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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色役基本问题再认识

2023-02-24

吴 树 国

(福建师范大学 社会历史学院, 福建 福州 350117)

关于唐前期色役,鞠清远早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就将其界定为:“政府指派特定人丁,与官吏,或各机关,以备服役,或供输一定数量的钱物,作为官吏的俸料中的一部分,或维持保护每种机关的,在唐代有一种名称,对于服役,称之为‘色役’,对于所纳的钱物,称为‘赀课’”[1]102。尽管这一定义属于财政学范畴,却准确揭示了色役服务于官吏个人或专门机构的性质与纳资特征。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唐前期色役进入学界视野,伴随着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和明钞本《天圣令》等新资料助推,该课题研究不断走向深入。(1)参见张国刚主编《隋唐五代史研究概要》,天津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33—237页;和卫国《唐代色役制研究述评》,《高校社科信息》1997年第2期;胡戟等主编《二十世纪唐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4—386页;李锦绣《敦煌吐鲁番文书与唐史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98—210页;李强《20 世纪以来唐代色役研究述评》,《中国史研究动态》2021年第3期。然而围绕唐前期色役,学界亦存在诸多争议,尤其涉及色役的役种地位、识别特征、结构以及性质等基本问题,致使色役研究迄今仍受到影响。有鉴于此,本文尝试对唐前期色役基本问题再加认识,希冀使之得到厘清,并推动唐代赋役制度整体研究走向深入。

一、 色役在唐前期是否为独立役种

成书于开元时期的《唐六典》,在其“户部郎中员外郎”条中记载:“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开元二十三年,敕以为天下无事,百姓徭役务从减省,遂减诸司色役一十二万二百九十四)。”[2]76引文中括号部分在原书中是小字,可见,唐前期法定役种仅是正役和杂徭,诸司色役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并未清晰界定,唐代其他史籍对色役亦缺乏明确的概念表述,从而导致学术界对唐代色役概念一直存在争议。很多学者坚持认为色役是独立于正役、杂徭之外的独立役种,比如,王永兴认为:“唐前期色役与正役、杂徭一样都是人民对国家担负的徭役”[3],张泽咸主张,色役是有别于杂徭的另一项徭役名称[4]324,日本学者渡边信一郎称:“唐代前期的徭役包括正役、杂徭和色役三种”[5]473,笔者亦持此说。[6]

(一) 否认色役为独立役种的观点及其判定因素

有些学者否认唐前期色役的独立役种地位,主要有以下3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色役包括杂徭,或属于杂徭。日本学者曾我部静雄主张色役包括在杂徭之中,乃是一种杂役。[7]227-228唐耕耦则认为色役包括了杂徭,但不等于杂徭,其内容比杂徭更为宽广。[8]唐长孺亦谈到,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所有色役不管哪一类都属于杂徭。[9]171第二种观点认为色役为正役、杂徭的一种使用形式。杨际平认为唐前期色役的概念并不明确,往往只是一种泛指,唐前期色役并非是独立于正役、杂徭之外的徭役,而是正役、杂徭的一种使用形式。[10]第三种观点认为唐前期的色役只是一种泛称。戴建国在《唐〈开元二十五年令·杂令〉复原研究》一文中认为,色役只是一种泛称,泛指各种番役和杂徭在内的各种役使;而番役和杂徭是两类不同形式的徭役,它们各自有着特定的含义,前者指番官分番所执役和那些没有官品但服役于内外官司(包括供官员私人驱使)、基层组织的固定役使;后者是不固定的,没有专门名称的地方临时性征发的役使。[11]

上述3种观点的判定因素有三: 一是从色役语义本身来解释。“色”意即种类,顾名思义,色役就是诸色之役,或曰各种各样的徭役。[4]336正因为色役这一特征,加之前述《唐六典》中赋役之制仅有役和杂徭,而杂徭作为役的“杂”特征又与色役特征契合,所以学界倾向于将色役归入杂徭之列。另外,《唐六典》中开元二十三年(735)减诸司色役敕被附在杂徭之后,被一些学者视作杂徭包含色役的佐证。当然,与之相反,也有学者认为是色役包含杂徭,但其思考理路亦是着眼于二者都具有“杂”的役特征。二是色役在唐代赋役律令法典上的缺载。成书于唐高宗时期的《唐律疏议》载:“(依赋役令)丁役二十日。”[12]252另有“疏议曰:丁谓正役,夫谓杂徭,及杂色工匠,诸司工、乐、杂户,注云‘太常音声人亦同”[12]534。而《天圣令》所附唐开元二十五年(737)令各篇,包括《赋役令》,皆未见“色役”称谓。既然法律上没有色役称谓,于是有些学者即认为色役不是独立役种,或是泛称,抑或是与杂徭相类。三是着眼于色役的免役性特征。持此论者认为,既然服色役者可以免除正役或杂徭,那么正役与杂徭就和色役之间存在替代关系,也就是说,色役代替正役、杂徭,并由此否定色役是独立于正役、杂徭之外的徭役,将其认定为正役、杂徭的使用形式。

(二) 色役非独立役种之观点辨析

对于上述否定色役为独立役种的认识以及判定因素,有必要从语境、通史视野与逻辑等层面对该问题再做考察。

色役的确有“各类役”语义,但其在使用中多有特殊语境,进而形成某种固定役的表达,比如唐代史籍中的“色役伪滥”[13]150、“年支色役”[2]80等,这些色役称谓明显属于专指,而非泛称。同时,色役总是与一些固定机构或机构中的征役种类连在一起,比如唐中宗《即位赦文》载:“其诸司官员,并杂色役掌(闲)、幕士、门役之徒,兼音声人、丁匠等,非灼然要籍,并量事减省”[14]7,又如前述“开元二十三年,敕以为天下无事,百姓徭役务从减省,遂减诸司色役一十二万二百九十四”[2]76。色役的这一特点在杨际平、戴建国的研究中都有揭示,认为色役是比较固定地使役于内外诸官司, 或服役于某些公共设施。[10-11]故色役与杂徭虽然都有“杂”的特征,但色役固定服务于某一官府机构,而杂徭则是不固定的役使。另外,杂徭仅服务于地方州县[8],而色役除存在于地方州县外,还被役于内外官司,也供官员私人驱使。正因为存在这些区别,所以,可以肯定色役不同于杂徭,彼此之间也不存在包含关系。

色役称谓在唐代有关赋役律令的条文中的确缺载。不过,有些色役名目在《通典》的职官部分被收录,称为“内、外职掌”[13]1 106,在明钞本《天圣令》所附唐令中,则被称为诸色人,其中《杂令》中有4条,涉及诸色人定义、选人、分番等内容;《赋役令》中有2条,涉及蠲免。像唐中宗《即位赦文》中明确称之为色役的掌(闲)、幕士、门役、音声人、丁匠等名目,在《通典》和《天圣令》中都分别有收录。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通典》中的内外职掌,还是《天圣令》所附唐令中的诸色人,它们都不是单纯的色役,而是包括职官和职吏名目。这说明至唐开元时期,色役在法律上还未取得独立地位,尚处于游离状态。若从这一角度而言,唐代色役的确尚未形成独立的役种。

不过,法律存在滞后性,即对正在发生还没有定型的事物难以适时进行规范。就色役而言,从《通典》观之,色役尚处于职官系列。《天圣令》所附唐令将众多色役人主要放在《杂令》中。若从日本学者仁井田升所复原的《唐令》来看,唐代令的分类尚有官品令和职员令,而色役人并不在其中,这反映出色役已从职官体系中脱离出来。色役在唐代尚处于逐步形成过程中,所以它并未在正式法律上获得独立称谓,也没有被当作独立的役类人群对待。不过《唐六典》“赋役之制”把开元二十三年减诸司色役敕附在杂徭之后,这点值得注意。《唐六典》作为行政法典,是排比令、式而成的,减诸司色役敕以小字形式出现,属于史注。据有关学者研究,《唐六典》的注属于自注性质,从编纂之初便是与正文不可分割的有机部分。如果在规章制度的正文之下,可以对其做进一步的补充解释或说明。[15]由此可见,减诸司色役敕出现在来自令、式的赋役之制后绝非偶然,它反映出色役在开元时期事实上已经成为一类役的形式,编纂者因而用自注形式加以强调。渡边信一郎也认为:“这篇敕文其实是对不同于赋役的徭役,特别是被称为色役的其他系统的徭役的注解。”[5]474由此推知,色役在开元时期已经从职官系统中脱离出来,虽然尚未成为法定役种,但已经被时人看作区别于正役、杂徭的另一种役种形式。

另外,色役作为固定地使役于内外诸官司的使役形式,并非仅仅出现在唐代。比如,唐代以前的秦汉与魏晋南北朝时期就存在吏役,唐代以后的宋代有职役,它们都与色役相类似,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吏役、隋唐五代的色役和宋代的职役,正是一个纵向演进链。(2)关于宋代职役,漆侠从差役角度认为其“近承隋唐,远继魏晋”,参见漆侠《关于宋代差役法的几个问题》,《宋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3年版,第2页;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吏役与隋唐时期色役的关联,可参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吏役》,《江汉论坛》1988年第8期,以及陈仲安、王素《汉唐职官制度研究》(增订本),中西书局2018年版,第364—381页。色役出现在《唐六典》赋役之制后面,也反映出色役正在走出吏的包裹状态,恢复“役”的本质面目。

役的蠲免与役的替代之间关系也需要探讨。蠲免又称为复除,《周礼·地官司徒》“乡大夫”条称:“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16]840。所谓“服公事者”,是已在官府承担公务之人,既包括官员,也有“府史胥徒之属”或“庶人在官者”。它们被蠲免是因为这些人本身就是在为官府做事,类似后人所言的“人难并役”[17]5 904。不过,“人难并役”也是两种役在服役义务上被等同看待,而并非是役的性质相同,比如唐代府兵卫士被免除课役,这里的役包括正役和杂徭的力役。然兵役和力役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役。马端临曾比较二者之不同:“古之所谓役者,或以起军旅,则执干戈、冒锋镝而后谓之役;或以营土木,则亲畚锸、疲筋力然后谓之役”[18]381-382。另外,将役的蠲免看作不同役之间的替代在逻辑上也存在问题,比如唐代陵户属于色役,按唐前期规定,陵户被免课役。若按上面的逻辑,陵户就可以视为正役、杂徭的替代形式,即陵户本质上属于力役,然而宋代陵户蠲免差役,倘若沿用同一逻辑,陵户在性质上会被认定为差役。然差役和力役明显属于不同性质的役,由此可见,将色役作为正役、杂徭使用形式的认识逻辑难以成立。

综上,唐前期色役被固定地使役于内外诸官司, 或服役于某些公共机构。虽然尚未成为法定役种,但已经被时人看作区别于正役、杂徭的另一种役种形式。因此,唐前期色役属于独立的役种。

二、 唐前期色役的可识别特征

事物的特征是指它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别显著的征象和标志,或是可供识别的特殊的象征或标志。关于唐前期色役,王永兴在《唐天宝敦煌差科簿研究——兼论唐代色役制和其他问题》一文中指出,色役具有“分番服役、不役纳资”和身份性的特点。[19]112应该说这些特点的确是色役特别显著的共性征象,因而后来学术界遂将“分番供役、不役纳资”作为判定色役的标准(3)唐长孺在《唐代色役管见》一文中称:“根据国内外学者研究,都认为分番供役,不役纳资是色役的主要特征”,唐长孺《山居存稿》,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70页。陈明光采纳了这一观点,参见陈明光《试论唐后期的两税法改革与“随户杂徭”》,《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3期。以后学者多承此说。。但仔细研读王永兴的研究能够发现,他的上述判断是基于对26种色役名目共性的总结,而不是着眼于与其他役相区别。若将唐前期色役与力役、兵役作对比分析,不难发现,唐前期所有役都有分番供役的特点,比如府兵就是典型的分番供役,甚至不完全属于役的流外官也有分番的流外番官。而正役的20日役期虽然较短,但其来源也是分番供役,比如《隋书》载:“(高祖)仍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匠则六番”[20]680,足见其分番供役的渊源。有关学者在研究中也曾探讨过正役的分番问题。[21]至于“不役纳资”,在唐前期诸役中也很普遍。尽管正役、杂徭不役纳庸,但唐前期钱帛兼行,庸绢也是货币,形式上相同。

虽然色役的身份性较为典型,但唐代正役中也有身份之别,比如中男、老男、寡妻妾、残疾等,因此,“分番供役、不役纳资”和身份制作为色役的特点尽管属于较为显著的表征,但尚未完全达到与其他役相区别的识别功能。故笔者在前辈学者色役特征揭示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唐前期色役的识别特征。

(一) 免役

唐前期色役的免役特征反映出色役独立于正役、杂徭之外的独立役种地位,免役性凸显出色役服役时的非此即彼,这是判断色役的重要依据。唐前期的色役经常带有相关免役的记载,比如唐代烽子,日本《令集解》中称:“唐令烽条云‘取中男配烽子者,免杂徭’”[22]436,再比如都水监渔师,敦煌写本《唐开元水部式》载:“都水监渔师二百五十人,其中长上十人,随驾京都。短番一百廿人,出虢州,明资一百廿人,出房州。各为分四番上下,每番送卅人,并取白丁及杂色人五等以下户充,并简善采捕者为之,免其课役及杂徭”[23]288,这里更是明确免除课役及杂徭。门夫之役也颇能说明问题。《通典》称:“诸州县不配防人处,城及仓库门各二人;须守护者,取年十八以上中男及残疾,据见在数,均为番第,勿得偏并。每番一旬 ……(若番上不到应须征课者,每番闲月不得过一百七十,忙月不得过二百文)满五旬者,残疾免课调,中男免杂徭。其州城郭之下户数不登者,通取于他县。总谓之门夫。”[13]967唐代残疾者免丁役,这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12]72残疾者也可以作为门夫,说明它有别于一般的正役或杂徭,换句话说,门夫之役本就不属于正役和杂徭。由此再审视中男作为门夫免杂徭的制度条文,更能理解门夫是力役性正役和杂徭之外的色役。需提及的是,唐长孺在论述唐前期门夫、烽子是否属于色役时,就是依据色役存在免役的这一特征,比如“据纳资和免杂徭两点,充门夫不是杂徭而是色役”。又程喜霖认为烽子属于杂徭,但唐长孺根据烽子两年而代,有固定番期,且中男配烽子可免杂徭,便认为它“更像是色役”[9]174-175。

(二) 职掌

色役的职掌特征就是指其拥有专门职事,常表现为固定的职名。当然,在唐代行政系统中职掌并非皆是色役,还包括职吏甚至职官,但色役都有一定的职掌。色役服役内容的专职性来自中国古代官僚系统的设官分职。在《通典》中,唐代行政中的职掌被列于内外文武官员之后,史载:

内职掌:斋郎、府史、亭长、掌固、主膳、幕士、习驭、驾士、门仆、陵户、乐工、供膳、兽医、学生、执御、门事、学生、后士、鱼师、监门校尉、直屯、备身、主仗、典食、监门直长、亲事、帐内等。外职掌:州县仓督、录事、佐史、府史。典狱:门事、执刀、白直、市令、市丞、助教、津吏、里正及岳庙斋郎并折冲府旅帅、队正、队副等。[13]1 106

唐前期的内外文武官员主要是流内九品职事官。流内品官有正、从之分,流外官无从品,故职掌应是与流内九品职事官相对的称谓。又如,唐玄宗时期的诏令中经常出现“文武百官及有司职掌”[17]1 008、“文武百官及有职掌”[14]382等字样。上述职掌有些属于官吏,但有些属于色役,这说明行政管理机构中的色役具有职掌特征。

唐长孺曾经认为,色役“一类居于吏与役之间,在律令上又是杂任或职掌;另一类是单纯的徭役,其中一部分由杂徭或正役转化而来,一部分是专业性的特殊人户”[9]171。日本学者宫崎市定也认为,唐代民众在承担租、庸、调、杂徭4种义务之外,还从事“职掌”义务,称之为“番役”。(4)参见宫崎市定《唐代赋役制度新考》,原载《东洋史研究》1956年第14卷第4号,后收入氏著《从部曲到佃户——唐宋间社会变革的一个侧面》,张学锋、马云超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版。其他学者研究也多有对诸色职掌人的分析,比如明钞本天圣令在《杂令》和《赋役令》中,有诸色职掌人,据黄正建统计,有130种。[24]495-513当然,职掌并非都属于色役,这从杜佑《通典》中能看得非常清楚。[13]1 106不过,除行政机构中的色役职掌人外,诸多专业人户也具有职掌特征,比如诸工、乐、杂户及太常音声人,“此等不同百姓,职掌唯在太常、少府等诸司”[12]74,尤其是杂户,“谓前代以来配隶诸司职掌,课役不同百姓”[12]57。由此观之,与正役、杂徭相比,色役的职掌特征较为凸显。然王永兴在研究唐天宝敦煌差科簿时,将无职事的散官和勋官都纳入色役范畴。唐代律令称:“有执掌者为职事官,无执掌者为散官。”[12]18就散官而言,职事官带散品是唐代官制的特点,但无职事的散官肯定无职掌,这便与色役的职掌特征相悖。事实上,散官无职掌是相对职事官的对比性认识。无职事的散官虽然本身无固定职掌,然而它有番上义务,要到尚书都省送符送物等出使、配诸司身应驱使、配诸卫、直诸司或任杂职掌等。[25]在具体的上番期间,它是有固定职事和职掌的,这一点勋官与散官类似。

(三) 役身

唐前期官府征派正役、杂徭,偏重于役力,而色役则更强调役身。故正役和杂徭兴起力役之前都会料功,估算需要多少人力,而色役则是在一年内固定时间段到官府部门或职所服役,它与官吏类似,都具有“羁身官府”的意味,也正因为如此,色役往往属于特殊机构之役。

役力需要计算百姓的服役量,即人功,比如《唐律疏议·擅兴》称:“修城郭,筑堤防,兴起人功,有所营造,依营缮令:‘计人功多少,申尚书省听报,始合役功’”[12]312,同卷中还规定:“料请财物及人功多少违实者,笞五十……或已费人功,各并计所费功、庸,准赃重者,坐赃论减一等”[12]313。可见,征发力役,首先要计算人功。对此,《唐律疏议》“名例律”中称:“计功庸者,从朝至暮”[12]140,这说明人功指一白天的劳动,《唐律疏议》解释为:“从朝至暮,即是一日,不须准百刻计之”。同时,“役庸多者,虽不满日,皆并时率之”,也就是说,如果多人参加劳动,又不满12小时,则按时计算。计算人功,需要考虑人的劳动能力,同书卷11“诸监临之官”条也指出:“其借使人功,计庸一日绢三尺。人有强弱、力役不同,若年十六以上、六十九以下,犯罪徒役,其身庸依丁例;其十五以下、七十以上及废疾,既不任徒役,庸力合减正丁,宜准当乡庸作之价。若准价不充绢三尺,即依减价计赃科罪;其价不减者,还依丁例”[12]224-225。可见,人功关联人的强弱,指向力役,或者说役力。

计算人功在正役和杂徭的实际运行中颇为关键,比如《唐六典》称:“凡丁岁役二旬,有闰之年加二日。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得过五十日”[2]76。正役的法定时间就是20日,超出这一时间期限,就需要给予补偿。所以,在征派正役和杂徭之时,理想的状态是所征丁夫尽可能满足役的要求。前述《唐律疏议》称:“即料请财物及人功多少违实者,笞五十;若事已损费,各并计所违赃庸重者,坐赃论减一等。本料不实,料者坐;请者不实,请者坐。”[12]313之所以严格惩治料功不实者,除了因为损害官府财力和人力以外,还有扰乱正常赋役秩序的考量,故在敦煌吐鲁番文书中,能看到繁琐的料功程序,比如《唐开元廿二年西州高昌县申西州都督府牒为差人夫修堤堰事》中载:

高昌县 为申修堤堰人[ ]

新兴谷内堤堰一十六所,修塞料单功六百人。

城南草泽堤堰及箭杆渠,料用单功八百五十人。[26]107-108

文书中有“单功”、人数,后面还有“日功修塞”,可见,正役和杂徭征派要计算人数和天数,其依据就是用功数。同样,在《武周圣历元年前官史玄政牒为四角官萄已役未役人夫及车牛事》中,对官园葡萄的抽枝、覆盖、踏浆、整枝、埋柱等劳作料功为“总料得夫玖拾陆人,人各役单功,各合伍日”,但实际执行结果是“七十七人役讫,一十九人未役”。[27]448-450这些都说明,正役和杂徭主要以役使人力为主,起决定作用的是所用人力或人功的数量。

与正役、杂徭相比,唐前期色役更注重役身。在这里,役身与职任、职事联系密切。由于色役属于行政机构用役,唐代行政机构“量事置官,量官置人”[28]1 078原则亦适用于色役,因此,色役也是因事设役,量役派人。由于色役把事、役、人关联在一起,故色役总是将人身与一定的职事或职任绑在一起,就像唐代白居易诗所云:“始知吏役身,不病不得闲”[29]463,宋代马端临亦言:“一承职役,羁身官府”[18]383,“羁身”意味着不能分身。虽然文中职役和吏役实际指官吏,但能反映出行政机构人员终日忙碌在职任上的情况,这为认识同在行政系统的色役提供了参照。唐前期的很多色役呈现了这一特征。如“谓执衣、白直之类,止合供身驱使”[12]225;河阳桥和大阳桥水手,“一补以后,非身死遭忧不得辄替”[23]287。《唐永徽五年九月西州诸府主帅牒为请替番上事》文书中有“□□身当今月一日番上,配城西门”[30]115等。

色役的役身特征,表现为一定时期内置身于某职任之上,与正役、杂徭的服役相比,更具稳定性,这从分番上能窥其端倪。正役、杂徭的征役关键是需要完成一定量的体力劳动,故其分番仅需把服役人员分成几组,然后分别就役。由于丁的服役时间取决于劳动量及计算出的用工人数,故每一番的时间和用工人数也都有所不同。且《唐律疏议》规定:“凡丁分番上役者,家有兼丁,要月;家贫单身,闲月之类”[12]317,说明唐前期对服役时间亦有所限制。李锦绣发现:“吐鲁番出土文书记载百姓杂徭多为‘五日’‘六日’‘十日’者,可能西州百姓杂徭限日为十日,不到万不得已时,政府不留役百姓过限。”[31]1 076可知,正役和杂徭在役力的情况下为不固定使役,分番也比较简单。但色役的职事和职任属于日常的功能运作,必须保证所有时间都有服役者值守或履职,因此,色役分番往往以年为时间单位,作为总番期,将服役者分成几组,通常以月为具体番期分别服役[32],比如都水监渔师短番120人,“各为分四番上下,每番送卅人”[23]288,即它是把120人分为4番即分为4组轮流供役,每组30人。另《唐西州上烽文书》中有“合上烽,分五幡,余有六人”,“三幡,人别三幡,计当四十五日上烽”,“三百十九日不役”[33]86等字样。45+319=364(日),基本上是一年的时间,说明总番期为1年。前面的分5番余6人,显然是把需上烽的烽子分为5组,后面的3番则是上3个月番,当然每月的具体役期则是15日。从色役分番来看,每一天都需要服役者在职任上值守,“不病不得闲”,服役者“依追身到”[34]236相比付出多少人功更为关键。通过比较可知,役身与色役的职任性有关。中国古代强调设官分职,因职定位,色役也具有这一特点,即一段时期所有职掌内劳务都必须由专人完成。这正是色役区别于正役杂徭,专门役身的体现。

总之,在上述3个可识别的特征中,免役特征使色役与正役、杂徭非此即彼,职掌特征使色役有固定的职事和职名,而役身特征则使色役羁身于官府的特定部门,这些都是色役区别于正役、杂徭的显著标志。

三、 唐前期色役的层次分类

色役中的“色”,是类之意,顾名思义,色役为诸类役。事实上,色役也的确表现为众多名目,但色役名目并非杂乱无章,而是有一定的层次类别可再区分。国内最早研究色役的鞠清远将色役区分为“与官吏,或各机关”,实际上已经将色役区分为服务于特定官吏的色役和特定机关的色役,即官人类色役和公廨类色役,其区分色役的取向来源于对色役职的认识,即“提供特种徭役于特定的机关”。[1]102李锦绣后来依据色役的纳资与纳课来分类,与鞠清远相似。[31]542

随着对敦煌唐代差科簿的研究,关于色役的认识有了新的推进。王永兴讨论了敦煌唐代差科簿中26种色役名目,并尝试对色役进行归类。他虽然也认为色役“有的虽然是一种职务,但实际上也是徭役”[3],但并未按照色役职务分类,而是按服役者身份将色役分为3类:第一类为官吏,又分为贵族和非贵族,包括三卫、亲事帐内、散官、勋官等;第二类服役者身份是良民,包括防、庶仆、白直、事力、仗身、幕士、执衣、门夫、杂匠等;第三类服役者的身份是贱民,有番户、杂户、乐工、兽医、骗马、调马、群头、栽接等。[19]114-118在后来他编著的《隋唐五代经济史料汇编校注》中,他又将色役制的徭役项目中分为两类:一类是为地主阶级设置的,另一类是为劳动穷苦百姓设置的,后者役使的人数很多,是色役制的主体。[35]639王永兴的色役分类与其强调色役身份性特点有关。

唐长孺有关色役的研究也涉及色役的层次分类。他认为:“我们认为色役大致包括两大类: 一类居于吏与役之间,有如业已确知的掌闲、幕士、门仆,以及可以推知的配给贵族官僚的亲事、帐内、防、白直等。这一类在律令上又是杂任或职掌,其渊源是汉代的少吏或小人吏,南北朝的僮干、吏力、杂任役; 另一类是单纯的徭役,其中一部分本是杂徭或正役;一部分是专业性的特殊人户,如乐人、音声人、丁匠。他们不是吏,不能纳入杂任或职掌。”[9]171唐长孺实际将色役分为3类: 第一类为已确知的掌闲、幕士、门仆,属于公廨类色役; 第二类是配给贵族官僚的亲事、帐内、防、白直等,他们属于官人色役;第三类包括两部分,即一部分本是杂徭或正役,另一部分是专业性的特殊人户。其实来自杂徭或正役的色役也属于不服正役和杂徭的特殊户,如门夫、烽子和屯丁,故第三类都是特殊役户,仅是专业和非专业之分,因此,唐长孺色役分类包括公廨类色役、官人仆从类色役和特殊役户。其分类的依据是杂任或职掌,但指出第三类不能纳入杂任和职掌,比如乐人、音声人、丁匠。不过,特殊人户也属于职掌,如《通典》中的内职掌不仅包括乐工,还有陵户。尽管乐工疑为“乐正”之讹。[9]169前面已谈到诸工、乐、杂户及太常音声人,“此等不同百姓,职掌唯在太常、少府等诸司”[12]74。故唐长孺的分类依据都是色役职掌之别,且他的分类将鞠清远的分类进一步向前推进,纹理更为细化。

综上可见,尽管色役类目繁杂,但仍可按照层次作更广阔的层级分类。然前述分类体现为两种取向:一种是按职的特点,另一种是按身份,这实际符合中国官僚组织既是功能组织又是身份组织的特征。[36]348在王永兴的色役分类中,散官、勋官以及贱民身份的番户、杂户等本身都没有正役和杂徭负担,他们只服色役,这反映出身份性分类的重要性以及色役有别于征正役和杂徭的独立特征。不过,色役毕竟仅属于官僚行政组织的神经末梢,与身份组织所关联的品阶勋爵等利益分配在色役领域影响甚微,而其行政功能即职的因素更为关键。就上述“官”身份与贱民身份的色役而言,它们之所以称为色役,身份性已退居次要地位,更关键的是职任特征(详见后文)。因此,虽然两种分类取向本身无可厚非,但按职进行分类更有助于认识色役在“分职定位”的行政机构系统中的地位。鞠清远将色役区分为“与官吏,或各机关”,唐长孺将色役分为公廨类色役、官人仆从类色役和特殊役户,尽管按职能分类在逐步推进,但仍有完善的空间。如果采用按职能分类方式,王永兴在唐天宝差科簿中讨论的26种色役名目可具体再次划分,其中的文武散官四品以下九品以上、勋官、三卫、幕士以及门夫都可划入公廨类;而防、庶仆、白直、仗身、执衣、事力(士力)、亲事、帐内以及充傔可归入官人仆从类;至于捉钱、杂匠、乐人、乐工、兽医、骗马、调马、群头、栽接、番户、杂户以及陵户则属于特殊役户。不过,在王永兴《敦煌唐代差科簿考释》中,还能看到里正、村长、渠头、斗门等,里正在唐前期属于杂任,尚不是役,而其他色目应属于色役,但它们无法归入上述类别,参照宋代乡村职役,可将其名为乡里类色役。[3]因此,若按照职能分类,唐前期色役可分为公廨类色役、官人仆从类色役、乡里类色役和特殊役户4种。

在上述分类中,公廨类色役完全契合“提供特种徭役于特定的机关”的色役定义,而官人亦属于特定官府部门人员,这使官人类色役也符合这一特征。乡里类职役虽未完全羁身公廨,但其属于州、县职能的向下延展,在实现“皇权下县”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这3类色役都符合行政性职掌的特征。只有特殊役户,因其事务性更为突出,不免让人产生特殊役户是否为单纯的力役而不具备职的性质。实际上,唐前期特殊役户大体上属于诸司,或在地方上与诸司职能关联密切的机构。这里的诸司并非尚书省下辖的二十四司,而是九寺、诸监、诸卫及东宫官属等。据严耕望研究,这些机构都属于事务性机构。[37]32-33正因为如此,属于诸司的特殊役户,其服役场所并非在诸司行政机构的办公场所,而有更具体的服役机构,比如太常寺的陵户服务于诸陵,但诸陵分别设陵署,故陵户还有服务于具体行政机构的性质,但与陵户相似的庙户和墓户具体负责庙和墓的看守、洒扫,而庙和墓仅是服役的地点。同样,都水监渔师或可在京师办公机构,但水手则有具体服务场所,比如河阳桥水手、大阳桥水手等[23]286-287。虽然特殊役户多服役于更具体的服役场所,但这些机构与中央诸司都有关联,是完成其事务性职能的需要,故其属于诸司事务性职能的延伸。

总之,色役虽由诸类役目构成,但并非杂乱无章,实际具有一定的层次纹理。将唐前期色役作公廨类、官人仆从类、乡里类和特殊役户划分,有助于在研究中对色役特征进行更细微的把握,亦能有助于对色役的整体性认识。

四、 唐前期色役的职役性质

关于唐前期色役的性质,目前学术界还是多在徭役或劳役的语境下对其加以认识,实际是将其笼统归为力役范畴,这不利于对色役性质的把握。不过,也有学者将其从力役中剥离出来,对其重新定性,比如王永兴认为色役“有的虽然是一种职务,但实际上也是徭役”[3],这已经趋向于对色役的职与役双重性认识(5)吴树国等提出应在职役视域下展开色役研究,参见吴树国、李强《走向职役:唐代色役研究的视域转换与理论拓展》,《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

关于职与役,必然涉及职役的概念。职役的概念在中国古代史籍的不同语境下含义各异,但其真正作为役制的理论认识,则来源于马端临的《文献通考》。在马端临的职役概念中,“职”是基本特征,而决定其性质变化的则是“役”,正因为“职”的性质发生了“役”化,所以才称之为“职役”,故职役属于“役”,是与力役、兵役相类似的劳役,“困苦卑贱同于徭役”[18]382是其内涵。可见,作为役制认识的职役概念强调职与役的不可或缺,特别是役的本质。[38]依据职役概念对色役进行认知与辨析,需要注意色役是否符合职与役的属性。前述色役的识别特征着眼于色役与兵役、力役的比较而言。正因为如此,色役的免役、职掌和役身主要凸显了行政系统“职”的特征。不过,这些特征相对于同在官府行政机构的官、吏阶层也会部分适洽。故讨论色役的前提是对其役的属性认识,也就是说,只有将色役定位为役,这种讨论才有意义。因此,职与役的结合是唐前期色役内在的性质。(6)笔者曾讨论过唐前期色役的性质,概括为杂色役、职役和部门役,参见拙文《唐前期色役性质考辨》,《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目前笔者认为,杂色役和部门役都可以归入职役层面。

前面分析了色役的职掌特征,已契合了职役的“职”,所以关键是讨论色役是否符合役的属性。前述王永兴在唐天宝差科簿中讨论了26种色役名目,其中防、庶仆、白直、仗身、执衣、事力等属于官人禄力。《隋书》称:“官人禄力,乘前以来,恒出随近之州。但判官本为牧人,役力理出所部。”[20]685同书又载:“自州、郡、县,各因其大小置白直,以供其役。”[20]763可见,隋代将其称为役力,已明确了“役”的性质。至唐代,官人禄力役的性质仍然保持,比如《唐律疏议》称:“其应供己驱使者,谓执衣、白直之类,止合供身驱使,据法不合收庸”[12]225。“供身驱使”,说明执衣、白直仍然属于“以供其役”。另外,虞世南在贞观十二年(638)致仕,“禄赐防并同京官职事品”[39]3 973,李峤开元前后上“谢加赐防品子课及全禄表”[40]2 491,“防”被作为禄赐对象,也反映出其使役性。除上述官人仆从类色役外,还有幕士、掌闲。在明抄本《天圣令》中,它们被称为庶士。[41]433据李强研究,唐前期庶士属于流外官以外的低级供事者,以服役的形式供职于中央诸司,有职役性质。他还提及在《唐律疏议》的吏、卒称谓中,庶士属于卒,与吏有别。[42]可见,幕士、掌闲应属于职役。至于特殊役户,正如唐长孺所言,本来就由单纯的徭役而来,属于役的性质当无异议。不过,在王永兴所列色役名目中,文武散官四品以下九品以上、勋官和三卫等,它们本身属于官身份,是否属于色役,还有异议。杨联升认为:“在这些小散官的番上是有条件的。是否应计为色役,很难说。”[43]顾成瑞对这类群体优免课役的研究中,对将其纳入色役框架,也觉得不便。[44]可见,这类人是否属于役,需要进一步探讨。

在上述人员中,文武散官四品以下九品以上已具有官的身份,但尚未入职成为职事官,故需要番上。值得注意的是,黄清连将无职事的散官番上作为一种义务看待[45]166-172,顾成瑞也批驳了放弃入仕,就可以不番上的观点,也认为番上义务不可放弃[44]83。既然散官番上属于入仕前义务,那无疑具有强制性。同时,散官虽然具有官的身份,但六品以下散官并不被视作职事官,如在服色上“流外官及庶人,服色用黄”[28]573,故他们虽然可以免除力役,但必须在官府内承“王徭”的番上义务。唐代散官番上主要是六品以下散官,其内容包括尚书都省送符送物等出使、配诸司身应驱使、配诸卫、直诸司和任杂职掌等多种。其中,充直官和任杂职掌等,往往像职事官一样,有俸禄或类似待遇。李锦绣研究指出,这“使散官逐渐向职事官体系渗透,散官与职事官体系联系更为密切,双方形成了互有交叉的关系”[25]。笔者认为,由于散官在身份上处于官民之间,故其“职”的性质具有游移性。散官充任具有职事特色的流外官或杂任的职任,他可能转化为职事官身份。不过,散官在尚书都省送符送物等出使、配诸司身应驱使和配诸卫,其职则转为仅供驱使和拘提奔走的职役人身份,这种身份在官僚系统中尚在令史、书令史、府史等吏之下。所以后来能看到番上散官“朝议郎已下,黄衣执笏,于吏部分番上下承使及亲驱使,甚为猥贱。每当上之时,至有为主事令史守扃钥执鞭帽者”[46]1 807,这部分散官初始就从事供驱使的役职。(7)顾成瑞提出,唐高宗以后特别是开元时期勋官、散官人数增多,番上义务开始走向赋役化。参见氏著《唐代官人优免制度与赋役体系的变迁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7年,第87—98页。与六品以下散官相似的还有勋官,分番于兵部时,“省司又分支诸曹,身应役使,有类僮仆”[46]1 808。至于品子充当三卫、亲事、帐内,其“王徭”负担亦是“不可推脱和规避的”[44]107。三卫和亲事、帐内充宿卫和供驱使之役。孙正军认为,唐人对于三卫的官员身份并不十分确定,他们在某些时候更愿意将三卫看作是“民”,而非品官,番上给禀食及纳资免番制下的三卫更像是一种差役。[47]因此,作为候选职官身份的上述诸色人在入仕职事官之前严格意义上都不属于官,而是属于特殊身份的民。虽然“官”身份使他们免除或部分免除国家力役负担,但无论是出于历练或是简选,都要求他们必须承担番上义务,而番上期间的杂职掌则属于职役性质。

此外,贱民身份的工、乐、番户和杂户等服役性质亦需辨析。其中的番户也称为官户,其特点是“配隶之色,不属州县”[12]74,其赋役与白丁身份不同,主要配隶诸司驱使。不过,杂户“亦附州县户贯”[12]238。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官户(番户)、杂户的称谓,他们与官奴婢不同,已被称为“户”。他们分番服役,《唐六典》载:“凡配官曹,长输其作;番户、杂户;则分为番(番户一年三番,杂户二年五番,番皆一月。十六已上当番请纳资者,亦听之。其官奴婢长役无番也)”[2]193。可见,官户、杂户与官奴婢最大的区别是分番供役,而官奴婢长役无番。又“凡官户受田减百姓口分之半”[2]74。张泽咸提出,“是否可以说,私奴婢的日食由主人供给,官奴婢长役无番,官给口粮,官户只是在上番时给公粮,为了使他们在不上番时能生存下去,因而才给部分口分田的呢?”[48]479笔者认为,这种可能性是成立的。既然称为官户,有授田,应该有独立生产的可能。至于杂户,依令“老免、进丁、受田,依百姓例”[12]57。另外,依户令:“杂户、官户皆当色为婚”[12]238。这些都指向杂户、官户与普通民户家庭的类似性。故番户、杂户,包括工、乐户虽属贱民身份,因其具有类民户的特征,所以,亦属于“役”的性质。这些贱民身份户由诸司管理,“赋役不同白丁”,主要是没有租调负担,役也有别于白丁身份的正役和杂徭之役。其服役对象也主要配给诸司,担任各种职掌,比如《新唐书》谈到官户、杂户时称:“乐工、兽医、骗马、调马、群头、栽接之人皆取焉”[39]1 200,甚至有些官户属于有技艺者,“从其能而配诸司”[2]193。可见,这些贱民身份户属于特定服役人群,以类民户形式服役于诸司,担任各种职掌,若从行政功能角度分析,他们亦是承担职役的人群。

最后,色役中还存在一类有军名的色役。《唐律疏议·捕亡律》“丁夫杂匠亡”条言:“‘若有军名而亡’,谓卫士、掌闲、驾士、幕士之类,名属军府者,总是‘有军名’。其幕士属卫尉、驾士属太仆之类,不隶军府者,即不同军名之例。”[12]535据此可知,色役中有一部分名属军府,即“有军名”,因此称之为有军名色役。(8)关于有军名色役,朱定芬较早注意到这一问题,参见朱定芬《唐前期“有军名”色役研究》,福建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2年;李强在研究唐代庶士时也注意到有军名的庶士,参见李强《唐代“庶士”再探》,《文史》2023年第1期。在有军名色役中,掌闲、驾士、幕士,包括三卫,它们身份都比较特殊,本身既属于职掌,亦属于军名。而其他此类色役多由卫士担任,如仗身之役,《通典》称:“镇戍之官,以镇戍上、中、下为差。上镇将给仗身四人,中下镇将、上镇副各三人,中下镇副各二人,仓曹、兵曹、戍主副各一人。其仗身十五日一时,收资六百四十”[13]965-966,比如大谷兵役关系文书中有“五人填折冲九月十六日仗身”“四人填右果毅九月十六日仗□”“五人填员外折冲康延八月一日仗身”[49]7-8的说法。不过,仗身并非皆由卫士担任,《天圣令》中牧尉给仗身:“(牧)尉,取八品以下散官充,考第年劳并同职事,乃给仗身一人”[41]515。“麟德二年,给文官五品以上仗身,以掌闲、幕士为之。”[39]1 397这些仗身很难说都属于卫士,故仗身存在军事性和非军事性双重身份。因此,唐前期色役服役人员的来源颇为复杂,除了白丁、散官、勋官、品子、贱民身份外,还有军人。那么,由卫士等军人承担的色役,其性质是兵役,还是职役?

唐前期府兵制分为内府和外府,内府为中郎将府,兵士称为三卫;外府为折冲府,兵士称为卫士。从有军名色役来源来看,称三卫或卫士肯定属于兵役,而掌闲、驾士、幕士等应属于内府兵士与职掌结合后更细微的称谓,亦应是兵役之一。不过上述有军名色役中的兵役都具有职的性质,如三卫担任宫中宿卫,皇帝或太子出行的仪仗,扈从军队;驾士掌驾驭车辂及车辂所用马牛杂畜之调习,掌闲专饲闲厩御马,幕士负责所属机构内帐幕、帷幕铺陈,兼及其他杂使等。至于仗身,属于分配给官员个人的使役人员。故这些役又具有职役性质。倘若究其更接近哪一类役,笔者认为,兵役是个较疏阔的概念,兵役的重点应在防范和应对“四方有事”,重在宿卫、镇戍和征行,而上述有军名色役属于军事行政机构的人员使役,属于与行政机构人员交叉的领域,故它更近于职役。

五、 结 语

尽管唐前期色役本身役目繁杂,在律令上亦缺乏清晰定义,但色役独立的役种地位仍然可以明确,这是因为唐前期色役在使用中多有特殊语境,特别是与一些固定机构连在一起,进而形成某种固定役的表达。虽然色役称谓在唐代有关赋役律令的条文缺载,其役目也掩映在职掌、诸色人之中,但开元二十三年减诸司色役敕标志着色役在开元时期已经从职官系统中脱离出来,被时人作为区别于正役、杂徭的另一种役种形式。唐前期服色役者免课役并不意味着色役与正役、杂徭性质一致,而只能是役的义务间替代。隋唐五代色役与魏晋南北朝时期吏役和宋代职役构成了一个纵向演进链。若从这一视域观察,色役与正役、杂徭等力役彼此各有独特的发展路径。

唐前期色役的分番供役、不役纳资和身份性虽然为色役较为显著的表征,但尚未完全达到与其他役相区别的识别功能,而免役、职掌与役身等特征有助于对色役的具体识别。免役特征使色役与正役、杂徭非此即彼,职掌特征使色役有固定的职事和职名,而役身特征则使色役羁身于官府的特定部门,它们构成了色役区别正役、杂徭的显著标志。唐前期色役层次再分类的依据集中于身份与职能。若根据职能综合分类,唐前期色役可分为公廨类色役、官人仆从类色役、乡里类色役和特殊役户4种。在职能上,它们都契合“提供特种徭役于特定的机关”的色役定义。职役是唐前期色役内在的性质,具有“官”身份的散官、选官、三卫、品子,以及贱民身份的官户、杂户、工乐户都属于专门服色役的人群,亦具有职役性质。但“有军名”色役的存在也透露出职役与兵役间的交叉关系,进一步反映出唐前期色役的复杂性。

唐前期色役独立役种地位的辨析,色役特征、分类及性质的再认识,都有助于对色役研究加以定位,使其走出怀疑与无序的束缚状态,从而推动该问题的进展。同时,唐前期色役是魏晋以来职役发展的累积,也是中晚唐、五代至赵宋以降职役演变的发端。故厘清唐前期色役的基本问题,不仅有助于对唐代役制的研究,亦对中国古代职役的整体探索不无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