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税法视角下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研究

2023-02-19郑雯

现代商贸工业 2023年3期
关键词:税收筹划高校教师

郑雯

摘 要:新个税制度的修订,对高校教师的收入和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新税法从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引入多项专项附加扣除等着手,进一步降低教师税负,提高教师幸福感。新税法制度下如何更好地通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安排收入结构等进行高校教师税收筹划是目前高校研究的重点和难点。本文将从新个税对教师的影响以及目前税收筹划的现状为出发点,寻找高校教师个税筹划存在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更好地实现高校教师的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新个税;高校教师;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3.03.053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社会生活成本的不断提高,原有的个税所得税制度已经无法实现其原有的收入分配功能,必须从保障民众的基本生活成本为出发点,在费用扣除标准、税率结构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规划,才能更好地实现个人所得税进行收入再分配的社会职能。因此,在2018年8月31日,我国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推出了新《个人所得税法》,新税法更好地从保障民生为着力点,重点关注社会中青年人群,从婴幼儿抚养、赡养老人等多项目进行费用扣除,意在更好地减轻相关人群的社会负担,实现共同富裕的终极社会目标。如何能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个人收入结构的合理规划,以及相关费用的调整来更好地降低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是税制改革的研究重点,本文将以高校教师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新税法的研究,提出相关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以期更好地提高高校教师的幸福感。

1 新个人所得税制度分析

1.1 新个人所得税变化特点

(1)征管方式的改变。原有的税法制度下按照单一的分类征收模式,个税的计算按照不同的收入来源进行,而新的税法制度在原有的分类基础上引入综合征收相结合的模式,将纳税人的工资薪酬、劳务所得以及稿酬所得等劳动性质的收入并入年终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更具合理性和人性化。

(2)费用扣除模式的改变。原有的税法制度扣除标准为一个月3000,而新的税法制度提高到一个月5000,并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等七大项专项附加扣除,更从纳税人的实际出发,意在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3)个税税率结构的改变。原有的税法制度按7级累计税率分月计算,而新个税创新性地引入全年综合所得税率计算,即每个月的个税计算都是按全年综合所得进行,最大限度地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税负,提高纳税人幸福感。

(4)征管模式的改变。原有的税法制度下低收入人群也存在纳税的情况,如果存在每个月收入不均的情况下,就会存在某个月收入高纳税,而某个月收入低而不纳税,但是新的税法制度下这种情况就可以完全避免。因为新税法制度实行的是“按月预缴、次年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管模式,对于因每个月收入不均而造成的纳税问题得到了更好第解决,也更好地提高个税征收效率。

1.2 新个税法下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意义

首先,有效降低纳税人的纳税负担。新税法在费用的扣除标准上,提高了免征额,并在原来三险一金专项扣除的基础上新增了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七项关乎民生福祉的专项附加扣除,并引入全年综合所得计算方法,最大限度地保护低收入人群的权益,克服了原有税法制度下在执行中存在的不足。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项生活成本的不断攀升,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和费用扣除项目,可以有效缓解社会各阶层存在的社会压力。而税收筹划是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纳税人纳税方式等进行合理安排,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实现税制改革的初衷。

其次,充分体现税收横向公平的原则。新个税改革开启了我国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相融合的全新税制模式,同时根据年收入对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的方式从根本上避免了处于不同时期收入产生税负不公平的问题,这充分体现出税收的横向公平性。而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安排,可以更好地实现税收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2 新个税制度下高校教师个税税收筹划现状

2.1 高校教师收入情况

高等院校教职工按工作范畴主要划分为教学工作、行政人员以及后勤人员三种类别,不同工作岗位教师的收入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大致来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工资和奖金。主要包括每个教师按照职称级别制定的基础工资、课时费等,同时还包括高校自主定制的绩效工资、年终奖、科研奖励等其他奖励性质的奖金。

(2)劳务报酬。主要是指本校教师在校外提供给劳务所获得的劳务报酬,包括培训讲课费、评审费以及高校教师发表文章等获得的稿酬报酬。综合以上可知,高校教师的收入结构比較简单,主要可以从收入性质的判定、职工附加扣除的合理规划以及年终奖的安排上进行税收筹划,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2.2 新个税制度下高校教师个税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由于高校教师收入结构的简单性,导致大多数人忽略高校教师个税筹划问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宣传等问题。

(1)缺乏宣传力度。我国个税税收筹划的研究大多分布在各大型企业职工中,对于从事教育行业的高校来说,鲜有专家对其进行系统研究,导致高校教师对于税收筹划几乎没有认知。归根结底是由于税务机关以及高校没有对高校教师进行相关有效的宣传,没有意识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也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好途径。基于高校教师对税收筹划认知的匮乏,往往会出现不同教师同等收入存在不同税负的情况,并引发对高校财务部门的不满,激发矛盾。

(2)部门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作。高校工资和奖金的具体发放由财务部门执行,但是制定工资的标准、工作内容的核定以及科研等绩效奖金等发放的数额由人事、科研、教务部门以及具体教学部门参与公共制定,这导致财务部门空有税收筹划的职责,但却无实际审核和筹划的职权。这归根结底是由于以上制定发放标准的职能部门与具体发放的财务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如果各职能部门能在发放前根据税收筹划方案进行工资酬劳的合理发放,就不会存在因集中发放而存在的教师某月税负畸高的问题。

(3)对个税筹划缺乏重视。个税筹划是一个需要对教师个人收入进行全面细致研究的繁重工作,高校教师作为一个庞大的群体,如果要对每一位老师的收入进行细致的筹划,需要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并且高校教师收入作为教师个人的隐私,可能存在老师对这项工作的抗拒和不配合,导致个税筹划无法顺利推进。

个税筹划归根结底影响的是教师个人的利益,如果从学校层面而言,只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征税要求,不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况就已经完成基本职责,对于因税收筹划而产生的利益不属于学校层面的基本职责。基于此,高校对于财务部门的税收筹划职责并无清晰的安排和硬性的要求,同时由于高校经费预算和人员编制的不足,导致财务部门无法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全校教师的税收筹划安排,也无法使高校税筹筹划作为一项基本职责纳入财务部门的考核范围内,这就更加加剧了高校对于教师税收筹划的轻视程度。

(4)缺乏专业的筹划知识。个税筹划是一门需要理论与实践结合的综合性实操工作,并且涉及的知识点非常繁雜,而税法知识总是根据社会经济发现的现状进行不断地调整和更新,这就要求进行税收筹划的人需要不断进行相关知识的更新,并根据最新的税法知识进行相关筹划。这对于高校财务人员而言是非常巨大的挑战,因为高校财务人员的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本校的财务核算上,如何在进行核算的空隙进行专业税务知识的学习和应用是目前高校进行税收筹划上的巨大挑战。同时,高校财务在业务核算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导致其对于最新税法的应用上存在一定的偏差,无法更好地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同时,由于高校对于个税筹划理解的匮乏,导致对于年终奖这种筹划的重点目标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很多高校教师在年终奖所得上税负偏高,损害了教师的利益。

3 新个税制度下高校教师个税税收筹划完善建议

由于高校教师个税筹划事关教师的合法权益,如何更好地通过合理的筹划实现教师税收利益最大化是目前研究的重点。针对目前高校教师个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建议从加强税筹宣传、提高高校各部门间协作以及合理化教师各类费用等途径,进一步提高税收筹划的成效。

3.1 加大税收筹划宣传力度

目前高校税收存在一个突出的矛盾,在于高校教师对于税收筹划的误解,一部分人认为税收筹划是在钻法律的漏洞,作为教师不能知法犯法,要以国家税法为准绳依法全额缴纳个税,另一部分人则认为是高校财务部门的失职,导致高校教师存在多缴税的现象。为此,我们需要从源头上加大对教师税法理念的宣传。一方面,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合理的税收筹划也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筹划即在税法规定的范围之内,通过调整纳税时间、合理分配夫妻之间的专项附加扣除等,达到降低个税税负的目的。这是国家税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纳税人利用合法途径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另一方面,高校财务部门作为高校教师个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均是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纳税,绝不可能存在多缴税私藏小金库的问题。高校财务部的所有纳税行为都受到国家税收管理部门的全程监督,并兼具后续的复核和审计职能,以确保纳税行为的正确无误行。但税收筹划作为税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需要自发申请并进行,并不是财务部门的基本义务。教师作为纳税人需要对自己的收入结构有一定的了解,再向学校财务部门寻求建议和帮助。

对此,学校可以通过组织税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专项政策培训,或者利用公众号等自媒体形式进行税务宣传,以使高校教师对于个税以及税收筹划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和认知,以便更好地通过税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2 提高各部门协作力

高校教师工资薪金发放的最终决定权并不是财务部,而是人事、教务、科研等其他部门,因此高校教师必须明白个税筹划的最终起点在于决定薪酬发放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团结协作,而并非财务处。基于此,高校在进行年初预算时,人事、教务等涉及薪酬发放的部门,需要对本年要发放的工资、绩效奖励等进行进行一个大概的衡量,并结合教师个别特殊情况进行一个谋划。同时,寻求财务部门的专业意见和建议,制定本年高校教师薪酬的发放计划,以此最大限度地利用费用扣除优惠,均衡教师的年均收入,进一步降低教师的税负。这种做法不仅能提高本校教师的实际收入,而且也能相应地减少本校的税负支出,提高高校的预算执行率。

3.3 合理规划年终奖的发放

年终奖作为高校教师的奖金,通常金额非常可观,由此需要缴纳的个税金额也很大,是高校教师税收筹划的重点。目前国家税法规定对于年终奖的计算有两种方式,该优惠政策持续到2023年12月为止,第一种是单独按照年终奖计算,以总收入除以12的结果按照一定税率计算,该所得不能扣除任何费用;第二种是合并到工资薪金内按照一定扣除进行综合计税。相同的年终奖因为不同的计税方式,可能导致最终的税额相差很大。同时,年终奖的发放时间也可能导致税负不一致,比如某个月内某位老师的其他收入较高,再在这一个月内发放年终奖就可能导致税负畸高,这个时候最好的方法是错开年终奖的发放时间计入其他月份,或者将年终奖拆分为若干的奖金计入若干月内等。因此,在年终奖的发放需要结合每位教师目前的税负情况,并结合每位教师自身的专项附加扣除特点,制定出最合理的年终奖的发放方式,以尽可能减少教师的纳税金额。

3.4 合理规划职工附加扣除

在教师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实现税负最小化的唯一途径就是最大化职工的扣除金额。新税法制度下增加了7项附加扣除,囊括婴幼儿看护、子女教育以及赡养老人等,对于婴幼儿看护、子女教育等都涉及以家庭为单位,总费用在夫妻双方间平摊。以子女教育1000/月为例,这项扣除既可以约定由其中一方100%全部扣除,也可以在夫妻双方各扣50%,这就存在筹划的空间。如果父亲收入较高,且适用的税率档位超过母亲,那1000全部由父亲扣除总税负会更低;如果夫妻双方收入比较均匀,且不存在税率档位不一致的情况,那无论怎么扣除都不会存在差异。综合来说,如果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的这种附加扣除分配问题,建议以收入较高者100%扣除最合理。

此外,在不违背相关制度的前提下,可以把职工的部门收入融入福利和费用中,以减少职工的收入总额。比如,对于高校教师的交通补贴、用餐补贴如果在工资薪金中发放,同样要作为工资所得进行个税申报,但如果在限定额度内进行报销或者作为食堂补贴打入员工食堂卡内就可以不作为纳税收入。再比如对于教师公寓内需要缴纳的水电费,如果不在出现在职工的工资内,而是直接缴纳给供水供电公司,同样也可以减少职工的税负。

3.5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高校教师的税收筹划,需要了解各地区有关于高校教师收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更好地运用优惠政策减少税负。现阶段和高校教师有关的优惠政策包括省级国家机构、国务院等依照相关规定发放的各类津贴、奖金属于免税范围,离退休得高级教师、专家等退休之后又因工作特殊性需重新返聘的也可以计入免税范围,国家对于高校教师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可以按50%计入工资薪金收入等。这些都可以减少教师的收入总额,以进一步减轻个税负担。因此,高校教师需要不断更新与自身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规划和避税,以更好地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汤晓倩.新税法下高校个税风险防控及纳税筹划探究[J].会计师,2020,(21).

[2]张琳彦,谢卫虹.高校个人所得税风险防范及纳税筹划研究[J].会计师,2018,(18).

[3]林仰晴.新个税法下高校教职工个税税务风险分析及管控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20,(6).

[4]崔丹.浅析高校教职工的个税筹划[J].科技经济市场,2018,(24).

猜你喜欢

税收筹划高校教师
浅谈营改增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
商业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研究
高校教师平等权利的法律保护
论高校教师的基本职业道德修养
论高校教师继续教育的人力资本开发
高校教师兼职行为规范化的路径和保障
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应“教”字当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