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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指标研究:属性、问题及建议

2023-02-24马元驹教授博导聂帆飞黄冰冰

商业会计 2023年3期
关键词: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创板

马元驹(教授/博导)聂帆飞黄冰冰

(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 100070 2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 100872)

一、问题的提出

收入是会计要素之一,是企业重要的经营指标和业务指标,也是会计人员最熟悉和最常用的概念之一。收入不仅是损益确定的重要因素,更是审计师开展审计业务的重要业务内容。收入不达标也是决定上市公司是否“披星戴帽”、甚至退市的重要依据。如果收入无法准确确认,或者收入计量的不准确,或者不同口径的收入并存,那么就会对经营业务、利润以及和利润相关的各项利润率指标的内涵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甚至会扭曲相关指标的内涵,严重降低会计信息质量。目前在上市公司利润表中列示的项目涉及收入的有营业总收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如果再加上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以及为满足增值税税制要求,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设置的两种收入口径(前者的收入中不含增值税,而后者的收入中则包括了增值税),收入口径达7种之多。

2021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继发布了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业务的相关办理指南,明确财务类退市指标中营业收入的具体扣除事项,并要求ST公司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为负值的公司编制和披露“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相关信息,即“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及其扣除项目和过程,并要求年审签字审计师对此做出专项说明。“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是在营业收入的基础上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得出的余额。在该指南发布的前一年,上交所、深交所在各自的《股票上市规则(2020修订)》中已经要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2021年底发布该指南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和优化退市标准。从内容上分析,该指南比2020年版《股票上市规则》扣除标准更为细化、明确。由于该标准关系到上市公司的退市或“在市”,一些处于退市边缘的企业为了保住上市公司资格,会铤而走险操纵相关指标,特别是操纵一些需要主观判断的指标。例如“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的标准中,公允价格在没有活跃市场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实际上较难认定。“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的计算和披露,无疑是在营业总收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含增值税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之外的另外一个口径的收入概念。虽然只是部分企业计算和披露“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但根据万德数据库的数据,披露2021年营业收入扣除后余额和专项报告的上市公司约占全部上市公司的五分之一。

综上所述,目前实务中涉及收入的指标包括营业总收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含增值税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新增加的“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共八个概念。过多的涉及收入的概念说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收入的内涵和范畴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也说明收入概念需要进一步加大研究力度,以便解释和说明日益复杂的经济事项,发挥会计通用商业语言的作用。限于篇幅,本文在此仅讨论新增加的“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这一特定口径的收入指标,以消除歧义,提高会计、审计业务的信息质量,完善会计理论自身的逻辑以及对会计实务做出解释和指导。

二、“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披露的现状

根据交易所《营业收入扣除指南》的要求,符合披露“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规定的上市公司要披露“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及专项报告。根据万德数据库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沪深两市共有A股上市公司4 727家,其中有186家是ST公司。除ST公司之外,再按净利润或扣非净利润为负的筛查条件,共筛出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值的公司数为836家,即一共有1 022家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营业收入扣除业务办理指南要求,披露“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和编制专项报告,占全部上市公司的21.62%。这就意味着所有上市公司在利润表中都例行披露了营业总收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3项收入指标的基础上,还有1 022家上市公司需要增加披露一个新的与收入相关的指标,即“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的基准是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包括三大类: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剔除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目的是避免企业为了报表数据或业绩“耐看”以规避退市而采取短期行为获取收入,比如盲目进入成本较低的贸易、类金融行业,突击不具稳定性的短期发展业务,或临时“控制”其他公司实现“并表”。剔除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为了增强收入信息质量,将不具有真实业务背景、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等异常交易扣除。

本文为了说明问题、获取资料和行文方便,以编制和披露了2021年“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及专项说明的28家科创板上市公司为分析对象,探讨“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这一指标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由此产生的收入及其确认问题。

本文对在上交所的上市公司发布年报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查询,具体方式如下:在上交所官网主页面的“披露”标签下选择“上市公司信息”,在“公告类型筛选”的“1.定期报告”的复选选项框中选择“年报”,在“关键字”对话框中输入“2021年年度报告”,然后在“市场类型”选项框中分别选择“全部”“主板”“科创板”查询出上交所已经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的全部、主板和科创板的上市公司数量。因上交所网站“查询只提供日期间隔不超过3个月的公告”,所以分别对1月1日至2月28日和3月1日至4月30日数据两次查询后进行汇总。检索出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4月30日期间已发布2021年年度报告的上交所上市公司共有1 978家,其中主板公司为1 588家,占80.28%;科创板公司390家,占19.72%。进一步在“关键字”对话框中输入“营业收入扣除”,然后在“市场类型”选项框中分别选择“全部”“主板”“科创板”查询出上交所已经披露“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的全部、主板和科创板三类上市公司数量及比重,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上交所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的上市公司数量及比重

从上交所网站逐一下载28家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及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并根据专项报告的资料和数据,手工加工整理各个样本公司2021年和2020年①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项目金额”计算依据是2020年12月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0]101号)中财务类指标营业收入扣除标准,与上证函[2021]1883号中的规定基本相同,作为数据对比参考。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扣除金额、“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和营业收入扣除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并计算出全部样本公司相应数据的合计数和平均数。样本公司2021年度扣除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平均为1.34%,2020年度平均为0.64%,整体占比较小。但也存在个别占比较大的公司,如迈威生物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全部扣除,2021年度“震有科技”扣除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11.6%。从绝对值来看,样本公司2021年度和2020年度扣除金额分别为43 622.10万元、15 611.07万元。“孚能科技”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金额最大,为12 324.74万元。28家科创板样本公司2021和2020年营业收入和营业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及所占比重详见下页表2。

表2 科创板样本公司2021和2020年营业收入和营业收入扣除及所占比重

三、“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指标分析

“营业收入扣除”指南的发布对于明确财务类退市指标中营业收入具体扣除事项、提升财务类退市指标可执行性、完善退市财务量化指标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的概念本身以及计算也存在着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指标缺乏质的规定性

作为一个规范的指标,应该由指标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两部分组成,即指标的名称和指标的数值。前者体现了事物质的规定性,后者体现了事物量的规定性。例如,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100亿元人民币。这就是一个规范的固定资产指标,它说明该企业固定资产的总体特征,包括固定资产指标名称即固定资产原值这一事物的质的规定性,也包括固定资产这一事物的量的规定性,即100亿元人民币。《指南》要求需要披露“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的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年审会计师应当对营业收入扣除是否准确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但是《指南》所采取的“定义+列举”方式,只是明确了为计算“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需要从营业收入中扣除的具体事项,即“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并列举出了部分具体的扣除事项,以便能够更好地描述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特征和具体内容。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指南》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核心指标应该是“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而“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只是为了获得“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过程中的一个过渡环节。令人遗憾的是,“定义+列举”重点是定义了“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即:“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列举也是围绕“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的事项而展开,并未对“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本身给出明确的定义,即没有对它做出质的规定性。“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的确切含义是什么?为什么要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这些都缺乏理论和逻辑的支撑,致使人们对计算出来的“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还是不是收入?如果是收入,那么属于什么收入?它和营业总收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之间又是什么关系等产生诸多疑问。

从科创板样本公司披露“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的具体情况来看,所有28家样本公司披露的2021年和2020年两年“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项目都为零。说明样本公司对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难以判断、确定,或者样本公司根本不存在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如果属于前者说明样本公司对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难以判断和确定,如果属于后者,披露该项目就无太大的必要。例如,迈威生物2021年和2020年两年的“营业收入扣除金额”与营业收入金额完全相同,也就是说迈威生物2021年和2020年两年的营业收入等于营业收入扣除项目,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等于零。这里提出的问题是:判断营业收入容易,还是判断营业收入扣除金额容易?从常识来讲,判断营业收入较为容易,因为它是长期以来按照以会计准则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相对比较容易把握和理解,也是现实会计审计实务中应用的收入指标,而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是新推出的指标,而且营业收入的扣除项目“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的界定和判断并不容易。但是为什么该公司容易判断的营业收入被不易判断的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全部抵消?另外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扣除具体项目是:(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34.64万元。(2)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1 587.98万元。总之,一个上市公司将一年的全部收入都被营业收入中扣除项目抵消,充分说明“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这一指标质的规定性不明确,概念本身晦涩,不易判断、确认和计算。

(二)“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指标的效力低于其他收入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14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这就是说经审计年报中的营业收入具有证明效力的特定含义,不能随意调整。因为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是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过审计意见的,因此,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涉及的营业总收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指标也就具有证明效力。“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是对营业收入的一种调整,尽管签字审计师对此出具了专项说明,但它属于表外披露的收入调整指标,证明效力不应超过表内披露的收入指标。同时,上市公司年报中的收入指标是遵循会计准则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如果依据《指南》对上述指标进行调整得出“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指标,其效力将低于报表列示的各项收入指标。

营业收入的扣除项目,即“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和“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都是要从营业收入项目中顺序扣除,才能计算得出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那么究竟应该以营业收入为收入还是以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为营业收入?还有,如果上市公司对收入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从一开始就按照计算“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的要求,将“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和“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从营业收入中扣除是否可以?如果可以的话,那么原来营业收入就不存在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还要不要再单独计算和披露“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如果需要披露那应该如何披露?能不能说“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和“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均为零?

(三)“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指标扣除项目分类存在逻辑瑕疵

根据《指南》定义的营业收入扣除事项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在《指南》附件格式例表中将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分为三类:“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和“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的计算过程是在营业收入的基础上,减去第一项“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再减去第二项“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最后减去第三项“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从逻辑的视角这种分类的三个项目应该是平行关系,即不应该有包含和交叉的关系。然而第一项和第二项似乎具有交叉关系,第一项“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并不能排除它同时也是“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同理,第二项“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也有可能是“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特别是第三项“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与前两项则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如果是“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收入”就应该并入第一项,如果是“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就应该并入第二项。如果保留第三项,那么从实质讲就将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区分又合并在一起,不再进行区分,这无疑是否定了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区分,使得以上分类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四)“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指标的重要性不足

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是会计的目标之一,“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指标也应是如此。如果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中的营业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小或比重低,那么营业收入与“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之间的差额或比重就比较小,那么这种调整的意义就不大。从科创板样本公司的数据来看,“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低。2021年“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占同年营业收入的比重只占1.34%,而2020年“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占同年营业收入的比重只占0.64%。如果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过小,计算和披露“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指标满足会计信息有用性质量特征就无法令人信服。如果这两者之间的差额比较大,那么就会面临另外两个问题:第一,是否要将营业收入调整为“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如果不调整,仅仅计算出“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指标本身意义不大。第二,如果要调整营业收入,那么扣非前后的净利润要不要调整?由此可见,不能孤立地构建或使用该指标,必须综合考虑“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与其他“收入”和“利润”类会计指标的各自内涵及逻辑关系,协同发挥辅助管理的作用。

四、结论和建议

由于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容易被日常经验和既有的知识体系所支配,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对身边的事物缺乏深入的思考。在会计领域也是如此,通常习惯于既有的会计知识体系和理论框架,认知和分析视角也被日常经验和既有的会计知识体系支配着,不仅仅是表现在会计新知识和新理论的匮乏,而且对实务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也无法提出前后一致和逻辑自洽的解决方案,因而也缺乏对会计实务工作有效的指导。其中关于收入的确认问题就是这类问题的典型代表。收入是会计既有知识体系中最常用的概念之一,通常在理论研究和会计业务处理时似乎也不会对收入的概念产生困扰,这也是导致在很多情况下不会对收入等熟知的会计基本概念进行深入思考的原因。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作为一个财务类退市指标之一,对于提升财务类退市指标可执行性、完善退市财务量化指标和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该指标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本文主要就“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这一指标的属性进行了探讨,以引起业界的关注和讨论。本文认为“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指标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指标缺乏质的规定性。该指标没有明确界定“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的内涵究竟是什么,仅仅界定了量的规定性,即应该扣除的项目是什么,并没有本身应有的定义,因而缺乏质的规定性。第二,“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指标的效力低于其他收入指标。依照《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证明效力。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是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过审计意见的,因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利润表列示的营业收入等指标的效力要高于“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指标。第三,“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指标扣除项目分类存在逻辑瑕疵。按照《指南》附件格式例表将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分为三类“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和“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这种分类不具有子项必须互相排斥,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并不能排除它同时也是“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同理,第二项“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也有可能是“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第三项“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与前两项并没有区分开来,实际上是前两项的兜底项,存在子项相容的逻辑问题。第四,“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指标的重要性不足。从科创板样本公司2021年和2020年的数据来看,扣除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低,占同年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只有1.34%和0.64%。本文的结论是基于科创板28家公司的数据分析得出的结论,由于样本量的局限,以上结论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检验,希望在以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扩大样本量使结论更具有说服力。总之,对会计收入的探讨既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新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会计理论问题。从会计专业的视角对收入进行进一步的讨论、规范和提炼,使之成为一个含义确定的会计概念,既能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也能满足监管部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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