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药市场监管 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石
2023-02-23刘建辉吴文祥
刘建辉,吴文祥,普 群,宋 星
(玉溪市植保植检站,云南 玉溪 653100)
农药是一种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产量的重要手段,对预防和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有部分农药经营商及使用者依然存在违法经营、使用行为,给农产品质量造成了影响。因此,加强农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销售假劣农药、禁限用农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从而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有力推进玉溪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一、生产经营使用现状
(一)农药生产
全市有农药生产企业3家,当前只有“云南南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主要有1.5%除虫菊水乳剂、1%蛇麻子素微乳剂、5%鱼藤酮可溶性液剂及1.8%除虫菊·苦参碱水乳剂等产品,近三年平均产量56.13 t,产品销往上海、浙江等地。
(二)农药经营门店及产品
当前,全市持证经营农药单位2 077家。其中: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产品40家,90%以上的农药经营单位(门店)主要分布在城乡结合部及村镇;全市持证经营人员3 339人;全市经营的农药产品约有12 549个。
(三)农药使用量
全市常用耕地面积10.8万hm2,农作物种植面积28.33万hm2,有经济林6 666.67 hm2、城镇园林绿化约3 000 hm2。据市统计局数字:2019年全市农药使用量4 587.13 t,2020年全市农药使用量4 376.93 t,2021年全市农药使用量4 135.23 t,平均使用量为4 366.43 t,新平县、华宁县、元江县3个县农药使用量占全市的59.89%。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检查不力
一是机构改革不到位。市、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组建改革不到位,执法机构是临时组建,执法人员属临时抽调,没有一支合法稳定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二是执法体系不顺畅。在农药市场监管过程中,日常检查管理和违法行为的发现都由种植业管理科室或下属事业站来进行监管,发现案源线索再移交给执法科室或临时组建的执法大队,由2个不同的队伍在做一件完整的执法工作,导致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相脱节,造成农药市场监管工作不力、不到位,执法工作混乱,扯皮现象严重。
(二)无证经营依然存在
一是在边远农村赶集日或村与村之间流动经营农药产品现象依然存在。二是经营一般农药产品的门店存在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产品的情况。三是主管部门对经营许可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意识不强、监管不力。
(三)农药安全使用意识差
一是部分经营者存在捆绑销售,向农户推荐多种产品混合施用,增加了农药施用量和用药成本。二是部分农药使用者存在农药使用台账建立不规范、超剂量、超范围、安全间隔期不够等行为,对安全用药、合理用药意识淡薄。
(四)经营行为不规范
农药经营单位购销台账未规范建立,电子台账使用率仅达50%,部分农药经销商还存在未建立台账、经营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
三、管理对策
(一)推进执法改革,理顺执法体系
围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1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9〕29号)等5个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1个部门设立1支执法队伍的要求,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把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有机的融合在同一个机构来实施,把现在的“两段式执法”变成“一段式执法”,更能有效地落实好农业综合执法职责。
(二)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一是扩大宣传。深入开展法治农业宣传教育,扩大对《农药管理条例》及5个配套规章、《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及禁限用农药的规定等培训。结合农时充分利用好“3·15”“12·4”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等重要活动,深入基层广泛宣传,把农药及科学安全用药管理等相关法律送到全市农药管理、生产、经营、使用者手中。二是加强培训。通过案例分析、案件评查、案件交流等方式对监管人员进行培训,从而提高农药监管人员的执法办案综合素质;通过每年开展1次农药经营者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内容和经营过程中应注意事项进行培训,从而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通过对农药使用者进行科学选药、施药、用药技能的培训,提高使用者科学用药水平,确保安全用药。
(三)严格审批农药经营许可
一是做好一般农药产品经营许可审批。州(市)级和县(区)级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云南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实施方案》的规定,规范审批程序、统一评审尺度、严格实地核查,做到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二是做好限制使用农药产品的实地核查和推荐上报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州(市)级和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只进行实地核查和推荐上报工作,州(市)级和县级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一律不得允许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若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四)加强农药经营行政检查
一定要认真组织开展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检查,突出“三个重点”对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时节的农药经营检查。一是检查农药相关许可证件是否齐全。二是检查生产经营台账是否健全。三是检查标签和二维码标注是否规范。四是检查是否违规经营使用禁限用农药。从而加强农药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农药经营者守法依规经营、科学合理使用。
(五)加强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切实加强农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农业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监督抽查方案,定期组织县(区)农业农村局认真做好例行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抽查农药产品工作,按程序抽取农药样品备送检验,如发现农药产品质量不合格,及时依法立案查处。
(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全力以赴、一管到底,确保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办人情案或参与违法经营的进行问责、追责。加大执法力度,必须把农药市场管理工作作为常态工作来抓实抓好,做好定期与不定期的市场巡查互补,做到“检查有计划,巡查有记录,整改有落实,追责有依据”,严厉查处销售假劣农药、超范围经营农药等违法行为,必须一查到底,保持严管严打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