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规制的收入效应∗
——以秸秆禁烧为例
2023-02-20张海燕汪德华
张海燕 汪德华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环境规制如何影响经济发展,一直是社会和学术界探讨的重要议题。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环境污染问题,将污染防治提升至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二十大报告强调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然而环境规制往往会带来一定的成本,最终是促进还是抑制经济发展,目前结论不一。已有文献主要关注了城市和工业污染治理对宏观层面的地区经济增长、微观层面的企业发展的影响。但仍需注意的是,环境规制、治理近年来也扩展到农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本文从农村地区环境治理的新视角出发,试图为理解环境规制的影响提供更加全面的认识。
本文以秸秆禁烧为例,探讨农村地区和农业生产领域环境治理政策的经济影响。具体而言,本文利用2010 年、2012 年、2014 年、2016 年和2018 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CFPS)的面板数据,采用多期双重差分的识别方法,探讨秸秆禁烧政策对农户收入的影响。秸秆禁烧是治理空气污染的重要手段,但这可能会降低农民务农积极性,从而减少农户收入。当然,在新的环境规制政策下,农户可以重新配置劳动力、土地资源,政府也可能给予一定的补贴,以对冲环境规制的负向冲击。大气质量和农户收入都非常重要,两者分别属于污染防治和乡村振兴领域。从政策角度而言,研究秸秆禁烧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很有必要。现有关于秸秆禁烧政策的研究,主要关注其落实情况或健康影响,未能涉及其对农户收入的影响。
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本文特别关注农村地区环境治理对农户收入的影响,是对现有环境治理的经济影响相关文献的有益补充。已有研究对环境规制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展开了丰富的讨论,但相关文献主要探究了城市及工业污染如何影响企业发展或者地区经济增长。目前的结论尚不统一,主要观点分为“生产率提高说”和“遵循成本说”两类。生产率提高说认为,环境治理能够激励企业创新,有利于企业生产率提高和工业绿色转型,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史贝贝等,2017;邓慧慧和杨露鑫,2019;张永旺和宋林,2019)。遵循成本说则持相反的态度,认为环境规制提高了企业生产成本,对经济增长没有促进作用,甚至还有抑制作用(盛丹和张国峰,2019;Wang 等,2018;He 等,2020a)。而关于农村环境治理的经济影响的研究相对较少。左喆瑜和付志虎(2021)研究了绿色农业补贴政策的环境效应和经济效应,发现补贴导致肥料投放量过多,同时肥料的生产率下降,但是没有进一步关注其如何影响农民收入;谢先雄等(2020)探讨了农地休耕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发现休耕提高了转移性收入、促进了非农就业,并由此提高了非农收入,带来了农户增收。Liu 等(2014)发现坡耕地改造等项目初期减少了农户收入,但后期增加了农户收入。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政策属于大气污染治理的范畴,因此本文的研究既对现有农业环境治理经济影响的文献做出了补充,也为环境规制和经济增长二者关系的讨论提供了新的证据。此外,本文还梳理并对比了环境规制在工业领域和农业领域影响经济的机制,丰富了现有研究。
第二,本文从微观视角研究了秸秆禁烧对农户的劳动力决策以及家庭收入的影响。为了全面评估秸秆禁烧政策的影响,这是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秸秆禁烧政策是近年来的舆论热点,学术界投入了较多努力研究其影响。但已有文献主要关注秸秆焚烧的健康影响和禁烧政策的直接效果。多数文献发现,秸秆焚烧带来的空气污染对公众健康有负面作用。比如,Rangel 和Vogl (2018)利用来自巴西的秸秆焚烧火点数据,发现如果孕妇在妊娠晚期暴露在烟雾中,会导致新生儿体重降低、妊娠期缩短,甚至胎儿存活率降低。He 等(2020b)利用中国农村的样本,指出秸秆焚烧造成的空气污染增加了人们死于心肺疾病的概率。Zivin 等(2020)发现高考期间秸秆焚烧不利于考生的高考成绩,进而降低了考生考上一本的概率。基于此,治理秸秆焚烧造成的空气污染是有必要的。此外,也有研究指出秸秆禁烧的直接效果,即秸秆火点数量显著下降(覃诚等,2019;Sun 等,2019;Wen 等,2020);另外一些学者从微观视角考察了影响农户秸秆焚烧意愿的因素(王舒娟,2014;颜廷武等,2017;黄武等,2012)。但是,秸秆禁烧政策对农户的行为决策和最终收入的影响尚不清楚,少有文献探讨相关话题。
二、研究背景与待检验假说
中国是农业大国,同时秸秆的产量位居世界第一。长久以来,农民习惯通过焚烧的方式来处理秸秆。一是由于秸秆综合利用的推广不足、效益不高且费时费力;二是以往农村机械化水平不高,缺乏完备的秸秆处理机械;三是焚烧秸秆省时省力,能够迅速投入到下一阶段的播种中(马骥,2009;曹树林,2011;王舒娟和蔡荣,2014)。因此,每至夏收和秋收季节,秸秆焚烧现象严重。大面积的秸秆焚烧释放出大量的颗粒物及一氧化碳(CO)、二氧化硫(SO2)、氮氧化合物(NOx)、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等有毒有害气体,在短时间内迅速恶化空气质量,危害人体健康(Guo,2021)。
自20 世纪90 年代以来,中国开始出台相关政策管控秸秆焚烧现象。早期秸秆禁烧的范围仅限定在重点区域内。1999 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联合发布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发〔1999〕 98 号)明令以机场为中心、15 km 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 km,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 km 的地带为秸秆禁烧区域。2013 年以来雾霾席卷全国大部分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被认为是导致雾霾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部分省份陆续发布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在全省、直辖市境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在本文研究的样本2010—2018 年内,实施了全省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政策的包括:天津(2013 年)、湖南(2013 年)、山西(2013 年)、吉林(2013 年)、江苏 (2013年)、北京(2014 年)、上海 (2014 年)、福建 (2014 年)、西藏 (2014 年)、河北(2015 年)、河南(2015 年)、湖北(2015 年)、浙江(2016 年)、山东(2016 年)、江西(2017 年)。其他省份在2010—2018 年间仍在重点区域内禁烧。各省对重点区域的划分,尽管与1999 年规定的重点区域各有出入,但是依旧主要限定在机场周边、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以及旅游景区周边,其范围与全省境内相比相差甚远。
直观数据显示,秸秆禁烧政策有立竿见影的效果,焚烧火点明显减少。以在2015 年上半年采取了全省秸秆禁烧政策的河北、河南和湖北三省为例,图1 展示了三省在2014—2016 年的秸秆火点数量,图2 则具体展示了三省在这几年5—7 月以及9—11 月的火点数量。整体而言,火点数量趋于下降。尤其是在2016 年,相比于同期,火点数量下降66%。按月份来看,夏收季节和秋收季节的火点数量整体均趋于下降。已有研究也发现禁烧政策有效地减少了秸秆火点数量 (覃诚等,2019;Sun 等,2019;Wen 等,2020)。
图1 河北、河南、湖北分年秸秆焚烧火点数
图2 河北、河南、湖北分年月秸秆焚烧火点数
然而,如前文所述,已有文献主要关注秸秆焚烧的健康影响以及禁烧政策的直接效果,未涉及其对农户的经济影响。一些现实证据和间接研究表明,秸秆禁烧可能影响以下几类子项收入,从而影响总的人均家庭收入。一方面,秸秆禁烧可能会抑制农户务农积极性,导致人均农业纯收入减少。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还有待提高。秸秆资源的几种处置方式中,秸秆作为生活燃料面临较高的劳动力成本,秸秆还田面临较高的机械成本,秸秆制沼气面临较强的技术约束和较高的建设成本,秸秆出售面临极强的市场约束,而秸秆焚烧则几乎没有成本,仍然是大多数农户最为经济、节约成本的处理方式(王舒娟和蔡荣,2014)。因此,秸秆禁烧意味着农户要花更多的时间和金钱处置秸秆,可能会打击农户务农的积极性,从而导致人均农业纯收入下降。另一方面,农户面对冲击时可能会调整劳动力和土地资源配置,从而增加人均工资性收入和人均财产性收入。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民有更多的机会走出农村,在城市寻找工作、获得工资性收入。同时,随着土地交易制度的逐渐完善,农村土地的流转更加方便(程令国等,2016)。农民外出打工后,可以将土地出租给农业大户、农业经营公司或者村集体等,从而带来土地出租收入。因此,综合考虑推力和拉力的双重作用,本文提出以下两个假说。
假说一:秸秆禁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户耕种的积极性,农户的人均农业纯收入会因此下降。
假说二:秸秆禁烧最终如何影响人均家庭收入尚不确定,这取决于秸秆禁烧是否能够推动农户外出打工和流转土地,从而增加人均工资性收入和人均财产性收入、对冲人均农业纯收入的下降。
三、数据和计量模型
(一)数据
本文采用的数据来源于由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发起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具体而言,本文利用了2010 年、2012 年、2014 年、2016 年、2018 年这5 年的面板数据,研究对象为农村家庭。此外,本文按照以下原则进一步剔除样本:在2010 年实际没有从事务农的家庭(大约占比20%);这5 年间所在省份发生改变的家庭(大约占比1%);仅出现1 次的家庭(大约占比1%)。①由于本文采用的是固定效应模型,仅出现1 次的家庭会在回归的时候被自动剔除。本文采用的最终样本包含了26 个省/直辖市、7 317 个农村家庭、近3 万观察值。其中,14 个省份在全省境内实施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政策②实施了全省禁烧的西藏自治区不包含在CFPS 所访问的省份中。,其余的12 个省份则没有在全省境内实施禁烧政策,仅在重点区域禁烧。
本文的结果变量主要为人均家庭收入数据。CFPS 家庭经济库详细记录了农村家庭的收入情况,包括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对于所有类型的收入,本文均采用了家庭人均形式,单位为千元,并且以2010 年为基期,用各省每年的CPI 进行平减处理。表1 展示了各项人均收入的描述性统计情况。本文样本5年间的人均家庭收入为8 249 元,其中人均经营性收入占比24%。对于农户而言,人均经营收入主要为扣除成本后的农业纯收入,其均值为1 614 元,占人均经营收入的83%。此外,人均工资性收入为5 162 元,占家庭人均收入的63%。人均财产性收入、人均转移性收入和人均其他收入占人均家庭收入的比例较小,依次为1%、10%和3%。其中,人均财产性收入包括家庭通过投资或出租土地、房屋、生产资料等获得的收入,其60%为人均土地出租收入。
表1 描述性统计表
(二)计量模型
由于不同省份全面禁止秸秆焚烧的年份不同,本文采用多期双重差分的方法估计政策的影响。计量方程设置如下:
其中,p代表省份,i代表家庭,t代表调查年份。Ypit代表本文感兴趣的因变量,包括人均农业纯收入、人均家庭收入等一系列变量。Banpt代表家庭所在省份在当年是否已经全面实施秸秆禁烧政策。考虑到各省政策的颁布并不是开始于当年的1 月1 日,而是分布在当年的不同月,有的甚至在年底,再加上从政策颁布到实施有一定的窗口期,因此,本文将政策颁布当年归为事前状态。在稳健性检验中,本文剔除政策颁布当年的样本,重新进行估计。在识别模型中,Banpt的含义等同于传统的双重差分模型中“是否是实验组”和“是否在政策颁布年份之后”的交互项,其系数β评估了秸秆禁烧政策对农户的影响。因为所有实施全面禁烧的省份,从1999 年开始都已经实行了重点区域禁烧政策,所以系数β评估的是在重点区域之外、新增加地区实行禁烧所带来的额外影响。
由于政策的颁布不是随机的,它可能与当地的经济水平和农业发展水平等有关,而这些因素也会影响农户的行为决策。因此,本文控制了一系列省份层面的变量,包括人均GDP、第一产业占GDP 的比重、第三产业占GDP 的比重、职工平均工资、人均农林牧副总产值、人均大型拖拉机数量、农村人口的比例,这些变量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此外,本文控制了家庭层面的变量,包括家庭人口规模、人均家庭资产和人均家庭负债。考虑到来自问卷的结果变量由调查月份转化而来,本文也控制了调查月份固定效应ϕmonth。此外,作为双重差分的基本设置,本文还加入了调查年份固定效应γt和家庭固定效应αi。
此外,本文考察了政策的动态效果。通常做法是首先设置“间隔政策颁布多少年”的变量。但是,由于本文的样本数据集中在2010 年、2012 年、2014 年、2016 年和2018年这样间隔的偶数年,在奇数年颁布全境秸秆禁烧政策的省份,其对应的间隔值均为奇数,缺少间隔偶数年的样本,而在偶数年颁布政策的省份则完全相反。因此,为了保证每个实验个体除了能在横向维度上与控制组差分,还能在纵向维度上存在基准年与之形成双重差分,本文以两年为单位,将基准年设置为政策颁布当年和前1 年,间隔年则如下设置:G1表示实施了1 或2 年;G2表示实施了3 年及以上;G-1表示政策实施前2 或3年;G-2表示政策实施前4 年及以上。基于此,本文的第二个估计方程为:
其中,θ1表示相比政策颁布当年和前1 年,政策实施了1 到2 年对因变量的影响,同理可得θ2、θ-2、θ-1的系数含义。若实验组和控制组的因变量在政策颁布前的差异,与在基准年的差异没有明显区别,那么θ-2、θ-1将不显著,这也支持了双重差分法的关键前提——平行趋势。
四、实证分析及讨论
我们首先对假说一进行检验,分析秸秆禁烧是否影响了农业生产及农业相关收入,并探讨背后的机制。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假说二做出回答,继续探讨秸秆禁烧最终对人均家庭收入及收入结构的影响。最后,本文进行异质性分析,研究非农产业的作用。
(一)秸秆禁烧对农业生产及农业收入的影响
秸秆禁烧与农业生产息息相关,因此本文首先分析了秸秆禁烧对人均农业收入、成本以及纯收入的影响,结果见表2。第(1)列至第(3)列的因变量为人均农业收入。其中,第(1)列控制了访问年份固定效应、访问月份固定效应和家庭固定效应,第(2)列额外控制了省份层面影响政策实施的一系列变量,第(3)列继续加入了家庭层面的控制变量。第(1)列至第(3)列的结果均显示,秸秆禁烧对人均农业收入的影响显著为负。如第(3)列所示,相比控制组家庭,全省境内秸秆禁烧政策实施后,实验组家庭的人均农业收入显著减少了912 元,该系数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
表2 秸秆禁烧对人均农业收入、成本和纯收入的影响
尽管人均农业收入下降,但最终纯收入是否减少取决于秸秆禁烧对人均农业成本的影响方向和大小。第(4)列发现人均农业成本同样显著减少,但减少幅度低于收入降幅。如第(5)列显示,人均农业纯收入也相应减少了375 元,该系数对应95%的置信区间上界为-170 元,下界为-581 元。最后,依据计量方程(2),本文进一步考察秸秆禁烧政策对人均农业纯收入的动态影响。第(6)列显示,随着时间的推移,秸秆禁烧政策对人均农业纯收入的负向冲击越来越大,说明农民生产行为的长期调整更具弹性。结合已有研究,本文从成本、收入两端出发,分析秸秆禁烧降低人均农业纯收入的可能机制,同时逐一核验是否与表2 结论相符,并在表3 中给出进一步证据。
表3 机制分析
第一,秸秆禁烧抑制了农户务农积极性。处理秸秆需要付出额外的人力或资金成本,在劳动力供给和资金预算的约束下,农户可能最优化选择减少土地耕种。此时,人均农业收入和成本会双双下降,符合表2 展示的结果。同时,正如表3 第(1)列显示,农户从事农业的概率显著下降3.7%;第(2)列显示,家庭务农人数显著减少①CFPS 家庭经济数据库在2014 年、2016 年和2018 年详细询问了家庭从事自家农业的人员名单。对于2010 年和2012 年,本文结合成人库工作模块的数据,汇总得到从事自家农业的人员数量。;第(3)列显示,人均雇工费显著减少51 元;第(4)列显示,人均种子化肥农药费减少103 元,系数在10%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这些证据均支持农户务农积极性下降的机制。
第二,秸秆禁烧对务农积极性没有影响,农户额外通过租借专用大型机器处理秸秆。由此我们预期人均机器租赁费上升,从而人均成本上升、人均收入不变。虽然最终人均农业纯收入下降,但是人均农业收入和成本的变化与表2 的结果不符。此外,表3 第(5)列显示秸秆禁烧对人均机器租赁费的影响不显著。这也说明,租用大型专用机械处理秸秆并不是所有农户应对秸秆禁烧所采取的措施。一些农户可能采取了这样的策略,增加了人均机器租赁费;但是,也有农户采取减少耕种的策略,从而不需要租用机器播种、收割农作物以及处理秸秆,使得人均机器租赁费下降,对冲了前者的影响,最终整体上秸秆禁烧对人均机器租赁费几乎无影响。
第三,虽然秸秆禁烧对务农积极性没有影响,但秸秆还田过程中若技术不完善或应用不当会降低农作物产量。田间秸秆不能及时得到消化处理,播种质量和出苗率会下降,秸秆上遗留的害虫会影响下一季农作物的生长(吕开宇等,2013;郑晋鸣和柏程伟,2014)。此时,人均农业收入会下降,但若处理病虫害,人均农业成本则上升,与表2的结论不相符,并且与表3 中人均种子化肥农药费显著下降的结果不符。
综上所述,秸秆禁烧会抑制农户耕种的积极性可能是人均农业纯收入下降的重要机制。需要说明的是,农户耕种积极性的下降并不意味着全国层面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及农产品产量的减少。一方面,农户可能将土地出租给农业经营公司、专业合作社等,这部分土地实际上没有被完全撂荒。另一方面,农业技术进步能够带来农产品产量的增加。本文计量模型中的时间固定效应控制了随时间变化的整体技术水平,同时控制变量中的各省每年的大型拖拉机数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机械的普及程度,因而,“是否禁烧”识别的是控制了这些效应之后,秸秆禁烧的影响。
本文接着采用一系列安慰剂检验以及平行趋势检验证明人均农业纯收入的下降不是政策之外的因素造成的。第一,本文将样本限定在2010 年不种地的农村家庭,这部分家庭不受秸秆禁烧政策的影响。因此,表4 第(1)列显示人均农业纯收入并没有显著下降。第二,本文假设各省的秸秆禁烧政策分别提前2 年、3 年和4 年颁布①本文也采取提前1 年的安慰剂检验,结果是不显著的,但可能是因为本文的样本年仅有偶数年。如果提前1 年,在奇数年颁布政策的省份在每个样本年是否受到干预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和真实情况一样,因而相应的安慰剂检验结果没有意义。,第(2)列至第(4)列的系数均不显著。最后,本文根据计量方程(2),分别将政策颁布前2—3年、前3 年及以上与政策颁布当年和前一年对比。第(5)列表明,在没有政策干预时,实验组和控制组在人均农业纯收入差别上没有发生明显变化,满足平行趋势检验。
表4 安慰剂检验和平行趋势检验
(二)秸秆禁烧对人均家庭收入及收入结构的影响
前文指出秸秆禁烧降低了人均农业纯收入,那么人均家庭收入是否也因此下降了?在表5 中,本文进一步分析了秸秆禁烧对人均家庭收入以及收入结构的影响。首先,表5第(1)列显示,秸秆禁烧对人均家庭收入几乎无影响,从系数上看仅增加32 元,在统计上不显著。其次,第(2)— (5)列分别展示了秸秆禁烧对家庭收入结构的影响。其中第(2)列显示,人均经营性收入显著下降了333 元。对于样本中95%的农户而言,此项主要是人均农业纯收入①人均经营性收入包括人均农业纯收入以及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获得的人均净利润。本文样本中,仅5%的农户从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中获取利润。,因此该系数与表2 第(5)列的结果接近。第(3)列显示,人均工资性收入,即家庭成员从事农业受雇或非农受雇工作挣得的税后工资、奖金和实物形式的福利,增加了198 元,抵消了近53%的人均农业纯收入的下降,但是在统计上不显著。第(4)列显示家庭通过投资或出租土地、房屋、生产资料等获得的人均财产性收入显著增加了81 元。②这一结果同样通过表4 中一系列安慰剂检验以及平行趋势检验。第(5)列显示,秸秆禁烧对人均转移性收入的影响在统计上不显著;数额上增加93 元,可能是因为有的省份在实施秸秆禁烧的同时还设立了秸秆还田补贴。后续的稳健性检验显示,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提高了人均转移性收入;在控制了该项目的效应后,秸秆禁烧对人均转移性收入几乎无影响。第(6)列显示,人均其他收入不受秸秆禁烧政策的影响,说明与秸秆禁烧政策关联不强的收入类型不会受到本文识别的影响而出现显著性。
表5 秸秆禁烧对人均家庭收入及收入结构的影响
外出打工和土地流转是农户配置劳动力和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从表5 可以看出,秸秆禁烧虽然对人均工资性收入的影响为正,但是在统计上不显著;近60%为人均土地出租收入的人均财产性收入显著增加。本文进一步分析了秸秆禁烧对家庭外出打工及土地流转的影响,结果如表6 所示。第(1)列显示,家庭外出打工人数增加,但是与人均工资性收入一样,在统计上不显著。结合2010 年家庭务农人员的年龄构成情况,该结果可能是由两个原因所致。一是部分农村家庭的青壮年劳动力可能早已外出打工,仅中老年劳动力留在家中务农。在2010 年家庭务农人员中,45 岁及以上的中老年占比为55%。这部分群体因年事较高,无法通过外出打工的形式来增加收入。二是即使在务农人员中,有45%的是年龄低于45 岁的青壮年,但是内在或外在的条件约束可能会导致青壮年缺乏非农就业机会。
表6 秸秆禁烧对外出打工及土地流转的影响
此外,第(2)列显示,土地租出的概率显著提高了1.4%。从系数大小上来看,虽然整体土地流转发生率依然很低,但相比于2010 年全样本仅2%的土地租出概率,有了很大幅度的提升。第(3)列显示,秸秆禁烧显著提高了人均土地出租收入。这说明一些农户虽然自身减少了土地耕种,但是其可能通过“反租倒包”等形式将这部分土地租给农业经营公司或者村集体,而并非完全撂荒,这也与已有文献以及现实证据相吻合。刘乐等(2017)、江鑫等(2018)和徐志刚等(2018)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加强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经营有助于解决秸秆禁烧困境、促进秸秆还田。
(三)异质性分析:非农产业的作用
非农产业和农业产业之间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当农业生产的收益下降时,非农产业的存在能够支撑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从而减轻秸秆禁烧对人均收入的负向作用。根据样本初始年(即2010 年)的CFPS 村/居问卷问答,本文得到农户所在村的非农业总产值数据①“非农业总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全部产品以外的总量,通常指各种类型工商业的产值。,进而区分出所在村有非农业总产值的农户样本和没有非农业总产值的农户样本。这里以先于政策实施的年份情况为划分依据,可以避免在样本划分过程中出现反向因果的可能性。表7 显示,如果所在村有非农产业,那么秸秆禁烧会促使农户从农业部门转移到非农部门,具体表现为人均农业纯收入的显著下降,以及人均工资性收入和人均土地出租收入的显著上升,最终人均家庭收入大幅提高。然而,如果所在村没有非农产业,那么农民的工作选择相对受限,土地耕种的激励相对减小;相应地,本文发现秸秆禁烧并没有显著提升人均工资性收入和人均土地出租收入,人均农业纯收入依旧下降,但下降幅度较小。
表7 分样本回归:家庭所在村是否有非农产业
五、稳健性分析
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稳健性检验:排除样本年间其他相关政策的干扰;检验秸秆禁烧的直接效应,即秸秆焚烧火点数的下降,这是收入效应存在的前提条件;改变样本选择方式。
(一)控制秸秆综合利用试点效应
除了秸秆禁烧政策,财政部和农业部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也在本文所研究的样本年内开展。2016 年,试点项目在农作物秸秆焚烧问题较为突出的10 个省区开展①2016 年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 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 39 号),选择农作物秸秆焚烧问题较为突出的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等10 个省区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主要任务包括采取强力措施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坚持农用为主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提高秸秆工业化利用水平。相比于以“堵”为主的秸秆禁烧政策,秸秆综合利用试点更加倾向于疏堵结合。相应地,2016 年中央财政共安排10 亿元补助资金用于上述10 个省区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并于2017 年和2018 年分别根据上一年的试点绩效评价结果调整了试点省份名单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额度。②其中,2017 年取消了得分居后三位的山西、河南、河北三省的中央财政扶持,同时增补四川、陕西两省作为秸秆综合利用试点省;2018 年则继续在农作物秸秆总体产量大的省份和环京津地区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试点省份和全面禁烧省份有重合,也有不同。在表8中,本文额外加入“所在省份是否在当年被纳入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的变量,试图控制秸秆综合利用试点的效应。第(1)列和第(6)列显示,疏堵结合的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的确没有损害人均农业纯收入,反而增加了人均转移性收入。就秸秆禁烧的政策效果而言,第(1)列显示,秸秆禁烧对人均农业纯收入的影响大小以及标准误与表2第(5)列几乎一致。第(2)列显示,秸秆禁烧依旧对人均家庭收入无影响。从不同收入类型来看,人均工资性收入和人均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仍然是抵消人均农业纯收入下降的主要力量;秸秆禁烧对人均转移性收入和人均其他收入无影响。
表8 稳健性分析:控制秸秆综合利用试点效应
(二)秸秆禁烧对火点数量的影响
如果收入和收入结构的变化是秸秆禁烧政策所带来的,那么从逻辑上我们可以看到秸秆禁烧政策真实落地并确实减少了秸秆焚烧的发生。我们对此进行了检验,整理了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公布的2014—2017 年(主要集中在5—7 月和9—11 月)秸秆焚烧火点数据,汇总得到每个城市每年的秸秆焚烧火点总数①这里的火点数量包括观测到正在焚烧的火点数量和已经焚烧完的黑斑数量。,结果如表9 所示。在控制了城市以及年份固定效应后,全境秸秆禁烧的确显著减少了火点数量,而在秋收季节,秸秆焚烧火点下降得更为明显。
表9 稳健性分析:秸秆禁烧对火点数量的影响
(三)改变样本
前文指出,控制组的省份仅在重点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而重要区域主要以1999年划定秸秆禁烧区域为标准进行划分。在此基础上,四川于2015 年将禁烧区域进一步扩大到成都、德阳、绵阳、眉山、资阳等5 个城市全域以及全省城市建成区。②四川在2015 年印发的《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中,规定成都、德阳、绵阳、眉山、资阳等5 个城市全域以及全省城市建成区内禁烧。因此,在稳健性检验中,本文将四川剔除结果如表10 所示。③在四组检验中,秸秆禁烧对本文其他类型收入的影响也分别保持稳健,为节省篇幅,这里不再一一展示。结果显示,秸秆禁烧对人均农业纯收入的影响和之前的估计结果相似,差异不大;秸秆禁烧对人均家庭收入依旧几乎无影响。
考虑到政策颁布并不是始于每年的1 月1 日,且从颁布到执行具有窗口期,因此前文将政策颁布当年作为事前状态。如果某些省份的确在颁布当年已经采取了严格的管控措施,则可能会干扰前文系数的估计。因此,表10 第(3)列和第(4)列剔除了政策颁布当年的样本,秸秆禁烧对人均农业纯收入的影响系数在大小和标准误上变化不大,对人均家庭收入仍然没有显著影响。此外,本文考虑到全境禁烧省份和未全境禁烧省份事前在一系列特征上的差别比较大,因此,第(5)列和第(6)列仅选择了全境禁烧省份的毗邻未全境禁烧省份作为控制组,以缩小事前差异,结果显示依旧是稳健的。最后,由于CFPS 里的农业收入包括了广义的农、林、牧、副、渔业各项纯收入,因此第(7)列和第(8)列只保留了在2010 年仅耕作水田和旱地的家庭,剔除了林、牧、副、渔业这四项纯收入的干扰,结果依旧显示人均农业纯收入显著下降,且在系数上和表2 第(5)列的结果相近。
表10 稳健性分析:改变样本
六、农户与工业企业应对环境规制的行为异同
近年来,我国对环境污染治理的力度日益加大,环境规制从工业领域扩展到农业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工业生产领域,探讨环境规制对企业的影响。为了更全面地理解环境规制对经济生产的影响,我们将对比农户和工业企业在应对环境规制中表现出的行为异同。
从理论上来说,经济主体在应对环境规制上,除了保持原有生产的消极应对,大概有三种行为方式:第一,减少相关生产,从而减少环境规制所带来的负担;第二,向外部寻找突破,转变经营模式,把资本和劳动力配置到其他领域;第三,在内部做提升,进行生产的绿色转型和创新。具体的对比如下。
第一,在减少相关生产上,农户和一些中小型、污染重的企业表现相似。无论是农户还是企业,在面临环境规制导致的生产成本上升时,都有动机减少生产要素投入、降低生产水平。本文发现农业成本减少,雇工费用和农业种子化肥等的投入也都减少。Wang 等(2018)、王勇等(2019)指出,一些污染严重的小企业或者生产效率低下的企业甚至会选择退出市场。
第二,在转变经营模式上,农户和部分企业表现出一定的相似性。本文发现,秸秆禁烧之后,农户的土地出租比例和土地出租收入都有所增加,直接反映了农户在土地资本使用上的调整。在有非农产业前期基础的村庄,人均工资性收入显著增加,体现了农户在劳动力资本使用上的调整。对于企业而言,王书斌和徐盈之(2015)认为环境规制能够促使企业关闭高污染产能或增加类金融投资,从而提高企业利润、实现雾霾脱钩。韩超和桑瑞聪(2018)提出环境规制会促使多产品企业调整产品组合,放弃产生大量污染的产品,转而生产低污染密集度产品。周沂等(2022)发现2000—2016 年受清洁生产标准政策影响的多产品企业中,90%调整了产品结构。其中,相比于未规制产品,规制产品被淘汰的概率高1.72%,规模缩减程度高15.57%。
第三,在进行生产绿色转型和创新上,农户和企业在行为上差异较大。本文发现人均农业成本和家庭务农人数等多个投入指标均有所下降,靠环境规制倒逼农户自身改革种植技术不太现实。对于企业而言,经典的波特假说提出,环境规制的加强有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Porter,1991;Porter 和Van der Linde,1995)。Cui 等(2018)、齐绍洲等(2018)以及李青原和肖泽华(2020)基于中国的环境规制经验,为波特假说提供了可信的证据。而技术创新又是企业生产率提高的重要因素,任胜钢等(2019)指出环境规制能够通过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这些构成了佐证“环境管制促进经济增长”观点的重要依据。
总的说来,在如何抵消环境规制可能带来的负向收入冲击上,农户和工业企业所采取措施的侧重点不同。农户倾向于向外部找突破,即重新配置劳动力和土地资源,增加非农收入;而企业则有更多的行为选择,既可以向别的行业或者产品扩展,也可以在内部做提升或进行绿色转型。农户和企业在应对环境规制上的不同表现,主要原因大致有三:一是农业生产本身就利润低,农户资金少、技术力量薄弱,难以在内部找到突破;二是农户的固定资产投入相对较少,农民劳动力的供给相对更灵活,而企业受制于固定资产投入、雇佣合同等的约束,短期调整受到很大约束;三是政府给予财政扶持的引导方向不同:针对农业的绿色补贴主要是为了弥补农户在环境规制中受到的损失,比如退耕还林补贴等;而针对工业企业的绿色补贴或者税收减免主要是为了激励企业进行环保设备和环保工艺的改进。
七、结论和政策建议
环境规制如何影响经济发展一直是环境经济学中的重大议题。以往文献主要关注了环境治理对宏观层面的地区经济增长、微观层面的企业生产率等方面的影响;但是,少有文献探讨农村地区环境治理对农户的经济影响。本文针对近年来各省推行的在全省境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政策,利用CFPS 的5 年面板数据,采取多期双重差分方法,探讨农村地区环境规制的收入效应。
计量分析结果表明:秸秆禁烧对人均家庭收入没有影响,但是改变了人均家庭收入结构。一方面,处理秸秆会带来人力和资金成本,因此农户耕种的积极性下降。这体现在人均农业收入显著下降,且投入到农业的劳动力、种子化肥费用均显著下降,最终人均农业纯收入显著减少。另一方面,农户积极调整土地资源,土地出租概率显著上升,使得人均土地出租收入显著增加。另外,在非农产业有前期基础的地方,除了人均土地出租收入外,人均工资性收入亦显著增加,这对环境规制的不利影响起到了重要的对冲作用。本文通过比较分析进一步指出,同样作为经济组织,企业和农户面对环境管制的行为反应有所差异。已有文献发现企业部门面对环境规制,应对方式更加多元化,更注重从内部突破,以技术创新、提高生产率等方式抵消生产成本增加的影响。而本文分析表明,农户倾向于从外部突破,通过重新配置劳动力和土地资源等方式增加非农收入,从而最终人均家庭收入没有受损。
基于以上结论,本文就如何有效治理秸秆焚烧,乃至如何缓解农业环境治理与农民增收之间的矛盾、稳定粮食生产等问题,结合内部突破和外部突破的两种不同思路,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在环境规制的同时,要切实解决秸秆资源的出路问题。机制分析结果表明,农户一旦遭遇农业生产的不利冲击,很难通过自身努力经营来应对,这会带来耕种的积极性下降风险,也揭示出农业生产对农户的吸引力越来越小。以往环境规制倒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提高生产率的方式在农户中很难实现,因此只有真正帮助农户解决秸秆资源的出路问题,遵循“疏堵结合”的原则,甚至以“疏”为主,替代以“堵”为主的高压政策,充分提高农户主动禁烧的积极性和意愿,才能在不损害农户利益前提下做到有效禁烧,同时稳定粮食生产。
第二,加快土地流转速度,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发生率较低,土地难以流转会限制农民从农村走向城市的步伐,也会阻碍土地资源从低农业生产率农户转移到高生产率农户。而本文研究结果表明土地流转是农户应对收入冲击所采取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快土地流转速度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应当利用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优势,帮助解决秸秆处理的难题。
第三,发展非农产业,帮助劳动力从农业部门转移到非农部门,是缓解农业环境治理与农民增收之间矛盾的重要途径。当前,空气、水等的污染具有面积广、分散化等特点,如何治理好是我国环境领域的重要问题。如本文研究所示,相关环境治理政策不可避免会导致纯农业收入受到影响,因而需要创造农民增收渠道。面对政策冲击,非农产业发展好的地方,农民外出务工获得的工资性收入对于缓解环境规制对农业收入负向冲击起到重要作用。从长期看,加强农业环境治理也必须考虑农民增收问题,大力发展非农产业是缓解两者之间冲突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