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屏蔽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探究
2023-02-13杨火兰
杨火兰
广东量度律师事务所,广东 佛山 528200
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与建设之中,各个行业与社会发展对于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已经变得十分普遍,所带来的信息量也是巨大的,各个行业企业也在这种大背景下迅速发展,相应的互联网平台建设也展现出层出不穷的特点,互联网屏蔽行为的产生也正是在这种趋势下出现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研究重点,正在于互联网屏蔽行为的治理。
一、互联网屏蔽行为的特殊性探究
(一)屏蔽行为和网络干扰行为区分
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展现出多种多样的特点,其中和屏蔽行为最为类似的就是广告屏蔽行为、安全软件干扰行为,而关于这些行为的具体区分,则展现在技术原理、干扰对象等方面上。据笔者查阅资料表明,具体可将网络干扰行为进行以下三类的区分,这种划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互联网的规制之中也有所体现。第一,以第三方插件的形式,在相应软件的客户端,进行他人网页数据的截获、修改;第二,直接对其他人的软件产品进行相应的修改;第三,在自身软件之中,进行排斥其他软件源代码的设置[1]。而其与屏蔽行为虽然都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列,并存在异曲同工之处,但是也存在相应区别,这种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行为性质、表现方面:互联网干扰行为,主要为干扰者的行为是主动的,在实行过程中,其会主动进行多种措施的利用,以达成对其他服务、产品等造成相应影响的目的,有时也会存在针对相关产品,进行专门措施设计的情况,其更多展现的是侵略、主动的特点;而屏蔽行为则与之不同,其是平台对其他服务、产品,表现出的一种拒绝行为,而不论屏蔽的方式是怎样的,平台仅仅会对被屏蔽对象的行为进行相应限制,主要展现的是一种防御性特点。第二,行为手段方面:网络干扰行为的形成是以技术手段的利用,进行其他服务、产品的修改、干扰等,重点在于技术手段的采取。而屏蔽行为并非必须进行技术手段的利用。第三,行为后果方面:网络干扰行为的出现会对其他服务、产品的运行造成相应的不利影响。而网络屏蔽行为虽然会给被屏蔽对象造成相应的推广成本增加、用户流量损失等影响,但并不会对被屏蔽对象的服务本身、产品本身运行造成消极影响。
(二)屏蔽行为的显著特点
互联网平台屏蔽行为,其所指的是相应平台对于其他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产品等是拒绝的态度,并对其他平台的服务、产品进行限制。而互联网平台屏蔽行为的显著特点则有以下几点体现:第一,互联网屏蔽行为的施行,其本身带有主观目的多样化的显著特点;第二,该行为的施行,会对自身与其他平台均产生相应的不利影响;第三,互联网平台的屏蔽主体,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第四,该行为的本质,展现在对其他平台服务、产品拒绝进行自家平台的开放。只有具备这四种典型特点,其才能够构成“互联网平台屏蔽行为”。
二、研究互联网屏蔽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必要性
(一)市场竞争秩序的有效维护
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会造成市场原本处于稳定状态的竞争秩序,逐步趋于不稳定状态,会对竞争法理念、制度造成极大冲击。竞争秩序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核心内容,其可以为市场所有个体提供公平竞争的条件,从而达到市场竞争自由目标。而互联网技术提供大量计算机协议串联的条件,用户可以打破原本“中心化”的信息交流限制,以“去中心化”的方式,自由传递信息,导致建立在社会交往、权力框架基础上的市场竞争被快速解构。可是,由企业推动的技术革新与产生的权力膨胀问题,却没有给予所有互联网技术用户绝对平等的权利[2]。可以认为互联网技术对大众群体的行为模式进行重塑,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也在发生变化。在互联网屏蔽行为语境中,其在开始只是作为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一部分,在现在已经成为满足企业经营发展的工具。在市场竞争中,互联网屏蔽行为也从原本的技术行为升级为牟取不正常利益的手段。为此,需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这种行为进行更合理的评价,以及更可靠地规制,才能维持现有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社会企业的利益。
(二)信息传递、技术创新的有效平衡
在互联网市场竞争中,企业会以商业经营为目的,开展互联网的屏蔽行为,但会对行业的竞争秩序造成较为严重的消极影响。互联网屏蔽行为本质是网络空间治理技术,虽然其本身并不会对市场思想、创意造成任何程度的阻拦,所屏蔽的信息也没有从互联网中被删除或消失,可是用户却因互联网屏蔽行为,无法获取到被屏蔽的信息,这也会造成信息传递自由被侵犯的严重隐患。由此也就能够得出,互联网屏蔽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并不是对互联网技术或其他技术的创新发展造成限制,也不是阻止技术的合法应用,而是试图建立一套针对互联网屏蔽行为更可靠的评价体系,对信息传递自由、技术应用限制提供明确的边界,才能有效避免从规制或反规制等方面,出现较为严重受到价值分歧影响的问题,并为互联网条件下的信息合法合规传递、技术创新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助力各种技术推向市场,实现商业化应用目标,并让社会经济维持良好的持续性发展状态,合理激发各个领域的发展动力。
(三)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互联网技术在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下,深入人类生产生活各个领域,对于生产关系做二次塑造,有效改变了原有的社会结构。例如用户成为企业生产产品与提供服务的中心角色,企业需要合理应用用户的碎片化时间获得更大经济利益,从原本的经营商品逐步转移到连接红利方面。同时,互联网技术也让消费场景趋于扁平化,用户在消费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在缓慢发生变化。在当前的互联网场景中,用户拥有极大选择自由度,企业需要根据用户的需求,提供各种个性化内容,合理提升用户的消费能力。同时,用户的选择自由也逐渐演变成形式自由,而不是真正程度的选择自由。例如在互联网屏蔽行为中,企业并不会提前告知消费者屏蔽时间、范围以及相应的方法,这就导致消费者在接收信息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消费者在信息传递、接收方面的自由选择权被剥夺,进而造成合法权益的侵害。虽然消费者的购物环境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对消费者权益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但是,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消费者仍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条例来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3]。我国2017 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在第一条规定中就写入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将其作为企业不正当竞争的参考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
三、互联网屏蔽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方式
关于互联网屏蔽行为的违法性认定,需要在司法实践之中,纳入消费者、竞争者、公共方等多方利益,来进行全面考量与判断,但是,在具体的个案之中,各方主体利益的认定标准、各方主体利益的综合性判断标准等,尚未形成清晰的界定,还需要相关部门进行更进一步的探索[4]。而在实际进行探究的过程中,需要将以下几点进行重点关注。在互联网屏蔽行为违法性认定的演变之中,可进行三个主要阶段的划分:即多元利益认定的方式、比例原则认定的方式以及在动态竞争观的影响下,比例原则认定的方式。
(一)多元利益认定的方式
此方式具体实行时,需要进行利益衡量理念的坚持,并以多元利益的考量,进行细致、客观的描述性分析、阐释,最终做出的决定就会更具合理性。但是,这种理念在相关研究领域之中,存在一定的分歧,有些研究人员认为在具体的认定之中,应该将竞争者和竞争者之间的利益,进行综合性的考虑,并在这种前提之上,将公共利益、消费者利益当作关键考虑的因素。此外,还有一些研究人员认为,在实际进行竞争行为违法性的认定时,各个利益主体的次序、位阶应该处于同等地位,对于各方主体利益的考量,应该是综合性的。这两种分歧的存在,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结论产生。
(二)比例原则认定的方式
在该认定方式之中,需要做到的就是在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时,要注重“比例原则”的引进,而个案之中,则需要做到依照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等子原则的顺序,来进行具体的认定,需要注意的是,相关行为的发生,如果能够将上述多个子原则均进行充分满足,就可以判定其是一种正当的竞争行为,反之则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但是在相应司法实践的探究中、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前进中,相关研究人员发现,这种认定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认定标准不明确、主观因素难以规避等,还需要进行更进一步的优化、调整。
(三)动态竞争观的影响下比例原则认定的方式
这种认定方式在应用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就是要懂得在动态竞争理念的作用下,进行比例原则的适用,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互联网平台屏蔽行为违法性的认定。其中,动态竞争理念,是一种西方管理学中的概念,在具体的界定与阐述之中,整个概念都认为“竞争”本身是一种多方位、动态化的经济活动,其中所包含的竞争类型是较为广泛的,如价格竞争、产品质量的竞争等均属于此例,这也就从侧面表明,由于企业平台经营所衍生的暂时性行为,并不能够直接认定其违法,在具体的认定之中,要懂得对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判断进行辩证的看待。而实际进行相关个案处理的过程中,需要将违法性的认定过程与动态竞争视角相结合,将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有效探析与论证,以保证最终所得结果的综合性、客观性,这样才能够保证具体违法性认定的可行性。
四、互联网屏蔽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优化策略
(一)重视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对互联网屏蔽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进行优化时,需要重视消费者合法权益,要维持整个市场的可持续性发展。但是,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时,不能采取绝对保护理念,以消费者拥有的权利、企业竞争对消费者产生的侵害行为等方面进行论证,而是要分析企业进行的互联网屏蔽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实质性破坏,并判定其在这个过程中是否侵害其他经营者或企业的正当权益。在理解消费者利益时,不能单纯参考以宏观视角分析问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是要从扭曲消费者群体的消费选择、侵害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分析问题[5]。针对互联网屏蔽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优化策略,从消费者角度,需要预防企业以“保护消费者个人权益”的名义滥用互联网屏蔽行为,对其他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也需要做好消费者利益、企业利益的平衡工作,让企业多方、企业与消费者双方获得长久性利益。
(二)建立互联网技术实施标准
消费者在使用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时,仅能够了解可以实施自主权的部分技术内容,整个技术构架、内容则是以被动方式接受,这种技术层面的不透明问题,容易导致企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整个市场正常竞争秩序造成冲击的严重风险。在互联网屏蔽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优化策略中,建立互联网技术实施标准,其目的就是开展互联网监管活动,即针对互联网技术进行必要的监管,并对现有的监管模式进行革新化处理。在明确互联网技术运行原理的基础上,使用透明化实施标准,打破企业在互联网技术应用方面的风险问题,同时提供必要的救济渠道,保护消费者群体的正当利益[6]。而对企业的互联网屏蔽行为进行透明化监管,其本质是抓住互联网技术的应用痕迹,既不会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也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正常权益。
综上所述,对于互联网屏蔽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落实,是一项需要综合考量的工程,要懂得站在地域经济发展、互联网发展等角度出发,保证其实行的有效性。本文从互联网屏蔽行为的特殊性探究、研究互联网屏蔽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必要性、互联网屏蔽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方式等多个角度出发,探讨了互联网屏蔽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落实、完善的重要意义,希望能够为相应规制的有效优化与健全提供一定借鉴与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