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2023-02-15
要闻
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加大对粮食生产各个环节、各类主体的金融保障力度。强化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拓宽涉农主体融资渠道,稳妥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林权抵押贷款。积极探索开展禽畜活体、养殖圈舍、农机具、大棚设施等涉农资产抵押贷款。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重点支持县域优势特色产业。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财政部:代理记账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公开《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举措、保障措施三部分内容,以加强代理记账工作闭环管理为出发点,围绕“牢基础、强监管、促发展”三个方面,提出9条具体举措和4条保障措施。《工作规范》以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工作的主要业务流程为主线,分为九章共49条。
两部门: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政策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明确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明确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动态
广东:启动千名农村职业经理人培育计划
日前,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做好“广东千名农村职业经理人培育计划”组织工作的通知》,并公布了《广东千名农村职业经理人培育计划(第一期)招生简章》。根据计划,今年首期班招收100名学员。
“广东千名农村职业经理人培育计划”通过分期实施,首期培训班周期为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计划三年为广东全省乡村持续培养超过1000名满足未来乡村发展需求的经营型人才。培训班将开设政策解读、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乡村运营案例解析、乡村品牌打造、产品营销策划等特色课程,重点培养立志在乡村发展、有乡村振兴工作经验的人才。培训实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分阶段培养、师徒结对帮带、多维教学培养等模式,为每一位学员落实专业导师,采取集中理论授课、外出考察、驻村实训、远程教学、互访学习等多种培养方式,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
江苏:力争每年培育400名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
为培育一批有情怀、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时代“新农人”,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近日出台意见,多措并举加快推进“新农人”队伍发展壮大。江苏省明确聚焦“80后”“90后”以及“00后”,实施涉农大学生创业创新万人培训,同时从项目扶持、金融支持、指导服务等方面探索建立省市县联动扶持和服务机制,组织开展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力争每年培育400人,推动全省“新农人”数量、质量稳步提升。
据悉,江苏省将建立“新农人”动态信息库,及时掌握各地“新农人”的发展数量、人员信息、产业类型等情况,在此基础上,针对“新农人”不同的发展阶段,从强化实训操作、提升生产实践能力、创新经营理念等角度开展针对性培育,全力打造一支素质较高、本领过硬、示范带动力强的“新农人”队伍。并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高度重视“新农人”培育工作,将其作为今后一个阶段农业农村人才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积极加强与财政、人社、教育等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建立统筹推进机制,形成推进合力。
上海:11月1日起施行种子条例
近日,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种子条例》,于1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共八章四十九条,重点对强化种质资源保护、促进开发利用,汇集科技资源优势、提高种业创新水平,完善品种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加大政策保障、强化种子质量监管和执法等方面作出规范,遵循了注重科技赋能、强化政策保障、重在细化落实的立法思路。
依托《条例》,上海将支持种子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发挥产学研协同优势,开展商业化育种,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还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种业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推动资源整合利用、开放共享。对于促进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明确市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划定区域界线、设立保护标志。
山东德州:8项措施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创新创业
为助力乡村人才振兴,近日,山东省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等5个部门印发《德州市关于支持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创新创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项目安排、金融保险服务、用地用电保障、智力支撑、学习培训等方面出台8项措施,支持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创新创业发展。
《措施》强调,大力支持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取得职称新型职业农民创办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进行支持。加大对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的金融服务力度。对2023年10月1日及以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6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或最高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政策。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可持申领补贴人员身份证件到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