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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重要发展与未来展望

2023-02-27刘芸志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中国式监察检察

张 栋 刘芸志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更好发挥法治顾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①参见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https://www.gov.cn/xinwen/2022-10/25/content_5721685.htm,2023 年8 月9 日访问。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篇章,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又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和重要保障②参见卞建林:《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的愿景》,《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 年第1 期。,推进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对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现和法治中国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刑事诉讼领域的中国式现代化关涉方方面面、问题林林总总,无法在一文中详尽论述、面面俱到。对此,笔者拟从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中的关键问题和突出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以小见大、见微知著。

对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内涵释义应当优先把握“中国式”与“现代化”两大核心要求。“中国式”要求立足中国现实,充分挖掘本土法治资源,继承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合理因素,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代化”强调遵循科学化的刑事司法规律、顺应时代化的刑事司法趋势、坚持普世化的公平正义价值追求、同步国际化的法治文明。在融合全人类共同价值后创造独具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近年来,刑事司法领域在程序设计、司法体制、权利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改革部署,其中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制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的三个实践面向是推进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为确保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建设行稳致远,本文希冀就上述三个方面展开刑事诉讼现代化的中国叙事,呈现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与典型特征,揭示在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发展进路中尚存的阻碍,从而展望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成熟发展之路。

一、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典型特征

(一)深耕厚植于中国特色国情

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根植于“中国特色国情”之中。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推进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首先应当充分了解中国刑事司法现状,结合实际需要,回应和解答刑事司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保障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法治建设。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监察制度整合了原本行政机关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预防、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的工作职权。结合现实国情,构筑出针对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监察新体系。监察体制改革在推进党规国法的有机统一、遵循程序法治原则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中国现有法治体系整体框架下,监察制度需要与其他法律制度实现良好互动、衔接,包括在纪委和监察委合署办公下,实现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察委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能之间的有效配合与衔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统一适用下,实现监察调查与检察审查和法院审判制度的衔接③参见龙宗智:《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职务犯罪调查制度完善》,《政治与法律》2018 年第1 期。,完善案件管辖、强制措施适用、提前介入、证据审查认定、辩护权利保障等方面的程序规范。因此,监察体制改革是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优化的重大战略决策。

检察职能的多维拓展满足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检察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①参见陈国庆:《中国式刑事检察现代化的若干问题》,《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 年第1 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是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有力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检察机关应根据中国特色国情的时代变迁而不断调整其权力外延和权力运行方式,实现检察权发展与国家治理的同频共振。②参见周新:《论我国检察权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2020 年第8 期。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推动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探索专业化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为深化司法民主建设,大力推进检察听证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畅通民众参与司法渠道。为提升社会管理的能力,创新建立巡回检察制度,重塑检察机关侦查权,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建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健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探索数字检察工作未来发展等。③参见高景峰:《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改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人民检察》2022 年第9 期。为加强公共利益保护,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聚焦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领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检察机关检察权能的变革重塑、法律监督水平的提高契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是助推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使命需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顺应了新时代中国刑事司法背景。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的相继出台,刑法犯罪范围和刑罚结构分别进行了扩张与调整。④参见陈兴良:《犯罪范围的扩张与刑罚结构的调整——〈刑法修正案(九)〉述评》,《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 年第4 期。由此导致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具体表现为刑事案件总量持续增长,而严重暴力型刑事案件数量降低,不起诉以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85%以上,呈现犯罪轻型化倾向。⑤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五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出现明显变化,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7865356685059216&wfr=spider&for=pc,2023 年8 月17 日访问。剧增的轻微刑事案件致使司法机关持续面对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为缓解人案矛盾、提高诉讼效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运而生,给刑事治理机制带来了新的变化。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不懈追求的价值目标,然而任何国家都无法在所有诉讼程序中均等用力,无法将所有诉讼资源均等投入。这就导致公正与效率价值时常难以兼顾。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构建一种合理、有效的分流机制,通过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来解决大量情节轻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简单案件,通过普通程序解决少部分情节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认罪认罚的复杂案件。司法资源的合理倾斜促进了刑事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效率的价值平衡。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适应新时代刑事犯罪结构性变化,优化刑事司法制度供给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很大程度上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⑥参见张军:《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中国方案”》,《检察日报》2020 年11 月6 日。

(二)传承与创新中国传统法治文化

经长期积淀而形成的中华传统法治文化具有“消极与积极同在”“保守与进步并存”的两重属性。⑦参见左卫民、王凌:《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历程论纲》,《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1995 年第1 期。推进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研究和总结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及其实践,挖掘和传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推动中华法治文明资源在当代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①参见陈柏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 年第2 期。

起源于周朝,兴于秦汉,完备于隋唐,延续至明清的古代监察制度也同样具有现实启发意义。②参见马怀德:《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 年第6 期。古代监察制度历经发展,在规范权力运行、统一法令实施、纠察官员不法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并呈现出制度法定化、机构设置独立化、官员选任专业化、监督方式多样化等法治特点。运用法律约束和规范权力的中华法治传统为现代监察体制改革的修正与完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③参见张晋藩:《中国古代监察法的历史价值——中华法系的一个视角》,《政法论坛》2005 年第6 期。

此外,在刑事诉讼中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推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起诉裁量制度、探索轻罪治理模式等,这一系列改革举措提炼了传统刑事法治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深刻蕴含了中华传统“慎刑慎罚”思想、“宽严相济”理念、“和合文化”思维。“慎刑慎罚”思想主张彰明德教,慎用刑罚。《尚书·舜典》中说: “惟刑之恤哉!”目前,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政策制定实施和刑罚适用等方面吸收了“慎刑恤杀”“适当宽宥”理念。在实体法规则中,减轻和免除老幼孕残等特定对象的刑罚适用和执行。④参见李麒:《中国传统刑事诉讼文化的双重性格》,《比较法研究》2013 年第2 期。在程序法制定上,强调降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未决羁押率,设立逮捕、羁押、不起诉听证审查规则,确保慎重逮捕、羁押与追诉,审慎定罪量刑。“宽严相济”理念要求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遵循了“宽严相济”理念,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区分量刑从宽程度,确保判决宽严有度、罚当其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民营企业等特殊主体涉罪案件时,同样遵循该理念制定了相应的宽严适中的刑事制度。“和合文化”思维倡导和合,推崇和谐,强调合作,追求和平。⑤参见张立文:《中国传统和合文化与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9 年第3 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公安司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在合作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关于退赃退赔、赔礼道歉等认罪认罚的共识,以共同实现修复社会矛盾、降低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促进案结事了、助力社会和谐的目标。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优秀司法制度内容丰富、底蕴深厚,融通先进的现代法治精神。推进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还需从中华文明传统中寻找现代化的文化根基和源头活水。⑥参见卞建林:《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的愿景》,《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 年第1 期。

(三)吸收现代化法治文明理念与制度

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应借鉴各国法治现代化的优秀文明成果,吸收先进法治文明的普遍原理、原则、精神与方法,在此基础上确立、形成和发展出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法治文明新形态。

监察体制改革体现了权力制约监督的现代化法治文明。任何权力的运行都必须遵循法治发展的规律,监察立法需要遵循基本的立法原理,确保监察活动按照法律程序有序运行。我国监察制度的现代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运用法律约束权力,监察体制改革将过去依靠“双规两指”方式处理职务违法犯罪的情形纳入法治轨道中,坚持民主、公开、人权保障的价值理念,不断完善法律运行和监督模式。第二,加强权力制约监督,《监察法》确立了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建立起监察权与审判权、检察权、行政权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第三,坚持正当程序,通过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与监察调查程序衔接,推动监察程序正当化,提升监察调查水平。第四,健全监察官制度,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规范监察官的资格管理、选拔任命、职业保障等制度。①参见叶青、王小光:《域外监察制度发展评述》,《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 年第6 期。由此可见,监察体制改革吸收了现代法治文明理念与制度,符合法治现代化发展的内在要求。

检察制度新发展顺应了全球检察职能强化和拓展的趋势。近些年来,世界众多国家和地区均先后通过出台各项举措强化检察职能及健全公诉组织机构,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执法资源,强化检察公诉活动的权力制约及规范指引。②参见赵赤:《起诉策略:检察公诉制度的全球新发展》,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010/t20201012_481613.shtml,2023 年8月16 日访问。以发轫于美国司法实践的刑事合规制度为例,刑事合规制度因具有预防企业犯罪、促进国际反腐治理的独特价值而被各国所借鉴,同时也促进了检察制度发展。虽然我国检察制度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但在检察权有效运行上同样遵循科学的发展规律和顺应全球时代趋势。审视近些年来检察制度的发展路径可以发现,我国检察职能在刑事司法中的主导作用日益凸显,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起到了较强的主导性。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在审前阶段发挥主导作用,与被追诉人达成的量刑建议供法院审查确认,有效帮助审判阶段实现繁案繁审、简案简审的分流功能。在企业合规改革中,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体现在对涉案企业合规考察程序的启动以及对合规整改情况和效果的把关和审查。此外,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完善起诉裁量权等方式落实和发挥预防职能,契合当前世界检察制度发展所追求的犯罪预防理念。因此,检察主导是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创新探索和职能延伸,助推我国检察制度接融现代化刑事司法文明趋势和成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吸收了域外法治中的“有效辩护”和“迅速审判”理念。在刑事诉讼发展中,由被告人作出无罪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诉讼对抗的传统“对抗式司法”逐渐走向控辩双方沟通合作、理性协商对话、以求妥善解决纠纷的“协商式司法”。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和德国的认罪协商程序就是该理念指引下的典型制度,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借鉴域外辩诉交易、认罪协商程序基础上而建立,由司法机关与被追诉人进行认罪认罚协商,最终达成认罪认罚具结书,移送法院审查确认。这顺应了当今世界刑事诉讼发展所谋求案件快速解决、法院负荷减轻的“第四范式”。③参见熊秋红:《比较法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论刑事诉讼“第四范式”》,《比较法研究》2019 年第5 期。各国刑事诉讼“第四范式”虽不尽相同,但均力求在控制犯罪与人权保障之间保持平衡,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而不背离司法公正。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逐渐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权”理念转向“获得律师有效辩护权”理念,有效辩护要求保障被指控人获得平等、及时和有效的律师帮助。④参见熊秋红:《刑事辩护论》,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68-71 页。因而,辩护律师或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应在充分了解案情基础上审慎帮助被追诉人进行程序选择,尽职尽责地提供法律帮助。202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正式确立施行,2022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开展自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全面推行值班律师制度,均标志了我国辩护制度发展的新起点。满足了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中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法律援助权利的最低限度保证①《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14 条第3 项关于“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中(丁)项规定“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对于防止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公权力不当侵害具有重要意义。另外,我国当前在刑拘直诉制度的探索、速裁程序的适用等方面,体现了“迅速审判理念”。为保障办案进程的妥当速度,英美法系国家确立了迅速审判权,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地审判。“迅速”的核心要素是强调进程的“有序、妥当、及时”而非仅仅是“快速”。大陆法系国家贯彻诉讼及时原则,要求诉讼活动应当不拖延地进行。德国刑事诉讼法虽未明文规定诉讼及时原则,但许多法条却以此为基础,其中第20 条第3 款规定的法治原则包含了及时进行刑事诉讼的要求,即被告人必须在指控提起后的适当时间内获得通知。②参见马静华、潘利平:《迅速审判:不同刑事诉讼模式下的理念与制度比较》,《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 年第4 期。“迅速审判理念”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不仅为公安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提供了时机,确保案件真实被及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接受合理的法律制裁,还限制了审前羁押措施适用,缩短诉讼周期,减缓犯罪人等待惩罚的煎熬。故而,着重权利保障、优先程序正义价值的先进刑事司法理念强化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治文明底色。

综上所述,监察体制的改革、检察机制的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质,既不故步自封,也不照搬西方既有法治模式,而是遵循法治现代化的普遍规律和共同价值,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有选择地吸收、借鉴世界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从而推动刑事诉讼理念、结构、模式进行现代化转型,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化改造和多元诉讼价值有效平衡。

二、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发展阻碍

推进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会时刻面临复杂的现实问题与阻碍。一方面,中国特色国情衍生“中国式”问题,历史性问题尚存而新兴问题层出不穷。另一方面,推进刑事诉讼现代化还需进一步变革与调整刑事诉讼理念和程序,这并非一蹴而就。我们应当正确认识和看待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成熟之路的发展阻碍,与时俱进地解决中国语境下的本土问题、释放中国制度特色价值、融合现代法治文明发展。

(一)本土语境下实践问题隐发

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整体适用率保持在85%以上③参见2022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https://www.spp.gov.cn/spp/gzbg/202203/t20220315_549267.shtml,2023 年8 月17 日访问。,但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窘境。第一,控辩结构失衡。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由检察机关单方主导和启动,检察官通常未进行证据开示而直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协商,犯罪嫌疑人在未充分掌握证据和获得有效辩护保障的情形下,“被动”进行认罪认罚协商。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放弃审判权”的正当性关键在于实现控辩平等武装,只有被追诉人充分掌握控方所获证据和获得有效辩护基础上,作出自愿、明智地认罪认罚,才具有诉讼权利放弃的合理性与协商程序的合法性。否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方因具有先天诉讼地位优势而更易处于操控地位,被告人往往不堪巨大压力而被迫认罪,进一步加剧了控辩双方地位的不平等。

第二,控审冲突凸显。实践中,法院在对检察院与被告人达成的量刑意见采纳上凸显出控审矛盾。《刑诉法》第201 条规定了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条款和不予采纳例外情形。①《刑诉法》第201 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但实践中检法两家对“一般应当采纳”的认识存在一定分歧,其根源在于在我国具有职权主义色彩的“混合式诉讼构造”中,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供述并不具有直接被认定为案件事实的效力,法官有依职权主动查清案件事实、审查认定证据的定罪量刑责任,从而产生了法官审判职能发挥与控辩合意效力的矛盾分歧。

第三,辩护职能虚化。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存在着当辩护人不配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直接找值班律师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做法,此举忽视辩护意见表达,导致辩护律师的正当地位被取代。而值班律师作用发挥偏离了法律帮助职能,异化成认罪认罚过程的见证者,片段式参与案件和形式化提供帮助,无法实现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违背了值班律师制度的立法初衷。

(二)特色制度价值凸显不充分

检察制度现代化发展是国家法治文明程度和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体现,检察体制现代化是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新时代宪法法律体系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被赋予极为丰富和深刻的内涵。检察机关承担维护法律秩序与社会公共秩序职能,与侦查权、审判权、国家监察权、行政权相互匹配、协调,发展完善为具有中国特色、呈现中国样式的检察职权体系。检察职能也在多维发展中基本定型,形成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职权新格局。然而,全方位、多角度的职权格局正处于发展过程中,涉及方方面面,因此检察制度的中国特色价值尚未在所有实践面向中完全凸显,职权发挥尚未面面俱到,这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深化。例如在法律监督方面,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全流程进行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行使。但由于检察监督的事后特点,导致无法及时获取信息资源,监督传导渠道不畅通,监督信息不对称,最终出现“不知情”难题。加之检察监督方式缺少刚性,也进一步导致侦查、执行监督效果不理想。除此之外,检察制度在公益诉讼、数字检察、知识产权、涉外法治等领域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有待从改革实践中精准定位和找准路径。

(三)现代化法治转变不足

现代法治的核心思想在于对权力的制约,加快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机制是实现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权力制约监督的司法实践尚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在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在内部监督、相互制约、外部监督方面的薄弱和不足。

首先,执法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不畅通,如监察机关内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检察机关内部案件管理部门与检务督察部门中的衔接融合度不高,各项监督举措衔接性和联动性不强,未形成各类监督线索流转、处置的有效衔接。

其次,权力机关之间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公检法三机关侧重于配合义务而忽视制约关系,导致侦查程序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而审查起诉和审判异化为对侦查结论的审查和确认过程。①参见陈瑞华:《论侦查中心主义》,《政法论坛》2017 年第2 期。虽然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但刑事司法中强制性措施适用不受司法审查、案卷笔录中心主义根深蒂固、诉讼参与人出庭率低下等固有问题依旧存在,未能彻底扭转审判权对侦查权、检察权制约不足的现实困境。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监察机关占据主导地位,无论从立法规定还是司法实践来看,都更强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辅助、配合义务,难以真正落实“互相制约”原则。

最后,外部监督效果有限。社会公众与新闻媒体等外部监督力量不足,如人民监督员制度、检察听证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均存在制度定性模糊、案件监督范围有限、职责履行形式化、选任标准局限等缺陷,影响社会公众监督效果发挥。

三、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未来展望

(一)回应本土难题:挖掘历史传统与把握现代法治精神

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应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思想和理念,把握具有普世价值、先进意义的现代法治精神,在古今融通中推进刑事诉讼理念、制度现代化。

通过结合传统“法不阿贵、绳不挠曲”②《韩非子·有度》: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正义理念与现代“正当程序”理念,确保控辩平等对抗。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基本标准,正当程序原则是实现客观正义的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在审前阶段完善证据开示制度,规范办案机关的证据收集程序和认罪认罚协商程序。在被追诉人出现反悔上诉情况时,检察机关应严格依据《刑诉法》确立的“确有错误”“确有必要”的原则理性抗诉。

通过结合传统“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协调理念③《国语·郑语》: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和现代“权力制约”理念,化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控审矛盾。明确权责分配、加强控审沟通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必然要求。④参见叶青:《程序正义视角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检察机关沟通之维》,《政治与法律》2021 年第12 期。司法执法机关多元一体、同生共荣,在不同观点和利益诉求间追求协调共处,实现达共识、谋共赢的价值诉求。因此,检察机关应保持谦抑,在充分开展量刑证据的调查活动基础上,提出客观、公正、高质量的量刑建议,以协助法官更好地定罪量刑。审判机关坚持独立裁判,确立类型化庭审审查流程规范和证据规范,严格审查认罪认罚自愿、真实、合法效力,起到末端把关作用,同时也应对量刑建议保有适度容错性,在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时应尊重控辩合意。

通过结合“民惟邦本、本固邦宁”①《尚书·五子之歌》: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传统民本理念与“尊重人权”现代法治理念,强化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其一,要坚持反对被迫自我归罪原则,确立被追诉人沉默权,增设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充分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其二,提高被害人诉讼地位,扩展被害人权利边界,完善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和救济机制。其三,构建辩护制度阶梯式服务。确保值班律师制度实现最基本的正当程序保障,值班律师应为需要帮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真正、有效、普适的法律帮助服务,确保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全覆盖,建立援助质量监督体系,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确保辩护律师权利享有的实质化,辩护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利益的“专门”维护者②参见陈光中、汪海燕:《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中国法学》2010 年第1 期。,辩护权的三把“利刃”是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只有充分落实这三项权利,才能实现有效辩护目标。

(二)展现特色制度价值:加强理论创新与丰富实践形态

面临层出不穷的新型社会风险及严峻复杂的国际形势,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可见,实现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应当积极推动刑事诉讼理论创新。聚焦于检察制度发展视角中,其一,构建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有效路径,完善监检衔接、行刑衔接、侦检协作、检法配合等职能运行机制,深化研究关涉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人身财产以及数据安全保护等重点领域。其二,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科学技术与刑事诉讼工作融合,加快数字司法、数字检察等新兴领域研究。构建智能化监督平台,确保制约监督工作智能、精准、高效。推进政法跨部门数据汇集共享,打造跨部门数据共享、执法办案协同新模式,从而实现刑事诉讼全流程信息化动态监管。其三,推进涉外法治研究,构建“反腐败跨境追逃追赃”“反洗钱”等领域合作机制,形成全面、统一、协调的海外追赃制度体系。从而防范化解外部风险挑战,阻断域外不当法律管辖和适用,捍卫我国主权的安全与发展利益,提高运用中国刑事诉讼法律武器参与国际斗争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为确保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进程推进的蹄疾步稳,还应丰富刑事诉讼实践形态。推进中国式检察制度现代化,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探索其“司法公正守卫者”“犯罪侦查、调查引导者”“社会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角色地位,释放“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制度优势。③参见徐汉明、孙逸啸:《新时代人民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基本遵循——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检察改革和检察工作系列观点的体会》,《法学评论》2019 年第5 期。作为“司法公正守卫者”,加强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和强化人权保障。其一,增强立案、侦查监督质效,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其二,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完善公诉变更制度,明确规定变更、追加起诉制度;在针对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问题,细化检察机关抗诉指引。其三,强化刑事执行监督水平,深化派驻、巡回监督模式,对减刑和假释监督案件实质化审查,保障被监管人依法获得公平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权利。①参见陈国庆:《中国式刑事检察现代化的若干问题》,《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 年第1 期。其四,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完善申诉控告检察听证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作为“犯罪侦查、调查引导者”,检察机关需进一步完善提前介入机制,提高提前介入监察调查和刑事侦查阶段的办案质效。在尊重监察机关独立办案的前提下,加强对职务犯罪调查的引导。尤其是应明确“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范围,确立“以商请介入为主、主动介入为辅”的启动方式,把握“适时介入”标准,增强提前介入意见的效力,并细化提前介入监察中指定管辖与司法管辖的衔接规则。②参见张栋:《检察提前介入监察的定位与完善》,《法学评论》2023 年第3 期。在提前介入刑事侦查方面,依托于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推动重大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规范化,为公诉作准备以形成追诉合力,构建检警之间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形成大控方格局。③参见郭立新:《人权保障视野下的刑事检察实践》,《政法论坛》2023 年第4 期。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者”,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增强调查核实权的运用,提高调查核实权的约束性与威慑力,以立法形式明确调查核实权的启动程序、调查方式、制约救济渠道、其他机关不履行取证协助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加强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活动与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衔接配合机制,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顺利进行。

(三)推进现代化发展:结合中国国情与衔接域外法治文明

在立足中国国情和秉持中国需要的前提下,认真鉴别、理性批判、合理吸收域外法治经验,使之与中国本土资源相贯通,彰显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开放性、包容性和科学性,实现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新道路与世界法治文明大道相融通。④参见张文显:《与时俱进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北京日报》2022 年5 月23 日。英国哲学家洛克指出,法治的真实含义就是对一切政体下的权力都有所限制。现代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国家公权力,制约国家权力行使。

中国式刑事诉讼的现代化推进,应在我国“一府一委两院”的权力格局之下,强化权力制约监督体系。第一,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直接、及时、专业的内部监督机制能防止执法司法权滥用。明确各机关内部权责范围,形成监督管理的责任链条和工作闭环,细化明确各个机构的运行规则、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提升办案人员的办案能力与责任意识。同时,要明确各机关内部监督程序重点,完善责任履行机制设计,确保监督程序合法合规。⑤参见杜倩博:《监察委员会内部机构设置与运行机制:流程导向的组织变革》,《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8 年第4 期。第二,健全相互制约机制。检察机关应按照刑事诉讼标准对监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和意见严加审查,通过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等方式制约监察调查程序;法院严格落实证据裁判原则,规范取证方式,统一证据运用标准,严格审查、排除非法证据,倒逼监察机关、侦查机关办案专业化、程序规范化。在刑事诉讼中始终坚持把握审判中心原则,有效发挥司法审判对侦查活动、调查活动、起诉活动的制约、引导作用,从而切实规范权力运行,促进严格公正司法。第三,健全完善外部监督机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强化社会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需要把握司法活动依法全面公开原则,建立严格的不公开核准机制和多元化监督渠道。增设律师监督渠道,执法司法机关应主动接受律师监督,建立执法司法人员与律师互督互评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众监督渠道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在司法调解、检察听证、涉诉信访、案件陪审等司法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细化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庭审程序、评议规则;完善人民监督员、听证人员选任管理制度和程序设计,增强监督、听证意见的效力,扩宽程序启动条件。完善舆论监督公开方式,确立司法公开的标准、限度、程序。在重大、特殊案件办理中,执法司法活动应在不妨碍案件诉讼进展情况下,主动发布和通报媒体,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四、结 语

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刑事诉讼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顺应新时代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理念、体制、程序、能力等各个方面的嬗变。①参见马贵翔、胡铭:《正当程序与刑事诉讼的现代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年版,第19 页。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推进并非一日之功,只有深刻领会与把握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和本质要求,根据现实情况与时代变革适时调整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演进方向,才能确保刑事诉讼现代化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引领世界现代法治建设新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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