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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土地法律文化中的思想意蕴

2023-02-27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中华书局公平土地

柴 荣 陈 泽

中国古代社会是建立在以农业为核心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土地法律文化也就成了国家法律制度和思想层面关注的重要问题。随着土地法律制度和实践的不断完善,中国传统土地法律文化逐渐形成发展,其中优秀的法律思想更是中国传统社会人们智慧的结晶。从法律文化的角度来分析这些宝贵的本土思想资源,可以让我们更好地认识到当代中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历史逻辑和文化根基。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指出土地在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并且在继承传统土地法律文化的基础之上,创造性地形成了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重要论述。他强调:“‘土地者,民之本也。’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仍然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主线。”①习近平:《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 年版,第397 页。其中,对于公平和土地资源保护的强调与“限田均地”“重农敬天”“恤孤扶弱”等中国传统土地法律文化中的思想意蕴高度契合。因此,只有充分认识中国传统土地法律文化及其中的思想意蕴,将不同时期、不同人物的思想片段贯穿起来,把握其中的发展逻辑,形成完整清晰的理论框架,才能正确揭示中国传统土地法律文化中的整体思想结构与体系演进规律,从而为新时代的土地法治建设贡献宝贵的历史经验。

一、“限田均地”中的土地公平思想

《国语·周语》载:“土之有山川也,财用于是乎出;犹其原隰之有衍沃也,衣食于是乎生。”①(春秋)左丘明:《国语》卷一《周语上》,陈桐生译注,中华书局2013 年版,第14 页。西周的先民在夏代“土狭无食”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土地与财富直接关联,人们对土地利益的追求最先转化为对土地公平的要求。土地公平是中国传统社会倡导的共同理想,所谓“地可以正政也。地不平均和调,则政不可正也”②《管子》卷一《立政第四》,刘晓艺校点,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 年版,第38 页。,土地公平思想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超越了单纯在制度规范层面的意义,不断与政治和文化相结合,扩大自身的价值和意义。很多思想家和政治家也都在井田制、均田制和限田制的不断实践中努力尝试,试图通过“限田均地”的思想指导和制度构建来实现土地公平。

(一)“井田制”:土地公平思想的理想寄托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土地制度是实现土地公平的重要基础。所谓井田,即土地均分后,形似“井”字的整体布局,如《谷梁传》所载:“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③《春秋穀梁传》卷七《宣公》,徐正英、邹皓译注,中华书局2016 年版,第199 页。通常来讲,井田制是《孟子》《周礼》等儒家典籍中记载的西周时期以分配公平为追求的土地制度。“井田制”不仅作为一个史实,还作为一个共同追求的理想贯穿始终,成为历朝历代关注的经典问题。尤其从汉代开始,儒家思想占据主导地位,井田制因此不再停留于规范层面,而是上升为一种共同的“仁政理想”。同时,各历史时期土地法律制度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也大都以井田制为蓝本,并且在无限接近的尝试中不断努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史实、理想与现实的交错穿插可以反映出井田制对于土地公平与国家社会所具有的宝贵价值。

早在战国时期,孟子就从井田制与“仁政”之间关系的角度出发,对井田制的内容和作用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井田制既可以保证各自所得的均平,也同样反映出“经界”④所谓“经界”,即确定土地、疆域的分界和界限。《孟子·滕文公上》载:“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钧,谷禄不平。”可见,“经界”对于土地公平有着重要的作用。的公正,从而实现“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⑤《孟子》卷五(上)《滕文公上》,杨伯峻译注,中华书局2012 年版,第126 页。的百姓亲睦之景,以此来达到“仁政”的理想。⑥参见钟祥财:《中国土地思想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 年版,第10 页。《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中更是明确指出“什一而税”的井田制确保了土地分配和赋役的公平,是天下中正之制,不能对其加以任何损益。《周礼·大司徒》所言井田制中的“易”,也反映出土地公平的思想。它提到应当依据肥沃程度将不同土地分为三等,贫瘠的土地要从“易”法,即定期进行休耕,因此所分得的土地较多;肥沃的土地不必休耕,由此所分土地较少。可以看出,孟子等思想家在对井田制的有关描述中,充分表达出对这一土地制度的高度赞美和向往。这种追求平均分配土地的制度,不仅契合了生产力发展的时代要求,也满足了人们对于公平公正的美好遐想,不失为一种效率较高的制度安排。①参见葛金芳:《中国文化通志·土地赋役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年版,第26 页。

汉代以后的土地制度往往将井田制作为一种合理性依据,通过向井田制中的均地思想靠拢来证明自身的公平主张。西汉中期土地兼并之风盛行,董仲舒借井田制中的土地公平思想,提出了“限民名田,以澹不足”②(汉)班固:《汉书》,(唐)颜师古注,中华书局2012 年版,卷二四上《食货志》,第1042 页。的主张,希望以此来限制土地兼并,保证土地分配的公平。王莽在批判西汉土地田赋不均致使“富者犬马余菽粟骄而为邪,贫者不厌糟糠穷而为奸”③同注②,卷九九(中)《王莽传中》,第3515 页。的基础上,力图恢复“井田圣制”,将一家余田分给不足的邻里,从而出现嘉禾之祥④嘉禾,生长奇异且美好的作物,古人以之为祥瑞。《汉书·公孙弘传》有言:“甘露降,风雨时,嘉禾兴。”《宋书·符瑞志》载:“嘉禾,五谷之长,王者德盛,则二苗共秀。”。东汉何休⑤何休(129 年-182 年),东汉经学家,作《春秋公羊传解诂》。对于《公羊》之说作进一步的发挥,他紧紧围绕井田制“均贫富”与“合风俗”两个重要特点,将井田制中的土地公平思想辐射到政治和文化中。朱熹在对井田制的注中提道:“此法不修,则田无定分,而豪强得以兼并,故井地有不均;赋无定法,而贪暴得以多取,故谷禄有不平。”⑥(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卷五《孟子》,中华书局2016 年版,第1148 页。他亦认为井田制既是土地公平思想的完美制度体现,也是皇帝行仁政之始。丘浚、海瑞、吕坤、黄宗羲、王夫之等在面对土地问题时,分别提出了灭贫、夺富、劝富和导贫的不同主张,但他们都以“三代先王之意”为理想,试图继承井田制中的土地公平思想来解决土地兼并带来的严重危机。⑦参见胡子恒:《明代中晚期的贫富分化与井田之辩》,《武陵学刊》2022 年第5 期。

(二)“均田制”:土地公平思想的制度建构

井田制中所体现出的“均平中庸”的土地公平思想作为一种仁政治世的儒家传统,在后世被不断重新予以制度化、规范化,其中最辉煌的成果之一就是北魏至唐代所实行的均田制。通俗地讲,均田制就是国家统一按标准授收土地,以求土地分配的相对公平,达到既无豪富,也无特贫的和谐状态。从北魏孝文帝时期均田令的颁布到唐中期均田制的瓦解,以土地公平为价值追求的土地制度在由均分到集中的现实往复中艰难探索,从未停止。

北魏建立之初,分土定居、计口授田的土地政策发展到孝文帝时已经难以扭转土地兼并的趋势,以至于“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⑧(北齐)魏收:《魏书》卷七《帝纪第七·高祖纪上》,中华书局2018 年版,第185 页。。孝文帝为了扭转“地有遗利,民无余财”⑨同注⑧,第185-186 页。的不公平局面,采纳李安世的建议,于太和九年(公元 485 年)下诏按等制均给民田,保证各有其分。均田令首先规定,年满15 岁的男子每人可以受露田(未种树的田地)40 亩,桑田20 亩;妇人20 亩。受田之人死亡或年逾七十,则需归还露田,桑田作为具有私有属性的田产可以不还。其次,均田令限制土地的买卖,除非卖所余或买不足则露、桑田均不得买卖。此外,奴婢受田依照良人标准,官员则随地给受公田,也不得随意买卖。从均田令的规定中可以发现土地公平的思想贯穿始终,均田制就是土地公平思想的制度化、具象化。

隋代在继承北魏均田制和土地公平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官吏永业、职分、公廨田以及丁男、中男的授田之法。唐沿隋制,调整了均田制的部分内容,以期加强对土地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来保证公平。根据《新唐书·食货志》的记载,唐代将男性授田的年龄改为18 岁以上,授田的面积改为一顷,其中20 亩为永业,80 亩为口分。①参见(宋)欧阳修、宋祁: 《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吕思勉选注,商务印书馆1928 年版,第 25 页。唐律明确区分世业田和口分田,规定“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②(宋)王溥:《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中华书局2006 年版,第1531 页。《唐律疏议》解释道:“‘口分田’,谓计口受之,非永业及居住园宅”③(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上》,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264 页。,并引用《礼》之所云,认为口分田是国家所授,因此不可以买卖。违法私自买卖者,要被处以笞、杖刑,土地归还原主,钱财没而不追。此外,开元间颁布的《禁买卖口分永业田诏》明确禁止口分和永业田的买卖典贴,考虑到贫者无地、富者兼并的情况,更要“申 明处分,切令禁止”④(清)董浩等:《全唐文》卷三十《元宗十一》,中华书局1983 年版,第343 页。。

历史地来看,均田制通过对土地进行授还,将部分公田按照标准统一分配给农民,从而保证农业耕种劳动力与土地以及国家税赋之间维持相对稳定的联系。均田制所采取的“先贫后富”“力业相称”的原则,在初次分配的过程中为贫困者争取到了一定的生存所需。同时,唐代对于口分田和世业田的严格区分,对土地买卖的严格限制,都是为了抑制豪强的土地兼并,从而实现土地的公平。但是,正如《文献通考》所言:“固非尽夺富者之田以予贫人也……又非强夺之以为公田,而授无田之人。”⑤(宋)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田赋考二》,上海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华东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点校,中华书局2011 年版,第41 页。这种均田制本身所存在的局限性,再加上人口和土地收受情况的复杂变动,国家难以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调整和巩固土地、户籍等法律制度以切实维护和实现土地公平,导致均田制最终难以为继。虽然如此,但均田制作为一种当时来看具有先进性的土地制度建构,其对于“均平相称”的追求依然与井田理想中的土地公平思想一脉相承。

(三)“限田制”:土地公平思想的再追求

随着唐代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增长,国无闲田,土地买卖难以禁止,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逐渐失去了施行的条件。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 年),杨炎推行的两税法直接宣告了均田制的瓦解,土地制度再次发生变化。国家没有土地可供分配,但为了实现土地的公平,不得不适当增加市场自由调控土地资源配置的功能。⑥参见柴荣:《均田限田与均税减赋的公法价值解读——以中国古代土地法制变革为线索》,《人大法律评论》2016 年第1 期。虽然这是无法直接分配土地后一种对土地公平的再追求,但其同样具有深厚的社会思想基础。

出于对唐末五代土地制度变化引起的社会矛盾以及宋初多次要求均贫富的农民斗争的考虑,宋代部分士大夫渴望寻找有效的解决办法来彻底实现土地公平。于是,关于恢复井田、如何均田的讨论屡次展开。李觏深刻认识到“法制不立,土田不均”⑦(宋)李覯:《李覯集》卷一九《平土书》,中华书局1981 年版,第526 页。的弊端,他认为井田制虽然美好,但公田不复存在,官民不似三代,井田制早已失去了施行的现实基础。然而,代替井田来实现土地公平的制度并非均田,他试图从“尽地力”和“广垦辟”两方面入手,通过限田平土的途径来解决农民和土地分离的状况。苏洵也提出了自己的限田主张,其核心即制定一个土地数量限额,在不追究过去土地超限的基础上通过对后人的限制来逐渐分散过限者的土地,使贫民易于获地为业,实现“各食其地之全利”①(宋)苏洵:《嘉祐集》卷五《田制》,曾枣庄等笺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 年版,第128 页。的公平理想。王安石在变法期间也曾与宋神宗就土地制度进行了多次讨论。宋神宗认为,用夺人已有的土地来作为对土地兼并的限制容易招致祸乱,应该遵从先王之法,以利害晓之于民。王安石则认为租庸之法不可行,应以害者制法加于兼并,以利者制法加于力耕,如此限田劝耕,“渐乃能成法”。②参见(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三,熙宁四年(1071)五月癸巳,中华书局2022 年版,第8324 页。到了哲宗朝,毕仲游在《限田奏》中梳理了秦、汉、晋、后魏至唐的各种田制,认为它们都无法运用于当下。他建议参考《周官》和唐世业、口分的土地分配方法,对士大夫的土地进行限制,“无使贵者有余,而贫者不足”③(明)黄淮、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一二《田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年版,第5955 页。,以此来达到相对的公平。宋徽宗时转运使李复同样认识到井田和均田的不可行,他上书要求徽宗对限田之法“重为讲究,使之详密别为立法”④同注③,第5956 页。。

南宋时期,土地兼并的情况日益严重,田多的官户差役尽免,田少甚至无田的贫困之民却要承担大部分差役,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严重危害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朝廷便采用“立限田之制,以抑豪势无厌之欲”⑤(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八一,绍兴二十九年(1159)三月丁丑,中华书局 2013 年版,第 5866 页。的政策,对官员子孙占有额外非法土地和诡名寄产⑥诡名寄产,宋至近代粮户为逃避赋役诡称其田地的一部分属于他人的行为。参见薛政超:《论唐宋以来富民逃避赋役之影响》,《求索》2016 年第2 期。等进行了限制和打压。到了南宋末年,朝廷更是将救亡图存的希望寄托在限田制上,面对弱肉强食、兼并浸盛的现实,“非限民名田有所不可,是亦救世道之微权也”⑦(元)脱脱等:《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中华书局2011 年版,第7851 页。。宋代由于无法恢复井田和均田,土地兼并的大势难以扭转,只能试图通过限田来实现土地公平思想,这种土地治理中的矛盾注定了宋代限田制必然失败的结局。于是到了明清时期,国家便转而重视通过土地税收来间接调整土地关系。

二、“敬天重农”中的土地保护思想

农业耕作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主要生产方式,土地作为其中的核心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这种地位从生态哲学的角度来看,就体现在土地作为扩大后的道德共同体中的一员,为当时的人们所敬畏地对待。这种敬畏地对待,由于农业与自然环境的紧密联系,表现为“重农敬天”中的土地保护思想。而这种思想又在国家治理和生产生活的实践中凝聚为社会通识,并指导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法律建设和实践。

(一)“敬天”:土地保护思想的神圣表现

中国古代的“敬天”是土地保护思想一种神圣的表现方式,早在8000 多年前就存在“天梯”和“圜丘”类祭天之地。这种始自新石器时代明确的“敬天”观念和祭天行为,随着天地关系的一体化,逐渐扩大发展出土地保护的思想并不断传承、演化,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中国传统的哲学观里,天地本为一体,保护土地就需尊崇上天,尊崇上天理应保护土地。《礼记》中就记载了尊崇上天,祭祀土地的习俗,主张天地并重,尊天亲地。同时,它还指出土地乃社会之本,“唯社邱乗共粢盛,所以报本反始也”①(清)朱彬:《礼记训纂》卷一一《郊特牲十一》,饶钦农点校,中华书局1996 年版,第392 页。。“敬天”之敬,除了尊敬之外,还有敬畏,这主要通过“天罪”“天罚”的形式来表达。王充在《论衡》中说道:“天之罚人,犹人君罪下也。”②(东汉)王充:《论衡》卷六《祸虗篇》,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 年版,第270 页。正是畏于天罪,反过来促使人们更加敬天,也更加注重对土地的保护。先秦时期,人们继承了这种古老的“敬天”观念,对土地怀有强烈的敬畏感,对土地保护思想也极为重视。秦以后的统治者通过对“天”“地”祭祀权的垄断,增强了自己的威信,同时也显示出敬天尊地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唐代以后,祭祀天地的习俗流行于民间。宋代本着敬畏天地的出发点,将祭祀天地制度化、典礼化:“五岳四渎,典礼斯在。”③《宋大诏令集》卷一三七《典礼二十二》,司义祖整理,中华书局1962 年版,第483 页。清代帝王在借鉴前人的同时结合自身的特点,形成了“敬天”的治国纲领。雍正帝在谈及为君之道时,认为“只有敬天勤民二端”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第8 册,第61 页。,而敬天勤民则可以借由耕耤礼来体现。耕耤礼通过祭祀礼仪的形式,将神灵祭祀、农业生产与国家治理融为一体,以实现“敬天而天时协应,勤民而民事修和”⑤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档号:402004733,雍正三年,吏部左侍郎兼顺天府尹张令璜奏折。。雍正帝在位期间年年耕耤,身体力行地尊崇天地,为百姓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以至于“人人皆知‘敬天勤民’之道”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第7 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125 页。。可见,经过历代的传承与发展,土地保护思想的影响最大限度地涵盖了上至帝王将相,下至黎民百姓的整个社会。

“敬天”归根结底是人来敬天。基于此,中国古代思想家着手于和谐人地关系的构建,力求通过顺应天意和遵循自然来实现对土地的保护。荀子有关天地生之本的观点⑦参见(清)王先谦:《荀子集解》卷一《劝学篇第一》,沈啸寰、王星贤整理,中华书局2020 年版,第130 页。,《中庸》里天地中和、万物化育的表述⑧参见(宋)石墪辑:《中庸辑略·序》,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3 年版,第3 页。,以及《周易》中德合天地、奉天之时的主张⑨参见《周易》卷二上《经泰传》,杨天才译注,中华书局2022 年版,第56 页。,都强调要尊重天地自然的规律,以此来作为农业生产和土地保护相互促进的有效保证。《管子》则进一步从土地的重要地位出发,明确土地是“万物之本原,诸生之根苑也”⑩黎翔凤:《管子校注》卷一四《水地第三十九》,中华书局2004 年版,第813 页。,从而突出土地保护的重要性,不能因为有利可图就竭尽地利,而是应该形成土地可持续利用的良性循环。宋代理学家们基于“仁”的全德性,将作为道德共同体之一的土地放到“天人合一”的高度去予以价值层面的分析。程颢等人把握到“仁”与物的同体性,将其上升为德性之总体,而这种“仁”即“生生之德”。“仁”既如土地,可以生物,则人与天与地自然浑然一体,不分彼此。因此张载说:“民吾同胞;物吾与也。”⑪《张子正蒙》卷九上《乾称篇上》,王夫之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 年版,第231 页。朱熹亦言:“人物皆禀天地之理以为性,皆受天地之气以为形。”⑫黎靖德:《朱子语类》卷四《性理一》,王星贤点校,中华书局1986 年版,第57 页。所以,土地保护思想不只是停留在农业生产中的利益需求,也不只是出于对自然灾害的盲目畏惧,而是基于对道德选择的神圣表现,这不仅扩大了宇宙范围内的博爱,更从天人合一的角度阐发了土地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由“敬天”衍生出的土地保护思想,是先民在农业生产实践中不断探索、认识自然的必然结果,它没有也不能脱离社会实际,最终以现实选择中的“重农”予以表达。

(二)“重农”:土地保护思想的现实选择

中国自古就在祭祀天地观念的影响下将土地视为崇拜和保护的对象,同时也由于农业在人们生存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土地保护的思想自然而然地存在于“重农”观念之中。重农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时代,尧舜时就有专门的农官来管理农业生产,引导土地利用和土地保护。周人用“土化之法”①《周礼》卷四《地官司徒下》,吕友仁等注译,中州古籍出版社2018 年版,第272 页。来代替爰田制,通过施肥等方法对土地进行必要的保护以实现土地的长期利用。春秋战国时期,随着铁器的大量使用,农业生产力得以提高,封国之间的争霸和吞并让“耕战”成为热议,农业与国家经济、军事实力的挂钩催生出了“耕战并重,重农抑末”②任继周:《论华夏农耕文化发展过程及其重农思想的演替》,《中国农史》2005 年第2 期。的主流思想。为了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国家军事实力,必须保护土地的生产力。吕不韦就从“天养”的角度来说明农业生产中土地保护的重要性:“稼穑之事,为之者人也,生之者地也,养之者天也。”③(战国)吕不韦:《吕氏春秋》卷二六《士容论第六》,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第863 页。此外,他还强调要顺应时令来遵循自然规律的五项野禁:“地未辟易,不操麻,不出粪。齿年未长,不敢为园囿。量力不足,不敢渠地而耕。农不敢行,贾不敢为异事。为害于时也。”④同注③,第720 页。春秋战国时期的先民们认识到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保护之间的重要关系,土地保护的思想已经渗透到了“重农”原则下生产生活实践及土地制度建设中,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汉代的主流观点提倡用道德的态度来对待土地,将重视农业和土地保护的思想融入道德关怀中。董仲舒就认为:“恩及于土,则五谷成,而嘉禾兴。”⑤(清)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卷一三《五行顺逆第六十》,钟哲点校,中华书局2019 年版,第633 页。反之,如果不善待土地,那么就无法收获。《淮南子》中记载的“时令”观念更是提倡要尊重土地自身的特点及其与自然环境的联系,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发展农业生产。

在不断进行农业生产的经验总结过程中,区分土地性质、种类和产出水平的系统化认知与符合土地保护的使用观念逐渐定型,“土宜之法”⑥土宜之法,一种因地制宜的土地利用方法。《周礼·地官·大司徒》:“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相民宅,而知其利害,以阜人民,以蕃鸟兽,以毓草木,以任土事。”“土会之法”⑦土会之法,按土地类别和特性而分别征纳不同贡税之法。《周礼·地官·大司徒》:“以土会之法,辨五地之物生。”的运用促进了农民与土地之间和谐关系的形成。此外,在“重农”观念和政策的影响下,农业技术得到了发展,兴修农田水利设施、肥田、休耕等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土地、发展农业的作用。宋人陈旉在他的农学著作中详细论述了顺应天时,量度地利的农事耕作和土地保护主张。他指出,农事应该“取法乎日月,不乱经营之度。定之以时,应之以数”⑧(宋)陈旉:《陈旉农书校释》,万国鼎校注,农业出版社1965 年版,第28 页。。同时,他还主张用养结合,采用休耕之法来保持土地的力常新壮。他还注意到不同土地之间存在的差异,认为只有按照它们各自的特点,“并时加新沃之土壤以粪治之”⑨同注⑧,第33 页。,才能保证都能有所成就。宋代还注重通过水利设施建设与水土保持结合的方式来实现农业发展与土地保护双赢的局面。魏岘在圩田建设的过程中,认识到树木对于水土保持的重要作用,他便建议在圩田堤坝上“植榉柳之属,令其根盘错据”⑩(宋)魏岘:《四明它山水利备览》卷上,清道光守山阁集书本,中国基本古籍库,第5 页。,这样既能巩固堤坝,使其高广坚致,又能改善圩田环境,使其蔚然茂密。明代归有光也在吸取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水患的综合治理观。他认为,治理水患过程中单一的开浦或浚泾作岸都难以起到决定性作用,要在农业开发和洪水防治相结合的基础上寓农于洪,“合二者之说,相为首尾,乃尽其善”①(明)归有光:《三吴水利录》,清咸丰涉闻梓书本,中国基本古籍库,第14 页。。中国古代的先民们在长期的农业生产实践中已经深刻认识到农业发展与土地保护和自然生态平衡之间的复杂关系,他们努力营造以土地为纽带的自然生态和谐整体,以此来作为持续发展的坚固保障。

“重农”观念中的土地保护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表现,那就是与君权合法性捆绑在一起的以礼制形式存在的耕籍制度,即“圣主登极则亲祀先农并行耕籍礼”②(明)陈子龙:《皇明经世文编》卷三一一《高文端公文集》,国风出版社1978 年版,第13067 页。。耕耤礼主要由祭祀先农和君主亲耕构成,祭祀先农表明对天地自然的敬畏;君主亲耕则是在“敬天”之后对“重农”的现实选择。同时,对作为统治者的皇帝而言,他必须依照文化传统来满足社会的期待,担负起证明和维持礼仪制度合法性的职责。而耕籍制度所具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意义,在符合“重农”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维护和巩固了统治者的权威,并通过这一神圣的联结使土地保护的思想也得以扩而广之。周武王在建立周代之始,就曾亲自举行“籍礼”来证明周承天命而代商的合法性,同时表达出对于土地农耕的重视。西周末期礼崩乐坏,周天子不再重视耕籍制度,周宣王就曾因“不籍千亩”③(春秋)左丘明:《国语》卷一《周语上》,陈桐生译注,中华书局2013 年版,第16 页。而为后人诟病。在中国古代的政治文化环境中,礼仪的缺位就意味着统治的动摇,耕籍制度作为君主必须维护和履行的职责,其很大程度上也是由土地和农业在传统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决定的。因此,历代统治者都效法古代贤君,“劝彼蒸人”“执兹耒耜”,用隆重的仪式来举行耕籍礼,以示“敬天重农”,正所谓“务农敦本,保俭为先,盖用勤身率下也”④(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二四《礼仪志四》,中华书局2000 年版,第616 页。。例如:曹操在紧张的军事活动间隙,依旧不忘“始耕籍田”⑤(魏)曹操:《魏武帝集·附录》,明末刻七十二家集本,中国基本古籍库,第219 页。;北魏太祖为了巩固统治而“诏有司祀日于东郊,始耕籍田”⑥(北齐)魏收:《魏书》卷二《太祖纪》,中华书局2018 年版,第150 页。;唐高宗在“亲耕籍田”⑦(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八《玄宗纪上》,中华书局2000 年版,第509 页。后大赦天下;宋太宗于端拱元年(公元988 年)春正月“亲耕籍田”⑧(宋)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四《太宗皇帝》,中华书局2006 年版,第306 页。,并作东郊籍田诗赐予近臣,告诫他们国家最大的祥瑞就是土地丰收,以示其重农爱民之意。清代皇帝不仅借耕籍典礼来证明统治的合法性,还重视发挥其教化作用,并致力于将其从中央推广到地方,耕籍礼不再是统治者皇权的专属,也成为百姓重视农业生产,积极保护土地理念的劳动教育仪式,从而为国家的富强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和制度规范,同样也为中国传统“敬天重农”和土地保护思想的发展、延续注入了生机勃勃的时代血液。

三、土地诉讼中的“恤孤扶弱”思想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由于血缘继承和市场流通等原因,土地往往会成为诉讼的标的,土地权益的维护也就成为土地诉讼最核心的目标。除了一般的个体,中国传统社会还存在大量孤幼作为土地诉讼当事人的情况,他们的权益如何保护就成了古代法律制度关注的重要问题。所谓的孤、弱,指的就是幼年失去父母或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人等。在儒家“德主刑辅,以礼率刑”①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商务印书馆2018 年版,第5 页。法律思想的指导下,中国传统社会产生了“恤孤扶弱”的土地诉讼思想,通过司法诉讼过程中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等层面对孤弱的怜悯照顾,以实现礼与法的现实衔接。“恤孤扶弱”中的土地诉讼思想,基于国家、社会和亲属对孤幼弱小负有的责任义务与道德关怀,提倡采用特别的宽悯对其给予更多关怀的出发点在先秦时期就已发轫,并不断发展完善,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人文资源。

(一)礼法结合:“恤孤扶弱”传统的思想渊源

“恤孤扶弱”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它不仅存在于伦理道德领域,还是传统法律的指导原则。土地诉讼作为中国古代社会法律活动的重要部分,自然也要顾及孤弱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以体现出其背后所蕴含的道德基础和价值选择。正如瞿同祖所言:“古代法律可说全为儒家的伦理思想和礼教所支配。”②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 年版,第326 页。传统“恤孤扶弱”中的土地诉讼思想以恤悯为核心,不仅出于人类原始的同情恻隐之感,更是儒家仁爱理想的法律表达。究其渊源,可以追溯到明德慎罚、仁政爱人、宽严相济等法律思想。

《尚书·康诰》载:“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③《尚书》卷八《康诰十一》,王世舜、王翠叶译注,中华书局2012 年版,第180-181 页。所谓明德慎罚即除恶行善、惠恤示民,这是为后人所追捧的周文王的“大明”之处。周武王在代商之后,深刻吸取了桀、纣等人重刑失德而失天下的教训,由夏商的惟天主义转而为明德爱民。明德慎罚所体现出的以人为本的精神,将“德”作为承受天命,统领刑罚的最高原则,力求用法律体惠恤悯的一面来展示给民众。孔子与齐景公讨论《周书》所载“明德慎罚”时说道:“克明德者,能显用有德,举而任之也;慎罚者,并心而虑之,众平然后行之致刑错也。”④(西汉)孔鲋:《孔丛子》卷上《论书第二》,王钧林、周海生译注,中华书局2009 年版,第22 页。他认为明德须能显用,慎刑则要并心而论,这都要具体体现在为政和司法的过程中,通过“恤孤扶弱”等予以展示。汉儒董仲舒推行“德主刑辅”的主张,法律儒家化的程度进一步加深,明德慎罚的观念在法律上的影响也随之加大。贞观十一年(公元637 年),魏征在给唐太宗的上疏中说:“明德慎罚,惟刑恤哉。”⑤(唐)吴兢:《贞观政要》卷八《论刑法三十一》,中国友谊出版社2021 年版,第550 页。他同时主张刑罚应起到恤孤扶弱的作用。《旧唐书·刑法志》开篇即云:“古之圣人,为人父母,莫不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⑥(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五〇《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 年版,第4018 页。这种以礼率刑,刑法自父母出的法律观,无论是从道德角度还是从情感角度,先天地就包含着对于孤弱的恤悯。明德慎刑作为礼法结合的代表,是中国古代“恤孤扶弱”中土地诉讼思想的价值支撑,在唐代以前土地诉讼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为宋、元、明、清所相继承袭。

“仁”作为儒家思想的核心,主张爱人。“仁,爱也。”⑦《荀子》卷一九《大略篇第二十七》,方勇、李波译注,中华书局2011 年版,第435 页。“天有时,地有财,能与人共之者,仁也。仁之所在天下归之。”⑧(西周)吕望:《六韬》卷一《文韬》,陈曦译注,中华书局2016 年版,第9 页。在传统社会,“仁”是一种道德规范,是一种政治理想,也是一种法律追求。孔子以“仁者爱人”为基础,将“孝悌”“济人于患难”①(春秋)孔丘述、(魏)何晏集解:《论语集解》卷三《雍也六》,商务印书馆2023 年版,第59 页。“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②同注①,第60 页。“养民”等都纳入“仁”的内涵,而其中所贯穿的共通之处即是由己及人的一种同情和怜悯,尤其是对患难之人和孤弱的恤悯。孟子从性善出发,认为“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③(汉)赵岐注、(宋)孙奭疏:《孟子注疏》卷三下《公孙丑章句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 年版,第5 页。。“仁”与“治”的结合,即是“仁”之理想的扩大,“仁”所包含的恻隐、同情和互助之情也融入政治和法律之中,形成仁政爱民、刑罚宽简、恤孤扶弱的理想盛世。这种仁政爱人的理想,在历代统治者不懈的追求中发展深化,其对于法律的影响也日益明显,在后世土地诉讼的判决书中也被通过“恤孤扶弱”予以明确表达。可见,仁政的政治理想和爱人的道德要求是中国古代“恤孤扶弱”传统产生的内在动力。

宽严相济也是中国传统社会重要的法律思想之一,其关键在于宽与严的区分及配合。《左传》言:“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④(春秋)左丘明撰、(晋)杜预集解:《春秋经传集解》卷二四《昭公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22 年版,第1963 页。也就是说,宽与严要互相调和,用宽去补严之弊,用严去矫宽之失,以达到一种宽严恰当的中和状态。周公在告诫将要往守于殷的康叔曰:“与杀不辜宁失有罪。”他认为,刑罚乃人命所悬,必须宽严详正,要持恤悯之心来予以取舍。《尚书正义》对于刑罚的宽猛配合也有解读:“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轻重随俗而有宽猛异焉。”⑤(西汉)孔安国撰、(唐)孔颖达疏:《尚书正义》卷一九《毕命第二十六》,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年版,第1145 页。刑罚的宽严需要根据适用的具体情况而定,两者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作用。秦以严刑峻法而致二世而亡,董仲舒鉴于此而有“任德不任刑”⑥(西汉)董仲舒:《春秋繁露》卷一六《执贽第七十二》,张世亮、钟肇鹏、周桂钿译注,中华书局2012 年版,第576 页。之说,他认为,用宽和的道德和礼教来约束百姓比单纯用严苛的刑罚更有效。桓宽在《盐铁论》中也反对仅用严刑来治国,他指出:“严刑以治国,犹任秋冬以成穀也。”⑦(西汉)桓宽:《盐铁论》卷九《论菑第五十四》,陈桐生译注,中华书局2015 年版,第243 页。如果刑罚不能宽严相济,法令就沦为治恶之具,而不是至治之风。可以说,宽严相济无论是在司法理念还是在治国原则上都显现出宽与严的具体对待和相互协调,它不仅是礼法结合的产物,也是理性和人本精神的灌注,更是“恤孤扶弱”传统的思想渊源。

(二)监护检校:“恤孤扶弱”的土地诉讼表达

以明德慎刑、仁政爱人、宽严相济为思想渊源的“恤孤扶弱”传统,是建立在礼法结合背景之上的以儒家道德思想为指导、以政治法律实践为基础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恤孤扶弱”无论是在制度层面还是在法律的实施层面都有所体现,包括对孤弱在量刑上的宽宥,禁止对孤弱进行刑讯,对孤弱的羁押采取宽缓措施以及收赎和国家、社会监管等特殊的刑罚执行。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诉讼中,土地作为一种具有重要地位的财物,成了“恤孤扶弱”重点关注的对象。由于土地所具有的极高经济价值,传统土地诉讼中的“恤孤扶弱”主要通过围绕孤弱财产的保护、核查以及追责展开,形成国家监护与亲邻监护相衔接的格局。

“恤”的本义是指忧虑,由于所忧虑对象的不同而衍生出体恤、怜悯之意。法律层面对孤弱的恤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量刑上的宽宥,西周时期的“三赦之法”⑧《周礼》卷九《秋官司寇上》,吕友仁等注译,中州古籍出版社2018 年版,第649 页。就规定了对幼弱、老耄和蠢愚之人刑罚的赦免,《法经》中也明确了对15 岁以下孤弱量刑的从轻、减轻处罚,即“罪高三减,罪卑一减”①(明)董说:《七国考》卷一二《刑法》,中华书局1956 年版,第366 页。。这种情况同样适用于以财产处罚为主的刑罚中,《晋书》载:“轻过误老少女人当罚金杖罚者,皆令半之。”②(唐)房玄龄等:《晋书》卷三〇《刑法志》,中华书局1974 年版,第927 页。此外,孤弱犯罪溯及既往依从幼、从轻原则。《唐律疏议》规定,犯罪的时候是孤弱,事发时虽已长大,依旧按照幼小时来论处。③(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四》,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89-94 页。元朝的法律继承了《唐律》的规定,以为“诸幼小为盗,事发长大,以幼小论”④(明)宋濂等:《元史》卷一〇四《刑法志三》,中华书局1976 年版,第2662 页。。此外,法律中的“恤孤扶弱”还体现在禁止对孤弱刑讯以及宽缓羁押方面。随着古代司法理念和技术的进步,案件的审理也不断合法化、合理化,除了对案件事实真相的追求外,天理与人情也被纳入法律考虑的范围内,在这种背景下,孤弱便被排除在了刑讯的范围之外。《唐律疏议》“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⑤(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九《断狱上》,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1162 页。的规定,明确禁止对孤弱进行刑讯。对孤弱的羁押也要采取宽缓的措施,汉景帝时就曾免去对他们的桎梏,以示宽容。隋唐时期的法律沿袭了这一规定,准许对孤弱类罪犯“并颂系之”⑥(唐)魏征等:《隋书》卷二五《刑法志》,中华书局1973 年版,第700 页。“讼系以待弊”⑦(唐)李林甫等:《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陈仲夫点校,中华书局2014 年版,第188 页。。

孤弱由于本身不具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或这种能力相对较弱,而其又无父母帮助维护等原因,他们就需要亲邻或国家的监护,以核查、管理他们的土地等财产。如果财产被侵害,也需要亲邻或国家帮助他们问责维权。在早期社会,对于孤弱的监护一般需要依靠由血缘或地缘为纽带形成的亲邻来完成。正如《唐律》中所说,包括孤弱在内的不能依靠自己来生存的人,“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⑧(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户令第九之三十七开元二十五年令,栗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 年版,第165 页。。亲邻对孤弱的监护主要依靠双方的亲属血缘关系,但这种关系在利益面前往往显得异常薄弱,亲邻在对孤弱的土地等财务进行监管时,很可能出现非法侵占的情形。例如《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户婚门·孤幼》中的“叔父谋吞幼侄财产”一案,李细23 岁就侵占了父母双亡的孤幼侄儿李文孜的财产,并将其逐出家门。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户婚门·孤幼·叔父谋吞幼侄财产》,中国社会科学院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中华书局1987 年版,第285-287 页。除此之外,卷七“生前抱养外姓殁后难以摇动”⑩同注⑧,第201-203 页。“房长论侧室父包并物业”⑪同注⑧,第232-233 页。等案,都是因为亲邻监护孤弱财产不当所引发诉讼的。这时就需要国家对亲邻监护的监督,以便保护孤弱的权益,于是产生了建立由公权力介入的国家监护制度的客观需求。到了宋代,国家监护的“检校制度”已经建立,并与亲邻监护相互衔接构成了孤弱权益的保护机制。⑫参见柴荣:《宋朝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以“叔父谋吞幼侄财产案”判词为引子》,《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 第4 期。早期的国家监护适用于皇帝对功臣贵族遗孤子嗣的特别关怀,宋代的“检校制度”则将其固定化为一种普遍的法律制度。所谓的“检校”指的是对亲邻监护的监督,即审查其是否如实核查并申报孤弱土地等财产,是否尽责管理和监督孤弱的财产及使用。《元丰令》对于“检校”之法有如下描述:“孤幼财产,官为检校,使亲戚抚养之,季给所需。赀蓄不满五百万者,召人户供质当举钱,岁取息二分,为抚养费。”⑬(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民产杂录》,刘琳、刁忠民、舒大刚、尹波等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年版,第7469 页。其中,对于孤弱财产质举的规定,更是出于“恤孤扶弱”的考虑,希望以市场流通的方式来实现孤弱财产的增值,以便为其日常所需及将来发展积累财富。

四、结 语

土地分配的公平,土地资源的开发和保护以及土地诉讼中的“恤孤扶弱”都直接与农业的发展、农民的土地权益保障和农村的稳定繁荣密切相关。中国古人在长时间的农业耕作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大量宝贵的法律思想和规范体系,并由此构成了中国优秀的传统土地法律文化。其中,“限田均地”中的土地公平思想、“敬天重农”中的土地保护思想以及土地诉讼中的“恤孤扶弱”思想,都从不同的层面关注到了土地利用和诉讼中的公平、持续性和恤孤扶弱等重要问题,有效地推动了传统社会农业的发展,维护了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在如今的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农业农村的土地法治发展,并结合中华优秀传统土地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创新,形成具有本土文化根源的重要论述以解决土地权利分置、土地环境保护、土地公平等当代问题。因此,我们需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土地法律文化中的思想意蕴,并立足于当代土地法治建设和发展的实践需求,坚持走中华传统土地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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