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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农场的经营和服务双重主体地位研究

2023-02-26乌志华

山西农经 2023年21期
关键词:农场现代化经营

□乌志华

(喀喇沁旗农牧局,内蒙古 赤峰 024000)

当前我国正处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时期,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质量不断提升,有关部门应从现代农业方面出发,重新组建现代化农业经营体系。

我国提出,要将农户家庭的经营方式作为基础模式,同时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服务主体成为发展现代化农业的中坚力量,以经营多种生产模式作为现代化农业科技进步的途径。这说明培育农业经营主体与服务主体对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重要性。

要想实现目标,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1]。从国际上的发展经验可以看出,现代化农业伴随着生产性服务的创新而发展,贯穿农业生产的产前、产后环节,如果农业生产及其他经济组织加入生产性服务中,不仅可以引导现代化农业的规模化经营,而且可以逐步推进多项产业的快速融合,完成现代化农业价值提升。

1 家庭农场的经营发展背景

目前,我国农业现行的应用模式主要有五种,分别为政府等部门引导的具有公共性质的服务模式;农业合作社引导的生产模式;产业化农业生产的外部引流;农产品市场中竞争关系引导的新模式;由传统服务机构主导的新发展模式。

就我国现代化农业发展现状来看,生产性服务的提供者既包括非营利组织和服务机构,也包括新型的服务组织专业合作社等,提供者的差异导致农业生产服务市场混乱,如市场中的服务项目存在供给与需求不一致的问题,导致市场服务的满意度低下;市场服务的内容存在比较严重的同质化现象,缺乏足够的创新力;负责市场管理的部门较多,市场资源分散,管理体制不明确、不完善。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改善农业与社会化服务体系,即大力发展多元化的农业主体与经济模式。当前,最大的挑战是要不断改善现代化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在此基础上培育出相对多元化的新服务主体,再引导生产及服务业形成多元化有序竞争。但是要想培育出迎合农业市场需求的新服务主体,就必须要从理论方面及实践方面做出更多的探索,尤其是探索的层次要更加深入[2]。

近几年国内出现了很多具有创新意义的经营方式,但是并非每种经营方式都在实践中展现了较好的效果,其中,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更符合目前我国农业的发展需求。

从实践中可以看出,在家庭农场模式中兼具服务主体与服务提供者。家庭农场作为中国农业经营体系中比较有潜力的模式,在规模化经营体系中,同时可向周围提供服务,凸显了其双重地位的特征,这说明该模式是当下市场中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从市场经营实践中可以看出其巨大的生命力及竞争优势,其以生产为主体,同时提供生产服务,服务主体的产生和发展对中国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2 家庭农场经营和服务双重主体地位的形成机理

2.1 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

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模式就是将家庭成员作为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力,所获得的收入可以成为家庭农场模式的财富来源。家庭农场可以承包土地或者流转土地,进行规模化经营。

家庭农场与其他经营主体的区别在于,其不仅可以维持内部的生产经营,还具有规模化经营的优势。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家庭生产的客观优势,有效降低了家庭农场的生产成本,同时能够充分发挥家族决策的优势,在生产中减少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家庭农场的管理能够引导现代化农业的发展进程,加速农业经营规模化、组织化、商品化发展,促进提升劳动生产率,推动优化土地产出率,进一步实现家庭农场模式的标准化与专业化管理,增加农民收入,保证国家粮食安全[3]。

家庭农场模式与传统的农民种植模式相比,形式上更具规模化,产品倾向于商品化,所获得的利润更大,生产科技化和管理现代化特点突出。

2.2 规模经济与要素选择

规模经济是指在现代农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某种农产品的平均生产成本会随着管理模式的变化而不断下降,其创造的市场价值不断上涨,实际上就是在农业生产中投入更多生产要素,使产品的产量增加,成本降低。

突出该模式的“规模”特征需要增加各方面资源的投入。土地是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产品要素,为实现家庭农业经营模式,需要扩大土地的生产规模,在扩大土地面积的基础上,家庭农场可以集聚更多的劳动力,将劳动力要素与资本要素组合起来,形成一定的土地规模化优势。在这一客观背景下,家庭农场模式中的生产要素比较集中,尤其体现在劳动力与农业机器方面,形成了相互交替的生产模式,可以达到最大规模的产出。

家庭农场主要依赖家庭内部劳动力进行生产活动,少量员工进行辅助。一方面,因为农业生产是依靠自然资源实现的生产,现代化的农业生产会因为其他要素的作用关系而受到影响,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市场风险也不确定,所以农业产出的计量比较困难。在家庭农场的模式影响下,基本的经营组织单位可以由普通的农户家庭所担任,内部的劳动力在分工上是相对合理的,很少会出现生产监督难的问题,而且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都非常高,有益于增加农业生产的收入。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工业进程的逐步加快,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家庭农场的劳动力大量减少,但在该模式中也不会雇佣大量的固定员工,只会在季节性的生产中,尤其是在农忙过程中,雇佣部分劳动力,解决临时劳动力不足的问题。

2.3 家庭农场自购设备的原因

目前家庭农场的模式中经常会出现自购设备的情况,自购设备不足时才会引入外部的机械化服务,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我国农业生产对农业机械的需求很大。然而,我国的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以小农为基础服务对象,服务组织与家庭农场之间缺少联系、合作。

二是我国的农业机械化服务市场规模小、价格不规范、服务纠纷多、服务质量低下,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家庭农场购买服务的意愿。

三是目前农业机械的服务机构普及性不强,服务内容更多集中在交付过程中,但交付后的服务环节发展缓慢,严重限制了家庭农场可以选择服务的范围。

四是农机市场对未来发展的设想侧重于直接购买设备方面,但购买农机模式并不能适用于全部地区,农业生产的服务体系发展不充分。然而,作为市场化农业生产的主体,家庭农场对农业机械化的需求极其强烈。随着我国农业机械设备的购置补贴增加,家庭农场中劳动者不断减少,当前国内部分地区的农机市场服务机制并不完备,使得家庭农场的模式中存在自购设备的现象。

2.4 农业资产的生产剩余

现代化的农业生产必须依赖机械设备,家庭农场购买的设备功能未必能够与其生产需求做到完全匹配,通常设备功能大于真实需求,容易出现装备力量过剩的情况。而且农业资产的专业性导致剩余劳动力不能用于其他方面,本身会影响其资本沉淀,增加平均成本。

在发展现代化农业过程中,降低平均成本的方式有许多种,比如和小农合作社合作,使剩余劳动力输出到家庭农场之外,生产者可以在提供器材的过程中增加收入并稳定所需要的成本。

另外,家庭农场还具有一定的服务功能,其可以在生产主体的基础上,衍生出新的生产服务主体,追求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济,扩大土地面积,探索资本与劳动力的最佳结合关系。

由于我国的劳动力动态市场和农业机械化的市场机制不完善,家庭农场通常会选择靠近自己需求的市场投资,但是机械和资产是不可分割的,也不能用于其他方面,这就说明家庭农场模式的资产积累方式,极容易出现各方面要素不匹配的情况,况且家庭农场经常出现设备及生产能力过剩,如果能够提升资产的利用率、减少资本沉淀及平均成本,就可以快速完成资本回收。

因此,大多数家庭农场会将剩余的资产与资源转向周围的主体,即提供农业机械服务,并在实际的农业生产中,体现出双重主体的特点[4]。

3 家庭农场经营和服务双重主体地位的演化趋势

3.1 发展趋势

家庭农场双重主体地位的出现和确立意义重大,对发展和完善我国新型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家庭农场作为生产主体,是未来短时期内我国农业生产重点关注的方面,巨大的市场需求对于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是家庭农场可以从生产过程开始提供服务,其具有的服务职能可以有效解决目前国内农业所面临的问题,帮助提升农业的生产性服务效率。

3.2 家庭农场双重主体的本质

一是家庭农场与周围的农业生产者拥有相同的环境与背景,使得二者之间的信任度得以提高,信息透明度也在提高,可以更好地解决农业生产中供需关系不一致、服务脱节与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

二是家庭农场也属于服务对象,一个在生产领域的服务主体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将会更多。

三是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这说明农业生产的时间是非常紧迫的,而服务主体在时间与空间上具有充分的优势,使家庭农场不断发展。家庭农场的生产功能将促进我国现有的农业生产服务主体自身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其服务功能的发挥将形成我国农业生产服务体系的多元主体的新格局,在促进竞争的同时,使竞争更良性,服务模式更多样。

四是家庭农场类似商业实体。在市场的发展中,我国的农业发展更加多元化,家庭农场的服务性越来越明显,家庭农场模式可以推进我国现代化农业的发展进程并体现出明显的设备优势,缓解我国农业基础较弱的问题,持续推进现代化农业的深入发展。

五是随着家庭农场的出现,标志着新农场生产模式已经出现,顺应了我国农业的新变化,适用于我国的国情及农业发展的要求。凭借家族管理的新优势,不仅可以发挥现代化农业的潜力,更能够长期维持农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性,体现出传统农业经营模式不具有的优势,巩固我国现代化农业的先进生产力,是我国现行基本经营方式的发展方向,也是有关部门所倡导的经营模式。

3.3 优化建议

家庭农场经营模式要将农业生产作为基础,再从职能中向外分衍。其可以作为新型的农业生产服务模式,并引导着我国的现代化农业生产服务进入到新的时代,尤其是家庭农场模式也具有服务功能,推动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改革。

一是家庭农场可以为周边散户提供服务,形成“家庭农场+农户”的生产发展模式,增加普通小农户的收入,实现将小农户服务好、带动好的目标[5]。

二是家庭农场可以与附近的其他农场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帮助、相互影响,寻找合适的机会建立合作关系,并在多主体之间实现互助与联合,构建新型的“农场A+农场B”模式,既可以充分利用现代化农业的资产与设备资源,又可以对未来的新合作模式提供经验借鉴[6]。

三是家庭农场可以作为企业家,领导农民和其他组织达成高效合作。以家庭农场为主导,引领农户与其他服务组织合作,家庭农场在此过程中可以凸显出典型示范的作用,其作为专业服务主体的作用得到有效发展,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并降低服务成本,致力于提升现代化农业生产的价值。家庭农场集生产能力与服务能力于一体,成为新型的服务经营主体,成为带领广大农户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载体。在这一过程中,农产品的生产质量得到提升,农业生产者的收入也得到了提升,现代化农业逐渐向产业化发展,建立起新的农业生产服务竞争格局。这种良性竞争有利于促进各方主体的成长与发展,对现代化农业市场的发展起促进作用,有利于调整服务业的竞争格局,转变农业生产者的观念,可以持续不断优化农业经营体系,提升农业本身的市场竞争力,支撑现代化农业不断发展[7]。

4 结束语

如果家庭农场的生产能力有所剩余,其在市场中的服务功能就会一直存在,这是因为家庭农场的服务主体正是因为资源剩余而产生的。应维持家庭农场的稳定发展,其服务主体地位能够帮助农业生产改善态势。社会经济可以随着市场交易效率的变化而变化,并从自给自足发展到完全分工。但农业有其特殊性,农业行业内的分工与其他行业有着不同的发展逻辑。家庭农场是新的服务主体,其形成的服务模式更适用于农业分工,有利于提高使用效率。家庭农场作为服务分工体系的一部分,增加了服务供给,促进了服务市场的竞争,降低了服务成本,对促进农业生产性服务发展非常重要。因此,提升家庭农场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家庭农场的多方面优势,发展多元化经营规模,打造功能更全、协同高效的职能体系,是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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