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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发展问题探究
——基于河南水灾的视角

2023-02-15孙树杰江彦熹孙静雯陈立楠李孜羽

中国市场 2023年1期
关键词:险种水灾保险产品

孙树杰,江彦熹,孙静雯,陈立楠,李孜羽

(1.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2.山东大学,山东 威海 264209;3.西京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3;4.西安财经大学,陕西 西安 710100;5.重庆工商大学,重庆 400060)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在河南水灾农业保险理赔中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每年7月末是河南玉米成熟的季节,而河南地区身处中原地带,是中国主产粮区之一,而本次水灾造成损失最大的作物品种也就是玉米,绝收率80%以上。但是国家2017年下发缩减玉米种植面积的指示后,河南省各级政府取消了对玉米种植农业的保险补贴,而在没有政府补贴下的玉米种植的农业保险的覆盖率更是少得可怜,因而在这次水灾过后,玉米种植户多数只能自行承担损失,仅有少量有风险防范意识投保了的农户可以获得赔偿。而这恰恰反映出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因此基于河南水灾,通过分析河南省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对当前我国农业保险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具体对策。

1.2 研究意义

河南水灾中农村地区往往受灾严重,而农业天然的脆弱性导致一旦发生天灾,农村地区发展农业的农户势必损失惨重,并且由于农民利用保险来进行风险防范的意识较弱,因而农业保险的覆盖率不高,风险发生后,只能自行承担。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往往多种多样,国内外诸多学者也对此进行了探究,但是在新的风险下,农业保险领域又反映出了新的问题。因此从河南水灾入手,通过分析河南农业保险的覆盖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并解决,能够为其他地区发展农业保险提供一些建议,同时也能为河南本省农业保险的发展做出反思和改变。

2 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2.1 农业保险的年度保费收入变化

我国农业保险的年度保费收入不断增长,尤其是近两年乡村振兴的发展,很多地区以农业保险补贴作为发展的举措,因此保单数量也变得更多了。以本次水灾受害严重的河南为例,根据2020年年末数据统计,河南农业保险保单收入55.87亿元,在河南水灾受灾1470万亩的情况下,可以提供2.9亿元的保险赔偿,一定程度缓解了灾情,进一步说明了农业保险对灾情缓解的支持。

从图1可以明显看出从2013年以来,河南省农业保险保单收入逐年增长,且发展速度较快。可以说明河南地区近年来农业保险普及情况较好。而2019年农业保险收入48.23亿元,但是理赔支出27.83亿元,其中生猪险理赔占理赔保险六成。这一数据可以说明,农业保险的理赔率高,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较大。而且2019年因为特殊原因,有非洲猪瘟这类传染性疾病的出现,导致大量理赔,这也恰恰反映了农业具有的风险性导致了农业保险的理赔率变高。

图1 河南省2013—2020年农业保险保单收入变化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年鉴2020。

2.2 农业保险的主要险种数量变化

农业保险主要分为种植类和养殖类的保险,各地的农业保险险种也从这两大类进行延伸分类。我国主要的农业险种各地区域作物不同,险种不同。且险种的数量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以河南省数据为例,从图2可以看出,河南省从2014年仅有的一个险种,到11个险种之间的跨度变化。说明河南省的农业保险在积极将险别变多,尽可能地覆盖更多的农业产业类型。

总的来说,河南农业保险近年来保单收入不断增加,保险险种数量也不断增加,但是在这些积极现象的背后,河南农业保险在面临本次水灾时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也恰恰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所面临的共同问题。

3 我国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发展问题分析

3.1 保险公司经营体系不完善

就公司体系而言,由于农民的知识素养较低,在面对农业保险的理赔时,保险公司不完善的经营体系导致农民理赔的周期较长,退保比较难,更容易产生纠纷。并且,有时候会因为赔付的金额较大,保险公司甚至会找借口拖延赔款、少赔甚至不赔付。这一现象的出现,首先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其次这一事件的发生往往给农业保险的普及带来非常负面的影响。而很多农民在选择保险时,非常看重理赔效率,而一旦有这类事件的发生,将会引起非常差的社会效果,流失非常大一部分农村客户。

3.2 保险公司经营体制机制不适应农业

3.2.1 保险公司的目标选择问题

在中央和各级政府的号召下,农村保险机构逐渐开发出新的保险产品。但是这些保险产品更多的是面向需求较大的规模生产的经营型农户,面向小型农户的保险产品较少。并且保险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往往手续繁杂,限制条件多,从一定程度筛选掉了部分难以应对办理流程的客户。反而更倾向于办理大型农户,这类型农户生产技术较为熟练,一定程度上保险的理赔率较低。

3.2.2 保险公司的产品问题

很多保险公司往往仅开设一两个农业保险类产品。因为对于保险机构来说,主动购买农业保险的人少之又少,而对于农民而言,农业保险的保单费用较高,再加上农民本身并不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往往也不会主动投保。并且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的农业具有较大差异,而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产品因为易于抄袭,因而很多同类型的保险都大同小异,保险产品的同质化强,对于农民来说,可选性较差。

4 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公司发展的对策

4.1 建立健全完善的基层网络体系

建立健全完善的基层网络体系需要政府作为主体对保险体系进行引导,需要分别从配套的政策制度基础设施以及相关平台来进行努力。

4.1.1 完善政策制度和基础设施

需要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进一步完善保险相关的政策制度以及保险基础设施。包括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让农民在购买保险产品权益受到损害时,能有可利用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包括推动建立多类型的保险机构,简化办事流程,提供多方面的保险服务,建立全面的监管机制,对保险市场加以规范,对保险机构进行合理监管,以促进保险机构正确的“把农民的钱用在农民身上”,规范合理理赔,最大限度减少农民的损失。

4.1.2 建立和完善相关平台

可以建立专门的农保平台,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和专业的技术人员,对农民投保的需求进行监测,统一制定行业内的标准,对保险理赔等进行严格的监管,开拓对农业保险行业投诉整顿的渠道。

4.2 探索农村保险发展的新模式

探索农村保险发展的新模式需要保险公司从保险模式以及产品两方面做出努力:一是要走商业化的保险模式,二是创新农业保险产品。

4.2.1 走商业化的保险模式

农业保险仅仅依靠政府力量是不行的,因此需要更充分的利用我国的市场经济力量,引导市场开发农业保险领域。可以采用宏观调控手段,对政府所支持的农业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和宣传。另外,政府在选择支持公司时,应更注重于该保险公司的声誉、经营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而商业化的保险公司在开发农业保险时,除了要针对规模不同和地域不同的农业开发不同的保险产品,也应该对自身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的投入,因为农业保险本身就是一个风险比较高的金融类型产品,而保险公司自身在开发农业保险产品时,也具有较高的风险,因此需要考虑再保险问题。

4.2.2 创新农业保险产品

农业保险的创新离不开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创新型人才的支持。专业技术人才也就是精算师。而在整个领域里,资历良好且从事于农业领域的精算师少之又少。因此,保险公司在开发农业保险产品时,要引进专门服务农业领域的精算师。另外还应该考虑企业产品的创新性问题,这是因为保险类型产品比较容易抄袭,但每一类型产品的开发都是原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和区域市场的反应计算和实验得来的,而抄袭来的产品不一定适用于本公司本领域,因此就需要该公司的从业人员更具有创新意识开发出适合自身领域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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