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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被遗忘权的权利证成研究

2023-02-13周思池

法制博览 2023年35期
关键词:个人利益隐私权个人信息

周思池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621010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我们的第二世界。网络信息快速传播的特点成为一把双刃剑,在便利生活的同时,也使个人对自己信息的掌控更加的松散。人们如同被困在“数字圆形监狱”中,永远会担心现在的言行举止是否会在未来的某个时间对自己的人生造成无法磨灭的阴影。然而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通过自力救济的手段来删除网络上有关自己的一些数据无异于螳臂当车,将希望寄予行业自律也是行不通的,于是我们必须重新思考,试图在大数据时代和隐私保护之间寻求一个平衡,被遗忘权就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之下诞生的,以缓解信息网络中给人们打上“思想钢印”的情形。

欧洲于2018 年5 月制定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下简称“GDPR”),GDPR 确认了被遗忘权的合法地位,我国也出现了被遗忘权第一案,即任某诉某度公司案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7417 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9558 号《民事判决书》。,这一案件使得学界开始讨论被遗忘权。在我国,被遗忘权仍然是一种新兴权利,在学界,许多学者对被遗忘权的权利属性、是否需要引入等进行了全面探讨。这些讨论对被遗忘权的属性探析是有益的,对厘清被遗忘权的性质、是否移植以及权利构造有非常大的帮助。我国自2021 年11 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现了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新权利的引入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权利证成,本文以被遗忘权的证成为落脚点,为被遗忘权的引入提供一定帮助。

二、被遗忘权的概念和属性

(一)被遗忘权的起源和概念

被遗忘权源自1974 年法国的“忘却权”。随着时代的发展,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使得记忆成为常态,遗忘成为例外[1]。被遗忘权就是为了对抗常态的记忆而出现的一种新的概念。

关于被遗忘权的概念,学界并没有形成通说,即使是在最先确立被遗忘权的欧盟,这个称呼也几经多变,最终确定为“Right to be Forgotten”。在国内则被学者翻译为“被遗忘权”。有学者认为被遗忘权是指信息主体对已被发布在网络上的,有关自身的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要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2]。这种限缩的狭义解释是符合利益平衡的,使其不过分地破坏公民知情权,在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保障和公民知情权的行使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二)被遗忘权的属性辨析

关于被遗忘权的属性,学界众说纷纭,主要分为三种,即:隐私权说、个人信息权说、人格利益权说。笔者赞同个人信息权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在人格权编中的第六章之中,按照编订的顺序,应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视为人格权下的并列子项,都具有人格利益,所以笔者认为,无论是将被遗忘权认定为隐私权或者个人信息权,被遗忘权都属于人格利益权范围内。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被遗忘权应当属于个人信息权范畴内。因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对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私生活安全利益自主进行支配和控制,不受他人侵扰的一种权利。由此可见隐私权的客体具有强烈的私密性。而被遗忘权的客体则并未限制为私密信息,而是针对公开在网络中的个人信息,并不完全是私密信息。所以隐私权的客体并不能完全涵盖被遗忘权的客体。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权利保护方式也不同,隐私权以事后救济为主,个人信息权则以事前预防为重[3]。

三、被遗忘权的证成

(一)被遗忘权属于新兴权利

对于被遗忘权是否属于新兴权利,可以从其主体、客体、时间和空间为标准来证明[4]。被遗忘权在时间标准上符合新兴权利的要求,被遗忘权未在中国的法律历史中出现过,虽然在国外已经有法律和案例对该权利进行了规定和判决,但是对于中国来说,被遗忘权属于一种新兴权利。对于新兴权利,许多学者认为这是一种“权利泛化”。有学者认为权利泛化增加了实现法律的成本、公法领域的权力膨胀会导致公权力机关入侵私法领域等等,但是笔者认为各种新兴权利的出现正是反映了民众权利意识的不断高涨,而仅以实现新兴权利的法律成本较高和公权力入侵的理由否定新兴权利是站不住脚的,颇有些因噎废食的意味。

(二)引入被遗忘权符合个人利益的要求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5]。”民法以平等、包容的眼神关注每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每一项权利。个人对信息数据的控制权越来越被大众所重视。引入被遗忘权是符合个人利益的要求的。

第一,被遗忘权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享有对自己的信息数据的控制权,以此可以保障信息主体私人生活的安宁,降低互联网中遗留的“过去时”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目前安宁的生活的侵扰。谈到被遗忘权就不能不谈冈萨雷斯诉谷歌案,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谷歌公司作为搜索引擎公司,其提供的冈萨雷斯十多年前的私人生活信息并不属于值得公开的信息,并未“压倒性”地损害公众的知情权,因此欧盟法院援引《欧盟委员会个人信息保护以及信息流通95/46 号指令》第六条的规定作为谷歌具有删除链接的义务的依据。此裁判一出,根据谷歌公司披露的信息可知:截至2014 年11 月28 日,谷歌公司已经收到了超过17万份删除申请。这也从侧面证明了个人拥有删除一些过时信息的需求。

第二,被遗忘权能够使“有污点”的人重新融入社会,可以通过删除或者屏蔽手段将一些负面的评价删除,破除掉这些人的顾虑,更好地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减少因为无法融入社会而产生刑事案件的概率。被遗忘权来源于“忘却权”,从法理上来说,罪犯服刑之后,对其犯罪活动的惩罚就已经结束了,所以需要社会“忘却”罪犯的犯罪行为,而没有侵犯社会权益的平常人更应当拥有被社会遗忘一些过时的、需要删除的个人信息的权利。

第三,根据国外的一些关于被遗忘权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引入被遗忘权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民尊严[6],大量的、零碎的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时代下能够展现个体的特征,在现在的时代背景下,每个人都如同透明人一般,但基于年龄、见识等因素的影响,人们在网络上的发言可能会在未来对自己的人生产生影响,影响自己的人际交往,因为个人使用互联网的时间越久,在网络上留下的信息便会越来越多,零零碎碎的信息便可以拼凑出一个完整的个人信息,人们在互联网上越来越“透明化”,而引入被遗忘权就可以抑制“透明化”,有利于保护人格尊严。

第四,有利于未成年成长。信息网络的普及,每个人既是信息网络的生产者,又是信息网络的消费者,未成年也概莫能外。21 世纪以来,每个人的童年或者青年时期的信息或多或少会在网络上曝光、传播,过度的信息被记载在互联网上,这会导致儿童的自我认知过早定型[7]。即使在高呼自由的美国,也对被遗忘权进行了部分规定,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州长于2013 年签署了“橡皮擦法案”,该法案就是只针对未成年人,对于他们在网络上主动发布的信息拥有删除的权利。这属于美国法律制度对于被遗忘权的本土化,在其宪法规定的自由权利中和个人的信息保护权之间达到了相对平衡。未成年人是一个社会的未来,应当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适宜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

综上,被遗忘权对个人利益的保护是有利的,符合个人利益的需求也是被遗忘权证成的一部分,但是单单仅以被遗忘权符合个人利益的需要从而将被遗忘权进行法律移植是不够的,法律的规定不仅是要保护个人利益,更要维护社会的共同利益,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三)引入被遗忘权符合社会共同利益的要求

法谚有云: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社会共同利益是法律制定的基础,对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是全社会都应当重视的权利,随着人权意识的觉醒,隐私权等个人权利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个人所重视,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现有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传统的人格权无法对个人信息数据实现完整保护。所以引入被遗忘权是符合社会共同利益的要求,理由如下:

第一,对一些过时的、不当的信息的删除,有利于公民更好地回归社会,能够减少因社会排斥而产生的一些恶性事件的发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是有益的,且能够在社会中树立良好的道德规范。健全互联网相关的人格利益的保护,能够完善我国的人格权法律保护体系,依法治国必须以有法可依为前提。

第二,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现代法治国家必须把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放在首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废止)到现在的《民法典》的人格权编,以及最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的过程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立法对被遗忘权所要保护的内容的重视,体现了我国立法对完善人权保护相关法律体系的重视。引入被遗忘权,将一些不当、过时的信息以删除、屏蔽等手段以达到遗忘的效果,这于人权保护是有益的。

第三,对被遗忘权进行保护属于顺应时代潮流的选择,随着社会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许多经典案例和许多国家将被遗忘权纳入法律规范也证明了这一点。经济全球化的现在,不光是国家层面需要考虑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也会反作用于经济发展,例如我国的互联网公司如果想要走出国门,实现“走出去”战略,则必须提前设计应对程序[8],加强数字技术建设。

综上所述,被遗忘权能够满足社会共同利益的期待,被遗忘的利益既能满足个别的需求,又具有社会普遍肯定认同的正当性,所以是具有法律移植的正当性的,但是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则还需要考虑到利益平衡的问题。

四、结语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被遗忘权作为一项新兴权利,相关的讨论还在继续,引入被遗忘权既要面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检验,又要突破现有法律体系的框架。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时期,诸多数据都能印证中国已经驶入高速度发展的互联网的快车道上,网络无处不在,互联网俨然成为第二个社会,并与现实息息相关,传统法律体系中对人格的保护机制不能完全满足互联网时代的要求,笔者对被遗忘进行了权利证成,被遗忘权进行法律移植是符合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地位弱势的个体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利益博弈需要被遗忘权,许多国家出台相关法律则是印证了:仅仅依靠行业自律是无法保证个人信息权的,当地位弱势的个体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时,需要规定一系列法律来“定纷止争”,即“被遗忘权的设定与实施有助于将这一失衡的天平予以扶正”[9]。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需要对被遗忘权进行制度构建,使其具有真正的可实现性,并且新兴权利的引入还需要面临该权利与其他权利的冲突,还需要在被遗忘权和其他权利之间进行权衡,处理好该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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