款的清单梳理到订单簿的建立以及债券登记、数据输入和相关工作流程需不断重复。交易发生后,金融机构开展对接、记账、审批、签发、贷后追踪等冗余固定工作的执行成本过高。而对于资产收益使用、基础资产绩效评估以及环境影响监控等流程通常是由人工手动完成,导致交易数据存留的及时性难以得到保证,形成的非数字化数据集在发生错误时的可追溯性较低。此外,各机构在独立评估绿色金融项目时需以前期数据为基础,但受制于信息保护与利益博弈等因素,前期数据处理机构共享数据的积极性较低。这就造成一套流程需要被多方批准、多次审查且参与者间不断协调,从而导致重复工作量增加。
(三)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不合理
1.绿色金融激励机制有效性不足。“双碳”目标被提出后,国家推出了多项绿色项目补贴、利率优惠和贴息申请政策来予以推进,但效果不尽人意。首先,绿色金融激励政策难以满足差异化需求。不同的绿色项目、产业在资源禀赋、综合效益与风险特征上存在差异,但现行政策侧重于宏观性的制度设计和业务指导,未充分进行区别设计。其次,部分中小型项目难以获得政策支持。在部分激励措施执行过程中,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短、技术成熟的项目更易获得财政资源奖补。同时,金融机构出于效益考量,同样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传统大型或技术成熟的公司。尽管部分中小微企业开展的绿色项目可能有着显著的环境效益,却因规模偏小、缺少可抵押的资产而难以获得贷款和债券融资,无法享受现有的绿色金融激励政策。
2.绿色金融规范约束惩戒力度偏小。当前,有关绿色金融的制度构建以激励机制为主、约束机制为辅,已出台的强制性约束规范也多为指示性建议和宣示性要求,威慑力相对偏弱。首先,绿色金融环境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不足。当前,我国多数地区的银行、资管和PE/VC 等股权投资机构仍缺乏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机制,只有绿色债券、重点排污上市公司才被强制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其他为自愿性披露。2021 年全国共有1415 家上市公司通过社会责任报告、环境报告书、可持续发展报告等形式公布环境信息相关报告,仅占我国沪深上市公司总量的30.95%,同时仅有25.76%的上市公司披露了碳信息⑤。此外,为确保债券的顺利发行以获得融资,信息披露主体普遍存在选择性披露、避重就轻披露、虚假披露等操纵行为,所披露信息碎片化问题严重,披露信息的准确性难以界定。其次,绿色金融强制性约束法律规范的惩戒性力度偏小。例如,《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中规定,对于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碳排放情况并获得贷款的企业和个人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主体,可按照约定提前收回信贷资金,市金融工作部门可给予企业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及没收违法所得等惩罚⑥。该条款责任内容的表述集中于责令改正、警告等措辞,惩戒力度偏小、法律刚性不足,难以对绿色金融违法主体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四)绿色金融监管机制不完善
1.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认证监管不到位。201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该规定对评估认证机构、业务承接、评估内容及认证评估意见表述等事项作出了初步规定。在我国监管部门的持续推动下,2016~2021年,我国境内场所共发行1685只绿色债券,其中开展第三方评估认证服务的绿色债券已有886只(刘康和韩梦彬,2022)。尽管我国绿色债券经过认证的数量占比持续提高,但评估认证的规范性仍有待进一步加强。首先,我国尚未建立绿色金融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准入监管机制。随着绿色债券业务的快速发展,扩增的认证需求将吸引更多的机构加入。由于未设置相应的准入筛选门槛,国内目前开展绿色债券认证业务的机构过于分散,水平参差不齐,难以保证认证的权威性与独立性。其次,我国对于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认证的监管要求过于宽松。目前国内多数规定对于发行绿色债券等前置评估程序仅持鼓励态度⑦,并未强制统一方法与标准,导致监管部门、投资者难以对不同认证机构的评估报告进行横向对比。同时,国内的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通常只针对选定信息进行合规审查,缺少对环境效益的评估与分析,评估结果的准确度与公信力偏低。
2.绿色金融监管协同机制实效不佳。作为多部门的系统性工程,绿色金融制度发展之初,《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就强调部门间的协调配合⑧,但实践中政府产业部门、环境管理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合力不足。首先,绿色金融的监管权责不清。目前,我国绿色金融监管权责归属划定较为模糊,不同监管部门间容易出现职权的交叉与重叠,直接降低了绿色金融监管效能。其次,绿色金融监管跨部门信息联通不畅。受权限分割和专业领域的限制,各部门对企业环保信息的掌握存在局限。因缺少完善的信息联通机制,监管信息在不同部门间多以单向形式传递,监管合力发挥受限。再次,绿色金融的社会监督力度不足。绿色金融具备外部溢出效应,需要外部机制的协同监督。但作为利益相关者,社会公众由于自身的信息劣势,欠缺与政府部门的充分对话,难以获得足够的污染企业融资信息,没有承担起监督重任。
三、命题证成:“双碳”导向下区块链驱动绿色金融发展的理论阐释
(一)区块链驱动绿色金融发展的逻辑契合
1.哈希算法:绿色金融“洗绿”痕迹验证。在绿色金融业务开展过程中,融资方可能存在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绿色金融业务获取资金后不按规范分配资金并进行信息造假等操作。因此,我国需借助先进技术提升交易数据的防篡改能力和追溯能力。哈希算法(HashAlgorithm)一直被广泛用于构建区块和确认交易的完整性上,其原理是哈希算法的自我运算程序具备单向性,可将任意数值转换输出成加密字符串,输出的哈希值却无法倒推出输入值(冯文芳和申风平,2017)。当监管信息自动入链并集成形成区块后,各区块依照时间顺序线性累积,当前区块里面包含上一区块交易信息输出形成的哈希值,后一区块又包含当前区块输出的哈希值。由于每一区块均加盖时间戳,以此类推后,在无需看到明文信息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可依据时间戳查验前面区块的信息是否被更改,实现非交易节点在未知晓具体交易内容的情况下参与交易的验证。此外,利用哈希算法的不可逆性特征,监管机构可实现对绿色债券、信贷等资金投向的全程有效跟踪、管理、监督以及反追溯。当需要验证各环节信息是否被篡改时,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将待检验哈希值与区块链存证的哈希值进行比对,来避免数据失真等行为造成严重的信用风险与道德风险。
2.联盟链:绿色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建构。环境信息不对称是当前阻碍我国绿色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为突破环境信息共享的局限性,相较于公链与私链而言,搭建一个可接受管理的联盟链平台是较为可行的方案。联盟链(Consortium Blockchain)是针对特定群体和有限第三方开放的区块链,其能通过对不同节点授权的方式来设置差异化门槛并预先约定各节点对区块链的访问权限,以达到跨部门、跨地域的信息共享目的(程啸,2020)。由于各类型环境数据的敏感隐私程度不同,引入部分公开的联盟链契合了环境信息共享与隐私保护的张力需要(石亚军和程广鑫,2020)。一方面,金融机构可通过智能合约在链上创建执行交易,信贷交易与项目融资等信息自动存证,并生成、统计与推送信息披露报告。另一方面,联盟链平台可动态披露基础资产、碳排放、企业征信等数据,实时更新绿色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企业风险状况等信息,为金融机构向绿色企业贷款提供依据。经审核机制确认后,社会公众同样可以查询、提取、分析企业资质及环保生产等数据,借此破解企业和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对称难题,并提高社会公众对绿色金融外部监督的有效性。
3.非对称加密算法:绿色金融隐私数据保护。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信息共享过程中容易发生隐私泄露,为防控信息泄露风险,部分金融机构与企业在主观意愿上反对信息的共享。在传统IT 行业隐私保护方案中,数据存储在中心服务器中,但隐私数据泄露的问题始终威胁着中心化数据共享平台。相较于传统单一保护方式而言,区块链的非对称加密技术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产生的隐私安全问题。非对称加密算法(Asymmetric Cryptographic Algorithm)是指数据的加密和解密是通过一对不同的密钥完成,如果用公钥对数据进行加密,只有用对应私钥才能解密,进而防止个人隐私被第三方窃取(朱鹏等,2021)。在加密过程中,区块链技术能够利用公钥地址代替用户的身份信息,有效保障用户的匿名性。同时,非对称加密通过不同主体掌握不同密钥的方式,可设置数据的公开范围并限制参与主体的操作级别与访问权限。相关主体只能使用授权私钥查阅金融机构与企业的非公开数据,通过此种方式能够有效限制他人的访问权限,从而较大程度上避免隐私数据被恶意操纵和篡改行为的发生。
4.智能合约:绿色金融业务自主决策执行。绿色金融涉及融资主体环境风险评估、环保信息判断以及产品定价等问题,需要兼具环保、法律和金融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遗憾的是,当前符合条件的人才供给尚不充足。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的本质是用编程语言实现的交易协议,当满足预置条件时,网络中各对等节点自动交互并实现高效协作,进行合约的制定、验证和执行(贺建清和舒莉芬,2021)。智能合约可通过制定合约、事件触发、价值转移并清算结算整套流程提升绿色金融业务的执行效率。金融机构可将流程中的工作及相关规则预先编码到智能合约中并使用加密代码强制执行协议,以数字方式促进、验证或执行合同。当违约行为发生时,智能合约可及时进行处置,从而保障相关方的权益免受或少受侵害。这一过程既可帮助银行等金融机构降低人力等运维成本,提高整体效益,又可降低绿色金融业务执行过程中人为干预的操作风险。
(二)区块链驱动绿色金融发展的效果预测
1.去中心化+开放性:绿色金融市场自由保障。绿色金融的发展离不开较自由的市场环境。在发展初期,我国主要采用由政府“中心化”主导、自上而下进行体系顶层设计以及配套规则构建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但由此产生的负面效应是环境效益正外部性未能借助市场化机制得到有效内部化(洪艳蓉,2022)。目前,我国绿色投融资仍存在巨大资金缺口,需要引入更多的社会资本。同时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绿色金融的产品服务多为被动应对式,单一类型的产品供给与需求不相匹配。在推进“双碳”目标的进程中,区块链技术能够充分保障绿色金融市场的自由。首先,去中心化能较大程度上保证节点自由地参与绿色交易。在去中心化场景下,区块链系统中任意节点的权能基本一致,绿色金融交易的准入门槛降低。结合加密算法和共识机制,节点对中介机构的依赖减少,可通过分布式结构直接进行点对点的数据核实与交易,提升交易主体参与市场的主动性。其次,区块链的开放性特征有利于绿色金融产品服务的创新。区块链的开放性特征降低了绿色金融的进入门槛,系统通过设计开源的代码,能够从供给端激发金融机构和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在区块链系统中,通过准入机制认证的市场主体可利用区块链特有的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优势开发针对个人的绿色消费结构化产品,提升绿色金融产品与市场需求的契合度。
2.可追溯+防篡改:绿色金融交易安全夯实。在“双碳”背景下,囿于发展机遇的过度膨胀与难以识别,市场主体需要更加警惕潜在的“洗绿”风险。区块链具备原生安全性,基于其可追溯性和防篡改性可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首先,防篡改性下的链上数据真实可靠。企业在联盟链中进行交易后,其资质信息、交易内容及历史数据均可在区块网络中进行上链物理存证。由于交易数据是区块链系统内自动生成的原始数据,因此基本不存在入链前数据被篡改的风险,数据生成的安全性得以保证。同时,因生成的数据具备唯一性,其能够自动剔除区块链中的冗余和错误信息,减少虚假、欺诈及无效信息的干扰(杨继,2021)。其次,可追溯特性可实现对绿色金融资金动向的全周期监控。联盟链中保留着项目审查、贷款发放及贷款实际使用等信息,监管部门可实时追踪、记录资金动向并及时识别部分企业的违规操作,从而提升绿色金融交易的资金安全度,加大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控力度。
3.透明性+可信任:绿色金融发展秩序重构。绿色金融业务的正外部性及高风险性使得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部分企业会采用“洗绿”“漂绿”等手段吸引更多的投资。受制于金融的逐利本性,秩序的一致性与稳定性难以自发形成(博登海默,1999),此时区块链技术的使用对重新构造绿色金融发展秩序具有较大效果。首先,区块链的透明性保证了绿色金融信息源的公开共享。一方面,区块链作为一种特殊的数据记录技术,系统内所有动态交易信息都会录入不可篡改的数据库并随时供查阅和验证(郑戈,2018),透明可视的数据状态提升了多主体间的互信度。另一方面,信息源的透明为各监督主体提供了真实完整的监管信息。监督节点可通过开放数据加强对交易信息的监控,使得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得到识别和纠正,提高了监管效率。其次,区块链可基于自身机制的可信任性重塑绿色金融发展秩序。在市场经济中,信任是所有交易的前提(张维迎,2003)。正如前文所述,区块链技术运行去中心化、可追溯,且相关参与节点的职责权力、运作规则以及奖惩机制公开透明(胡元聪,2021)。此外,区块链可通过事先嵌入算法的方式即时剔除不再符合条件的项目或收回债券。相较于人工操作而言,技术提供的审核结果更为明确、客观、可信,能够有效优化绿色金融实践的信用环境。
(三)区块链驱动绿色金融发展的风险审视
1.制度风险:区块链技术的创新性与现行法律规范的滞后性矛盾凸显。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大量的技术规范需要转化为法律规范,或者由法律强制力保障实施(张文显,2020)。当前,我国有关区块链的法律制度以及规范标准的制定实施仍处于起步阶段,绿色金融的现行法律体系无法匹配区块链技术的渗透速度以及发展深度。因而,制度体系无法充分发挥对区块链驱动绿色金融发展的科学引导、监督与管理作用,可能会诱发交易过程中合规、业务和技术层面的风险。
2.技术风险:区块链自身的技术局限难以避免。金融科技风险自身具有复杂性、内生性、非平衡性等特征(陈红和郭亮,2020),区块链技术的赋能并不能完全消除绿色金融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及信用风险,反而会打破交易过程风险传递的范围限制,引致更为复杂难控的金融风险与环境风险。首先,绿色金融交易引入区块链技术可能会造成新的信息不对称。如前文所述,基于联盟链架构的交易服务平台能够有效解决环境信息公开的局限性与滞后性问题,降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但监管部门无法保证披露数据上链前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且一旦拥有51%的哈希计算能力,交易主体可以修改由网络节点验证的信息,区块链的信息交换记录可能被伪造,因此亟待配套相关的法律制度与监管机制。其次,区块链技术可能导致信息泄露风险。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征使得数据存储在网络的多个节点上,而在涉及政府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场合,普通节点难以保障敏感数据的安全,区块链的信息公开特点反而可能增加数据泄露的潜在风险,威胁用户的资金和身份安全。再次,智能合约的参与增加了绿色金融规则执行的动态风险。尽管具备处理复杂交易的潜力,但智能合约并非完全契约,绿色金融交易规则、激励约束政策等命令难以通过程序语言准确转译,并且在编写合约时易出现技术性问题,进而产生难以预测的风险和法律纠纷。
3.社会风险:绿色金融参与主体对区块链技术的接受度有限。新兴技术对“双碳”目标的赋能不仅需要一场技术变革,而且需要一场管理变革和社会变革。当前,区块链驱动绿色金融发展的最大挑战是社会认知问题。近年来,我国已有了一系列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绿色金融领域的实践,但现有的交易平台存在功能不完备、交易数量受限、使用成本较高等问题,无法完全契合绿色转型的需求,且区块链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及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决定了短时间内区块链技术在绿色金融领域难以被市场广泛接受和应用。此外,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征在交易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种不同于传统的以金融机构为中介的新型交易模式,使得金融机构丧失了在过往交易中的绝对优势。并且,由于当前多数金融机构缺乏“区块链+绿色金融”相关项目开发经验与复合型人才,加入基于区块链的绿色金融平台架构势必增加金融机构的投入成本,并可能损失传统模式具有的客户黏性,导致其难以转变观念去主动适应这种分布式的新型关系。
四、路径探析:“双碳”导向下区块链驱动绿色金融发展的机制探索
(一)健全“双碳”导向下绿色金融法律体系
1.提高绿色金融立法位阶。系统、完善的制度向行为体提供了应对不确定性的社会建制(马骏,2011)。现阶段,我国既需要渐进式提升绿色金融立法的效力层级,又要完善原有法律体系的供给形式,即通过立法途径对区块链驱动绿色金融发展进行引导。目前相继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等地方试验区立法已提供了可借鉴推广的制度经验。《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区块链参考架构》等文件则为区块链的实践应用指明了基本方向。因而,我国可立足于现行立法探索区块链驱动绿色金融发展的具体规则并出台明确的法律文件,对于行之有效的条款,我国可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专项法律,通过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衔接互补推动区块链赋能绿色金融的制度体系,为绿色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系统的法律依据。
2.统一绿色金融认证标准体系。明确的认证标准是绿色金融有序发展的基石。首先,我国应统一绿色金融认证标准体系。具体而言,行业主管部门应以“国内统一、国际接轨”为导向(胡鞍钢,2021)推进绿色金融各细分领域标准的统一,并强化认证标准与“双碳”目标相协同。其次,我国可构建绿色标准投前筛查系统。产品标准统一后,行政主管部门可利用大数据和标准化合约构建区块链绿色信息识别认证系统,并量化评估绿色技术项目所带来的环境效益,提升绿色金融发展中的风险防控水平。再次,我国应统一设计区块链赋能绿色金融的应用标准体系。发布国家标准对于促进区块链技术的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区块链技术金融应用评估规则》(JR/T 0193-2020),全面界定了区块链技术金融应用的实现要求、评估方法及判定准则等(赵大伟和徐瑞慧,2022)。对此,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应以已出台的标准为参考,统一设计区块链适用于绿色金融发展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等标准,并尽快制定绿色金融交易过程中统一的智能合约示范文本、技术开发标准,规范智能合约使用兼容性问题,引导区块链在规范环境中推动绿色金融制度的完善。
3.提升绿色金融规范标准可操作性。法律规范的明确性直接决定着法律的可操作性。因此,相关立法机关在规范标准完善过程中需尽量提升绿色金融制度规则的细致度与可操作性。同时,立法机关应结合我国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现状的绿色ESG(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披露体系、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绿色信贷指南等标准与规范,并明确其具体要求、计算方法及操作流程,从而提升绿色金融业务实施程序的明确度。此外,立法机关在提升规范标准可操作性的同时需将定性要求数量化、代码化,便于通过智能合约协助、验证或强制履行规范标准,从而促进绿色金融产品的持续延展和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
(二)优化“双碳”导向下绿色金融交易机制
区块链与智能合约的使用可以带来交易的发起、处理、记录、解决、审计和报告等方面的变革(Jana 和Giulia,2019)。首先,金融机构可通过智能合约简化绿色债券等项目的发行准备工作。例如,债券发行方可在智能合约层创建标准且可重复使用的债券投资条款清单,压缩资金投入绿色项目的时间成本。债券发行交易后,链上信息应根据需求自动生成统计报告,从而为后期的业务监测、审计、效益评估等事项提供必要依据。其次,金融机构可利用分布式存储技术简化绿色项目认证程序。在项目认证过程中,区块链分布式结构保证了信息流在发行方、配售机构以及监管部门等各节点的同步。待触发机制被实现时,区块链系统自动判别并调用已存留的数据文本,以简化流程中的重复审核和循环认证程序。再次,金融机构可通过联盟链建立交易对接机制。联盟链为绿色交易提供了互信条件,金融机构可将交易各方集中在联盟链上并将基础办事流程交付智能合约。银行等金融机构可登录节点直接查询目标企业的上传信息,避免放大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业务风险。当预定信贷条件被触发时,智能合约可自动执行资质判定与审批对接,并衡量企业的信贷额度,按时保量地发放绿色贷款。在此过程中,金融机构可将信贷合同等还款协议嵌入智能合约中,借助机制的强制性履约程序降低合同的违约风险,从而提升金融机构参与交易的主动性。为避免交易执行过程中智能合约的自身事故,合约部署前,金融机构需要对智能合约代码进行审慎评估,及时发现并修复潜在的漏洞(武彰纯等,2023)。智能合约上线以后,金融机构需要确保交易中使用了RSA 密码学、DES 密码学或有效身份验证系统等安全选项,保障智能合约的稳健执行。若事故发生,监管机构应立即停止合约执行并追溯资金流向,同时及时披露事故处理过程,从而避免进一步的损失,增强交易主体机制参与的信任感。
(三)完善“双碳”导向下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
1.提升绿色金融激励机制有效性。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能够及时、准确地筛选出需求主体,提升激励措施与被激励主体需求的契合度。首先,政府应提升绿色金融激励政策实施中的科技应用程度。具体而言,政府主管部门可将智能合约用于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措施的激励对象审核上,实现财政资源与需求企业的精准对接,从而有效识别“洗绿”行为,减少绿色金融业务的发展阻力。其次,我国应差异化适用绿色金融业务的激励措施。政府部门在绿色金融贷款贴息业务进行中可使用私钥获取融资企业或项目的资产状态、信用情况等信息并建设自动化信用分类系统,进而将融资企业或项目区分为“棕色”“浅绿”“中绿”“深绿”等级别并适用差异化的激励措施。例如,对于信用评级高的“深绿”企业,提升对其贴息比例或给予更高比例的风险补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制度层面,行政机关应对区块链嵌入的激励场景进行合理设计和选择,明确区块链的辅助功能定位。若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无法量化的因素,则需将其设置在代码之外,为行政机关保留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在技术层面,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信息透明、可追溯并不是必然供给,针对需要核验的涉密信息,研发部门需要对联盟链节点或私钥的访问权限进行差异化设置。并且,为防止密钥丢失,交易参与主体也可以结合链上链下混合策略将原始数据存储在链下,链上仅保存经过数字签名加密的交易摘要,从而有利于信息权属主体对区块链中的敏感内容进行把控。
2.加大绿色金融规范约束惩戒力度。惩戒力度的加大可提升对失信企业的威慑度。首先,我国应明确并加强绿色金融业务主体法人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监管部门应将制度的软规范形成软件的硬约束,通过智能合约在代码中直接植入惩戒条款。譬如,在区块链自动化解决方案中,监管部门可通过商定的数据馈送和智能合约套件来设计对污染企业绿色贷款申请的额度限制与惩罚性利率等规则。其次,我国可设置绿色金融的联盟失信惩戒名单。联盟链平台应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技术从多渠道收集企业的生产交易数据,并在对企业资金动向进行评估后生成违规企业“黑名单”。同时,我国应通过削减“黑名单”企业在联盟链上的数字权限,限制其在产品销售、融资与优惠等方面的政策享受权利,倒逼其依法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再次,我国应实行强制性绿色金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在发展中国家,环境信息披露绩效主要依赖于管制压力水平(黄溶冰和赵谦,2018;姜涛等,2021)。鉴于此,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明确绿色金融环境信息披露义务的范围并提供披露范式,为环境信息披露提供高效的系统辅助工具。面对信息公开过程中的合法性问题,应统一上线环境信息披露联盟链系统。系统应分别模块化管理定量数据和定性信息,对于强制披露信息的金融机构与企业,行政部门必须要求其如实填写报送环境信息,确保所披露信息全面、真实、客观。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应扩展对环境信息披露不实企业的处罚范围并增加处罚方式,反向督促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绿色金融业务。
(四)完善“双碳”导向下绿色金融监管机制
1.强化对绿色债券的第三方评估认证监管。引入外部机构对绿色债券进行评估认证逐步成为发行绿色债券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步骤。首先,我国需推行绿色金融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的备案准入制度。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的准入制度设计应以独立性、专业性、市场声誉等作为参考条件,监管部门将通过筛选的第三方机构纳入联盟链中进行管理。同时,监管部门可通过赋予数字证书的方式授予第三方机构评估资质与信息获取权限,提升其所出具绿色评估报告的可信度。其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的流程监管。监管部门应强制绿色债券发行以第三方认证为前置程序,并要求发债信息入链存证公示。同时,对于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出具的债券认证报告,监管部门应规定其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如需在联盟链列示采取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主要定性分析结果与定量指标计算结果。债券发行后,监管部门应要求认证机构基于区块链的可追溯性践行发行后的跟踪评估机制,确保发行项目的环境保护效益。
2.优化绿色金融监管协同机制。“双碳”目标对于协同治理和公平参与的要求为区块链的应用提供了价值基础。首先,我国应明确绿色金融领域的监管权责。具体而言,我国应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为中心建立央地、部际间的合作监管体系,对绿色金融业务实行统一监管。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应及时创新监管思维,推动区块链技术与监管机制的融合。一方面,立法机关需增强区块链技术与现有政策法规、行业标准等规范之间的联系,将区块链纳入绿色金融监管体系之中。另一方面,监管部门需在充分把握区块链技术规律的基础上实施更有效的绿色金融监管。例如,监管部门可利用区块链在资金追溯、违法监督等方面的自动化运行降低监管数据核实工作量,提升绿色金融的监管效能。其次,我国各监管部门间应完善绿色金融信息联通机制。各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区块链创造的“并联式”监管流程,通过统一接口进行信息对接与交流,实现政府监管的归口管理与部门协调相配合,从而打通绿色金融监管部门间的信息联通壁垒。再次,我国应拓宽社会公众的绿色金融监督渠道。监管部门应允许社会公众通过专门节点申请获取特定企业的融资数据并验证签名,对其发现的异常数据实时反馈入链,并通过非对称加密技术对社会监督主体的信息进行脱敏或匿名处理,从而加强对监督者的隐私保护。
五、结语
绿色金融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保障。我国绿色金融制度在法律体系、交易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及监管机制等方面仍存在缺憾,不利于绿色金融业务的发展与“双碳”目标的实现。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开放性、信息不可篡改、可追溯等特点,其在自定动态访问、精准标准判别、追溯跟踪交易等方面的技术禀赋与特性优势能够在绿色金融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但区块链发展与现有法律体系不匹配、区块链技术的自身缺陷与不当运用等因素将会给绿色金融发展带来制度、技术和社会层面的风险。因而,在“双碳”导向下,为了推动区块链技术在绿色金融领域的应用,我国政府和研发者需要贯彻“技制共治”理念,探索区块链驱动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通过区块链技术提升绿色金融交易过程的流畅性,完善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与监管机制,并进一步探索突破和纾解区块链技术局限与负面效应的路径,从而推动绿色金融与绿色产业的深度融合,为“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更大的助力。
【注 释】
①参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于2016年联合颁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②新华网.央行:2022年我国绿色贷款保持高速增长[EB/OL].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6809178313186693&wfr=spider&for=pc,2023-02-03。
③诚如《民法典》第9 条规定了“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但作为原则性条款,该条款具有法律原则的常见问题,即适用内涵、外延的不确定性,同时由于没有明确的配套责任性规定,在个案适用上较为困难。
④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第30条。
⑤该数据来源于生态环境部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和北京化工大学联合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2021年度)》。
⑥参见《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第42、43条。
⑦参见《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第7 条、《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第5 条、《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第3条。
⑧如《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第三部分规定,各级环保与金融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环保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向金融部门提供相应环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