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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诏事、诏使与诏吏辨析

2023-02-16

南都学坛 2023年6期
关键词:吕不韦兵器器物

谢 绍 鹢

(厦门市社会科学院 科研部,福建 厦门 361003)

秦出土器物铭文和封泥中屡见“诏事”(或“诏使”“诏吏”)二字,如何隶定,具体意思所指,学者意见分歧(1)相关意见主要见于如下论著:容庚《金文续编》,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354页;刘体智《善斋吉金录》卷10,1934年线装影印本,第47页;郭沫若《上郡戈》,见郭沫若《郭沫若全集·金文丛考·考古编》第5卷,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66-871页;陈直《吕不韦属邦戈》,见陈直著、周晓陆、陈晓捷编《读金日札》,西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118页;李仲操《八年吕不韦戈考》,载《文物》1979年第12期;李学勤《中日欧美澳纽所见所拓所摹金文汇编选释》,见四川大学学报编辑部、四川大学古文字研究室编《古文字研究论文集》,四川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0-52页;李学勤《北京拣选青铜器的几件珍品》,载《文物》1982年第9期,第44-48页;袁仲一《秦中央督造的兵器刻辞综述》,载《考古与文物》1984年第5期,第101-112页。。笔者不揣浅陋,现就相关问题试作解析,不适之处,恳请专家指教。

一、出土器物所见的诏事、诏使和诏吏

出土器物铭文和封泥中出现“诏事”或“诏吏”“诏使”二字者,据笔者管见有多件,为论述方便,这里一并列出。

(一)五年相邦吕不韦戈:“五年,相邦吕不韦造,诏事图,丞蕺,工寅。 (反面)诏事,属邦。”[1]2086-2087

(二)诏使矛:“诏使。”[2]47

(三)八年吕不韦戈:“戈正面刻‘八年相邦吕不韦造诏事图丞 工奭’十五字,背面铸‘诏事’二字,为横书,又刻‘属邦’二字。”[3]

(四)卅三年诏事戈:“戈内正面铭二行五字:‘卅三年,诏事’。反面有一‘邑’字。”[4]

(五)三年诏事鼎:“三年,诏事,容一斗二升,朱侯(?)□官,十一斤十四两, 卌四。”[5]

(六)秦封泥:“诏事之印”“诏事丞印”[6]42。

这些器铭许多大家都作了考释研究,意见纷纭。对五年相邦吕不韦戈铭文,容庚等较早的著录者释为“诏事”[7],刘体智以“诏使矛”证之,则认为“乃‘使’字,非‘事’字也”[2]47。郭沫若认为不能释读为“诏事”,“此二字不伦不类,疑是后人仿刻者也”。应为“诏吏”,意为“盖诏地之吏名图者也”。还理解“是吕不韦之属邦在河南洛阳”。“诏地不知是否蓝田十二县之一,抑系三川之一邑,无可考。”[8]而陈直也认为不能释作“诏事”,应释作“诏吏”,但“诏”不是县名,“诏吏”是“令其属吏也”。他还认为“图丞”“当为铸造设计之人”,“吏名图、丞名戢”的句读是不对的。属邦是典属国简称,“此戈疑吕不韦铸造与典属国所使用也”[9]。李仲操依据新出的八年吕不韦戈,对比五年相邦吕不韦戈,不同意郭沫若对“诏事”二字“不伦不类”“后人仿刻”的怀疑,认为八年吕不韦戈的发现,证明“诏事”二铸字并非后人仿刻。同意前人认为“诏事”即“诏使”,“事、使二字古时通用”,“其意应当是:奉诏使用。或为:宣诏王命而使用的意思”。他也认为“图丞”为官名,是相邦下属管理制造兵器之官[3]。不同于李仲操先生的分析,李学勤等先生较早就指出:“由文例可知诏事为秦王朝的一个机构,有铸造兵器的职责,在秦王政五年至八年时,其负责人(可能称令或啬夫)名图,副手名酨。”“该戈由诏事铸成,交属邦(汉代称属国)使用。”[4]后来根据诏事鼎和1962年广州罗冈出土一件戈等,进一步指出“诏事掌管铸作的不止兵器,其职责要更广泛一些”。十四年“属邦负责人即五年、八年任诏事丞者,转任属邦的正职。如这一推想不误,诏事这个机构应和属邦有一定联系”[5]。袁仲一认为,“从秦始皇时代所有中央督造的兵器刻辞的通例看,都是在人名之前冠以官署名或职名”,“诏吏应为官署机构名”。“‘诏’下的一字释作‘吏’字较好,释作‘事’字,词意不好理解。”“戈内的背面铸铭‘诏吏’,刻铭‘属邦’,二者的关系是什么?把‘属邦’理解为兵器的置放处,显然是不妥的,始皇时代中央督造的兵器多置放于武库,未见有置放于中央的官署内者。”“属邦下面是辖有工室铸造兵器的,因而诏吏有可能是直接为属邦统辖的官署机构,地位相当于属邦工[室]。”[10]

根据所列出土器物铭文,归纳上述诸先生的主要看法,容庚、李仲一、李学勤和整理秦封泥的周晓陆等先生释为“诏事”,刘体智释为“诏使”,郭沫若、陈直、袁仲一等先生释为“诏吏”。郭沫若认为是“诏”地之吏,陈直、李仲操先生对五年相邦吕不韦戈的句读也有不同意见,按他们的句读,诏吏或诏事不是职官名。李学勤、袁仲一、周晓陆等先生则认为是职官,掌管铸作器物。李学勤还认为诏事与属邦有关系,袁仲一认为是属邦下属。综合来说,根据现有众多秦刻铭的通例和秦封泥可知,我们对诏事、诏使或诏吏已能有更深的认识,它们所指实为同一职官无疑。

二、诏事本职和归属

笔者认为诏事本职并非掌管铸作器物,诏事也不是属邦统辖下的机构。

诏,《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命为‘制’、令为‘诏’。”《集解》引蔡邕曰:“诏,告也。”《正义》:“制诏三代无文,秦始有之。”[11]236-237从出土器物铭文所标示的年代可知,诏事这一机构,在秦未统一六国之前就存在(2)有学者认为:“诏吏之设,在昭王晚年。”王辉《秦铜器铭文编年集释》,三秦出版社1990年版,第171页。,基本是在秦始皇时期出现的。诏字的用法,至秦始皇上尊号后,为皇帝专用。但从秦卅三年诏事戈来看,诏事这一机构在秦统一六国秦始皇称皇帝后仍继续沿用了原来的职名。

“诏事”的词义在《周礼》中可以找到解释。《周礼·秋官司寇·掌讶》:“掌讶,掌邦国之等籍,以待宾客。”根据记载,这些讶者是国家委派专门负责接待来朝聘的诸侯、友邦宾客的官员。安排迎来送往、食宿打理各项事宜,听候他们差遣,告诉他们入朝进退行止各种礼仪,“凡讶者,宾客至而往,诏相其事,而掌其治令”。“凡宾客之治令讶,讶治之。”郑玄注:“宾客之治,谓欲正其贡赋理国事也,以告讶,讶为如朝而理之。”[12]902就是说,诸侯、友邦使者作为国之宾客,他们向朝廷缴纳贡赋以及具体各项礼节安排处理,诸侯友邦可以通过讶者来负责施行。而讶者“诏相其事”正是“诏事”名称的由来(3)周晓陆等先生虽有注出“诏相其事”的文献出处,但仍认为“诏事掌兵器、铜器制造。” 见周晓陆、路东之《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220页。。

笔者认为秦职官虽非严格按《周礼》论述来设置,但不能否认《周礼》有反映出先秦职官设置的若干思路、设想和实行情况。从名称上来看,诏事本职并非是专门负责器物铸造的官员,而是负责接待诸侯友邦宾客的官员。讶者“诏事”这种角色和典客职属正同。《汉书·百官公卿表》载: 典客,“秦官,掌诸归义蛮夷,有丞。景帝中六年更名大行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鸿胪,属官有行人、译官、别火三令丞及郡邸长丞”[13]730。这官职来源于周官之大小行人。《周礼·秋官司寇·大行人》载“大行人掌大宾之礼及大客之仪,以亲诸侯”[12]890; 《周礼·秋官司寇·小行人》载“小行人掌邦国宾客之礼籍,以待四方之使者”[12]893。按《周礼》记载,“讶者”还要“至于国宾入馆,次于舍门外,待事于客”,“凡宾客诸侯有卿讶,卿有大夫讶,大夫有士讶,士皆有讶”[12]902。可见讶者只是一种通称,按宾客的等级派有各种相应位秩“讶者”。因此,“诏事”可能只是其中一种“讶者”。而典客贵为九卿,正是诸“讶者”的首领。从秦封泥来看,诏事、诏事丞是通印,是中央任命的正式官职,所以“诏事”可能是典客辖下的官署机构。秦封泥目前尚未见典客,见有“泰行”[6]122,但只是半通印,是否即大行还存疑。

李学勤认为诏事与属邦有关系,袁仲一认为是属邦下属。笔者认为不确。仔细比对李学勤先生对广州罗冈出土器物铭文的引文(4)李学勤所引为:“十四年,属邦□□酨,丞□,□□。” 李学勤《北京拣选青铜器的几件珍品》,载《文物》1982年第9期,第44-48页。,与原文有出入(5)1962年广州罗冈秦墓所出铜戈铭文:“十四年属邦工(□)□蕺丞□□□”。十二字,刻款。”广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广州东郊罗冈秦墓发掘简报》,载《考古》1962年第8期,第404-406页。,原文为“属邦工(□)□蕺”字样,则蕺非“属邦负责人”,非“诏事丞者,转任属邦的正职”。而另据秦封泥,诏事即为诏事机构的长官,无所谓令或啬夫,副职为诏事丞。袁仲一认为诏事为属邦统辖的官署机构,但笔者认为诏事铸铭,属邦刻铭,诏事为属邦下属机构很难说通,诏事如为属邦下属机构按理都应为铸铭,或属邦为铸铭。器铭中多次出现属邦,秦器刻辞通例有附刻使用机构或置放处所的习惯,属邦为兵器使用单位的说法更有合理性。

笔者认为诏事是典客的下属。典客与属邦的工作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他们工作对象都涉及是异族人、部落或族国人员,但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机构。典客负责宾客来往的礼仪接待,特别是诸侯和异族友好邻邦来使,这些异族邻邦来使有的与朝廷并无统属关系,地位是平等的。《汉书·百官公卿表》载: “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武帝元狩三年昆邪王降,复增属国,置都尉、丞、候、千人。属官,九译令。成帝河平元年省并大鸿胪。”[13]735秦原名属邦,汉避高祖刘邦讳改。属邦的主要任务是招徕、收容异族降者,治理统辖他们,瓦解塞外异族。睡虎地秦简《属邦律》载:“道官相输隶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禀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无)有。受者以律续食衣之。属邦。”[14]说明属邦还管理有异族奴隶和罪人。十三年少府矛:“十三年,少府工儋,武库受属邦。”[15]寺工矛:“寺工武库受(授)属邦咸阳[戊午]”[16],铭文都说明属邦有军队,有武装。秦始皇时,嫪毐“矫王御玺及太后玺以发县卒及卫卒、官骑、戎翟君公、舍人,将欲攻蕲年宫为乱”[11]227。其中戎邦君公就是属邦部属,在京师有武装。广州、河北出土的这些兵器,说明属邦统辖他们参与秦之南征北战;武器需求较大,内部还自设工师,制造武器(6)参见孙言诚《秦汉的属邦和属国》,载《史学月刊》1987年第2期,第12-19页;刘瑞《秦“属邦”“臣邦”与“典属国”》,载《民族研究》1999年第4期,第89-97页。。由此可见,典客与属邦有联系,但是性质是不同的机构,诏事本职负责诸侯和友邦的来往接待,并非负责器物铸造,只能是典客而不是属邦的下辖机构。

根据出土器铭,诏事作为机构参与了铸造兵器和其他器物,所制造的器物中,兵器较多,也有鼎。但笔者认为并不能因此就判定诏事就是负责器物铸造的机构。秦物勒工名的制度,在器物上刻上了与铸造相关的机构名称和负责人的名字。事实上,这些机构和负责人虽然对器物质量负有责任,却并不等于说他们都是专门负责器物的铸造制作。例如中央相邦及少府等官署、地方的郡县及他们的长官常在器物铭文上列名居首,但他们的本职并非器物制造就是这个道理,只是他们有督造之责或参与其中而已。笔者以为诏事和诏事丞也是如此。从职务命名来看,他们并非器物制造的专门机构。那么他们为什么会参与铸器在器铭上勒名呢?笔者以为秦以武兴国,大力招徕异邦战士,引纳友邦、属国参与连绵不绝的战争。典客辖下的诏事,按照需要也参与了部分武器和其他器物的制造供应,提供给了联系密切的友邦,而所制作的器物其中有些后来归于属邦使用。但不同于少府工室、寺工等专门负责器物制造机构,诏事参与器物特别是武器的制造可能只是在实现统一和统一后扩张期间,一种战时生产状态。另外,根据前引器铭分析,属邦并不仅仅从诏事机构获得武器,同时还从武库接受武器,属邦也自行铸造。袁仲一也指出“汉代的典属国、属国的下面不设工室,不制作兵器。而秦代的属邦下设工室制作兵器,这是为了适应统一战争的需要,加强了军工业的生产。”那么这么大量的武器生产和复杂的供应关系,可能只是一种战争期间战备生产的结果。联系到器铭显示诏事参与铸造集中在秦始皇时期和当时的史实,这并不令人意外。诏事丞蕺的调任也是基于同样的理由。根据器铭,他在秦始皇五年和八年均任诏事丞,十四年出任“属邦工[□]□”,袁仲一先生认为是“‘属邦工[室]’的工师”,这一人事变迁,反映出诏事与属邦虽属不同机构,但业务关系联系密切。可能是因为此人在任诏事丞时较多地参与了这类事务,又与属邦机构联系较多,熟悉相关人事,所以有这一调任。

三、汉代的诏使

一般认为汉承秦制,但并不绝对。诏事作为典客下辖的机构,就不见于汉代的文献和出土器铭,此职有可能发生了变迁。笔者认为主要可能由于“诏”字作为皇帝专用的禁忌,“诏事”作为职名在秦汉易代之后就未再有原来意义的设立,在用法上发生了变化。

诏吏,《汉书·高帝纪》:“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13]54《汉书·佞幸传》:“显尝使至诸官有所征发,显先自白,恐后漏尽宫门闭,请使诏吏开门。上许之。显故投夜还,称诏开门入。后果有上书告显颛命矫诏开宫门,天子闻之,笑以其书示显。”[13]3728意为下诏让吏做某事。文献中也未见有此职官。“诏使”在汉代文献中则习用:《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是时通西南夷道,置郡,巴蜀民苦之,诏使弘视之。还奏事,盛毁西南夷无所用,上不听。”[11]2949-2950《史记·淮南衡山列传》:“中尉曰:‘臣受诏使,不得见王。’”[11]3093《汉书·隽不疑传》:“始元五年,有一男子乘黄犊车,建黄旐,衣黄襜褕,著黄冒,诣北阙,自谓卫太子。公车以闻,诏使公卿、将军、中二千石杂识视。长安中吏民聚观者数万人。”[13]3037《后汉书·王常传》:“帝从百余骑自城南高处望,常战力甚,驰遣中黄门诏使引还,贼遂降。”[17]581出土文献中也有。居延汉简:“守大司农光禄大夫调昧死言守受簿丞庆前以请诏使护军屯食守部丞武……214·33A。”[19]

可见两汉所指的“诏使”其意为皇帝下诏让做某事,也非一具体职官。但引申出来,在理解上可以认为是皇帝派出的特使。东汉还有所谓清诏、清诏员、清诏使。

《后汉书·第五种传》:“永寿中,以司徒掾淸诏使冀州廉察灾害,举奏刺史二千石以下,所刑免甚众,弃官奔走者数十人。还,以奉使称职,拜高密侯相。”李贤注:“《风俗通》曰:‘汝南周勃辟太尉清诏,使荆州。’又此言以司徒清诏使冀州,盖三公府有清诏员,以承诏使也。”[17]1403《后汉书集解》引卫宏《汉旧仪》云:“其以清诏使案问事,御史为驾一封行赦令,驾二封皆特自奏事,各以所职劾中二千石以下。”[18]491可见清诏员本职是三府掾,以清诏之名作为皇帝特使出巡。 《后汉书·范滂传》:“时冀州饥荒,盗贼群起,乃以滂为清诏使,案察之。”[17]2203诏使之名当为与颁行诏书有关的职事,另有官职。《后汉书·周举传》:“时诏遣八使巡行风俗,皆选素有威名者。乃拜举为侍中,与侍中杜乔、守光禄大夫周栩、前青州刺史冯羡、尚书栾巴、侍御史张纲、兖州刺史郭遵、太尉长史刘班并守光禄大夫,分行天下。其刺史、二千石有臧罪显明者,驿马上之;墨绶以下,便辄收举。其有清忠惠利,为百姓所安,宜表异者,皆以状上。于是八使同时俱拜,天下号曰‘八俊’。”[17]2029

由此可见,汉代在使用“诏”字时,尽管仍有秦代“告”的本意,但已专指皇帝的“上告下”或者“上令下”了,与“诏”关联的词也成为皇帝专用了。这也就是汉代这些诏使在职务由来和性质上与秦时的诏事毫不相干、名同实异的原因。

另外,学者李解民对“以请诏除”做过专门辨析,“意即通过向皇帝请求,获准而得以除任”[20],有自我荐举、皇帝钦定性质,不像东汉那样同出外使者有紧密、经常的联系。廖伯源认为“以请诏除盖非经制度之仕进途径如察举之类,而其迁除之条件不符合法令,官员为某理由特别奏请诏准,任命某人为朝廷命官”[21]。这里就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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