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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时代的高校学生工作
——基于网络直播的高校思政教育启示及相关法律规制的研究

2023-02-10王修川徐浩晨

成长 2023年1期
关键词:主播工作者领域

王修川 徐浩晨

辽宁大学法学院 (辽宁省沈阳市 110036)

1 网络直播的兴起

2016 年以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兴起与发展,我们步入到“互联网+”时代,年轻一代越来越喜爱用VLOG 等方式来记录事件、表达想法。网络直播也应运而生,各式各样的直播出现在大众眼前。一大批网络直播平台倒下,又有一大批网络直播平台起来,比如抖音、快手等等。2019 年底暴发的新冠疫情,让人们被迫暂时居家,减少外出,这无疑是一针催化剂,促进了网络直播的蓬勃发展。

网络直播已然成为一种全新的网络社交方式,也成为时尚的社交媒介。网络直播吸取和延续了互联网的优势,利用视讯方式进行网上现场直播。相比于以往的文字图片,网络直播可以更直观的让大众接受信息。网络直播还可以融合线下多重资源,利用其不受地域、时间、空间限制等特点,将诸多线下的活动搬到互联网上,再结合互联网的优势,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

网络直播已经家喻户晓,除了原本的娱乐功能外,网购的主战场逐步从淘宝、京东等转战到了抖音、快手等网络直播平台;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专业教育等等,从线下模式发展到线上网络直播模式;才艺,美食,知识等主播一股脑地扎进直播平台,大有百花齐放、百花争鸣的景象。网络直播用户也呈井喷式增长,抢夺更多客户,争取最大流量成了各个网络平台以及网络主播梦寐以求的愿望。随之造成网络明星(网红)、流量明星也日渐增多,网络直播领域大有鱼龙混杂之势。

2 网络直播对高校思政教育的积极作用

网络直播的兴起,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同时还向高校思想工作者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新媒介。

2.1 及时共享信息,有利于思政工作者开展思政教育

作为思政工作者,通常是利用课堂这个主渠道结合经典案例向学生开展思政教育工作,但是思政工作者使用的育人案例大多是一直沿用至今的,有的案例极具年代特色,有的案例所体现的问题已经被解决,有的案例已经失去代表性等等。思政工作者用这样的案例,来教育新时代的学生很难具有说服力,也很难解决现今存在的问题。

网络直播的出现不仅可以让我们及时掌握信息,还可以通过众多主播的言论,广泛了解不同人对时政信息的不同观点,并结合思政教育等专业知识,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总结出新时代思政教育观点和理论,指导思政工作者更好地开展对学生的思政教育工作。

2.2 百家争鸣促进交流,有利于思政工作者解放思想

网络主播来自各行各业,其中不乏各行业优秀的人才,通过网络直播,能够不受地域等限制条件,接触到这些佼佼者,同他们展开跨学科跨专业的交流,促进思政工作者解放思想,同时学习其他专业的先进理念和科学方法,并逐渐引用至思政教育工作中。

2.3 拓展工作新途径,有利于思政工作者主动占领网络思政教育重要阵地

网络直播给思政工作者带来重要发展机遇,思政工作者可以运用学生们喜爱的方式和话语,不断创新工作路径,不断完善工作方法,利用网络直播新媒介,上好思政课,讲好中国故事,不断增强学生们的“四个自信”,使他们做到“两个维护”,不断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

网络直播给思政工作者搭建了新平台、提供了新思维、晒出了新方法,思政工作者利用网络直播平台主动占领网络思政教育重要阵地,持续推动思政教育工作传统优势与网络直播的高度融合,打造引领学生思想、服务学生成长的高校思政教育新媒介。

3 网络直播对高校思政教育的消极作用

网络直播犹如一把双刃剑,有诸多优势,但同样存在很多劣势,随着各种各样的负面信息报道,网络直播以及网络主播一度成为大众所诟病的对象,其对不谙世事的学生所带来的影响更加明显,使高校思政工作陷入困境。

3.1 学生价值观多元化

与网络直播相关的法律不健全,网络直播平台繁多且相关单位监管不到位,导致网络直播信息冗杂,学生很难分辨;一些主播大肆宣扬收入,发表拜金等错误言论,造成个别学生价值观多元化,纷纷加入直播平台,成为网络直播的有生力量,使学生出现理想信念缺失,贪图享乐、崇洋媚外等问题,同时还存在国家和民族意识淡化,缺乏艰苦奋斗、勤劳的意识,贪图安逸等不良行为。

3.2 学生道德意识弱化

部分网络主播间存在“表演”、谩骂、诋毁、伪装等愚弄大众的行为,导致学生不明是非,追星追款、偶像错位、不能站在正义的角度思考问题,而出现替喜欢的主播发声等错误行为;网络主播准入门槛过低、言论过度自由,部分主播为博观众眼球,穿着暴露,污言秽语,导致学生追求恋爱自由,两性观念越发开放等;部分网络主播肆意妄言,不断吹嘘,导致部分学生诚信观念较差,失信情况上升等;部分网络主播举止粗俗,崇尚损人利己等行为,部分学生盲目跟风模仿,导致缺乏基本的礼仪规范,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规范格格不入,还有的学生为达到一己私利,不惜丧失道德底线等情形。

3.3 学生个性主义膨胀

部分网络主播崇尚个人主义,否定集体主义,鼓吹利用网络平台可以达到不劳而获的效果,造成学生团结协作意识弱,积极进取心不断增强,喜欢凸显自己,张扬个性,心高气傲,高不成低不就,一旦失败却不能勇于面对,心理脆弱,易造产生心理问题。

一系列负面影响导致高校思政效果减弱,挑战高校思政工作者和管理者权。因此,及时制止这种乱象无疑是高校思政工作者义不容辞的任务。

4 网络直播下高校思政工作的启示

对待网络直播,我们要用辩证的观点看待它,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断完善高校思政教育和管理体系,牢牢把握网络思政教育主动权,优化网络直播平台,让其更好的服务高校思政教育工作。

4.1 主动占领,加强思政网络直播平台建设

作为思政工作者,不能等到问题出现,再去解决问题,而是要把问题扼杀在萌芽之中,要主动在网络直播平台发声,带动网络直播舆论走向,传播正能量。思政工作者要打造集教育、引导、关心、服务等于一体的思政教育网络直播品牌,结合线下思政教育传统优势,形成线上线下思政教育合力。

4.2 密切关注,及时调整思政教育手段

利用网络直播能够及时传递信息、汇总各方言论的特点,主动关注学生对社会热点问题的不同意见和看法,发挥思政课堂主渠道作用,及时发现解决学生关切的问题;利用思政专业知识,剖析社会热点问题,引导学生将“爱国心,强国志,报国行”自觉统一到实际行动中来。

4.3 运用技术,跨学科融合先进方法

整合各专业优秀案例、优秀做法,将它们融合到高校思政教育中,不断拓展思维,创新途径,创立办法,更好的解决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难题。

4.4 以人为本,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利用直播平台,开展网络思政教育的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让学生正视心理健康问题,积极面对,妥善处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4.5 强化意识,健全规章制度

制度是最有力的保障,需要健全管理制度等方式,使网络直播在制度的约束下,全面发展。

上文提到了,网络直播的优劣势,并从思政角度进行分析并得到了相关启示,但其中最重要的启示就是法律规制的健全,目前我国网络直播领域的法律规制仍存在着各种问题。

5 我国网络直播领域的法律规制现状

高速发展的网络直播行业背后却是一系列的直播乱象,比如:“小孩”打赏该如何处理、大批的带货博主背后隐藏着产品质量问题甚至存在欺诈行为、直播内容可能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甚至某些“三俗”直播成为行政法和刑法的打击对象、在搭讪直播中又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层出不穷的法律问题在不断的挑战公众对于此种新事物的接受程度,这些法律问题的重要成因是目前我国网络直播领域的法律规制存在不健全等问题。

5.1 相关立法存在空白

网络直播的受众群体广泛,操作简单,这既是其在短时间内实现飞跃式发展的原因,也是导致国家对该领域的监管难上加难的重要症结。直播平台对参与直播者的身份并不作以审核,只要拥有一个账号就能在该平台进行直播,机器对于数量极大的直播账号无法做到一一监管,这也就给了参与直播者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机会。

经过作者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进行法律检索,我国目前与网络相关的法律效力位阶为法律的相关法律文件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其中并无网络直播领域相关的具体条文。而与网络直播领域相关的法律文件只有类似于《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这类部门规范性文件,由于这类法律文件的法律位阶比较低,存在其中相关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不高等情况,导致大部分以网络直播为主要形式的违法行为无法得到有力的监管,这严重影响了在网络直播领域推进有法可依。

5.2 相关法律法规模糊不清、难以操作

对于互联网管理方面,很多立法规定的内容多为原则性的,在判断和执行中缺乏明确性的标准,这就导致管理部门在实践中很容易出现随意性执行以及无法进行具体性操作的问题。[1]特别在网络直播领域中有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其中对于某一具体法律现象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在实务工作中无法认定该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就谈不上后续的处罚问题。这样的问题是不利于网络直播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的,更不利于发挥法律原本应有的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5.3 违法成本较低

随着网络直播领域的发展,电商行业成为目前市场上强有力的高收入行业,“网红主播”逐渐成为“赚钱多”的代名词。面对巨大的金钱利益诱惑,不论是平台还是主播都不排除有“打擦边球”,甚至漠视法律、挑衅法律的可能性,为解决我国网络直播平台法律问题增加难度。[2]反观现有的法律,无论是前文提到的并未对网络直播违法行为作以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还是位阶较低、法律效力不高的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这其中规定的关于对网络直播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相较于巨大的金钱利益诱惑,并不足以对平台和主播起到威慑作用。

5.4 法律具有滞后性

截至2021 年12 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03 亿,较2020 年12 月增长8652 万,占网民整体的68.2%。[3]作为用户规模如此之大,用户总数增长如此之快,用户占网民整体比例如此之高的网络直播领域,其发展速度迅猛,以至于该领域的相关立法速度远远跟不上相关法律问题出现的速度。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出来之后具有一定的稳定性。[4]这种法的作用的重要局限性之一——法律具有滞后性,限制了法律对这种产生时间较短、发展速度较迅速的领域的规范作用。

6 完善网络直播领域法律规制的思考与建议

6.1 完善更高法律位阶立法

效力等级较低的相关部门法律规范往往无法规制网络直播领域出现的法律问题,需要设立更高法律位阶的法律文件,这样的法律文件具有更高的效力,从而对网络直播领域的法律问题具有更高的法律约束力,加快网络直播相关领域立法进程,这有利于网络直播领域能够得到更加严格有力的监管,促进网络直播健康发展。

6.2 明确直播平台的监管义务

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直播平台的监管义务,将直播平台的角色从被动的被监管者转变成积极主动的监管者,要求直播平台积极作为,通过提高主播的准入门槛、设立有效可行的平台监管机制等有效减少网络直播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从源头上解决网络直播的乱象。提高网络主播准入门槛,提高网络主播的法律意识,可以增强网络直播行业的自律性,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相较于其他监管部门,网络直播平台具有获得信息更及时、规制网络直播违规违法行为更直接等优势,强化网络直播平台监管,发挥好网络直播平台监管作用将改善现有乱象。

6.3 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将网络直播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对具体的法律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在网络直播领域遇到法律问题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这有利于增强法律的权威性,从而促进相关法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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