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尔克孜族英雄史诗《玛纳斯》的传承与保护探析
2023-02-10张瑞
张 瑞
传统口头文学是口口相传的传统文学作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文化强国战略的今天,对其进行价值发掘和传承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玛纳斯》是柯尔克孜族传唱千年的传统民间口头文学,该史诗共有八部①,主要讲述了玛纳斯及其七代子孙率领柯尔克孜人民与外来侵略者和各种邪恶势力进行斗争的事迹,体现了自强不息、顽强不屈的民族性格和团结一致、爱好和平的民族精神,更是柯尔克孜族历史、文化、社会、语言、艺术、民俗等的生动写照,与藏族的《格萨尔王传》、蒙古族的《江格尔》并称为中国三大英雄史诗。《玛纳斯》的流传与柯尔克孜族的分布情况紧密相关,主要集中在我国的新疆地区、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地。《玛纳斯》在新疆具有悠久的说唱传统,说唱歌手层出不穷,具有浓厚的传承氛围。
《玛纳斯》不但具有民间文学的基本特点,还有不同于一般民间文学的特殊性,加上少数民族口头文学融入了地方独特的民俗文化,其内在的特征更加明显。一是集体性,即该史诗经过千年数代流传,由众多传唱歌手不断进行创编、润色,在整个民族的努力之下由短变长、由简变繁。二是口头性,史诗以口头说唱的方式进行流传,配合声音语调变化及肢体动作,弥补了文字艺术形式在视觉、听觉艺术表现形式上的缺陷。三是传承性,该史诗以柯尔克孜族的人文历史、风土人情为主要内容,以传唱的方式反映了他们特有的生活方式、道德观念和审美情趣。四是变异性,即史诗通过不同年代传唱歌手的传唱及再次创作,呈现出众多版本。
一、《玛纳斯》的传承与保护现状
我国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对《玛纳斯》的现存状况进行了普查,对其进行了抢救性保护;2006年《玛纳斯》被列入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9年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19年6月,《玛纳斯》入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优秀保护实践案例,《中国文化报》对《玛纳斯》科学保护和发展的实践经验进行了推广。
(一)对《玛纳斯》的立法保护
从国家现行的立法层面而言,《宪法》②《民族区域自治法》③《著作权法》④《非物质遗产保护法》等明确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刑法》⑤《教育法》⑥《义务教育法》⑦《高等教育法》⑧等规定了相关的配套立法。上述立法是推动口头文学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弘扬的重要保障,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基于立法环境、民间口头文学艺术自身特性等诸多因素限制,未兼顾到法律保护的全面性和具体性,在现实操作层面上指导性不足,仍需完善和细化。
在地方立法层面,新疆自2008年4月1日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共7章49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保护、传承、利用与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010年,新疆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这是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进行的专门立法,为科学、系统地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有益的探索与经验。
(二)《玛纳斯》非遗传承人的法律保护
《玛纳斯》篇幅宏大,内容复杂,“玛纳斯奇”(人们对演唱玛纳斯的民间歌手的称谓)对它的传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其传承主要靠口传心记,世代相传,并无文字记载,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才有了文本出版。目前为止《玛纳斯》共有五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普遍年事已高,其中三位已经离世⑨。
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为例,该县认定、命名、登记造册并建立联系了百余位《玛纳斯》传承人,组织他们在寒暑假期举办文化传承培训班,按照传承人的级别发放津贴,国家级、自治区级、自治州级的传承人每年分别发放两万元、五千元、三千元不等,县一级的没有具体的金额规定,一般是按照当年财政收入情况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承人队伍的稳定性。
(三)《玛纳斯》保护的多元化趋势
玛纳斯作为世界级(国家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国家文化部的要求,对其进行了“国家+省+市+县”自上而下的保护,整合了文化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克孜勒苏柯尔克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阿合奇县人民政府的保护力量,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和民间组织的作用,推动《玛纳斯》作为代表性非遗项目的科学保护,确保各项保护传承工作落到实处。在这个过程中,各方力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自下而上系统地成立了保护研究中心、文化研究中心等,与当地合作开展《玛纳斯》的多角度挖掘和全方位保护⑩。
(四)《玛纳斯》保护和传承的精细化管理
基于口头文学艺术自身传承发展的特点,在社会日新月异发展的冲击之下,《玛纳斯》的生命力和传承都十分脆弱,需要进行精细化管理。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之规定,当地政府开展了对《玛纳斯》的传承与保护。首先是加大了经济投入。其次是注重研究和遵循《玛纳斯》传承规律,重视印刷文本的作用,口头传唱文学向文字印刷出版的转变同样也是不可避免的史诗传承和发展的趋势,印刷出版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史诗失传的风险。《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于政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基于此,新疆在2014年起启动了“玛纳斯在新疆现状调查”的普查工作,将采集整理的数据上传到中国非遗数字化保护中心的数据库中,实现了电子化动态更新管理。
(五)对《玛纳斯》文化生态的保护
基于《玛纳斯》是活态史诗的根本特点,仅仅保留和传播文本是不够的,需要培育史诗保护和传承的文化生态,这一点保护经验越来越深入人心,这是《玛纳斯》入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优秀实践案例的经验之一。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族自治州为例,该地的经验是围绕《玛纳斯》的主题,对史诗涉及的地点如英雄坟墓、斗争遗址等都进行了修缮,并和旅游开发、乡村振兴还有特色民俗如柯尔克孜族的库姆孜艺术、驯鹰、民族服饰等进行捆绑开发、合并推广,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二、《玛纳斯》传承与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对于以《玛纳斯》为代表的传统口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初步形成体系,实现了全面有效保护。但由于传统口头文学的发展演变规律和特点以及社会环境的变迁,现行保护与传承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一)纵向传承问题
一是求师无门。《玛纳斯》传承人众多,但比较分散,且传唱能力参差不齐。《玛纳斯》通过家传、师传以及书面传授的方式进行,前两种方式虽然占主要地位,但书面传承越来越重要。由于《玛纳斯》具有内容庞大的特点,自国家级传承人居素甫·玛玛依去世后,无人能够完整地演唱八部史诗,现两位第五批国家级传承人均年事已高,导致《玛纳斯》的传承存在求师无门的问题。
二是无法职业化。在国家和地方的大力扶持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学习传唱《玛纳斯》,各级传承人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年龄结构趋于合理,但数量上的增加并没有从根本上缓解《玛纳斯》的传承问题,众多传承人以行政区划为分割,大多生活在各自的家乡,非常分散,且史诗传唱能力和表现能力参差不齐,大多不能直接从各地组织的玛纳斯旅游文化节、史诗传唱表演等活动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各级传承人虽有津贴,但数额不足以支撑其个人和家庭生活的全部支出,基本上都以从事传唱史诗以外的工作为生,只是用业余时间学习和传唱史诗,政府对传承人的扶持力度和传承人自身的能力都不足以使史诗传唱成为一种职业获得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发展。
(二)保护机构未进行资源整合管理
如前文所述,《玛纳斯》在新疆的各地均有传唱,且都有各级传承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族自治州对两地的传承人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进行了统一申报、统一管理,规范了传承人的传唱演出,如统一了演出服装、演出要求等。但各保护机构在管理上仍然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虽然常有以史诗为主题的文化交流互动和赛事,但没有进行统一规划和共同保护的探索。
(三)管理精细化程度不高
《玛纳斯》属于集体创作的智慧结晶,其无形性和集体性的特点加大了精细化管理的难度。《玛纳斯》第一部上下卷汉文版的著作权是被动地通过2004年一起著作权纠纷案得到确认的。《玛纳斯》是公开的作品,其权属不属于具体个人或责任单位,外部利用者可以轻易地通过各种渠道询问、学习、模仿,不用事先得到允许或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在一定程度上未体现出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持续管理。精细化管理的不足同样体现在商业性开发活动上,没有商业化专业运营导致柯尔克孜族群体无法直接从中获益,史诗知识产权难于有效管理和史诗资源无法商业化阻碍着资源的有效控制和开发利用。
(四)文化生态建设有待加强
一是社会环境的变化导致演唱语境的缺失。听众是口传史诗传承中关键的一环,没有听众,史诗传承人就没有动力进行演唱。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现代文化的冲击,柯尔克孜族聚居的区域由以往的相对封闭转变为逐渐开放,娱乐方式多元化,没有听众,没有演唱语境,歌手长期不唱,史诗就没有了其传承和发展的土壤。
二是对史诗内部传承规范重视不足。《玛纳斯》内部传承是有一定规范的,要按程序进行拜师学习传唱,口口相传,不断地重复将史诗内容记忆下来。但就目前而言,这一部分规范由于国家法的普及、传承观念的变化并未得到重视,发挥作用有限。
三、加强《玛纳斯》传承与保护的建议
(一)加大对传承人的扶持和推广力度
传统口头文学艺术要获得持续旺盛的生命力,代表性传承人和普通传承人的培养和扶持所发挥的作用是极其关键的。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之规定,传承人要积极传唱和创作,如此才能后继有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扬光大。
近些年《玛纳斯》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在一些文化类综艺节目中也有不错反响,这代表着传统口头文学与现代艺术和娱乐并不冲突,应当鼓励《玛纳斯》传承人多做尝试,利用新媒体加大对史诗及传承人的推广力度,促进史诗传承人职业化,持续稳定地推进史诗传承事业。
(二)打破行政区划壁垒,实施联合保护
《玛纳斯》各级传承人分布各地,对史诗的传承和保护,要以行政区划为保护和管理单位分别进行。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实施联合管理和保护,克州对阿合奇县和乌恰县的史诗传承进行联合管理和保护,合作举办玛纳斯国际旅游文化节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可见联合管理、整体保护是可以进行探索尝试的,可以先行试点,条件成熟时进一步推广。
(三)加强精细化管理,实施全方位保护
一方面,要对《玛纳斯》知识产权问题高度重视,进行有效管理,消除知识产权纠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要对传承人加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意识的宣传和培育,及时宣传国家的相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传承人进行文化创业,更好地弘扬和发展史诗等民俗文化。
另一方面,要对玛纳斯传承和保护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探索更加有效的传承和推广模式,依托史诗资源形成产业链,加强后续产品的开发,塑造文化品牌,使其发挥应有的价值。
(四)完善法律保护体系,培育良好的文化生态
一是充分发挥《玛纳斯》内部传承规范的作用。《玛纳斯》能够流传千年,其内部规范发挥着重要作用。遭遇传承问题的原因在于传统传承规范所根植的地域条件和文化土壤因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遭受到了冲击,因此要保护、传承好《玛纳斯》就需要国家法律和内部治理共同发挥作用。在采取有效措施对史诗进行传承和保护时,应注重保护非遗资源所在地的本土资源和传统,尊重其内部相关的传承传统,对于运行成熟的议事程序、争端解决程序和利益分配机制等,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吸收到国家立法当中。
二是完善“国家—地方—内部传承”法律保护机制。对《玛纳斯》进行科学合理的保护、开发以及利用,国家、地方和传承群体要统一价值目标,共同发挥作用。从国家的角度出发,要进行顶层立法和制度设计,保护文化的多样性,指导地方开展保护和开发;就地方而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发、利用、保护和传承非遗资源;从传承群体来说,要履行传承人的法定义务,通过对非遗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其经济价值,为传承、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完善“国家—地方—内部传承”法律保护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及非遗资源的特点进行适当的调整,及时回应非遗资源在传承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而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与弘扬。
注 释:
①英雄史诗《玛纳斯》分为八个部分,每个部分都以主人公的名字命名,分别为《玛纳斯》《赛麦台依》《赛依台克》《凯乃木》《赛依特》《阿色勒巴恰与别克巴恰》《索木碧莱克》《奇格台依》。
②详见《宪法》第4条第2款、第22条第2款、第119条、第122条之规定。
③详见《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条第4款、第38条、第59条、第64条之规定。
④详见《著作权法》第6条之规定。
⑤详见《刑法》第251条之规定。
⑥详见《教育法》第7条之规定。
⑦详见《义务教育法》第6条之规定。
⑧详见《高等教育法》第10条之规定。
⑨内容详见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之“玛纳斯保护实践总结”,http://www.ihchina.cn/Article/Index/detail?id=19804(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6月8日)。
⑩克孜勒苏柯尔克孜族自治州专门建立了州非遗(玛纳斯)保护研究中心,阿合奇县、乌恰县分别成立了玛纳斯研究中心、非遗(玛纳斯)保护与传承研究中心,新疆民间文艺家协会设玛纳斯研究室,新疆师范大学在其中亚研究所成立了玛纳斯研究中心,中国社科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在阿合奇县挂牌成立了“国情调研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