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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期间出车祸,谁担责?

2023-03-01

恋爱婚姻家庭 2023年3期
关键词:肥东县谢某服务者

案情回顾

2021 年6 月的一天,刘某驾驶车辆在路上行驶时,因操作不当撞上旁边的围墙,致使试乘车辆、围墙损坏,乘车人员李某、谢某受伤。经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李某、谢某无责任。受谢某委托,安徽某司法鉴定所评定:谢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肱骨远端骨折,目前右肘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谢某受伤后暂不能从事推土机司机的工作,误工期为270 日。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谢某诉至肥东县法院。肥东县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刘某辩称,他是安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其驾驶的试乘车辆实际所有人系安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时,刘某驾驶车辆带着原告及另一位顾客试乘,应顾客要求对车辆进行讲解,注意力无法集中,发生了事故。试驾时,刘某已经告知顾客需要系好安全带,但是原告并未系安全带。事故发生后,刘某没有垫付费用。

安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但该公司认为原告谢某作为顾客在试乘时应当牢系安全带,但原告没做到,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该公司已向原告垫付的费用应当从原告的医疗费中扣除,如果有多余的费用应当抵扣原告的其他费用。关于误工费,原告提供的《推土机转让协议》并不能证明原告从事推土机的司机工作,且推土机的操作属于特种行业,需要相应的资质证书才能操作,而原告并未提供操作许可证,故证明目的不能成立,应当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误工费。

肥东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在查明事故发生事实、分析事实成因时并未认定谢某在佩戴安全带上有过错;本案中两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谢某没有佩戴安全带,故对两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本案中,刘某系安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即安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该公司已垫付6 万余元,则该公司在扣除该垫付款后,尚需承担15 万余元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试乘具有非营运性、无偿性、合意性的特点,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试乘服务提供者,应履行提供合适的试乘车辆、配备专业的驾驶人员、选择安全的试乘路线、提供合适试驾场地、试乘车辆必须有号牌并投有交强险的义务。如果未履行相应的义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之规定,由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时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当汽车销售公司在为顾客提供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时,对试乘人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应如何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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